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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國內大學對於學校聘任專任講師,規定需於聘任後一定期間取得博士學位,否則可予以不續聘,這裡有個案例,提供大家參考:

一、案例:

喜洋洋是方登大學(下稱方大)100年8月1日聘任之娛樂系講師,他在101年8月考取方大法律系博士班,並於106年8月至107年7月留職停薪專心進修博士,直到107年8月才取得博士學位,已經違反方大教師聘任辦法有關教師需於進修後五年內取得博士學位,依規定應予不續聘,請問方大因此不續聘喜洋洋是否有理?

二、法院判決:喜洋洋勝訴!

(一)103年前方大原先規定老師如果不能在五年內取得博士學位的效果,是將老師「改聘」為兼任,而不是單純不續聘,所以方大校教評會決議單純不續聘喜洋洋,與其規定不合。

(二)喜洋洋老師留職停薪期間並無支領薪資,亦無參與教學,不影響教學品質,故不應計入取得博士學位之五年期間。

三、心得:

不續聘教師案件,影響教師權益重大,學校相關行政程序應嚴守規定及相關行政程序法原則,諸如不溯及既往原則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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