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前小提醒:如果你是「學生」,被告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請直接點選參考另一篇文章「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本文大綱快速連結:

一、【前言性騷擾意識測試】

二、【校園性騷擾之定義與適用對象】

     (5)補習班老師:

三、【學校性平事件之檢舉】

四、【學校性平事件之重要問題釐清】

五、【校園性騷擾事件之管轄、受理與調查】

     (三)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程序:

     3.小心調查小組委員誘導詢問及不正詢問:

        5.閱覽卷宗

六、【學校性騷擾事件之懲處】

七、【校園性騷擾事件之申復、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

八、【學校性平事件申復書之範例】

九、【刑事性騷擾或其他相關刑責】

     (三)常見校園性侵害犯罪辯護經驗:

     (四)教師性侵害案件需小心檢察官搜索扣押!

十、【一般性騷擾及職場性騷擾】

十一、【委任律師處理】(律師可代理出席調查小組會議)

        (二)委任律師處理之時機?越早越好!(例如調查訪談前!)  

          2.需要委任律師處理原因

             (2)一個專業律師最有價值的是他的「經驗」與願意花時間「思考」

                甲、舉例關於「性平事件常用答辯或主張」

             (4)「沒有不可能、只有不敢想」

          6.諮詢及委任須知

十二、【結論】

十三、【當事人肯定及成功案例】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本文正式開始:

一、【前言及性騷擾意識測試】

(一)前言:

這篇文章「老師不看會後悔」,為什麼?近年來由於國人性平意識高漲,以及我國相關性平規定中對有關性騷擾的定義極為寬廣,導致校園性騷擾事件頻傳,幾乎到了每星期就發生一件校園性騷擾新聞的地步,新聞動輒將涉案教師冠上「狼師」稱號,特別是房思琪事件後,狼師稱號被普遍使用在校園性平事件中,使行為教師承受非常大的社會壓力實際上,根據許律師經常處理學校性平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經驗,幾乎可算是每天至少發生一件校園性騷擾事件。鑑於一旦發生學校性平事件,一般學校教師或師長碰到時都不清楚該怎麼辦(在此情況下,教師權益容易受損), 許律師以下將完整介紹所有學校性平事件的重要議題與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處理性平事件之程序,更重要的是將提供個人辦案經驗分享(包括申復書範例),務必讓教師知道被申請調查校園性平事件時應該如何因應。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如果你剛被學校校長或學務主任告知涉及校園性平事件(性騷擾或性侵害),即將接受調查,非常急於知道「如何因應調查」,可先直接跳看文章以下部分: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小心調查小組委員誘導詢問及不正詢問: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舉例關於「性平事件常用答辯或主張」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如果你現在非常急於「委任律師處理」,可先直接跳看文章以下部分: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諮詢及委任須知

(二)性騷擾意識測試:

首先,為了讓大家深刻體會校園性騷擾定義之寬廣,測試一下各位的「性騷擾意識」是否及格,請問下面學校教師之十種「言詞」或「舉動」,是否構成性騷擾?

(1)大學教授對大學生說:「老師好想你」。

(2)老師盯著女學生的腿看並說:「你的腿很長很好看

(3)男老師摸女學生的頭說:「繼續加油」。

(4)國中老師對女學生說:「裙子穿這麼短,超辣!

(5)大學教師對女大生說:「放學後要跟誰約會?

(6)大學教師對穿短裙的女大生作出擦口水的動作。

(7)男(女)教師一直追問男(女)學生說:「你有沒有女(男)朋友?

(8)男老師對女學生說:「你有男朋友了,真可惜

(9)男(女)教師對男(女)學生說:「你很娘娘腔(男人婆)耶」

(10)國中老師對男(女)學生說:「那是你們男生(女生)該做的事

(11)男老師在課堂上對女學生說:「你長的像林志玲很漂亮,功課又好」

(12)男國中老師在課堂上對女學生說:「你口紅擦的很紅很性感

(13)男老師捏綽號為小蘋果的女學生臉說:「好想吃蘋果

(14)男老師將手放在女學生的肩膀上說話。

請問您的答案是有幾種情況構成校園性騷擾?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答案揭曉:全部都構成性騷擾!

許律師經常到學校演講,發現來聽講的師長,能夠全部答對的,實在不多,對於「全部都構成性騷擾」這個答案你是否驚訝到下巴都掉了?

但事實就是如此!現在在學校,女學生對老師而言,就是如此可怕的存在,請各位老師千萬要對女學生「敬而遠之」,不然可是會後悔莫及的。廢話不多說,接下來就開始介紹如何因應校園性平事件。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國立台灣大學校門口

台大校門口.jpeg

 

二、【校園性騷擾之定義與適用對象

(一)校園性騷擾之定義:

1.有關校園性騷擾之定義,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規定: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由此規定可知,性騷擾不問行為教師是明示或暗示,也不問行為教師是用說的還是用做的都算,只要行為教師的「言」、「行」使學生感到「不受歡迎」且行為教師的言行有涉及「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所以行為教師的言行只要有涉及「性意味」或「性別歧視」,就有可能構成校園性騷擾!簡言之,校園性騷擾就是兩個主要要件:一是「性意味」,二是「不受歡迎」

2.師生戀雖不構成性騷擾但仍違反教師專業倫理!

如果是師生戀呢?因為兩廂情願所以不會有所謂不受歡迎之言詞或行為,所以並不構成性騷擾,但是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7條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所以一旦有發生師生戀,即有違反防治準則第7條規定之教師專業倫理問題,行為教師仍有可能遭學校解聘可能。

這裡還有個重要問題,如果女學生暗戀男老師,這時男老師知道以後應該如何處理?根據個人實際處理經驗,依據前述防治準則第7條規定意旨,這時男老師應該明確告知女學生基於師生關係,兩人不得發展戀人關係,如果女學生繼續表達愛意,此時則應告知學校相關主管進行處理。個人實務上常見學校老師因擔心女學生受傷而不敢直接拒絕,如果雙方後續仍過從甚密,或留下相關互動簡訊或通聯紀錄,這時如果有心人士提出校園性平檢舉,這位不敢明白拒絕女學生的老師可能會很難全身而退(就違反教師專業倫理部分)。此外,最近處理一個性平事件,發現調查委員竟然認為主動迴避還不夠,應該要陳報學校處理,雖然感到很氣憤,因為法規明明提到只要主動迴避「或者」陳報學校處理,老師是有選擇權的,因為實務上有很多女學生有精神問題,一旦你陳報學校處理,她可能會因此尋短,但調查委員竟然質問老師為何不陳報學校處理,顯然逾越法規規定精神,不過,話說回來,學校教師如果碰到學生仰慕你甚至追求你,這時候為了避嫌,或者避免將來產生爭議,教師為求自保,還是陳報學校處理比較安全!

最後忍不住要提醒學校男老師,誰都能喜歡就是千萬不能喜歡女學生,除了授課學生外,最好連同校女學生都不要發展戀情,否則你一輩子命運就操控在這位女學生身上,因為一旦發生師生戀,就算兩相情願,因為教育部嚴令禁止師生戀,動輒有學校老師因為師生戀被學校解聘,主管機關也大都無條件同意照辦。實務上也曾發生女大學生與學校男教授交往過程中,因為女學生懷疑男老師與另外女學生過從甚密,憤而提起校園性平事件申請調查,最後這個男老師就被解聘了,同理,學校師生戀就算和平分手,過十年以後,如果女學生想起老師以前對她不好,或者任何討厭這個老師的學生或其他同事知道這件師生戀,都可以向學校申請調查或提出性平檢舉,而讓這位男老師解聘,所以奉勸全臺灣的男老師,如果想要跟學校女學生師生戀的話,最好先來跟許律師諮詢一下,讓許律師告訴你幾件活生生的慘痛案例,相信你一定會打消念頭的。

雖然師生戀的後果很嚴重,但也不是完全不能解決,許律師曾經協助一位老師處理師生戀,結果是連調查都沒調查,就結案了...

3.不當追求行為: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所以,如前所述,男老師不應該與女學生有師生戀,同時,男老師追求女學生,如果男老師死纏爛打甚至利用其師長地位,於受追求的女學生已經明確表示拒絕後,仍經常不斷公開表達或暗示愛意、經常邀約女學生出遊或聚餐、大量寄發追求訊息、電郵,大量向女學生友人探詢女學生行蹤或隱私等,以上行為都有可能構成違反防治準則第8條,構成師長不當追求行為,且同時違反防治準則第7條之教師專業倫理(其實行為教師只要有追求學生行為恐怕就已經構成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了,只是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老師只是對學生表達好感或過度稱讚,這時是否有構成追求行為或者違反專業倫理,認定上常有個案的差異性)。

 

(二)校園性騷擾之適用對象:

1.校園性平事件適用對象乃事件「一方為學生」(不論為行為人或被行為人):

有關校園性騷擾事件,目前主要是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但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喔,比如說學生對老師性騷擾,這種情況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嗎?我們來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據此,學校性平事件當事人,必須一方是學生,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如果雙方都不是學生,就不是學校性平事件,這也是東華大學金牌教授為何其性騷擾的處分是僅凍薪一年的原因,因為受害人不是學校學生所以他不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而是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接著來做個快速測驗:

(1)「學生」對「學生」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乃學校性平事件。

(2)「教師」對「教師」性騷擾:視情況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即工作場所性騷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亦適用之)或「性騷擾防治法」(即一般場所性騷擾),非學校性平事件。

(3)「學校職員」對「教師」性騷擾:視情況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非學校性平事件。

(4)「學生」對「教師」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乃學校性平事件。

2.何謂「教師」、「職員」、「學生」?

至於前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所稱之「教師」、「職員」及「學生」,是否包括「代課教師」、「實習教師」、「學校教官」、「交換學生」等?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所稱之「教師」、「職員」及「學生」,基於保障學生可在性別平等的教育環境下學習,因此應盡量將教育場域的相關人員納入規範的出發點,可歸納如下:

(1)「教師」應包括:「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實習教師」、「代理教師」、「軍訓教官」、「社團教師」(如同後述申復書範例所示之案例)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等。

此部分規定可參考輔仁大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本要點所稱教師,係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註:108年12月24日修正通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新增了「 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 」,因此,即便在學校早自習時間協助義務教學的「愛心媽媽」,雖然沒有取得任何報酬或對價,也納入性平法要規範的教師範圍。

(2)「職員」應包括:「工友」、「約聘人員」、「派遣人員」及「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等。

註:108年12月24日修正通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新增了「 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因此,即便在學校上下學時間協助交通疏導的「交通督導志工叔叔阿姨們」,雖然沒有取得任何報酬或對價,也納入性平法要規範的職員範圍。此外大學所任用之「博士後」研究人員,亦屬性平法之「職員」,倘因校園性平事件接受調查並成立而受有處罰,此時應由「職工評議委員會」進行審議,併予指明。

(3)「學生」應包括:「進修推廣部學生」、「夜間部學生」、「陸生」、「交換學生」、「他校學生」及其他「具有學籍之學生」。

註:108年12月24日修正通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新增了「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 」,因此,即便在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之學生,也納入性平法要規範的學生範圍。

3.不限於男女性騷擾(也包括男男、女男及女女性騷擾):

