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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3.【教師升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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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申訴的期限與對象

三、教師升等案教師申訴書之範例

四、申評會評議決定效力

五、申評會評議決定期間

六、申評會之評議方法與決議

七、教師申訴程序與其他救濟程序之競合

八、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九、教師升等事件中常見之程序瑕疵

十、教師升等事件中常見之實體瑕疵

十一、大法官會議第462號解釋文--「教師升等」案件之帝王條款

十二、申請閱覽卷宗

十三、限期升等條款

十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一、前言

就像法律人基本目標就是希望考上律師、司法官一樣,進入大學任教,從助理教授開始聘任,也是希望能夠逐漸升等到正教授,這才算是給自己學術生涯有一個基本交代。就像司法考試一樣,有些法律人運氣不好動輒花個五年、十年才能考上律師或司法官,教師升等也是一樣,花個五年以上升等是家常便飯,更何況很多大專院校規定至少要三年才能升等副教授(如政治大學、成功大學等),擔任副教授後至少要三年才能升等正教授(台大電機學院、管理學院等則規定至少四年),也就是說你在政大商學院當助理教授,最快也要六年才有可能升到正教授,如果你在台大管理學院新聘為助理教授,你最快也要八年才能升到正教授,這是一條漫長而又不得不走的路(因為現在大部分學校都有限期升等條款,如果六年或八年不等期限屆至尚未升等,則依規定會被不續聘),就我承辦案件經驗,要能順利在六年(如政大)或八年(如台大)內從助理教授升等到正教授,幾乎是鳳毛麟角,而且過程中運氣不好還會遭遇到很多困難,什麼!申請教師升等需要靠運氣?你沒聽錯,我的經驗告訴我,教師升等的確需要靠些運氣,你需要什麼運氣?

運氣1:審查你教師升等的學校三級教評會中,沒有人對你不爽,不然你會遭遇到很多莫名其妙的困難。(所以教師升等案件審查,很注重「人和」)

運氣2:學校教師升等規定沒有在你申請升等前修改為更嚴格。(沒錯,有些案例就是這麼倒楣,但其實應該有「實體從舊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運氣3:你的教師升等著作送外審審查時,沒有碰到「殺手級」外審委員。(這也是常見被「暗殺」或「得內傷」的案例)

台大校門口.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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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破題,因為最新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教育部訴願決定,均否定教師違反限期升等條款即可將之不續聘,故限期升等條款已經面臨來自法院與教育部的嚴格挑戰。本篇文章主要是要教導你碰到限期升等條款的不續聘程序,該怎麼辦?本人將以實務經驗告訴你處理步驟以及陳述意見的重點(參考最新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及教育部訴願決定見解)....

近年來因為少子化及爭取邁向頂尖大學(接下來將換成高教深耕計畫)等因素,各大學紛紛祭出「限期升等條款」,也就是助理教授在一定年限未升等為副教授(6年條款8年條款),或者副教授在一定年限未升等為教授(8年條款10年條款),則進行不續聘,造成很多大學教授因升等及不續聘壓力而罹癌或罹患憂鬱症,造成很大國家優質人力資源的浪費,這些高教優質的人力資源,因國內限期升等條款大限在這一兩年紛紛屆至,勢必遭逢一波波教師不續聘潮,近期新聞也傳出野草莓學運主將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聰因違反「限期升等條款」,而遭台大不續聘,如同先前台大教授李國譚連續六年獲教學優良獎同樣難逃被台大不續聘之命運,但這兩位教學優良老師在限期升等條款下面臨被台大不續聘命運,有沒有人從學生的角度來思考限期升等的意義?難道在學大學生會在乎課堂上老師研究論文發表在SCI或SSCI期刊有幾篇嗎?顯見目前高等教育並非以學生利益為出發點,所幸,限期升等浪潮,目前也得到一些反思,舉例而言,東吳大學於104年底校務會議通過刪除該校教師評審辦法第15條之1「限期升等條款」,正式宣告東吳大學教師無須受到限期升等條款的壓力,真正達到學術自由,目前已知有廢除限期升等條款的大學有中州科技大學、弘光科技大學、台南大學,國立大學中除了台南大學開了第一槍,今年六月中正大學校務會議因多位教師連署亦提案討論是否廢除中正大學限期升等條款,然該案因出席人數不足而無法審議,算是功敗垂成,看來廢除限期升等條款應該有機會慢慢形成一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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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綱快速連結:

一、實際授課之判準

二、年資採計問題

三、多元升等

四、應用科技類科教師

五、教學實務型教師

六、藝術類科教師

七、體育類科教師

八、送審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之相關要求

九、合著證明

十、代表作異同對照

十一、專業評量之制度性設計與外審

十二、教育部辦理複審時之外審人數

十三、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之保密

十四、自審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審查程序及基準

十五、新聘教師及升等教師年資之起算

十六、違反學術倫理之處罰

十七、救濟結果執行、代審及制裁

十八、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你知道教學實務型教師也可以透過技術報告申請教師升等了嗎?

你知道美術類科大專教師五年內舉辦兩次個展就有資格申請升等或新聘為大專教師嗎?

