公告
目前案件塞車,如有意諮詢或委任者,請務必先提供「完整」資料並「耐心」等候且持續電話及電郵洽詢,事務所會依委任誠意及案件緊急狀態進行安排。

 

一般人可能都以為大專/大學教授(或副教授、助理教授)社會地位高,工作輕鬆沒煩惱,但以個人接觸大專教授經驗而言,恐怕是顛覆一般人的想法,因為實際狀況是除了教授自己的研究工作外,平常教授還要上課、備課,參加校內外各種會議,跟指導學生或實驗室研究人員開會,接受政府或民間委託審查各種案件等等,這些事情足以讓本人因案要跟教授開會,得先提早一兩個禮拜前預約。其中佔助理教授或副教授最多時間的,應該就是撰寫學術研究論文以便在學校要求的時間內(助理教授一般要求六-八年要升等,副教授一般要求八-九年要升等)進行升等的工作,助理教授或副教授萬一沒在規定時間內升等(即違反限期升等條款),是否屬於教師法規定的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而應不續聘?以下來介紹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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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榮譽是軍人的第二生命,為人師表的大學教授我想更是如此,大學老師碰到自己學術論文被他人指摘為抄襲的學術倫理問題時,如果不能平反,除了可能無法保有教職工作外(嚴重者會被學校不續聘),也可能就此終止個人學術生命,其影響不可謂不重大,以下來介紹一個案例:

一、案例(經改編):

喜洋洋教授為國立方登大學(下稱方大)土木系助理教授,其係於民國(下同)95年取得方大土木系博士學位,並於同年應聘為方大土木系助理教授,但嗣後被檢舉其博士學位論文抄襲海綿寶寶碩士生的論文,並經方大學術審定委員會認定為抄襲成立,於是方大撤銷喜洋洋博士學位及助理教授資格,並處罰喜洋洋五年內不得申請教師資格審定,喜洋洋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問喜洋洋的訴訟有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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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協助兩位國立大學助理教授處理不續聘與升等案件之申訴,很幸運的是兩件案子都是申訴成功(即申訴有理由),今天來整理一下其中一件不續聘案申訴成功的心得給大家參考:


 一、應爭取陳述意見:
因申訴結果對當事人影響重大,而申訴決定如同行政處分一樣,法律因此規定在教授(本文中教授可包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申訴程序中,當事人可申請在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開會時出席陳述意見,基於見面三分情,加上情緒感染力,我會強烈建議一定要出席陳述意見,因為看了很多申訴無理由的案件(當事人前來求助提出再申訴),發現共同點都是當事人沒有親自或委託律師出席申評會,只以書面陳述意見,然而如果你自己都不敢挺身而出捍衛自己的權益,那又如何期待申評委員會同情進而給你有利的決定呢。再者,如果當事人有委託律師撰寫書面意見,仍然建議自行或委託律師出席陳述意見,因為申評會委員大部分都不是法律人,對於律師所寫的書面意見,可能理解的不夠到位,也可能因為書面一時無法完整或全面的表達全部事情發生經過,如仍親自或委託律師出席說明,絕對有助於事實與法律見解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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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本人於部落格分享有關刑事偵訊(例如警局、派出所、市調處、地檢署發傳票通知你到案說明)的注意事項,曾特別提醒讀者注意,萬一面對偵訊,千萬記得沈默是金,因為多說多錯,理由請讀者自行去參考許律師部落格中刑事偵查陪訊專欄的文章,但是本篇文章許律師要一反先前言論,跟讀者說,有時候面對偵訊時,誠實也是上策...讀者可能心想,許律師你這樣不是自打嘴巴嗎?先前告訴我們沈默是金,現在又告訴我們誠實為上策,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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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喧騰一時的會計法第99-1條修正案,立法院於6月13日召開臨時會,並立即處理行政院移請「會計法修正案」之覆議,經記名表決有一百一十張票反對維持立院原決議,零票贊成,創下立法院歷年處理覆議案唯一一次無異議通過覆議案的紀錄。覆議案通過後,會計法關於教授、民代報帳除罪化修法回歸原點,前立委顏清標仍將繼續服刑。雖然有不少輿論稱覆議案通過,才能使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教授疑似詐取研究經費,不能因人設事個別立法,亦有不少同情元霖案涉案教授者,認為覆議案通過,涉案教授恐怕又要萬劫不復了,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覆議案通過,會計法修正歸零,真是對涉案教授百害無一利嗎?錯...錯....錯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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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筆者又陸續經手多件國立大學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不續聘或升等不通過案件,覺得大學教授雖然是一般人眼中的人生勝利組,但碰到自己教師權益受損時,卻意外的因為教師評審委員會(即教評會)程序的極端不公開、不公正等等黑箱作業,而成為程序中的弱者,如何扭轉弱勢,筆者來舉一個先前承辦的國立大學文學院助理教授因評鑑不通過而將被不續聘的案例,目前到了院教評會經過筆者協助,暫時避免被不續聘的結果,且看此案例經過(經改編)以及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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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曾分享有關教授升等的案例,這次來談談有關教授權益(不續聘)的教評會(即教師評審委員會,一般掌管教授的聘任、不續聘、升等、考績考核等事項)程序,這是一個原本因為超過升等申請期限(六年條款或八年條款)準備要被不續聘的大學助理教授,最後被我從三級教評會中救回來的案例....