另外適用對象這裡還有個重點,就是性騷擾適用的範圍不限於「男教師對女學生」性騷擾(簡稱「男女性騷擾」),也包括「男教師對男學生」性騷擾(簡稱「男男性騷擾」)、「女老師對女學生」性騷擾(簡稱「女女性騷擾」)及「女教師對男學生」性騷擾(簡稱「女男性騷擾」),也就是所有性別教師對所有性別學生的互動都要小心性騷擾的問題,別以為男老師對男學生就可以大開黃腔,也別以為女教師對男學生或女學生就可以觸摸身體隱私處如「胯下」或「大腿」,這些言行也都是很容易構成性騷擾的。近年來,在下所處理校園性平案件,漸漸有不少女教師來所求助(以遭控師生戀為大宗),足見,校園性平事件絕非男老師的專利,女教師亦應謹言慎行

4.特殊類型教師:

(1)軍訓教官:

軍訓教官涉及校園性平事件之特殊規定與作法如下

A.調離現職:

教育部有函釋表示,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所定教師之定義,包含軍訓教官,爰參照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現行教師法第22條)之意旨,學校於調查處理軍訓教官涉校園性別事件時,學校應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7條第9款「人地不宜或工作不力」之規定,以書面通知本部設於各縣市之聯絡處(臺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通知教育局)予以調離現職。 據此,軍訓教官如果碰到有學生申請調查性平事件,學校就會以前述規定將其調離現職,調到各地教育部所屬聯絡處或教育局校安室

B.懲處審議單位乃各級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即人評會):

教育部函示另外表示,調查結果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軍訓教官各級人事評審會依「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規定及相關調查建議,召開人事評審會,涉性侵害、涉性騷擾或性霸凌且情節重大,經調查屬實者,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核予大過兩次,並依相關規定予以汰除 。所以學校軍訓教官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其懲處係由各級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即人評會)進行審議決定,懲處依據則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代理軍訓教官出席聯絡處人評會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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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代理軍訓教官出席國教署人評會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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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代理軍訓教官出席教育部再審議人評會陳述意見

教育部軍訓教官再審議人評會開會通知單.jpg

C.軍訓教官之汰除:

教育部函示另表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對於常備軍官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兩次以上者,則由各級人評會參酌「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規定,針對該受懲人員就考評前一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及其他佐證事項等,進行多面向完整明確考核,經考核不適服現役者,則依相關規定予以汰除。又依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第3條第2款第2目所定,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懲與不適任人員案件審議及建議係教育部軍訓人評會之職掌,爰上開案件涉及重大獎懲或不適任之汰除,應報教育部審議。 據此,軍訓教官如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第9點第1款規定未嚴守性別分際,嚴重影響軍訓人員榮譽。」 一次記兩大過者,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5款規定及「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規定,如經各級人評會及教育部人評會審議認定不適服現役者,則由教育部報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核定軍訓教官退伍,軍訓教官如有不服,則可針對此核定退伍處分提起訴願。

D.軍訓教官性平事件之救濟:

軍訓教官性平事件的救濟,基本上仍有申復、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但因為軍訓教官身份的任免是由教育部,軍人身份之核定退伍(或汰除)是由國防部決定,所以讓軍訓教官性平事件之救濟變的異常複雜。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8年5月某學校軍訓教官性侵害案件申復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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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長

一般人可能會說「怎麼可能,校長也會涉入性平事件?別開玩笑了!」,因為依性平法第9條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校長為每個學校性平會主委,怎麼可能知法犯法?實際上的狀況就是連校長都可能涉入無限上綱的性平程序中,而且實務上已有許多案例,而且大多是校長在擔任一般教師時期,過了好幾年甚至十幾年後才因為被害女學生申請調查而暴發出來,嚴格上來說,只要身在教育圈都有很高涉入性平事件之風險,任何人都不要以不關我事或置身事外之心態處理。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某校長因性平事件調查認定成立,遭縣政府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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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又碰到校長因為與女同事平常簡單打招呼互動,而被女同事申訴性騷擾,這是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且應該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稍有不慎也是可能造成工作不保,只是性工法案件,女同事有撤回申訴權利,所以處理上較一般校園性平事件可有不同考量與作法。

A.調查及懲處單位

依性平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即校長)為行為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可知,學校校長如涉及校園性平事件(如性騷擾或性侵害),此時為避免學校教師同仁投鼠忌器,故並非由學校進行調查,而是由主管機關性平會(一般由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教育處主要承辦業務)進行調查,至於懲處則由主管機關之校長遴選委員會審議。

B.申復時點

一般教師性平事件需等到教評會決議獲考核會決議通過後,處理結果出爐後才能進行申復,這也是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所由設,不料,全國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竟出了一個有關校長性平事件申復時點的函示,說校長在主管機關性平會決議通過調查報告(性侵害或性騷擾情節重大)及懲處建議後,尚未經校長遴選委員會懲處審議通過前,即可提出申復,此項函示見解逸脫母法規定,且無任何與一般教師需異其申復時點之合理說明,顯非適法之函示內容。

C.常見違反性平樣態

校長除了也會涉及性騷擾甚至性侵害事件,另外校長身為一校主管又為性平會主委,經常在處理其他學校教師性平事件時,也容易有違反性平法規之情形,最常見的莫過於未依法通報(參性平法第21條第1項)以及私下進行調查(參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請現職校長之教育人員應多加留意。除此之外,如果校長涉及性平事件是涉及性侵害,這時也會走刑事訴訟偵查程序,這時可參考本篇文章以下內容:九、【刑事性騷擾或其他相關刑責】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校長性侵害案件經發回續查後之不起訴處分

校長性侵害案件發回續查後不起訴處分書_已標記密文.jpg

D.校長案件行政救濟程序處理心得:

一般校長性平事件於救濟程序(如申復、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可強調下列瑕疵,應該可以收到不錯效果。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校長性平事件經救濟成功,撤銷解聘處分並回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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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強調事實認定錯誤認定事實未依證據

例如性騷擾之人事時地物並不明確,性騷擾次數並無相對應證據證明,性騷擾情節並不明確且無相應之證據證明等。

(B)強調考量不相干事項

例如行為校長被申訴摸女學生大腿,但調查報告卻考量行為教師曾經摸女學生頭或者行為校長下課後頻繁與女學生互動或line對話此等不相關事項,甚至有個案考量行為校長與其他女學生過從甚密之情形,如其他女學生喜歡幫校長按摩或打鬧等無關之事項,嗣後遭申復審議小組或申評會指正。

(C)不利事項未詢問行為校長

例如調查報告認定其他女學生有經常幫行為校長按摩情形,但此部分竟未於訪談行為校長時詢問校長。

(D)不利證據未提示行為校長

例如被行為女學生提出與行為校長間之line對話記錄,竟未提示行為校長確定及表示意見。

(E)違反平等原則

例如被行為女學生對於被性侵的細節描述不詳細,調查報告說事件發生已經多年,被行為女學生難免記憶不明確,但是針對行為校長的陳述表示事隔多年有很多細節忘記了,調查報告竟認為行為校長刻意遺忘,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F)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

被行為女學生於遭行為校長性騷擾後,竟仍持續與行為校長正常line或臉書對話,內容還多有對被申請調查校長仰慕之意,且經常跑到校長室找校長,這些被行為女學生舉動均顯違經驗及論理法則。

(G)傳聞證據不可採

被行為女學生於遭行為校長性侵害後,雖有跟同班同學或其親友轉述,但此為傳聞證據,調查報告實不應採認。

(H)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不可採

被行為女學生主張遭行為校長性侵後造成其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但因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乃被行為女學生單方向診斷醫師描述其病因,並無法確認其成因,加上造成個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原因多元,無法以申請調查女學生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即推論被申請調查校長即有性侵申請調查女學生之情。

(I)未提供完整閱卷

如校長性平事件於調查處理階段或申復申訴等救濟前階段並未成功取得完整閱卷資料,此時於救濟後階段如訴願或行政訴訟時,可主張因未完整取得閱卷資料致影響行為校長之答辯及陳述意見權利。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9年校長性平事件申訴有理由(申訴評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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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某國中校長性平事件(遭解聘)108年底申訴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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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體育老師

目前許律師協助老師處理性平個案中,應屬體育老師最多,比例最高,思考此現象之成因,恐怕是因為體育老師課程與教學需要,經常需與學生肢體接觸,例如指導熱身運動、籃球、躲避球、羽球、網球等球類運動、游泳或其他相關運動時,或者學生運動受傷需幫其舒緩不適,因需示範動作或者直接矯正學生動作而需接觸學生身體,實務上就碰過體育老師指導女學生籃球運動時碰到女學生的手,而被申請調查性騷擾,也曾碰過體育老師指導女學生游泳時碰到女學生手臂及大腿,而被申請調查性騷擾,一般而言行為教師有肢體接觸,都比言詞對話更容易成立性騷擾,且一般校園性騷擾對於肢體接觸在情節認定上均認為比言詞對話更為嚴重,故實務上體育老師的校園性騷擾案件,一般都是「災情比較慘重」,動輒就被學校解聘,體育老師不可不慎!如此看來,體育老師要保障自己的權益甚至工作權,將來上體育課,最好跟學生及其家長簽切結書,體育老師上體育課於教學目的範圍內,可碰觸學生身體,否則往後體育老師指導學生上任何球類課程或體育課程,最好都用「口頭」指導,謝絕任何學生要求有肢體接觸的體育指導,這才是真正明哲保身之道。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申請調查事由(某校體育老師體育課)

申請調查事由(體育老師體育課).jpg

(4)特教老師:

實務上經常有特教老師來找我,比例不算少,經手過幾個案件後發現,因為特教生比較需要老師的照顧,特別是肢障生或智能障礙學生,因特教老師與此類學生互動多或者肢體接觸多,自然容易衍生性平爭議。

此外亦有特教老師本身即為聽障或語言障礙人士,處理此類老師性平事件需注意下列事項:

A.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再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同法第84條規定:「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雖此類老師接受調查小組訪談時,可提供手語翻譯員在場協助,但實務上手語翻譯員手語翻譯之品質良莠不齊,就算翻譯品質最好的手語翻譯員也無法百分之百忠實翻譯,所以最好聽障老師接受訪談調查時指定或協同熟悉且品質較佳之手語翻譯員到場,較能忠實翻譯調查小組的問題與聽障老師的回答。

B.依前述說明及法律規定,聽障老師接受學校性平調查時,因先天溝通上之劣勢,更需尊重其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權利,否則無法充分保障聽障老師之合法權益。

 

 

(5)補習班老師:

最近臺灣metoo新聞甚囂塵上,除了知名藝人黃子佼、nono等人中槍外,這股性騷風波也似乎延燒到補教界,近期新聞如「北市補習班驚爆男師性騷幼兒 教育局:偵察中」、『補教男師涉性騷仍在台南任教 教育局回應「已這樣做」』、「女遭狼師性侵3年!補習班急停業 昔日同學:受害學霸是活招牌」、「高雄爆補教狼師性侵女國中生 教育局:已要求停業、函請檢方調查」,可知補習班如有教師性騷學生,動輒涉案教師需去職,調查期間補習班就被要求停業,甚至最後補習班都要關門大吉,因補習期間教師與學生互動密切,所以這一塊分寸拿捏不可不慎。

A.適用法律:

