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文章前,如果您正為校園性平事件所苦,可直接參考以下兩篇文章:1.【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2.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曾有一位大學教授因為校園性平案件(性侵害)來找我,一問之下才知道,他是一位我不認識的律師同道介紹的,那位大學教授說,這位律師同道與其面談聽了他的情況後,就推薦這位大學教授說:「你的性平案件有點棘手,但你可以去找找許文華律師...」,另外亦有一次,曾有位私立大學教授因為學術倫理案件來找我,一問之下才知道,他是一位我不認識的國立大學教授介紹的。這兩個情況讓我心裡隱約響起一個聲音與追求,那就是「立志成為台灣校園權益領域最優質的律師」,以下就是我對這個目標的追求與努力的展現:

 

「一、校園權益案件經手總數量超過5百件」:統計個人經手有關校園權益案件,範圍包括性別平等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教師升等、學術倫理(如論文抄襲、引註失當)、教師解聘不續聘資遣、研究經費發票不實案(即元霖案)等案件,連同諮詢與委任辦理者,數量已累積超過至少550件,有前輩說律師這個行業,最重要的是經驗,如以在下十年多來累積超過處理550件校園權益案件,相信應該有助於在下「成為台灣校園權益領域最優質的律師」。再者,因為承辦或諮詢超過550件校園權益案件,代表我至少認識550位教授與學生或學校人員,如果有任何承辦校園權益案件之實際疑問(例如某校性平程序如何進行?某校學術倫理程序如何進行?某校申訴程序如何進行?某學術領域之抄襲標準為何?),均可透過相關學校人員或教師、教授友人進行深入了解。

「二、校園權益案件不同類別數量分析」:承上,在下因承辦「校園性別平等(性騷擾、性侵害)」、「教師升等」、「學術倫理(論文抄襲)」、「教師解聘不續聘資遣案」、「研究經費發票不實案(即元霖案)」等案件,因而累積看過「至少350份性別平等案調查報告、性平會會議決議、懲處結果、申復審議決定書、申訴評議書、再申訴評議書或訴願決定」、「至少40份學術倫理案件之外審意見」、超過150份外審委員審查意見表」、「至少170份與教師權益有關之教評會會議記錄」、「至少60份申訴評議書或再申訴評議書」、「至少70份教師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之教評會會議記錄」、,對照大部分線上執業律師,終其一生執業,可能連聽都沒聽過性平會調查報告、性平事件訪談記錄逐字稿、性平事件調查申請書、申復審議決定或外審委員審查意見表(或外審意見),相信前述有關校園權益案件不同類別案件分析,可以相當程度幫助在下成為台灣校園權益領域最優質的律師

此外本人因承辦眾多校園性平事件也協助過不少特殊類型教師,如校長、總務主任、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官、大學教授、大學總務長、大學系主任、代理教師、兼任教師、社團教師、補習班教師等,這些特殊類型教師協助經驗,不僅有助本人「成為台灣校園權益領域最優質律師」亦有助本人成為「臺灣校園性平領域最優質律師」。

「三、影響修法活動」:個人這五年多來因為承辦相當多校園性平事件,本人早期處理性平事件大部分均單獨代理行為教師出席調查訪談會議,行為教師一開始均未親自出席,導致很多調查委員傷透腦筋,於是教育部就修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於108年12月24日修正規定行為人需親自出席接受調查,這項「許文華律師條款」,我個人在109年1月單獨代理當事人到場接受訪談時,有一位相當資深調查委員當場向我證實,有關行為人需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的修正條文的確是因我而修正,顯見個人於案件中之具體作為,均已引起主管機關教育部的重視並進行修法,雖然前述規定之修法個人認為有違憲之虞,所以希望往後本人在具體個案中的作法,可以讓主管機關或第一線的調查委員更加重視「程序正義」與「採證法則」,這才是全體教師之福,老師有福了學生才可能有福......

「四、有所為有所不為」:立志要「成為台灣校園權益領域最優質的律師」,除了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外,個人認為,一定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此話怎講,所謂優質一定是帶給當事人最大效益,也就是當事人準備處理案件勝算不大,我就會盡量說服教師不要救濟(此即我的當事人利益原則),不能為了賺錢就隨便接案,如果當事人有更好的替代方案,也會誠實說出,這就是我曾經寫過的文章「許律師拒絕接受委任的四種情況」所揭示的概念。

「五、用心」:立志要成為台灣校園權益領域最優質的律師,除了前述有為數不少的執業經驗及有所為有所不為外,個人認為,最重要一定要「用心」,用心如何體現呢?