我的這位當事人許教授(助理教授)因為教學認真(得了兩次由學生評比的優良教師)、父親往生及家中火災等原因,延誤了論文發表的時程,被任職的學校單位以許教授超過升等申請期限為由,準備召開教評會予以不續聘,許教授自知教評會如果單槍匹馬應戰,應該是凶多吉少,於是來事務所委任我代為處理教評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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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來談談有關大學教授升等的法律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為野狼大學社會科學院教育研究所副教授,民國95學年度以專門著作申請升等為教授,95年8月2日教育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所教評會)開會,以喜洋洋研究項目成績63分,依教育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下稱初審辦法)第7條規定,其研究項目成績未達70分,不得進行升等之投票,於是不推薦喜洋洋升等為教授。喜洋洋不服,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提出申訴,然經申評會評議駁回,喜洋洋於是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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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學教授涉嫌勾結國揚儀器公司以不實發票浮報核銷研究經費案件(下稱國揚儀器案),彰化地檢署業已偵結並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12名教授和副教授,此案勢必與北部的元霖案件產生相當程度的聯結作用,筆者接受二十多位教授或助理委任處理元霖案,發現大多數元霖案涉案教授或助理均有輕忽的心態,認為此乃歷史共業,應不至於受牢獄之災,但國揚儀器案件偵結起訴,且以貪污重罪起訴,顯見元霖案件亦可能會有相同處理原則,筆者先前介紹的最高法院針對教授採購瑕疵弊端認為構成貪污之案例見解,此時似乎也對彰化地檢署產生實質影響,先來看看相關報導....
 


 「國揚內帳現形 教授收退佣」2013-01-07 中國時報 【洪璧珍/彰化報導】
 彰化地檢署偵辦大學教授、研究員以不實發票浮報、核銷,詐領服務單位公款,從國揚公司的內帳發現所謂的「預放款」,其實就是退佣,這些錢,有人提領現金,多數人則是以購買其他品項,包括微鏡頭與數位相機等琳瑯滿目,國揚與教授上下其手,詐取研究經費。
【2013/01/06 聯合報】

被彰檢起訴的學者都稱,政府法規太嚴,不利研究進行,才便宜行事,所有經費都用在研究上。檢方表示願意相信教授,但因錢的流向交代不清,才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取得財物」罪起訴。
彰化地檢署前天起訴十二名教授和副教授及兩名助理、三名研究員及技術員、四家廠商負責人和業務代表等共卅二人,檢方認為教授和副教授涉嫌與合作廠商勾結,拿不實發票或浮報器材金額,向國科會或國衛院等單位核銷研究經費。
台南與台北等地檢調目前也在偵辦類似案件,被約談的教授、助理都很緊張,「擔心被起訴,或是哪天檢調找上門」。有辦案人員透露,北檢和南檢偵辦的涉案人數,恐怕遠多於彰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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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霖案件延燒至今,已超過一年,筆者在協助二十多位當事人處理辯護或諮詢過程中,瞭解到一個有經驗的律師的確可以讓當事人安心不少,而且有些被告一開始可能因為檢調人員說服,導致被約談或偵訊時並未選任律師而說了許多對自己不利的話(大部分人對哪些陳述屬於不利亦常無法判斷),這時應該如何扭轉呢?為了協助大家選任一個合適且有經驗的律師以扭轉劣勢,本文就來談談如何扭轉先前被約談或偵訊的劣勢及挑選一位優秀的刑事辯護律師(偵查程序):


 一位稱職的刑事辯護律師(偵查程序:就是調查局、檢察官偵查階段),應具備下列功能或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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