如果補習班教師或負責人涉及性騷擾補習班學生的話,這時因為發生地點並非學校,所以並非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來調查處理,而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B.調查單位: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補習班老師涉及性騷擾補習班學生時,應該由所屬補習班進行調查,但如果是補習班老闆或負責人涉及性騷擾補習班學生的話,這時就由所屬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處理。從調查處理單位就可以瞭解,如果是補習班教師涉及性騷擾,這時補習班就比較有護短的機會,細節就不在此公開說明。
C.時效: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被害人必須在被性騷擾後一年內提起申訴,否則就不能再提出,這跟校園性騷擾沒有期限有很大不同,必須注意。

D.法律效果:

如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侵害情事,補習班教師應予解聘,並視性騷擾情節給予終身不得聘用(情節重大)或一到四年(情節非重大)不得聘用,如果是補習班負責人,這時就嚴重了,因為會廢止該補習班立案,補習班就得關門大吉了。另外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如果認定補習班教師有性騷擾,也可能被主管機關公佈姓名。

E.調解程序:

補習班老師碰到學生申訴在補習班被老師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規定,是可以向主管機關社會局申請調解,因為調解成功有可能可以結案,所以這部分如有和解可能性,應該要善加利用。

F.補習班其他易受裁罰之類型:

除了前述性平事件可能對補習班教師或補習班帶來嚴重後果外,因為實務上也經常發生其他補習班不知法律規定而受裁罰之情形,於此歸納並提醒:

(A)補習班老師或負責人於廣告或宣傳時「用化名」:

補習班老師使用化名由來已久,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明文規定,短期補習班在進行簽約、廣告或宣傳時,如有提及教師或負責人姓名,均應使用真實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如「許台大」、「許政大」等,如有違反要被罰最少5萬最多25萬。

(B)聘僱教職員工「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補習班教職員工流動率大,所以有很多補習班的教職員工並未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但是縣市政府教育局基於補習班教職員工長時間與學生於課後相處,必須掌握並杜絕補習班教職員工不能有任何違反刑法之前科記錄,所以法規規定補習班要聘僱教師、職員時,必須檢附教職員學經歷證件、身份證文件影本及三個月內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書(即俗稱良民證),向縣市政府教育局陳報欲聘僱之教職員工,經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才能開始聘僱,但有很多補習班並未依規定辦理,這是會被罰最少5萬最多25萬罰鍰的。

(C)聘僱教職員工前「未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是否有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等情事:

因為補習班教職員工如有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等情事,補習班是要將該教職員解聘或解雇的,所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要求補習班在聘僱教職員工前需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欲聘僱之教職員工是否有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等情事,但很多補習班都漏未查詢,這是可能會被罰最少5萬最多25萬罰鍰的。

(D)知悉有性騷擾或性侵害情事,並「未通報」縣市教育局:

為了避免短期補習班相關人員護短,所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短期補習班相關人員只要知悉補習班負責人或教職員工涉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例如體罰行為或不當管教行為),必須立即通報教育局或教育處,否則會被裁罰最少5萬最多25萬罰鍰,這也是很多補習班人員容易疏忽的規定。

 

 

三、【學校性平事件之檢舉】

(一)何人可提出檢舉或申請調查:

除了被害人本人以外,哪些人可申請學校性平事件之調查?未成年被害學生未提出性騷擾檢舉,但學生父母代為提出檢舉可以嗎?與性平事件無關之路人甲因某種原因知悉校園性騷擾事件,可否自行向學校提出檢舉?如果學校性平事件無人提出檢舉或申請調查,請問該事件經由媒體報導,學校需不需要進行調查?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

所以綜合上述規定:被害未成年學生之父母可申請調查,與性平事件無關之路人甲知悉學校性平事件也可以主動提出檢舉,這時行為教師所屬學校就必須啟動性平調查程序,你可能覺得不可思議,怎會有路人甲提出性平事件之檢舉呢?但許律師就曾經處理過這樣的個案,因為這個路人甲(其實是學校老師)跟行為教師是死對頭,而被害學生又是這個路人甲的學生,於是路人甲就慫恿該學生提出性騷擾檢舉,所以校園性平事件啟動的可能性實在太多了。最後再加上媒體報導,如果你是知名教師,雖然沒人檢舉你涉及校園性騷擾,但是卻被壹週刊給報導出來,那麼你所屬學校性平會也是要啟動學校性平調查程序的。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小故事:

本人曾經協助一位國中老師因為被人檢舉到蘋果日報涉嫌校園性騷擾事件,蘋果日報記者就打電話要跟她採訪,依照前述說明,如果將來被報導出來,該名教師所屬學校就得啟動性平案件調查,該名教師透過友人來找許律師諮詢,許律師於是教他兩招退敵,第一招請問記者是誰向他檢舉?第二招請問記者這位檢舉人提供哪些證據?請這位記者說明,但這位記者就知難而退,而這位國中老師也就免於性平事件的調查了。

(二)可否匿名檢舉:

再來的問題是,學校性平事件可否匿名檢舉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2項規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所以根據這個規定,學校性平事件是不能匿名檢舉的,必須具名檢舉才行,以避免有人隨意中傷他人而不用負擔任何法律責任。至於檢舉的方式,言詞、書面或甚至電子郵件都行。學校性平事件必須具名檢舉,同時可參考國立臺灣大學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第18條規定:

「以匿名方式提出之檢舉,本會應以適當方式要求檢舉人補正其姓名與被害人等必要資訊。不予補正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應不予受理。」

從台大性平規定看來是比其母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妥適,因為台大碰到未具名檢舉的性平事件,還會通知檢舉人補正,如檢舉人不補正真實姓名,台大才會不予受理,性別平等教育法此部分規定似乎有所不足。

四、【學校性平事件之重要問題釐清】

(一)學校性平事件經過多久就不能追究?

學校性平事件自發生後多久就不能再提出檢舉或申請調查?(一年?五年?十年?或十五年?)如果行為教師已經退休或者被害學生已經畢業,請問被害學生還可以提出性平事件之檢舉或申請調查嗎?依據相關學校性平規定,答案是學校性平事件根本就沒有提出的時效問題,不要說十五年,就算行為教師已經退休,被害學生已經畢業,還是可以向學校提出性騷擾事件之檢舉(只是依據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因性別平等教育法係於民國93年6月23日公佈施行,所以在這個日期以前發生的校園性騷擾,恐怕是無法適用性平教育法的),我就曾經處理過被害學生已經畢業多年才提出性騷擾檢舉,這時加害教師也已經退休,不過退休教授行為時的大學還是得立案調查,只是這樣的案件最後也只能得出一個形式或象徵意義的結果(雖說如此,一旦成立性騷擾,還是對該名退休教授之名譽有所損傷),因為受理性平事件申請調查之大學對退休教授已經沒有任何監管權力,除非該名退休教授還在學術界。

(二)學校教職員性平事件24小時通報義務:

再來是通報的問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所以學校教職員工一旦知悉校園疑似發生性平事件,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通報,否則依據相關性平規定,就必須被處3萬-15萬元之罰鍰,如果因為怠於通報導致再次發生性侵害事件,教職員工依法是可以解聘或免職的。由於怠於通報性平事件之效果很嚴重,實務上也曾發生學校教職員偶然得知疑似性平事件,於是立案調查,但是被害學生不願提出檢舉或不願配合調查之窘況,不過只要用對方法,這種情況是比較容易大事化小,甚至小事化「無」

這裡有個實務上的案例介紹,那就是曾有學校校長跟學務主任較早知悉性平事件(例如100年1月1日知悉),卻因協助教師與家長和解,後來因為消息走漏而有報紙記者於100年2月1日來電詢問,為避免有通報責任所以才事後趕緊進行通報,這時為了符合24小時通報的要求,就在校安事件即時通報表上將知悉性平事件的時間記載為100年2月1日,後來因此被地檢署檢察官以偽造文書罪起訴,學校有通報責任的人員不可不慎!

(三)校園性平事件相關人員申請迴避問題:

校園性平事件近來常見作為剷除異己的手段,所以經常聽到當事人說學校性平承辦人員或性平委員對其相當不友善,這時就要想辦法申請迴避,因校園性平事件仍適用行政程序法,故仍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迴避之適用,但實務上很多學校都沒有注意此一問題,很多當事人也不知道可以申請迴避,有關迴避申請的時機、對象、事由及方法,以下簡單介紹:

1.迴避申請的時機及對象:

一開始進入調查階段,針對學校承辦人員、調查小組委員、性平會委員、教評會委員、考核會(即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均可申請迴避,但你連委員名單有誰都不知道,你如何請迴避呢?所以第一步是要先要求學校提供相關委員名單。

2.迴避申請的事由:

據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總括來說就是跟你的性平事件有「利害關係」或者有事實證明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均可以之申請迴避,實際上可以申請迴避的範圍非常廣,但實務上學校的心態是比較保守的。

3.申請迴避的方法:

可以陳述意見書、申復書或申訴書為之,甚至亦可以電郵向學校性平承辦人員申請為之。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小故事:

本人曾經以對方(1)曾經與當事人吵架或打架(2)曾被當事人提告偽造文書(3)曾被當事人提告妨害名譽(4)曾於當事人其他案件表示不利且違法見解(5)曾告過當事人違反著作權(6)曾被當事人向監察院陳訴(7)曾被當事人向教育部陳情(8)拒絕當事人申請閱卷等事由,代理當事人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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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園性騷擾事件之管轄、受理與調查】

(一)校園性騷擾事件管轄學校:

性平事件被檢舉後,如果有下列情況,應該由哪個學校受理進行調查呢?

先看一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0條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因此

1.性平事件之行為教師在台大任教,受害學生是政大學生:由台大受理調查(政大應派代表參與調查)。此部分可參考國立政治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學校代表。」

2.性平事件之行為教師原本在台大任教,後來轉到政大任教:由台大受理調查(政大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3.性平事件之行為教師乃台大專任教授及政大兼任教授,性平事件發生在政大兼任時:由政大受理調查(台大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4.性平事件之行為教師有兩位,一位台大教授一位政大教授:看哪個學校先受理,就由那個學校處理,另外一個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二)學校性騷擾事件受理及處理期限:

學校在接獲性平事件之檢舉或申請調查後,應該在3日內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性平教育法第30條),且應該在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果申請人或檢舉人在20天內未收到通知,可依法向學校提出申復(台大的用詞叫做「申請再議」)。學校性平會應該在受理性平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兩次,每次一個月為限,而學校在接獲調查報告後兩個月內應作出議處,並將懲處或處理結果通知行為教師及檢舉人(性平教育法第31條),行為教師或檢舉人可在收到結果通知後20日內依法提出申復進行救濟。

(三)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程序:

1.權利告知:

調查小組在進行調查程序訪談當事人時,依據性平法第24條前段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應告知被申請調查人即行為教師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依據性平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意旨,此部分權利告知,針對被申請調查人即行為教師,至少應包括:

(1)得委請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處理:

此時只要提供學校委任狀並將律師的聯絡電話、地址告知學校,後續性平程序進行時,學校就會將書面通知寄達律師,有任何訊息聯繫或資料提供,亦可透過律師進行,可大為減輕行為教師之心理負擔,更重要的是,可避免行為教師在過程中被學校誤導或誘導為不利之說明,或提供不利於己之資訊,亦可由律師代為提出申請調查有利之證據

這裡的代為處理,包括行為教師可委任代理人代為出席調查小組接受訪談。

(2)得申請閱覽卷宗

(3)得申請到場陳述意見

(4)對結果不服可提出申復等救濟

2.採證法則:

