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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4.【解聘/不續聘/資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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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國內大學對於學校聘任專任講師,規定需於聘任後一定期間取得博士學位,否則可予以不續聘,這裡有個案例,提供大家參考:

一、案例:

喜洋洋是方登大學(下稱方大)100年8月1日聘任之娛樂系講師,他在101年8月考取方大法律系博士班,並於106年8月至107年7月留職停薪專心進修博士,直到107年8月才取得博士學位,已經違反方大教師聘任辦法有關教師需於進修後五年內取得博士學位,依規定應予不續聘,請問方大因此不續聘喜洋洋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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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國內大學對於學校聘任專任講師,規定需於聘任後一定期間取得博士學位,否則可予以不續聘,這裡有個案例,提供大家參考:

一、案例:

喜洋洋是方登大學(下稱方大)100年8月1日聘任之娛樂系講師,他在101年8月考取方大法律系博士班,並於106年8月至107年7月留職停薪專心進修博士,直到107年8月才取得博士學位,已經違反方大教師聘任辦法有關教師需於進修後五年內取得博士學位,依規定應予不續聘,請問方大因此不續聘喜洋洋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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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再來介紹有關大專院校教授被資遣的案例,這個案例再次告訴我們,學校要資遣老師真的不是那麼容易的一件事:
 
一、案例:
喜洋洋是芳燈大學(下稱芳大)休閒管理系的助理教授,民國98年芳大以喜洋洋授課時數不足又不願轉任職員,所以就依規定召開系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將喜洋洋予以資遣,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喜洋洋不服,循序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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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少子化及國內大專院校設立過多,使得很多大專院校均有裁撤系所,甚至校際合併之倡議與行動,因此我們也不難想像很多大學、科技大學以及技術學院,不約而同+以各種評鑑(或名評量或評估)或先前文章所提到的六年(或七年或八年)限期升等條款等措施,藉以驅趕大學老師離開學校,本文就來介紹一個科技大學因為系所裁撤而資遣系上教授的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是芳燈大學(芳大)法律系專任副教授,芳大法律系因招生困難,自98年開始停止招生,100年正式停辦,期間喜洋洋教授經輔導轉任其他系所未成功,因此芳燈大學在101年將其資遣,喜洋洋不服,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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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筆者又陸續經手多件國立大學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不續聘或升等不通過案件,覺得大學教授雖然是一般人眼中的人生勝利組,但碰到自己教師權益受損時,卻意外的因為教師評審委員會(即教評會)程序的極端不公開、不公正等等黑箱作業,而成為程序中的弱者,如何扭轉弱勢,筆者來舉一個先前承辦的國立大學文學院助理教授因評鑑不通過而將被不續聘的案例,目前到了院教評會經過筆者協助,暫時避免被不續聘的結果,且看此案例經過(經改編)以及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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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曾分享有關教授升等的案例,這次來談談有關教授權益(不續聘)的教評會(即教師評審委員會,一般掌管教授的聘任、不續聘、升等、考績考核等事項)程序,這是一個原本因為超過升等申請期限(六年條款或八年條款)準備要被不續聘的大學助理教授,最後被我從三級教評會中救回來的案例....

我的這位當事人許教授(助理教授)因為教學認真(得了兩次由學生評比的優良教師)、父親往生及家中火災等原因,延誤了論文發表的時程,被任職的學校單位以許教授超過升等申請期限為由,準備召開教評會予以不續聘,許教授自知教評會如果單槍匹馬應戰,應該是凶多吉少,於是來事務所委任我代為處理教評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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