你知道一個導演如果五年內拍片至少八十分鐘就有機會申請教師升等或新聘為大專教師嗎?

你知道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要被處以7-10年不得申請升等之處罰嗎?

你知道以後大專院校辦理教師升等新聘教師案件如有違法情事,在一定條件下,得由高一級教評會進行審查或申請教育部代審或由教育部扣減補助款嗎?

以上這些新措施及新規定都在新修正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在105年5月25日大幅修訂,此次修訂於106年2月1日開始施行,為何要特別整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此次修訂,因為這個辦法是所有大學教師要申請教師升等或要申請新聘為某大學院校教師(即新聘教師)時,最重要的主管機關教育部規定依據,因此這次大幅修訂勢必影響全國大專教師申請教師升等(升等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或新聘為大專教師之現狀,值得專文來介紹。

以下謹針對本次修正重點進行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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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幫一位國立大學教授到院教評會陳述意見,到了現場準備入內向各位院教評會委員陳述意見前,我趁機會詢問院秘書說我們兩個禮拜前寄給 貴院的陳述意見書,與會各位委員事前是否都已經收到?不料,院秘書回答說,「剛剛」都已經給各位委員,委員們「正在看!」,天啊,我們準備的陳述意見書內文共計23頁,如果加上後附的證物37頁,全部陳述意見資料共計高達60頁,請問委員們如何在開會現場短短不到10分鐘內看完陳述意見書,更遑論委員們要在短短10分鐘去消化及理解陳述意見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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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來聊聊有關大專教授升等過程,最常為人所詬病的研究著作外審委員名單之決定流程,筆者處理多所大學教師升等經驗發現,大部分學校均將外審委員名單最終決定權歸屬於學院院長或學校校長等少數一人手中,但問題是院長或校長必然都是擬升等教師研究著作所屬領域的專家嗎?恐怕在大部分情況下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這也就明顯違反大法官會議釋字462號所揭示的「專長審查原則」,我們來看下面這個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為芳燈大學心理系專任副教授,99年以其研究著作向心理系提出升等教授之申請,通過系初審後,理學院院長懶洋洋依照規定提供10名外審委員名單供校長淘汰郎圈選,詎料校長淘汰郎竟然自行增加委員名單6名,除自理學院名單中圈選4名外審委員,並自校長自己增加6名之名單中圈選2名外審委員,導致最終審查結果有3名外審委員評定不推薦升等(其中2位來自校長所自行增加並圈選之外審委員),未達規定應有外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推薦升等(即6名外審委員應有至少4名推薦升等),故喜洋洋得到升等教授不通過之結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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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可能都以為大專/大學教授(或副教授、助理教授)社會地位高,工作輕鬆沒煩惱,但以個人接觸大專教授經驗而言,恐怕是顛覆一般人的想法,因為實際狀況是除了教授自己的研究工作外,平常教授還要上課、備課,參加校內外各種會議,跟指導學生或實驗室研究人員開會,接受政府或民間委託審查各種案件等等,這些事情足以讓本人因案要跟教授開會,得先提早一兩個禮拜前預約。其中佔助理教授或副教授最多時間的,應該就是撰寫學術研究論文以便在學校要求的時間內(助理教授一般要求六-八年要升等,副教授一般要求八-九年要升等)進行升等的工作,助理教授或副教授萬一沒在規定時間內升等(即違反限期升等條款),是否屬於教師法規定的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而應不續聘?以下來介紹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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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協助兩位國立大學助理教授處理不續聘與升等案件之申訴,很幸運的是兩件案子都是申訴成功(即申訴有理由),今天來整理一下其中一件不續聘案申訴成功的心得給大家參考:


 一、應爭取陳述意見:
因申訴結果對當事人影響重大,而申訴決定如同行政處分一樣,法律因此規定在教授(本文中教授可包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申訴程序中,當事人可申請在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開會時出席陳述意見,基於見面三分情,加上情緒感染力,我會強烈建議一定要出席陳述意見,因為看了很多申訴無理由的案件(當事人前來求助提出再申訴),發現共同點都是當事人沒有親自或委託律師出席申評會,只以書面陳述意見,然而如果你自己都不敢挺身而出捍衛自己的權益,那又如何期待申評委員會同情進而給你有利的決定呢。再者,如果當事人有委託律師撰寫書面意見,仍然建議自行或委託律師出席陳述意見,因為申評會委員大部分都不是法律人,對於律師所寫的書面意見,可能理解的不夠到位,也可能因為書面一時無法完整或全面的表達全部事情發生經過,如仍親自或委託律師出席說明,絕對有助於事實與法律見解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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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來談談有關大學教授升等的法律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為野狼大學社會科學院教育研究所副教授,民國95學年度以專門著作申請升等為教授,95年8月2日教育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所教評會)開會,以喜洋洋研究項目成績63分,依教育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下稱初審辦法)第7條規定,其研究項目成績未達70分,不得進行升等之投票,於是不推薦喜洋洋升等為教授。喜洋洋不服,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提出申訴,然經申評會評議駁回,喜洋洋於是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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