目前有關校園性平事件調查程序如何進行,存乎調查委員一心,如性平法明明規定不得與申請調查人對質,但實務上許律師就曾經碰過調查委員要求對質的經驗。另外,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有關對當事人測謊的態度是保留的,因為測謊在法院實務是認為沒有證據能力的,所以刑事案件檢察官偵查時或者法官審理時也不會強烈要求當事人測謊,但是許律師就碰過校園性騷擾案件,有調查委員直接要求行為教師測謊(或者問行為教師敢不敢測謊),當下也令許律師瞠目結舌!加上調查結果認定,很多調查委員並未認知必須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導致實務上很多校園性騷擾案件調查結果也是明顯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著實令人不敢恭維。

(1)校園性平事件誇張案例:

由於性平事件調查程序不受刑事程序調查之影響,有關刑事程序調查結果如檢察官不起訴書或法院無罪判決,有時竟然亦不影響性平事件調查報告之認定,以上狀況均來自於性平事件調查之採證法則過於鬆散之故,本人實務上曾處理過如下誇張且令人瞠目結舌的案例:

A.大學教師於研究室遭控不當觸摸女研究生臉頰、肩膀及手臂,雖當場有目擊證人(另一研究生)表示並無此事,該名教授仍遭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認定成立不當觸摸之性騷擾。

B.高中男老師遭一名高中女學生指控強制性交,雖有診斷證明書證明無強制性交傷痕及LINE對話紀錄證明事後雙方仍正常對話,但仍遭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認定成立性侵害。

C.國中老師遭控與班上女學生師生戀(或發生性行為),雖該名女學生否認有師生戀(或發生性行為),該名國中老師仍遭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認定有師生戀違反專業倫理或有性侵害行為發生,這種師生戀(或性侵害)指控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否認卻最終成立的情況,許律師已經處理很多件,請各位涉案老師務必多加注意。

D.曾有國中老師遭女學生申請調查於課堂上公開稱讚其長相漂亮,雖該名國中教師亦曾對其他班上女生公開稱讚渠等長相端正,並非僅針對申請調查人稱讚,最後學校仍認定成立性騷擾。

E.曾有國中老師雖然性侵害國中女學生最後遭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與未滿十四歲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該行為教師將不起訴書提供給學校,竟然無法扭轉調查結果認定(仍認定性侵害成立)。實務上這樣的案例許律師不只碰過一件,感覺上學校調查小組的調查認定權限已經凌駕於司法機關(但邏輯上,因司法機關有強制處分權,司法人員也較具備人權觀念及證據法則觀念,故通常司法機關之調查認定應較性平調查人員之認定,更具有公信力及說服力),各位行為教師碰到性平事件,特別是校園性侵害事件,更是不可不慎。

F.曾有高中校長因下課時間在辦公室對女學生訓誡談話,事後竟被女學生申請調查性騷擾摸臉、摸脖子及摸腰,在沒有目擊證人且雙方各執一詞狀況下,經市政府性平會調查小組調查成立性騷擾情節重大,最後遭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解聘,如果連校長都會被性平程序「玷污」,請問還有哪一位教育工作者可以倖免於難?

G.曾有國中老師(曾榮獲教師最高榮譽師鐸獎)遭女國中生指控拿教室日誌給該國中老師簽名時,男老師於接過教室日誌時故意趁機摸她的手,在沒有目擊證人且雙方各執一詞情況下,經調查小組調查後竟仍成立性騷擾,如果連得過教育工作者最高榮譽師鐸獎的教師都會被指控並成立性騷擾,那請問還有哪位老師可以倖免於難?

H.曾有大學教師(曾擔任調查小組委員及性平會委員)遭女大學生指控下課時間在教室遭老師提醒穿著應有女大學生樣子,遭女大學生申請調查男老師有性別歧視,最後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調查成立,如果連最嫻熟性平法規及程序運作的調查小組委員及性平會委員都會成立性平事件,哪請問有哪一位教師可以倖免於難?綜合上述,如果連學校的大家長校長都會被指控性騷擾並成立,如果連得過教育工作者最高榮譽師鐸獎的教師都會被指控性騷擾並成立,如果連最嫻熟性平法規及程序運作的調查小組委員及性平會委員都會成立性平事件,這難道不能稱作教師性平浩劫嗎?

(2)產生誇張案例原因:

A.調查委員錯誤心態:

因時下多數調查小組委員認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目的在於教育行為教師,故縱無直接明顯證據,仍採取盡量成立性騷擾或性侵害,事後對行為人施以相關懲處或教育措施即可,無視縱僅成立輕微性騷擾,對於行為人名譽仍產生重大影響與侵害,更遑論性侵害事件之成立經常導致刑事重罪之調查與追訴處罰,均使行為教師陷入長時間刑事重罪犯罪偵查程序之巨大壓力之中,本人與相關主管教育機關處理各級學校性平事件公務人員互動,亦常見前述教育思想作祟而不管性平事件可能牽涉刑事犯罪對於教師權益造成之巨大潛在影響。

B.多數行為教師輕忽性平事件之嚴重性

多數被指控涉入校園性平事件之老師,一開始於調查訪談階段過於輕忽或錯估情勢(因很多行為教師學校同事會私下告知行為教師,說事情不嚴重,只要記個申誡或上上性平課程即可;亦或者行為教師諮詢沒有校園性平案件處理經驗的律師,沒有處理經驗的律師也會告訴你沒什麼大不了或者不知道可以協助教師接受訪談調查、陳述意見及閱卷等),隻身前往接受訪談,等到令其訝異之性平調查結果(報告)出爐後(性騷擾甚至性侵害成立),才趕緊找律師幫忙,此時恐怕都已錯過黃金處理時間了(即調查訪談階段:律師可陪同訪談避免委員誘導或不正詢問,甚或代理行為教師前往接受訪談)。

C.調查小組委員誘導

實務上經常看到調查小組委員於訪談行為人時,進行誘導詢問,導致最後結論都是誇張的成立莫名其妙的性騷擾甚至性侵害。亦經常有調查小組委員基於教育行為教師正確性平教育思想,於訪談過程中不斷的對行為教師說:「你不覺得你這樣的與學生的對話,基於一個老師的身分不太恰當嗎?」、「你知不知道你這樣不經意的舉動,造成學生很嚴重的陰影」、「我們請老師來學校是要教導學生而不是順從學生跟學生變成麻吉好朋友」,並且進一步嚴重的說你知不知道學生接受訪談時,說老師這樣的行為(或言詞)讓她事後覺得很「噁心」,很多行為教師聽到這邊一開始覺得很震驚,三位調查委員過程中又一再暗示行為教師對於性平觀念錯誤,受訪行為教師慢慢的也就在這樣氣氛下逼不得已承認錯誤。

D.目前充斥性平魔人:

所謂性平魔人,係指經常參與性平調查之調查委員或學校性平委員,動輒以其參與調查程序所知悉之情況,例如校園性平事件有關性騷擾認定寬鬆調查程序彈性調查結果認定經常違反證據法則(如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等情況,因為經常參與性平調查的調查委員或學校性平委員對此知之甚詳,所以實務上慢慢看到很多性平魔人出現,藉著性平程序打擊異己,因渠等熟知調查程序的進行與實務運作實況,常常使得被申訴的教師遍體鱗傷,這些性平魔人申請調查性騷擾的情況會更誇張,例如實務上曾有性平魔人對學校教師指控行為教師的眼睛一直看她的大腿,或者指控行為教師稱讚她秀色可餐等等。另外性平魔人也會利用渠等對於調查程序的經驗,在啟動性平調查程序時,私下去詢問或調查其他可能的被行為人,用以佐證行為教師的言行本就輕浮態度本就輕佻,甚至唆使其他被行為人申請調查,使得行為教師性平案件開花,從原本一件變成三件或者更多,所以許律師在此奉勸各位老師要小心身邊可能的性平魔人,盡量對這些人敬而遠之,否則不小心得罪他們,是很難全身而退的。

E.小心精神疾患者:

許律師目前處理的校園性平事件,發現申請調查人經常有精神疾患(幾乎佔了快五成),例如憂鬱症、躁鬱症或幻想症,這群申請調查人因原有的精神疾患,情緒或感受較一般人為敏感或具戲劇性,很容易對他人的言行倍數放大感受,或有異於常人的感受,例如許律師就碰過有學生認為老師一直在看她的胸部而且笑起來很猥褻(但當調查委員請被行為學生示範老師的笑容如何猥褻時,她也表示不知如何形容,並且問到後面也說不確定老師有沒有在看她胸部),許律師也碰過有女國中生說老師稱讚她是辣妹,讓她無法忍受當場崩潰大哭,這些都是被行為人「獨有」的感受,並非一般人常有的感受,依據性騷擾事件的合理被害人標準,應認不至於成立性騷擾,但實務上卻仍認為成立性騷擾,所以老師除了要小心性平魔人外,也要小心有精神疾患的學生,雖仍應對這些學生付出關心或照顧,但實務上有很多老師因為女學生有精神疾患,平常對這些女學生格外照顧,例如幫這些女學生買午餐、帶咖啡,或擔心這些患病的女學生安全而開車送她們回家,事後竟被這些女學生指控老師在追求她,這可真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因此老師針對有精神疾患的學生更應嚴守教師專業倫理。

許律師最近辦到一些女學生有憂鬱症或躁鬱症的性平案件,如同前面所說的,因為男老師對這樣的女學生自然會有比較多關心跟照顧,也在女學生以緩解憂鬱症病情為由或女學生不斷鬧自殺或自殘下,同意女學生一些不尋常的要求(如送禮物、出遊、擁抱等),女學生食髓知味不斷以其病情為由要求老師對其付出更多「關心與照顧」,甚至以自殺或自殘要脅老師,沒想到在男老師發現事態不對準備抽身時,竟遭學生惱羞成怒控告性騷擾,這類型以精神疾病為由情緒勒索老師的性平案例,越來越多,請老師特別小心,千萬不要浪費你的同情心在這種將來會狠咬你的女學生身上,保證你會後悔莫及。結論就是,會鬧自殺或自殘的女學生(或男學生),千萬千萬要對他們敬而遠之。最近又辦到一件女研究生因為論文寫不出來對指導教授以鬧自殺方式情緒勒索的案例,不斷寄自己割腕流血照片給指導教授,讓指導教授一步步落入她設下的情緒勒索陷阱中....所以說,現在的老師真的對有情緒困擾的女學生要有非常高的敏銳度,一發現就要對這個女學生閃的遠遠的,否則你就落入將來被告性騷擾或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的高度風險中。

 

 

3.小心調查小組委員誘導詢問及不正詢問:

刑事案件法院進行交互詰問證人時,有所謂不正詢問(詰問)禁止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情形如下:(1)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2)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3)抽象不明確之詰問。(4)為不合法之誘導者。(5)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6)重覆之詰問。(7)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8)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而上述這些情況在校園性平事件調查訪談過程中卻是經常看到,試舉相關案例說明如下(註明:但這裡要特別提醒老師,別以為看完以下這些誘導詢問或其他不正詢問,自己就頓時功力大增可以自行前往接受調查訪談,因為調查訪談現場極度高壓緊張,你所有理性思考全部失效,因此建議還是要尋求專業人士協助及陪同,才能避免以下的不正詢問發生而侵害教師權益):

(1)與性平事件無關:

A.請問你有無結婚?

B.請問你平常如何解決性需求?

C.請問你與被行為人有無任何糾紛或不愉快?

