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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授遇到學術倫理案件(如論文造假、著作抄襲、引註失當等),最後會到教育部進行審議者,只限於兩種情況,一種是非授權自審學校(即部審學校)發現並進行處理個案,另一種是已經進入教育部審查教師資格個案,不論如何均限於部審學校教師涉及學術倫理個案,教育部才有實質審查權力,所以,教育部說已經組成專案調查小組要進行調查台大論文造假案,根據教育部自己的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教育部其實只有「備查」台大調查結果之權力,真不知教育部煞有其事大張旗鼓的說要調查台大論文造假案,到底是純粹虛晃一招,還是打算為本案再次背書?....唉

至於教育部真正有審議大學教授學術倫理案之情形,如同我先前寫過「大學教授學術倫理案件應注意事項」所說,教育部審議學術倫理案,一樣也是可以匿名檢舉就立案,一樣也是沒有時效問題,不論經過幾年都可以檢舉、追究、審議,一樣也是陳述意見非常重要(除書面陳述外,更應重視口頭陳述意見),以下依經驗特別提醒教育部審議學術倫理程序的「特點」:

一、沒有審議時間限制

一般大學處理教師學術倫理程序,大部分規定四到六個月要完成,但是教育部審議論文造假或抄襲案件,則沒有規定要多久完成,所以我曾經經手過一個學術倫理案是教育部搞了一年多快兩年才告訴當事人教授說他的論文構成學術倫理瑕疵,令人傻眼,這次台大論文造假案件,教育部拿到台大調查報告不到一個月卻說已經有初步複審結果,令人吒舌,台大這麼多涉案教授,牽涉到這麼多論文,竟然可以如此有效率在一個月內得到複審結果?!

二、加送外審委員審議:

教育部審議部審學校教師涉及學術倫理案時,除送原審查人審查外,如果回來意見有疑義,應該加送學者專家一至三人進行審議,但我經手案件發現,教育部可能對於他們組成的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委員很有信心,所以也就經常省略外審程序,這在法院實務上的認定,是有很大程序瑕疵的,畢竟學術倫理的標記對大專教授而言,無疑是「學術死刑」的印記。

三、公告並副知各大學:

教授著作抄襲、造假案件,一旦被教育部審議認定成立,將依規定公告並副知各大學,如此一來受審教師就萬劫不復了,而且就算老師提出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也不會暫緩公告及副知各校的動作,這樣的規定真的是太嚴酷了,因此審議程序一定要審慎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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