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緣起:

有關元霖疑似不實發票浮報研究經費案件,這次針對研究助理來談,很多研究助理帶著約談通知書來找我時,都會很緊張的問一個問題,就是為何通知書上的案由寫著「涉嫌貪瀆(污)」?


教授或研究計劃主持人是否構成貪瀆,先前已經寫過文章,這次針對為何研究助理也有可能構成貪污(通常是要有公務員身分)來談談:

 二、判斷重點:

其實關鍵就在八個字,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白話來講就是研究助理如果有跟教授共謀並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實施,雖然助理沒有教授或公務員身分,如果教授構成貪污,那研究助理也會構成貪污,是會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責。所以研究助理千萬別因為自己沒有教授或公務員身分,就認為不會有貪污的問題,那可就輕忽問題的嚴重性了。

三、法律規定:
  
至於研究助理如果也要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法律規定如下: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三)刑法第31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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