(2)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

A.如果你再避重就輕的回答,我們會認為你心虛!

B.你放心,學校性平調查結果不會對你有任何不利處置!(最後結果是解聘)

C.如果你坦承一切經過,我們會考慮從輕發落!(原本老師沒印象,後來老師聽到這句話就承認,結果被解聘)

D.你胡說八道!(委員並且拍桌怒視行為教師)

E.老師你摸女學生的肩膀,只是為了鼓勵學生嗎?

(3)抽象不明確之詢問:

A.你喜歡這個學生(申請調查人)嗎?

B.你平常跟這個學生(申請調查人)感情好嗎?

C.你知道今天為何請你來調查?

D.請問你認為是誰對你申請調查?(因為調查小組一開始並未明確告知,致使行為教師胡亂猜測而衍生其他性平事件!)

E.請問老師有無對你做過任何讓你不舒服或奇怪的事情?

(4)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A.老師對你說你長得很漂亮,是不是讓你覺得不舒服?(對申請調查人誘導)

B.老師對你說好想吃蘋果(學生外號為小蘋果),是不是讓你覺得不舒服?(對申請調查人誘導)

C.老師你這樣對學生講黃色笑話,難道不覺得有一點不妥嗎?(對行為教師誘導)

D.老師你這樣對學生傳簡訊說「好想抱你」,難道不覺得有一點不妥嗎?(對行為教師誘導)

E.老師今天校園性平事件關注的是教師與學生間權力不對等情況,縱使女學生沒有明確拒絕你勾肩搭背,難道你不覺得有點不妥嗎?(對行為教師誘導)

F.某某老師我們要告訴你,受訪學生對你傳「我愛你」的簡訊給她感到很噁心,你還覺得你傳這樣的簡訊沒問題嗎?(對行為教師誘導)

G.老師你與乙女有無任何糾紛、恩怨?

H.你覺得老師為何只送乙女手錶卻未送其他同學,難道不是代表比較喜歡乙女嗎?(對學生證人誘導)

I.老師我們要提醒你,有關性騷擾重點在於對方感受,而非你的意圖如何,縱使你的出發點是好的,只要對方感受不舒服就有問題。(對行為教師誘導)

(5)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A.老師假設那天你有去女學生租屋處,請問你記得的屋內擺設為何?(對行為教師為假設詢問)

B.老師假設你有拍拍女學生頭,請問你可能的用意為何?(對行為教師為假設詢問)

C.假設老師有摸甲女的臉,請問你有何感覺?(對學生證人為假設詢問)

D.假設老師有帶女學生去汽車旅館,你覺得妥當嗎?(對學生證人為假設詢問)

E.假設老師有拍乙女學生屁股,請問你覺得乙女會舒服嗎?(對學生證人為假設詢問)

F.如果今天你女兒的學校男老師對她說「好想抱你」,你覺得可以接受嗎?(對行為教師為假設詢問)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門口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6)重覆之詰問:

A.老師你不覺得這樣對女學生說「我天天想妳」怪怪的?...老師你不覺得這樣對女學生說「我天天想妳」不太妥當的?.....老師你不覺得這樣對女學生說「我天天想妳」有點超過師生分際了?(對行為教師為重複詢問)

B.有沒有看過甲老師摸乙女的臉頰?...真的沒有看過老師摸乙女的臉嗎?....對甲老師曾經摸乙女的臉一點印象都沒有嗎?(對學生證人為重複詢問)

C.老師上課摸你的頭你覺得沒關係嗎?...老師上課摸你的頭你沒有一點不舒服嗎?...老師上課摸你的頭你覺得老師沒有別的意思嗎?(對申請調查人為重複詢問)

(7)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A.你覺得甲老師是不是正直的人?

B.你覺得甲老師有沒有可能去摸乙女的頭?

C.請問你覺得甲老師與乙女學生有無可能發生師生戀?

(8)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A.請問乙女你有無與甲師發生性行為?(甲師已有配偶)

B.請問乙女你有無與甲師發生師生戀?

(9)其他不正詢問或意見:

A.老師你這樣一直避重就輕,可能會被認為犯後態度不佳喔!

B.老師你說的跟我們聽到的都不一樣喔!跟其他學生說的都不一樣喔!

C.老師你既然說甲女跟你沒有糾紛,那她為何會誣賴你?

談完以上這些誘導詢問或不正詢問的情況,不知您是否心有戚戚焉,怎麼跟您的狀況如出一轍,除了似曾相似感外是否也感到忿忿不平?該如何對治?首先,性平會調查小組委員進行性平調查乃行使公權力行為,所以調查小組委員乃依法授權行使公權力,屬授權公務員,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並依法行政,否則有公務員相關法律責任。再者,依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調查委員的誘導詢問、不正詢問恐怕都違反性平法要求的客觀、公正、專業調查處理原則,另外再加上調查小組委員(或性平會委員)常見的重複詢問、不給閱卷、不讓代理人到場、處分建議過重等等重大瑕疵,因違反相關行政程序法有關閱卷規定、委任代理人規定、行政行為應遵守比例原則規定,因為前述規定都是「保護他人之法律」,所以這些調查小組委員(或性平會委員)恐怕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註:108年12月24日修正通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2條第4項規定:「前項調查專業人員,經檢舉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審查確認者,應自調查專業人才庫移除之。」,顯見調查不公或不適任之調查小組委員除可依法聲請迴避、訴請賠償外,亦可藉由移除調查專業人才庫方式予以淘汰,顯見目前的確有為數不少不適任之調查委員,故最新立法並明文相關淘汰機制與條件。 

參考文章:許律師這篇文章,讓你成為「刑事偵訊或刑事辯護」專家(附刑事答辯狀範例)

4.調查小組與調查報告:

(1)調查小組:

A.組成:

學校性平事件之調查,一般是由學校性平會受理性平事件之檢舉後,成立三人調查小組進行之,實務運作一般都是兩女一男,這對一般性平事件以男性行為教師居多之情況,使行為教師面對性平事件調查,先天上就有性別議題處理上的難度。此部分調查小組之組成可參考淡江大學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處理規定第8條:

「調查小組以置成員三或五人為原則,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B.調查委員全部外聘?

這裡實務上有個爭議是調查小組可否全部外聘委員處理?因有很多學校為了表示公正,經常經調查小組委員委託校外外聘委員處理,然而性平法第30條第2項修正前僅規定可部分外聘委員處理,所以107年6月有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就表示調查小組委員不得全部外聘委員處理,為了解決這個實務上的困擾,107年12月7日立院三讀通過之性平法第30條第2項就修正為調查小組委員可全部外聘,而且為了處理修正前的情況,甚至還將此規定溯及既往

C.調查委員必須親自參與調查:

調查小組是受性平會委託實際參與調查訪談行為教師、被行為人及相關證人,以實際接觸受訪談人現場感受其陳述、反應及相關肢體動作,以瞭解性平事件之實際發生經過,是以調查小組成員必須實際出席調查小組會議參與調查訪談(即親自參與調查訪談),但實務上曾經發生有調查小組委員並未實際出席調查小組會議,僅於事後審閱相關訪談紀錄即於調查報告上簽名成為調查小組一員,此屬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依法是必須重新調查的。實務上也曾發生調查小組委員在進行調查時,僅單獨一位委員以電話或以LINE訊息(或通話)或以FB訊息方式訪問相關證人,因此一調查方式並未使全體調查委員均得以親見親聞證人,亦屬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應重新調查,但居然有申復審議小組認為只要補正程序即可,吾人實不敢苟同,蓋性平法並未有任何調查程序可以「補正」的規定,只有調查程序是否有重大瑕疵而應重新調查與否的問題。

(2)調查報告:

性平會調查小組訪談行為教師、被害學生及相關關係人後,將提出調查報告,而這份調查報告不論對性平會或教評會都有很大的拘束力與影響力,所以調查小組的調查過程與調查報告應該是影響性平事件結果最重要的關鍵。另外性平調查程序這裡有兩個重點可注意一下,一是如果學校性平事件同時涉及刑事訴訟程序(如刑事性騷擾或強制猥褻罪),而且檢警正在調查中,這時學校的性平程序並不受影響,行為教師不能主張因為性平事件檢警正在調查中,所以學校的性平程序應該暫停(只不過實務上,許律師也曾經使用一個必殺技,讓性平調查程序暫停,只是不方便在此公開說明就是)。另外一個重點是,學校性平程序進行到一半,行為教師辦理轉任至他校任職(或轉校),這時學校性平程序亦不受影響,仍應進行。然而這裡有一個重點是,教育部有一個函示表示如果行為教師碰到性平事件,就算行為教師已經屆齡可以退休,這時行為教師要等到性平事件落幕後確定未被剝奪工作,這時才可以申請退休,所以許律師處理過為數不少即將退休老師,這時碰到性平事件,壓力之大,恐非一般教師可以想像,這時就希望學校性平承辦人員能多一點同理心。

另外調查報告應該何時提供行為教師呢?108年12月24日新修正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業已明文規定,如果調查報告的處理建議涉及改變行為教師身分時,這時應該在性平會審議通過後,將調查報告提供行為教師,以便行為教師據以提出書面陳述意見,如調查報告處理建議未涉及改變行為教師身分,則於處理結果通知行為教師時,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5.閱覽卷宗

(1)可閱卷範圍:

一般校園性騷擾事件,被申請調查人所獲得有關案件的資訊是非常少的,資訊的落差就是權益受損的主要因素,所以律師的工作很重要的就是調整這種資訊不對等情況,這時最重要的就是跟學校申請閱覽卷宗(即閱卷),申請閱卷的依據是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另外教育部有個很重要的函示,該函示內容載明其他與被申請人被調查事件有關之資料,倘為被申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3項規定,仍應准許閱覽。所以校園性騷擾程序中你可以申請閱覽卷宗的範圍包括調查申請書、雙方及證人的訪談紀錄、調查會議逐字稿、性平會或教評會會議紀錄等等。但是實務上我們看到的是學校很少讓行為教師去閱覽卷宗,除非你懂得如何依法申請。

(2)拒絕閱卷理由之再確認:

實務上我們經常看到學校以閱卷資料屬於行政決定前擬稿或準備作業文件為由,拒絕閱卷,但是有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認為,所謂行政決定前之準備作業文件,係指函稿、簽呈等內部作業文件,實際上與性平事件閱卷對象(如訪談紀錄或會議紀錄)並不相同,因此有關訪談紀錄或相關會議紀錄,均應提供閱卷始為適法。

許律師亦曾碰過有學校以涉及他人隱私為由拒絕閱卷,但是前述教育部函示已明確表示與被申請人被調查事件有關之資料,倘為被申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3項規定,仍應准許閱覽,而且該函示亦表示可將他人個資予以隱去後提供閱卷,所以學校以涉及他人隱私為由完全不提供閱卷是違法的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小故事:

1.很多學校處理性平事件,面對當事人的閱卷聲請,均採取很保守的態度,甚至有些學校在懲處結果出爐前,連調查報告都不願意給被申請調查人,本人經常在處理性平個案中,告知承辦人前述行政程序法規定及教育部函示,就成功閱卷取得雙方訪談紀錄、證人訪談紀錄,甚至曾經在一個個案中還取得雙方訪談錄音檔案,如此一來對該案取得很大的進展。