(一)用心研讀及核對相關資料:

花大量時間研讀相關會議紀錄資料、學校相關規定是最基本的,此外,更重要是用心去思考案件的方方面面,例如曾處理一件國中生校園性騷擾案件,許律師陪同學生跟家長去接受調查小組訪談,訪談過程將近四小時,過程中許律師在核對相關證據過程,非常仔細跟小心,因此才使得訪談調查如此冗長,但因仔細檢視相關證據及對方說法情況下,也順利幫接受調查的學生找到有利的證據與論點。

(二)用心找尋案件相關資料:

校園性平案件當事人間互動多年資訊繁瑣,亦需用心在龐大的雙方互動資料中找尋蛛絲馬跡,證明對當事人有利之事項,或於龐大資料中整理出對當事人有利之論述脈絡,而此論述又不置於偏離事實過遠。亦曾有一件教師升等案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我就特別花心思去搜尋承辦法官是否曾處理過教師升等案,幸運的是搜尋到承辦法官前兩年曾處理過一件教師升等案,而且承審法官在該案的法律見解剛好本案可以引用,真是皇天不負苦心人。

(三)用心協助當事人閱卷:

又曾有一件教師性別平等案件(校園性騷擾)進入教育部訴願程序,我協助該位教授至教育部進行閱卷,閱卷前雖歷經學校不願提供資料,但我引經據典且多次與學校承辦人員電話溝通,後來取得完整性平案件資料,並從中指出學校性平會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總算讓教育部撤銷學校原來性平處分之決議,並還當事人教授清白,還記得當初去教育部閱卷時,承辦人員還對我說,很少看到案件委任律師會申請閱卷,更何況像我這樣鉅細靡遺的閱卷(當天閱卷花了至少三小時),從未見過!

(四)用心寫校園性平事件辦案經驗網路文章分享:

個人從五年前開始在網路上寫【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文章,這篇文章因均為本人實際辦案經驗的濃縮與原汁原味分享,內容充實且實用,在網路上還頗受歡迎,累積至今已將近有20萬次點閱率。

108年3月某日,一位國中老師來事務所諮詢,帶著一本厚厚資料,我邊說明他邊在那本資料上空白處做筆記,我心想他那本厚厚的筆記,到底是記了哪些資料,很像葵花寶典似的,後來那位國中老師因為要給我看他先前紀錄的內容,而將該本厚厚資料拿給我看,這時我才恍然大悟,國中老師將我這篇【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的文章,完整列印下來,逐字逐句研讀並且劃重點記筆記,心中一開始不覺莞爾,後來想到原來這篇文章的內容真的對那些碰到性平事件的老師,頗有幫助,心中不免升起一個責任感,要繼續補充資料及辦案經驗,以幫助更多老師。

其實不僅當事人受益於前述文章,本人1091月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時,因與調查小組召集人混熟後,調查小組主席私下不諱言的說,前述【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文章連同她自己已經有很多線上的調查委員都已經閱讀過,個人聽到後深深期望前述文章可以讓線上的調查委員瞭解到「程序正義」與「採證法則」的重要性。

(五)用心思考案件策略:

再者,因為處理性平事件個案的差異性,所以特重案件處理經驗,以及針對每個個案用心思考而出的策略,例如同樣一件看似簡單的事,當事人自己處理,跟交給律師處理,最後得到的效果完全不同,例如只是請學校提供調查委員名單,曾經有行為教師自己同樣依據相關法規跟學校申請,學校不論如何就是不提供,但是委任許律師後,許律師打一通電話學校就提供了,這代表著處理案件的經驗不同外,也意味著當事人自己處理與委任許律師處理,因許律師根據不同案件的狀況用心思考策略的效果自然有所不同,所以還是要再次提醒,千萬別以為看了許律師這篇內容看似豐富的文章(【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後,就以為自己可以處理性平事件,因為案件的複雜度,連許律師都告誡自己經常要將自己「歸零」或者「置之死地而後生」.....

