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本人於部落格分享有關刑事偵訊(例如警局、派出所、市調處、地檢署發傳票通知你到案說明)的注意事項,曾特別提醒讀者注意,萬一面對偵訊,千萬記得沈默是金,因為多說多錯,理由請讀者自行去參考許律師部落格中刑事偵查陪訊專欄的文章,但是本篇文章許律師要一反先前言論,跟讀者說,有時候面對偵訊時,誠實也是上策...讀者可能心想,許律師你這樣不是自打嘴巴嗎?先前告訴我們沈默是金,現在又告訴我們誠實為上策,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原因如下:
 


一、如果你確定你是無辜清白的:
千萬記得,不是你自己覺得無辜清白就可以,因為十個被告有十一個會認為自己無辜會認為自己清白,所以你一定要跟你的律師商量,將實際情況一五一十跟你的律師說,讓你的律師幫你研判,因為律師會將案情及現存證物做通盤的考量,並從法律上與事實上幫你分析並沙盤推演後,如果認為現存的證據與說法是有可能讓檢調人員相信你是無辜清白的,那麼沈默就不是金了,反而應該積極的述說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並將事情發生經過交代清楚,這樣才有機會於偵查階段就全身而退。

以元霖案為例,許律師就曾經全面瞭解後,分別提醒兩位當事人在台北市調處偵訊的過程當中應該誠實以對,積極陳述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提出相關有利證據澄清自己的清白,事實證明,後來這兩位當事人,在市調處說清楚講明白後,
調查官表示將不移送台北地檢署(許律師的元霖案經驗是百分之九十五經過市調處偵訊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被移送台北地檢署),因此,許律師再次重申,有時候面對偵訊,誠實也會是上策,不一定要沈默是金,好好跟你的律師研究討論吧,但千萬記得,面對你的律師,誠實是唯一的對策,沒有其他。

二、如果現存證據已經不容你繼續狡辯了:

譬如說殺人案,已經找到兇刀,兇刀上的指紋也是被告的,加上有目擊證人出面指證歷歷,這下你還能狡辯人不是你殺的嗎?可能這時你要去思考辯護策略,是否改採為基於「義憤」殺人,這樣刑度才可以減輕,如果繼續狡辯沒有殺人,可能會讓法官或檢察官認為你犯後態度不好而加重你的刑度。

最後提醒,不論是基於上述哪種原因,你都要將事實發生的經過全盤跟你的律師坦承,並配合律師的詢問,進行廣泛而深入的討論,如果最後你的律師確定你是無辜清白或者沒有空間繼續狡辯,這時面對刑事偵訊,誠實才是唯一的對策,甚至可以在調查員或檢察官還未約談前,就積極主動向檢調人員要求到案說明,以便早期證明自己的清白或爭取後來以自首或自白為要件而減輕刑度。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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