2.本人也經常在與學校性騷擾案件承辦人員溝通過程,跳開法律規定,請承辦人進行換位思考,今天如果承辦人自己是性平案件被申請調查人,連對方指控的具體內容(申請調查人訪談紀錄)或具體證物均未取得,請問你認為這樣公平嗎,這種換位思考也經常取得不錯效果(承辦人員因此准許閱卷)。如果前述方法都無效,個人還有一個殺手鐧,那就是提醒承辦人員如果不允許閱卷,當事人就會追究他的行政或刑事責任,這樣的宣稱也曾經讓我的當事人成功閱卷取得對方訪談紀錄(因為一般性平案件承辦人員應該不會想要承辦案件就背上相關行政或刑事責任)。

3.曾有個大學教授依照我前述說明自己去申請閱卷,但是都碰壁,後來委任我處理,我再跟承辦人員電話溝通後,發現承辦人員態度有點鬆動(從對話中瞭解承辦人員較無經驗,且與律師對話時顯出有點緊張),所以我後來只是加上黑白臉策略(當事人當黑臉,我當白臉),且兵貴神速,為免夜長夢多,在掛掉電話後我就立即與當事人大學教授馬上前往學校進行閱卷,成功閱卷取得該性平案件之調查報告及雙方訪談紀錄。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孫子兵法說過的一個道理:「兵無常勢,水無常形,能因敵變化而取勝者,謂之神。」,這是我處理案件經常提醒自己的一句話,也就是不能僵化的去執行相關策略,而是要「因人」、「因地」制宜,與大家互相切磋。

4.另外,經常在處理性平案件閱卷事宜時,我也時常採用一個策略,那就是透過救濟機關或懲處機關去閱卷,比如說一個性平案件到了懲處階段教評會或救濟階段申評會,我協助當事人去閱卷時,性平會如果拒絕閱卷聲請,那我就透過懲處階段教評會或救濟階段申評會去向性平會「施壓」進行閱卷,有時也會收到不錯效果。

5.校園性騷擾案件申請閱卷為何如此重要,還有一個關鍵因素,那就是可以跟案件承辦人接觸挖取一些重要資訊,比如說曾有一個國立大學教授涉嫌性騷擾案件,我代理當事人去學校閱卷時,因跟承辦人員閒聊得知,性平委員對於指控教授性騷擾的女學生為何會與該名大學教授單獨出遊頗覺不單純,於是我的辯護策略就訂為該名女學生因仰慕大學教授投懷送抱不成而由愛生恨轉而陷害該名大學教授,後來也成功為該名教授洗刷冤屈。 

6.最近處理閱卷有個心得,就是要換位思考,去想想學校承辦人員為何會對閱卷謹慎,當然是害怕有法律責任,所以這時我會以現有法律規定及教育部函示,一步一步慢慢解釋給性平承辦人員瞭解,也就是將法條跟函示內容一句一句念給他們聽並具體解釋,因為我發現有很多學校性平承辦人員並非法律背景,就算我幫當事人寫的陳述意見書內容將法條跟教育部函示內容提供很詳細,但承辦人員有看沒有懂,然只要我耐心的一一解釋說明過後,並告知提供閱卷才是遵守法規避免責任的作法,通常都會收到一定效果,所以聲請閱卷過程,「磨功」也是很重要的。

7.許律師曾經處理一個性平案件,不論許律師如何在電話中對學校性平承辦人員軟硬兼施,學校就是不願提供閱卷,因為行為教師非常重視該案件,所以許律師就特地到該學校找承辦人員當面溝通,並將許律師其他成功閱卷之案件資料帶去,表示其他學校都願意提供閱卷,貴校沒有理由不照辦,於是成功閱卷,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見面三分情,另外以其他案件閱卷情況亦可相當程度說服本案性平承辦人員。

8.另外還有一個閱卷的訣竅,那就是對學校的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教署或教育局)作溝通,許律師曾經協助一個國中老師閱卷,就算對學校軟硬兼施,學校還是不為所動,後來跟當地教育局溝通後,由教育局承辦人員打一通電話去學校,我們就成功閱到卷了,提供參考。

9.閱覽卷宗照片: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教育部閱卷

3.中央聯合辦公大樓.jpeg

10.閱卷會議室.jpe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閱卷

2.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大門.JPG

5.閱卷室.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行政院閱卷

7.陳述意見位置.JPG

6.何謂配合調查?

(1)提供相關資料:

性平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再依同法第36條第4項規定:「 行為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六項不配合執行,或第三十條第四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 」,所以校園性平事件不論行為人或被行為人或其他相關之人均應配合調查,但卻只有行為人在不配合之情況下需接受裁罰,此部分規定恐有違平等原則。但性平法所謂配合調查是什麼意思呢?從法條文字來看,只要行為人有提供相關資料(如陳述意見書),就算是配合調查了。

不過實務上經常碰到的情況是學校在行為教師出面接受訪談前,連申請調查人是誰都不願意告知,更遑論申請調查內容,就此請問行為人如何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所以如果學校在行為教師未親自出面接受調查小組訪談調查前,拒絕提供閱卷或者告知申請調查相關摘要內容,此時行為人未能提供相關資料,則屬不能歸責行為人之事由,學校不能因此報教育局或教育部裁罰。

綜上,性平法第30條第4項及第36條第2項規定,課予行為人協力義務範圍,係指行為人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其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之方式,包括行為人到場親自說明、行為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說明或行為人(或委任代理人)撰寫陳述意見書等,由行為人擇一為之。然邏輯上言,行為人得以提供相關資料配合調查之前提,取決於調查小組是否業已提供足夠資訊予行為人憑以進行說明或答辯。

(2)何謂正當理由:

實務上可用的正當理由如下:

A.生病請假:

許律師曾因行為教師即將接受學校調查訪談時,因行為教師生病而代理出席調查小組會議並代其請假,調查小組於會議上質疑行為教師「不看病會死嗎」,當場被許律師反質疑「如果行為教師抱病出席造成不可挽回之傷害,你能負責嗎」,從此調查小組不敢再質疑行為教師生病請假之事由。雖學校嗣後仍以行為教師請假未出席調查小組會議為由,報請教育局裁罰,但教育局認為生病請假乃正當理由!

B.聲請迴避:

前已述及,可以法定理由聲請調查小組委員或性平會委員迴避,如學校在尚未依法駁回聲請前,依法是要暫停調查程序的,如此時行為教師未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應屬有正當理由。

C.委請代理人出席:

如果行為教師有依據行政程序法委請代理人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此部分可參照本文第十點「委任律師處理」之說明),因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視同本人且效力及於本人,故可視同調查小組會議行為教師本人已配合出席,調查小組自應就系爭性平事件之實體上爭議或疑點進行訪談代理人,縱代理人當場無法直接回答調查小組,亦可於事後詢問行為教師後補充陳述意見書或再次代理行為教師到場陳述。

 

7.調查策略說明:

(1)反告對方性騷擾:

實務上偶爾碰到做賊喊抓賊,也就是明明是女學生性騷擾男老師,卻因為某些原因(例如論文生不出來無法畢業、學科快要被當、老師不願意跟她結婚等)憤而提告老師性騷擾,這時可考慮對女學生提出性騷擾申請調查,除了還原事實外,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如果由同一調查小組調查,這時調查小組認定標準應該相同,可藉此保護老師。

 

六、【學校性騷擾事件之懲處與法律責任】

不論性騷擾情節輕重,均可能影響工作權!

(一)學校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與懲處單位:

1.校園性平事件之調查單位,依107年12月7日立院三讀通過之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據此,學校受理性平事件,應由性平會(即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處理,其他任何單位均不得進行調查,否則其所為調查無效。這個修正規定是因為實務上有很多學校在性平會及調查小組尚未啟動調查時,即為瞭解事發經過而由學校其他單位或人員(如教官、生輔組長或輔導人員等)進行私下訪談並做成書面紀錄,事後造成與調查小組權責與認定不一之情況,著名之輔大性侵事件調查即有此問題。新修正之性平法就此違反性平調查單位者亦規定需處1-5萬元罰緩,不可不慎。學校相關人員私下調查的情況非常嚴重,例如有很多情況是學校接到檢舉或申訴,在調查小組還沒組成前,就由學校性平事件承辦人員(如教官、輔導老師、主任等)直接找當事人(行為教師及被行為學生)進行瞭解案情,甚至有校長召集一級主管開會並請行為教師到場,強烈要求行為教師「認罪」的情況,這些都是違反性平法規定由專業調查小組進行調查的精神,所以性平法修正才會特別規定學校僅有調查小組可以進行調查,因為學校相關人員私下調查情形嚴重,所以才會經常造成性平案件開花的情況,這樣私下調查詢問,因為學校相關人員不具調查專業,也經常造成性平事件當事人個資洩漏等洩密情事,實屬違法。

註:108年12月24日修正通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新增了「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因此,配合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精神,學校所屬人員如有任何自行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行為,或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因已涉及私下調查,除需處以罰鍰外,其所為調查行為均屬無效!

2.這裡需要特別區分的是,學校性平會僅有作出調查報告及提出懲處建議之權力,至於最終作出懲處決定的是學校教評會或考核會,故性平教育法賦予行為教師申復權利行使的對象應該是針對已經作出懲處決定,但是實務上我看到有些學校並未嚴格區分,在性平會提出調查報告後,就讓行為教師進行申復。另外依據相關性平法規,學校教評會在作懲處決定時,是不能另外進行調查相關性平事件之事實,但實務上也常見學校教評會在進行懲處決定審議時,逾越審議權力範圍恣意另行調查該性平事件之事實,這恐怕已經違法。因此,依據相同精神,學校教評會在拿到調查報告後開會審議性平事件時,也不能恣意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除非學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二)學校性騷擾事件之懲處種類:

當學校確認受調查之性平事件成立性騷擾時,接著就要決定行為教師之懲處內容與種類,這時要先區分性騷擾情節屬嚴重或輕微:

1.性騷擾行為如屬嚴重:予以行為教師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1)解聘需登錄全國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

A.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一旦學校受理檢舉發現行為教師涉嫌性騷擾行為情節重大(現行教師法已將情節重大字眼更改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及「有解聘之必要」兩種),依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現行教師法第22條第1項)意旨,學校即可先經教評會決議後暫時停聘行為教師,然後在學校性平會調查確定行為教師性騷擾行為情節重大時,經由學校教評會(如為大學則需經三級教評會)決議將行為教師予以解聘,這是教師法對教師最嚴厲的處分,不僅如此,依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該名因性騷擾事件遭解聘之行為教師,還會被登錄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如此一來,因性騷擾事件遭解聘之行為教師其學術生命就劃下句點了,他也不可能再去別的學校任職了,因為其他學校要新聘該名行為教師前,都會先上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並發現該名教師曾因性騷擾事件遭解聘之情事,是不會有任何學校會聘任他的,這也是學校教師面對性平事件必須非常慎重的主要原因,稍有不慎,就會造成終結教師學術或教學生涯的結果。另外要提醒的是,依不適任教師通報辦法規定,即便行為教師性騷擾情節不重大,但因被學校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第14條第2項後段規定(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條第1項第5款),議決1-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時,這時也是要通報不適任教師系統,許律師曾看過不少調查報告,認為這樣沒有終身解聘行為教師,所以就是要給行為教師自新的機會,不過,如果您知道學校聘任教師一定會上不適任教師系統查詢,我想即便只是議決行為教師一年不得再聘任為教師,其實際效果也可能是等同終身解聘了(教育圈是很小的...),因為我想沒有一間學校會願意聘任有在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登錄的教師的。

B.107年12月7日三讀修正通過之性平法第27-1條第5項規定:「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處理結果修正後規定顯然對於校園性平案件(縱使情節輕微之性騷擾)之查詢與監控更為嚴密,這也預示了將來學校性平案件對於行為教師之標籤作用將更為嚴重

C.另外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109年6月28日已更名為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四、各級學校兼任教師。...六、幼兒園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七、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九、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之執行秘書、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十、短期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十二、軍訓教官。」,足見學校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幼稚園教師及服務人員安親班服務人員補習班教職員工軍訓教官等人,如有涉及性平事件遭解聘、不續聘或停止契約關係,於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均可查詢的到,將因此永遠無法在教育體系(包括補習班、安親班及幼兒園)任職!

