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目前案件塞車,如有意諮詢或委任者,請務必先提供「完整」資料並「耐心」等候且持續電話及電郵洽詢,事務所會依委任誠意及案件緊急狀態進行安排。

目前分類:5.【研究經費案】 (8)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喧騰一時的大學教授處理研究經費核銷不實案件即元霖案,在銷聲匿跡一段時間後,目前終於有了最新且讓涉案教授鬆了一口氣的發展,最高法院千呼萬喚通過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構)或民間之委託或補助,負責科學技術研究計畫,由學校出面簽約,受託或受補助之研究經費經撥入學校帳戶,其辦理採購事務」認無刑法上公務員身分,讓元霖案涉案教授至少免於貪污治罪條例七年以上之重罪處罰,然而,本案涉案教授恐仍難免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刑法詐欺或偽造文書等普通刑法之追訴。

fountain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先前本人於部落格分享有關刑事偵訊(例如警局、派出所、市調處、地檢署發傳票通知你到案說明)的注意事項,曾特別提醒讀者注意,萬一面對偵訊,千萬記得沈默是金,因為多說多錯,理由請讀者自行去參考許律師部落格中刑事偵查陪訊專欄的文章,但是本篇文章許律師要一反先前言論,跟讀者說,有時候面對偵訊時,誠實也是上策...讀者可能心想,許律師你這樣不是自打嘴巴嗎?先前告訴我們沈默是金,現在又告訴我們誠實為上策,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原因如下:
 

fountain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日前喧騰一時的會計法第99-1條修正案,立法院於6月13日召開臨時會,並立即處理行政院移請「會計法修正案」之覆議,經記名表決有一百一十張票反對維持立院原決議,零票贊成,創下立法院歷年處理覆議案唯一一次無異議通過覆議案的紀錄。覆議案通過後,會計法關於教授、民代報帳除罪化修法回歸原點,前立委顏清標仍將繼續服刑。雖然有不少輿論稱覆議案通過,才能使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教授疑似詐取研究經費,不能因人設事個別立法,亦有不少同情元霖案涉案教授者,認為覆議案通過,涉案教授恐怕又要萬劫不復了,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覆議案通過,會計法修正歸零,真是對涉案教授百害無一利嗎?錯...錯....錯歐..
 

fountain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關大學教授涉嫌勾結國揚儀器公司以不實發票浮報核銷研究經費案件(下稱國揚儀器案),彰化地檢署業已偵結並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12名教授和副教授,此案勢必與北部的元霖案件產生相當程度的聯結作用,筆者接受二十多位教授或助理委任處理元霖案,發現大多數元霖案涉案教授或助理均有輕忽的心態,認為此乃歷史共業,應不至於受牢獄之災,但國揚儀器案件偵結起訴,且以貪污重罪起訴,顯見元霖案件亦可能會有相同處理原則,筆者先前介紹的最高法院針對教授採購瑕疵弊端認為構成貪污之案例見解,此時似乎也對彰化地檢署產生實質影響,先來看看相關報導....
 


 「國揚內帳現形 教授收退佣」2013-01-07 中國時報 【洪璧珍/彰化報導】
 彰化地檢署偵辦大學教授、研究員以不實發票浮報、核銷,詐領服務單位公款,從國揚公司的內帳發現所謂的「預放款」,其實就是退佣,這些錢,有人提領現金,多數人則是以購買其他品項,包括微鏡頭與數位相機等琳瑯滿目,國揚與教授上下其手,詐取研究經費。
【2013/01/06 聯合報】

被彰檢起訴的學者都稱,政府法規太嚴,不利研究進行,才便宜行事,所有經費都用在研究上。檢方表示願意相信教授,但因錢的流向交代不清,才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取得財物」罪起訴。
彰化地檢署前天起訴十二名教授和副教授及兩名助理、三名研究員及技術員、四家廠商負責人和業務代表等共卅二人,檢方認為教授和副教授涉嫌與合作廠商勾結,拿不實發票或浮報器材金額,向國科會或國衛院等單位核銷研究經費。
台南與台北等地檢調目前也在偵辦類似案件,被約談的教授、助理都很緊張,「擔心被起訴,或是哪天檢調找上門」。有辦案人員透露,北檢和南檢偵辦的涉案人數,恐怕遠多於彰檢。

 

fountain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元霖案件延燒至今,已超過一年,筆者在協助二十多位當事人處理辯護或諮詢過程中,瞭解到一個有經驗的律師的確可以讓當事人安心不少,而且有些被告一開始可能因為檢調人員說服,導致被約談或偵訊時並未選任律師而說了許多對自己不利的話(大部分人對哪些陳述屬於不利亦常無法判斷),這時應該如何扭轉呢?為了協助大家選任一個合適且有經驗的律師以扭轉劣勢,本文就來談談如何扭轉先前被約談或偵訊的劣勢及挑選一位優秀的刑事辯護律師(偵查程序):


 一位稱職的刑事辯護律師(偵查程序:就是調查局、檢察官偵查階段),應具備下列功能或特徵:

fountain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關元霖企業教授浮報研究經費案件,這次來談談很重要的一個議題,就是涉案教授是否有刑法公務員資格,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在於,如有刑法公務員資格,則涉案教授會有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而且如果是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則最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被告將無法爭取緩起訴。以下就是引起爭議的新聞報導內容:

「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說,日前邀請相關一二審檢察長、檢察官開會研商,關於公立大學教授接受國科會補助,從事科學研究計畫並擔任採購職務時,其身分統一定調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其他依法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身分,如有以不實發票浮報、虛報補助經費情事,應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偽造文書罪論處。2012-05-27 01:09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fountain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先前文華曾經分享,國內公私立大學數百位教授被報導與元霖企業公司串通,以不實發票浮報研究費案件,過了幾個月,現在可以說所有學校教授或研究、採購人員,幾乎只要聽到元霖企業公司就非常敏感,而且報載元霖企業公司老闆已經轉為污點證人,(結論就是只要有跟元霖企業公司交易過就有可能被約談的,而且還有可能違反貪污重罪或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詐欺等罪),文華以前曾經協助幾位教授面對刑事偵查程序,擬以目前新聞已經揭露部分為基礎,有一些重要心得再來跟大家提醒:

fountain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問題緣起:

有關元霖疑似不實發票浮報研究經費案件,這次針對研究助理來談,很多研究助理帶著約談通知書來找我時,都會很緊張的問一個問題,就是為何通知書上的案由寫著「涉嫌貪瀆(污)」?


教授或研究計劃主持人是否構成貪瀆,先前已經寫過文章,這次針對為何研究助理也有可能構成貪污(通常是要有公務員身分)來談談:

fountain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