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騰一時的大學教授處理研究經費核銷不實案件即元霖案,在銷聲匿跡一段時間後,目前終於有了最新且讓涉案教授鬆了一口氣的發展,最高法院千呼萬喚通過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構)或民間之委託或補助,負責科學技術研究計畫,由學校出面簽約,受託或受補助之研究經費經撥入學校帳戶,其辦理採購事務」認無刑法上公務員身分,讓元霖案涉案教授至少免於貪污治罪條例七年以上之重罪處罰,然而,本案涉案教授恐仍難免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刑法詐欺或偽造文書等普通刑法之追訴。

 雖然相關普通刑法罪刑,其處罰僅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對為人師表的大學教授而言,恐怕只要被定罪,如何面對來自學校與社會的批判才是最難以接受也必須接受的痛。雖然大多數涉案教授認為我只要沒有中飽私囊應該就沒問題,但是何謂「公款公用」,恐怕是元霖案接下來要面對的最大課題,買茶包或衛生紙放在研究室或開會時使用,算不算是公款公用?買除濕機放在研究室怕研究資料潮濕算不算公款公用?以實際情況來看恐怕大部分涉案教授所牽涉的可疑物品都不是確定可歸類於公用或私用,而是在模糊地帶,這裡就要看檢方在辦這個案子所拿捏的尺度為何了?而且因為元霖案涉案教授眾多,承辦元霖案檢察官亦有數人,每個人的尺度是否相同,亦應於個案中小心探求為是。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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