109年協助一位國中老師處理性平事件,最後調查結果為「性騷擾不成立」,這是109年7月14日老師電郵的感謝信,內容提及「此次能證明我的清白,都要歸功於許律師在訪談事前不厭其煩的引導與說明,以及訪談過程屢屢出手解圍,真的很感謝許律師!」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校園性平案件_已標記密文.jpg

置之死地而後生案例:108年許律師為被告辯護猥褻幼童罪案件(本件乃自我告發!),獲得彰化地檢以查無犯罪實據,直接結案!

說明:因為一般校園性平事件調查採證非常不嚴謹(經常採用傳聞證據或動機論),為避免被申請調查教師因學校採證不嚴謹而遽遭認定有猥褻幼童情事,至輾轉為檢察官據以為起訴犯罪證據,故本件置之死地而後生,被申請調查教師在本人建議下自我告發犯罪,因地檢署採證較為嚴謹,終獲地檢署以查無犯罪實據為由,直接結案(此舉致被害人連聲請再議之機會都沒有:一般被害人如果提告後被檢察官不起訴,依法是有聲請再議的權利)。

1080821收彰檢函-查無犯罪實據,已予結案_已標記密文.jpg

「六、瞭解人性」:立志要「成為台灣校園權益領域最優質的律師」,我認為與用心一樣重要的是「瞭解人性」,因為所有校園權益案件都沒有例外,都是在處理人的問題,只要是人的問題,就會牽扯到人性的處理,比如說:

(一)我一直很強調校園權益案件到場陳述意見的重要性,但曾經有一次,我從臺北坐高鐵去高雄一所國中參加教評會,協助一位老師針對他的性平事件懲處進行陳述意見,因為對於該校校長的瞭解,就故意放棄進入陳述意見,目的是要給校長跟其他委員面子,最後結果也就順利保住工作。

(二)另外還有一次,教師因為性平事件準備面臨不續聘,我就請行為教師的年老雙親到院教評會現場,邊講還悲從中來邊哭,最後也把她助理教授兒子給救回來,這些例子告訴我們處理案件時瞭解人性與洞察人性的重要性。

(三)最近還有一次(108年12月),我與一位性平事件的行為教師一起到教評會陳述意見,因為事前得知該校教評會主席對律師到場陳述意見感到「有壓力」,所以教評會陳述意見當天,我就在陳述意見完後立即退場,讓行為教師一個人在教評會現場接受教評會委員垂詢,果然教評會委員都願意暢所欲言(事後由行為教師轉述得知共有五位教評會委員垂詢行為教師),也因為得知教評會擔心的部分事由,行為教師針對教評會擔心部分做出承諾與切結,終於讓行為教師保住工作。

「七、戰績及全省走透透」:因為堅守第四點有所為有所不為的當事人利益原則之緣故,目前個人校園性平事件已累積為數不少性騷擾不成立或性侵害不成立之戰績(教師升等事件及學術倫理事件亦是),我想這應該也有助於個人「成為台灣校園權益領域最優質的律師」。此外,目前個人接受學生或老師委託及諮詢之區域,除了雲林、嘉義、南投縣等偏僻區域學校外,最遠亦已擴及花蓮、台東(如台東大學、台東所屬高中、國中及小學等)、屏東(如屏科大、屏東所屬高中、高職及國中或國小等)之學生或教師,甚至亦有金門地區學校(如金門大學)教師親自到事務所尋求協助,據此,許律師可說是為了服務廣大學生與教師法律需求而全省及離島走透透了。

「八、當事人及律師同道肯定」

(一)律師同道之肯定:律師同道引介校園性平案件

1.最近(111年7月)接連有兩位不認識的律師同道(一位是戴律師一位是陳律師),可能因為看了本篇文章,深覺本人處理校園性平事件頗有經驗與見地,而介紹他的當事人給我,接到這兩件性平案,本人心想既然律師同道都願意介紹性平案件給我,那我就不能辜負此一託付,必須持續努力精進,來回報律師同道及當事人的託付。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戴律師介紹行政訴訟.jpg

2.最近(110年3月間)很開心多年不見的政大法律系學長A推薦一位政大法律系學長B來找我處理一件校園性平事件,開心地當然不是因為B政大學長碰到性平事件,而是我在校園性平事件領域的耕耘,能夠受到學長的肯定,與大家分享我的開心。

