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作家林奕含輕生事件,引起社會對於補習班及校園師生戀問題一片討論聲,其中法律責任部分,又以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討論最多,這條罪的確對於林奕含的狀況很有討論的空間,為了別再有下個房思琪,這裡我來介紹一下大學校園的案例,讓校園師生瞭解,利用權勢性交罪的構成要件:

一、案例:

方登大學教授喜洋洋是玩樂所碩士生美洋洋指導教授及碩士生藍洋洋選修課程之老師,民國100年1月初至3月間,喜洋洋教授分別兩次於學生藍洋洋住所、北市某賓館內與藍洋洋碩士生發生性行為,喜洋洋另於100年2月間與美洋洋至MTV看電影時,要求美洋洋為其口交得逞,試問喜洋洋教授上述行為是否觸犯利用權勢性交罪?

 

二、喜洋洋辯稱:

(一)碩士生藍洋洋曾與喜洋洋一同前往大溪老街遊玩,而且當天兩人有牽手及接吻。藍洋洋並給予喜洋洋教授其臺北住所之管制卡,並曾互相陪伴去診所看診,在在顯示兩人係正常男歡女愛關係,並無任何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之情形。

(二)看完MTV當晚喜洋洋與指導學生美洋洋仍有互傳訊息,雙方是以結婚為前提來交往的。

三、法院判決:喜洋洋教授成立三次利用權勢性交罪

(一)藍洋洋與喜洋洋教授一同前往大溪老街遊玩只是基於單純師生關係,至於管制卡是因喜洋洋曾因在大樓一樓站崗為了避免尷尬才給,但另外兩道管制卡並未提供,至於診所看診乙事都是喜洋洋單方面要求,藍洋洋心裡並不願意,所以法院認為藍洋洋是因為想要找喜洋洋擔任其指導教授,並想從喜洋洋教授那學習相關實務經驗,因而屈從己意而與喜洋洋教授進行性行為,符合利用權勢性交罪之構成要件。

(二)看完MTV當晚喜洋洋教授與指導學生美洋洋雖有互傳訊息,但美洋洋回覆訊息內容係「我很意外你會這樣做,從來沒想到這樣的事情會發生在我身上!」,另外喜洋洋教授與美洋洋及藍洋洋發生性行為之時間重疊,且喜洋洋配偶更對美洋洋提出通姦告訴,並將喜洋洋通姦部分撤回,顯見絕非如喜洋洋所辯稱雙方係以結婚為前提進行交往,故美洋洋碩士生係因擔心不聽從喜洋洋教授要求將影響其論文指導結果,因而屈從喜洋洋口交之要求,喜洋洋教授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無疑。

四、心得:

(一)從此案例可知,不僅論文指導學生,即便一般選課學生,都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之監督保護關係,因為有這層關係,然後進一步與這樣的學生發生性行為,行為教師就很有可能成立利用權勢性交罪,且因法定刑是六個月以上,很容易是要入監服刑而不得易科罰金的,不可不慎。

(二)因利用權勢性交罪之監督保護關係範圍很廣,包括親屬(親子關係)、監護、教養、教育(師生關係)、訓練、救濟、醫療(醫病關係)、公務、業務(上下屬關係)或其他相類關係,也就是說親屬間、醫師與病患間(包括民俗療法)及上屬與下屬間(即主管或長官與下屬關係,範圍包括公務機關及私人企業)所有未違反意願之性行為,都可能因為雙方間之監督、保護關係,而有陷入利用權勢性交罪之危險,請所有身處親屬關係、師生關係、醫病關係或上下屬關係者,對於與受其監督、保護之人之性行為或猥褻行為(刑法第228條亦有規定利用權勢猥褻罪),均應特別謹慎小心!

(三)或有人認為,只是補習班老師或學校老師,對學生能有什麼權勢影響,但只要有小孩的人都知道,爸媽的話都是耳邊風,老師的話才是聖旨,因此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為了別再有下個房思琪出現,確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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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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