D.部分教師因性騷擾事件遭學校解聘並要求一年內不得擔任教師,有些老師心存僥倖認為只要沈潛一年,等到不適任教師系統解除登錄後,就可以再度應聘為教師,但實際上是目前有很多學校應聘教師,直接在簡章上註明不得有曾經因為性騷擾事件而遭學校解聘之情形,如有,則該教師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例如臺北市108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之「貳、報名條件及資格」欄位載明:『歡迎具專業、熱情及使命感之考生加入本市國小教師服務團隊,一同為教育貢獻!年齡在 65 歲以下(民國43年8月1日以後出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之情事者及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各款之情事者,並同時具備「基本條件」及「專長條件」者,始得報名參加。』,直接限制有性平事件曾遭學校解聘一至四年之教師報名參加教師甄試之機會。

E.雖然部分教師因性平事件認定成立性騷擾但因情節輕微,並未被學校解聘、不續聘或停聘(下稱輕微性騷擾),以致無須登錄不適任教師系統,但須注意的效應有二,一是實務經驗告訴我們,因為教育圈很小,所以也經常聽聞教師因為輕微性騷擾而影響其至新學校應聘之情形。二是有很多大學(包括國小、國中及高中學校)應聘新教師會要求教師於應聘書上切結未曾發生性平事件(或未曾發生性騷擾事件),所以等同斷了輕微性騷擾事件教師的後路,所以千萬不要以為輕微性騷擾就可高枕無憂。

F.另外根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可知,老師如果曾經在學校以外地方發生性騷擾事件並認定調查成立,則學校要新聘這位老師也會經過相關查詢管道而知悉,所以想要當老師的人真的要謹言慎行,就算你多年前在一般公司任職期間發生的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即一般性騷擾或刑事性騷擾),在你轉換跑道打算到學校擔任老師時,經由前述查詢辦法所設立之查詢系統,也是會被發現而影響你無法任職的(學校可能透過法務部或社政單位進行查詢)。

(2)如懲處為申誡、記過(含大過),應由公立高中以下各級學校考核會審議:

如果公立學校行為教師因性平事件接受之懲處為申誡、記過(含記大過),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應由各級學校(如高中、高職、國中、國小考核會審議,而非教評會考核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如為記大過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方得為決議,有關考核會審議程序與教評會不同之處,述之如下:

A.考核會審議結果,校長有復議權,對於復議結果不同意時,亦有變更權

B.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教育局)對於考核結果有退回權逕行改核權

C.應書面通知行為教師到場陳述意見。

D.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亦準用考核程序及辦法。

2.性騷擾行為如屬輕微(依性平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

行為教師應:A.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B.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C.接受心理輔導。D.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如口頭訓誡、免兼導師、停開相關課程等)

(1)這裡要特別提醒的是,雖然行為教師性騷擾情節輕微,然而如果一旦成立性騷擾,不論輕重,行為教師轉任其他學校時,原任職學校需通報行為教師轉任之學校,該行為教師先前之性騷擾事件,如此一來,恐怕只要學校老師(含大學、高中、國中及國小教師)曾經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並成立性騷擾,則不論其情節輕重,均恐影響其未來轉任其他學校任職,不可不慎!

(2)如果性平會懲處建議僅有接受心理輔導及8小時性平課程,那行為教師可以提起申訴、訴願跟行政訴訟嗎(在申復失敗後)?

有很多學校甚至認為接受心理輔導性平課程之懲處不屬對教師的措施不得提起申訴,這個觀念是錯誤的,因接受心理輔導性平課程是有強制性的,一般性平案件必須等到行為人完成心理輔導性平課程後才算結案,甚至有學校要等到行為教師完成心理輔導性平課程才讓原本停聘之老師復聘,所以接受心理輔導性平課程自屬對教師之措施而得提起申訴。

至於針對心理輔導性平課程之懲處可否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這個牽涉到心理輔導及性平課程等措施是否為行政處分,目前由重視人權的最高行政法院審判長藍獻林法官(目前為最高行政法院院長)主持審判庭已有一個判決明確認為心理輔導性平課程措施具有強制性行政罰中之警告性處分,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自屬行政處分,故得據此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殊值肯定。

3.通常暫時停聘就會造成解聘:

按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現行教師法第22條),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4-11款,第15條第1項第1-5款情形),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暫時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據此,性平事件行為教師一開始要面臨的是教評會在還沒經過性平會的調查階段,就要初步審核認定性騷擾情節是否重大或者是否屬性侵害情節,若初步認定情節重大或屬性侵害情事,就會先停聘,嗣後,性平會接著進行調查,依教育部的函示意旨,停聘審酌的情節重大,與後來認定解聘情節重大,判斷標準與認定基礎並不相同,但目前我經手的案件當中,發現很多學校(包括高中、國中、國小)一開始為了避免行為教師繼續與學生接觸,都初步認定情節重大予以停聘,而到了性平會調查階段,萬一認定有性騷擾,因為停聘階段已經認為情節重大所以在性平會調查階段,為避免前後矛盾也就認為是情節重大,但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與同條第4項規定意旨(現行教師法已另有規定其要件為「有解聘之必要」而非「情節重大」),一旦行為教師被認定性騷擾「情節重大」那就只有解聘一途了,所以目前實務上看到的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是,通常停聘就會造成解聘此一最嚴重結果,據此,建議行為教師或受申請調查人,如有接受暫時停聘處分,應依法對暫時停聘處分提起申訴,否則最後被解聘的機會就很大了。

但是在教師涉及性騷擾事件初期調查審酌是否停聘被檢舉教師階段,並非可隨意認定被檢舉教師性騷擾情節重大即將之停聘,因當時該被檢舉教師有時可能尚未接受調查,甚至相關被害人也尚未進行訪談。同時,因為停聘影響行為教師身分、地位及名譽重大,所以有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應該考量如果不停聘行為教師,是否會造成被害人傷害擴大或二次傷害立即危險(此即停聘之必要性),同時也要考量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例如免兼導師職務、暫停教授被害學生課程或班級等,而且以上考量均需載明於停聘處分公文或作出停聘決議之教評會會議紀錄中,否則停聘處分是有違反比例原則及最後手段性原則之瑕疵而應該被撤銷。

有人說教師法108年修正後,行為教師被指控涉及性騷擾或性侵害時,為了保護在校學生的安危,就應該不分青紅皂白停聘被申請調查教師,實際上這樣的論點與前述停聘的必要性有所違背外,亦與教師法第22條修正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學校濫用停聘制度」,有所扞格。

性平事件調查期間如果被學校依教師法第22條規定暫時停聘,此時教師可依法提起申訴救濟,如果成功教師就可獲得復聘,此外,如果調查結果還你清白,也就是性騷擾或性侵害不成立,此時學校亦應將暫時停聘之教師復聘。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12年1月因調查結果性騷擾不成立而將暫時停聘之教師「復聘」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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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這裡提供數個教師法第22條於109年6月施行後,許律師協助幾位教師參與暫時停聘教評會,最終被申請調查教師「暫不予停聘」的實例: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2年6月某大學教師涉及性平事件調查期間,學校教評會決議「不予暫時停聘

11206收某大學函-暫不予停聘_已標記密文.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0年12月某小學教師涉及性平事件調查期間,學校教評會決議「暫不予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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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0年12月某大學教師涉及性平事件調查期間,學校教評會決議「未達暫時予以停聘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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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0年11月某國小教師涉及性侵害事件調查期間,學校教評會決議「不予暫時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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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9年8月某國小教師涉及性騷擾事件調查期間學校教評會決議「暫不予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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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小故事:

先前曾處理一個國小老師在課堂上講黃色笑話,後來被學生家長申訴性騷擾,竟然被學校性平會認定情節重大而建議解聘的案例,在他被解聘前,也是先被以情節重大為由停聘,所以行為教師或被申請調查人遭學校停聘時,一定要對停聘提起救濟,否則將來被解聘的機會就非常高了。

 

4.如何判斷是否「情節重大」?

有關情節重大,自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教育部有個函示性騷擾行為是否情節重大,有揭櫫一些判斷標準,僅供參考:

(1)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條(是否直接指導)犯後態度過往有無類似行為經學校調查屬實及處置告誡後再犯

(2)被害人:被害人年齡(成年、未成年或年幼)、被害人身心狀況是否無法應變或反抗

(3)行為侵害之法益:如被害人身分、人數、被害人所受影響、被害人受害之狀況(程度)、侵害之結果是否發生等。

(4)行為態樣:行為動機、目的、手段、侵害次數多寡、侵害時間長短、侵害之時間點(於個別指導時、上課時或其他時間)、是否由權力較大之一方主動、是否利用權勢或職務上之機會、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是否壓抑或無視被害人反抗繼續加害

(5)其他:對法秩序所生之危害、其影響程度、範園等因素。

5.性騷擾情節不重大,可否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條第1項第5款)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

經手案件中,經常看到學校性平會雖然認定教師情節不重大,但是學校卻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為:「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規定予以解聘或停聘,但性平會既然認定性騷擾情節不重大,即不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應不得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但目前經手很多案件均是違反前述規定,一方面認定行為教師性騷擾情節不重大,但另一方面卻又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將老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這其實是違反教師法102年修正時之立法意旨。

107年12月7日新修正通過之性平法已明確規定,縱使教師性騷擾情節不重大,仍得解聘行為教師,此可參考性平法第2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據此,修法後已明確規定,教師如有性騷擾學生狀況,縱使情節不重大,但仍得於必要時予以解聘,同時議決於解聘後一年至四年期間不得予以聘用,不可不慎!

6.行為教師如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只能終身解聘,且不需經過教評會決議:

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如果行為教師因調查結果為性侵害或性騷擾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時,學校是不需要經過教評會,可以直接報主管機關解聘,而且沒有選擇不續聘或停聘之空間,只有終身解聘!