政大學長推薦另一位政大學長來找我處理性平事件.jpg

陳律師介紹校園性平事件.png

3.最近(109年4月間)又有一位律師同道介紹一位大學教師性平案件給我,讓我很感動的是,這位律師同道(下稱甲律師)經常參與校園性平事件調查擔任調查委員,我跟她其實私下不認識,是因為校園性平事件調查才認識,算起來也是「不打不相識」,曾有一件學生性平事件,我陪同該行為學生去接受調查,甲律師就是調查小組委員之一,那次調查會議因我護主心切,跟她還有點小火花,不過最後調查結果,我覺得甲律師的判斷與決定是很公正的(因此我建議該行為學生不要申復),至此我對甲律師留下很好的印象,後來也經常在別的校園性平事件中遇到她,沒想到甲律師竟然願意介紹性平案件給我,這對我而言是很大的肯定與鼓勵,在此公開感謝她,故我也將秉持初衷,繼續為所有為校園性平事件受苦的老師爭取應有的權益。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其他律師介紹p1(去除個資).jpg

(二)當事人之肯定:

就像開餐館一樣,來自客戶的肯定才是餐館存在的唯一理由,因為前述八項原因及資產,許律師也得到諸多來自當事人的肯定,除了逢年過節禮物致贈外,更重要的是當事人的轉介客戶,更有下面來自當事人誠摯的肯定.........最後感謝以下當事人的肯定

110年及111年接到兩個來自同一所學校老師的性平事件委託,這兩個老師同時被一個已經畢業的女學生指控性侵害,結果這兩個同一所學校的老師不約而同先後竟都找上我(他們都互不認識,所以也都不是互相介紹而來),單純只是因為網路上看了【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這篇文章,覺得我值得付託,我想到同一所學校兩位不同老師卻同時都找我委任的機率實在太過渺茫,竟然發生了,實在讓我感到熱血沸騰,心中默默決定要更加努力精進協助更多老師平反性平冤屈(當然這兩位老師最後都是性侵害不成立!)

110年曾有當事人為了委任許律師,足足等了許律師四個多月(案件比較不急所以許律師特別測試他的信心與執著度),當事人並於電郵中表示:「對於您願意接受我們的委任,我們苦等多久都值得了」!

方登國際法律事務所郵件 - 委任訴訟事宜.jpg

為了諮詢等待將近一年的王老師

因為忙中有錯,有位王老師108年6月曾來電事務所希望安排諮詢,後來王老師也親自到事務所提供資料,可能因為當時太忙而忘記聯繫王老師,王老師因為急著要申復,於是趕緊委任其他律師處理,但後續救濟成效不彰,王老師今年又來聯繫本人,因為知道去年忙中有錯沒有聯繫王老師,所以109年5月第一時間就約王老師來諮詢。(所以麻煩想諮詢或委任的老師一定要好好交代事務所助理提醒我或自行電郵告知我

老師等待諮詢將近一年.JPG

109年12月當事人老師對於許律師撰寫書狀內容極為讚賞,並告知教師工會理事長介紹閱讀網路有關校園性平事件之專業文章,當事人老師點開閱讀發現是許律師【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之文章!

教師工會理事長介紹看網路文章(部落格).jpg

109年7月14日協助一位國中老師處理性平事件,最後調查結果為「性騷擾不成立」,這是老師電郵的感謝信,內容提及「此次能證明我的清白,都要歸功於許律師在訪談事前不厭其煩的引導與說明,以及訪談過程屢屢出手解圍,真的很感謝許律師!」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校園性平案件_已標記密文.jpg

這是109年4月28日協助一位教授學術倫理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獲得勝訴判決後,該教授表達感謝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意即我方勝訴).jpg

看了很感動 強 讚 這才是打官司.png

 

你是我的大恩人...眼眶泛淚.png

 

 

教育部訴願已勝訴.png

感到驚奇又佩服,您寫的真的很棒,我很幸運有您大力幫忙.png

 

你的大恩大德我不知如何回報.png

 

寫得相當犀利一針見血.png

 

 

律師您是真的超級厲害 我很幸運.png

全台灣我已經找不到任何一位律師像您一樣在這方面有雄厚實力跟經驗.png

申復有理由...找對人的感覺真的很棒.jpg

 

校長申訴案成功.png

 

其他參考文章

1.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2.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3.「校園性平事件」、「學術倫理(抄襲)」、「教師升等」、「不續聘」等案件校內救濟成功經驗分享

4.「諮詢及委任須知

5.許律師至全省各學校出差照片

 

許文華律師

 

arrow
arrow

    fountain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