(三)學校性騷擾事件之衍生效應:

一般老師如果碰上被申請調查性騷擾甚至性侵害事件時,他的所有行為都會被放大檢視,而容易衍生出校園性平事件之其他效應或事件,以下逐一說明:

1.私設補習班

(1)可能效果:

如果他有在家私設補習班,教育局就會來查核並處罰,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規定:「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學校教師未經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將被教育局勒令停辦並公告,負責人並處以伍萬元以上二十伍萬元以下罰鍰。事情還沒完,學校這時會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規定(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為:「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將行為教師予以解聘。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法規小常識: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尚有以下規定內容值得注意:短期補習班需與學生簽訂書面契約明訂彼此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學生權益;短期補習班對外招生、廣告或教職員工執行職務時,負責人及教職員工均需使用真實姓名;教師如有性侵害或情節重大之性騷擾終身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或教職員工。行為教師如有非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情形,但仍經學校議決1-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於該期間內,行為教師亦不得擔任補習班負責人或老師或職員

(2)法律瑕疵:

A.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所以曾有案例主管機關教育局尚未證明行為教師有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最後罰鍰處分被行政法院撤銷之情形。另外行政法院亦認為前述法條既規定補習「班」,故至少需有兩人以上同時一起上課方得稱為補習班,所以如果行為教師在家教授鋼琴,學生人數僅有一人時亦不得稱為私設補習班。

B.另外有關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解聘要件,教育部曾有函示表示所謂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仍應由學校主動就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或學校於收受或知悉權責機關認定違反法令後,學校應再就該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所以縱使行為教師私設補習班,因補習班目的在提供學生課後學習機會,增加學生學習效果,恐怕亦不至於損及教師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

C.最重要的是,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可知,學校教師若有在外補習或有其他違反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之情事,僅可作出最重係記過之處分,所以學校如果做出最嚴厲之解聘處分,顯然違法。

2.性平事件開花:

許律師經手校園性平事件,經常遇到調查委員地毯式訪問被行為學生班上同學或者行為教師相關授課班級學生的情況,因此經常衍生案外案,也就是本來只有一位申請調查人或被行為學生,但因透過地毯式詢問相關同學(有些案件甚至全班同學都問),結果導致發現其他學生也有類似被騷擾狀況,致使行為教師又衍生其他性平事件(即其他申請調查人或被行為人),最高紀錄曾有行為教師原本一案變成十二案(即十二位被行為人!),雖性平法第2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知有性平事件均得依法提出檢舉,但調查小組地毯式詢問全班同學之舉,是否符合調查必要性,實有待商榷,況且在無任何線索證明班上同學與本性平事件有關之前提下,即進行散彈打鳥式之詢問,恐有違性平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揭櫫之保密原則,此一保密原則就連法院法官都必須遵守的。

七、【校園性平事件之申復、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

(一)申復程序:

1.陳述意見重要性: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規定:「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過主管機關申復。」,再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1條規定意旨,學校性平事件之申復程序,學校收件後應即組成申復審議小組,申復審議程序最遲應在30日內做成附理由之申復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性平法規雖規定申復審議小組可為三人或五人,但一般都是三人,且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女性委員人數必須佔二分之一以上,所以申復審議小組的組成都是兩女一男,因此申復人如屬男性教師,先天上面對申復審議小組女性成員較多的情況下,的確是會比較辛苦。另外性平規定亦明確要求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委員是不能擔任申復審議小組成員的。這裡不厭其煩的再提醒一下,性平事件申復審議程序,如同其他教師權益救濟程序,仍強調到場陳述意見之重要性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小故事:

最近又有一個性平申復案件,因該位老師再半年就可以退休,結果因為學校性平事件而遭解聘,該教師家有妻小需照顧及老母需奉養,每次來所諮詢說到傷心處總是涕泗縱橫,所以申復程序到場陳述意見時,我就邀請該位老師到場,果然陳述意見到一半,該教師又悲從中來老淚縱橫,只見申復審議小組委員個個不斷安慰,還說你請了一個好律師不用擔心,殊不知是行為教師的真情流露感動了申復審議小組委員,最終老師當然也是收到申復有理由的決定,並重啟調查

(二)救濟程序選擇:

1.不可跳過申復程序直接申訴:

性平法第32條申復規定是性平事件特別規定,因此一般教師受有學校相關措施均可直接提起申訴,但遇到性平事件有關學校的措施,則應該先提起申復後才能進行申訴。那如果不小心沒有申復就先提出申訴呢?有個教育部的函示說,這時應該移轉管轄於受理申復機關,並進行申復程序

2.申訴好還是訴願好?

萬一行為教師性平事件申復被駁回,這時行為教師即被申請調查人可依法向教師申評會提出申訴,亦可選擇向教育主管機關(如教育部、國教署或地方縣市教育局)提出訴願,這時選擇的重點在於學校內部申訴程序是否有可行性,如經判斷無可行性,則建議直接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較有救濟成功之機會。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9年5月協助一件教師性騷擾案件,向學校提起申訴,經學校申評會審議後,決議「申訴有理由」,原申復審議決定撤銷,「重啟調查」(即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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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尚未核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前,仍可依法提起申訴或訴願:

一旦行為教師被學校教評會決議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但尚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例如教育部、國教署、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或新竹市政府教育處等)核定前,這時被申訴教師可否依法提出申訴或訴願?答案是可以,有一個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認為,雖然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才正式生效,但是因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涉及老師身分、地位及名譽而影響重大,因此例外允許學校老師在受有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通知,雖該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尚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前,亦可依法提起申訴或訴願。所以實務上聽到很多老師跟我說學校的人事室告訴他,因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還沒有經過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所以尚不能提起救濟,這樣的見解其實是錯誤的,也是嚴重侵害教師權益的。

4.申請調查人(即學生)針對性騷擾或性侵害不成立之調查結果提出之申復,如最終審議結果為「申復無理由」,學校是否應函文通知被申請調查人(即教師)?--答案是「應通知」!

當事人提出申復後,申復審議小組之處理結果,依性平法規定自然應通知申復人,但如果是申請調查人(即學生與法代)對於調查結果(如性侵害不成立或性騷擾不成立)不服提起申復,而申復審議結果為申復無理由,這時是否應該通知被申請調查人即教師?因為這個申復無理由的結果對被申請調查人(即教師)有利,特別是行為教師同時受有刑事訴追時,此時可將此申復無理由之結果陳報地檢署檢察官或法院刑事庭法官,對於刑事案件的處理將會是有利的,所以一般而言,行為教師都希望取得此一申請調查人提出之申復無理由之結果函文,然而實務上卻並非每個學校都願意提供,這時行為教師就應該依性平法規定據理力爭,以下就提供幾個幫老師爭取到的申復無理由的結果通知函文供參。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11年7月協助某位國小老師取得申請調查人提出申請申復之「申復無理由」學校函文通知(由函文中並未告知教師可提出後續申訴或訴願,故可知此函文乃對教師有利,且可知係因對性侵害不成立調查結果不服,由學生所提出之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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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09年11月協助某位國小老師取得申請調查人提出申請申復之「申復理由不成立」(即申復無理由)學校函文通知(由函文中並未告知教師可提出後續申訴或訴願,故可知此函文乃對教師有利,且可知係因對性侵害不成立調查結果不服,由學生所提出之申復)

10911收學校函申復不成立_已標記密文.jpg

(三)重新調查:

1.法律及相關規定說明:

校園性平事件重視事實調查的正確性,所以如果事後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是可以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後更正認定的事實,所以如果有老師在性平事件中被冤枉,千萬不要灰心喪志,還有申復程序可以救濟,也可透過重新調查來還原事實。

先來看母法性平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從法條文義來看,學校或主管機關只要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就可以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所以照道理說,學校教評會、考核會、申評會、主管機關教申會、主管機關訴願會,前面任何一個單位只要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都應該可以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所謂新事實新證據,係指原調查程序已存在,但當時未經調查斟酌者。且新事實或新證據不限於對行為教師有利者,因為如果是對行為教師不利,被行為學生可申請申復或學校亦可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再來看一下台大的性平規定,國立臺灣大學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辦法第34條規定:

「本校相關單位於接獲前條第二項之決議及調查報告後,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本會重新調查
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於發現前項新事實、新證據時,亦同。
本會於接獲前二項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即重新調查)。」

從這個規定看起來,好像行為教師或受害學生只要主張該性平事件有發現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學校性平會就得開啟重新調查程序,但實務上運作之實況不然,一般學校性平事件重新調查(或重啟調查),大部分是要等到申復成功以後才行。不過實務上也曾經碰過有學校未經申復就將性平事件重新調查,經本人發律師函表示於法不合,最近發現教育部112年8月修正性平法,也採取本人見解,也就是說以後學校要重新調查也必須經過申復程序才可以。

新法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屬依第一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復者,應限期於四十日內完成調查。

2.注意事項:

(1)重新調查後之調查小組必須重新組成,不可與舊調查小組成員重複。且重新調查程序原則上應針對申復決定(或其他單位如前述教評會、申評會等)所指出之調查程序瑕疵進行瞭解並予以補正後(或參酌其他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後),再進行最終事實認定,然新調查調查仍有權責針對所有證據資料獨立做出判斷,且最後仍應另外出具新調查報告

(2)舊調查小組所進行之調查並非全然失效,原有之訪談記錄及證據原則上新調查小組仍可參考及審酌,但如果是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所影響之調查程序所得資料,邏輯上新調查小組應不可採用,舉例而言,舊調查小組委員若是因為執行職務有之虞而遭申請迴避,則該調查委員所曾經手調查程序所得資料(如訪談記錄或證據資料)均應視為無效。

(四)行政訴訟:

很多教師來找我時可能因為之前調查及懲處過程受了很多學校的氣,都問說許律師可否讓案件直接進到訴訟階段,想靠著行政訴訟來修理學校,首先行政訴訟有訴願前置主義,也就是想到行政法院打官司,你得先經過訴願階段,而你要進入訴願階段,得先主張你受有行政處分才行,這些都是先決條件。

1.再來是行政訴訟的特性,大家要瞭解一下,首先有關閱卷,因為法官很重視兩造雙方針對訴訟資料的辯論,所以性平事件調查階段的訪談記錄或相關證據資料,如果先前救濟階段(如申復、申訴或訴願)申請閱卷都失敗的話,那麼在行政訴訟階段,就很有機會透過閱卷取得。

2.行政訴訟注意事項:

(1)行政訴訟分準備程序跟言詞辯論程序,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單獨一人進行,整理爭執事項(或稱爭點整理)與不爭執事項,處理調查證據事宜,所以在準備程序如果有要申請調查證據要跟受命法官提出。

(2)因為準備程序重點在於調查證據,所以如果要申請閱覽複印訪談記錄,要趕緊在準備程序向法官申請。

(3)因為行政法院判決將來會放在司法院判決系統(裁判書查詢系統)中供民眾查詢,即便是行為教師勝訴,一般當事人還是不希望因公開在裁判書查詢系統中而被「公諸於世」,許律師就曾經幫一位老師在行政法院打贏官司,但是判決上網後發現並未將該被申請調查教師姓名隱匿,於是許律師趕緊依法向法院申請於判決中隱匿教師姓名。所以如果你有因為校園性平事件委任律師去行政法院打官司,記得要提醒律師在訴狀中依性平法相關保密規定,聲請法官將來於判決中將當事人姓名、學校名稱、職稱、授課名稱等個資於判決中隱匿或去識別化,以免判決勝訴仍有遭公諸於世的遺憾。

3.行政訴訟勝訴心得:

(1)強調性騷擾或性侵害的判斷並非專家判斷,無判斷餘地原則的適用(白話就是說學校不能以調查報告乃專業調查小組及性平會決議通過,來綁架法院的審查與認定空間,因為性騷擾或性侵害屬於事實認定層次並非純然專業判斷層次)。

(2)學校仍有客觀舉證責任,用以保證其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即學校或權責機關應採取嚴謹證據法則認定事實,採證應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3)年幼學童陳述易受外在環境及記憶影響,故需有殷實補強證據。

(4)想辦法凸顯調查委員對行為教師的誘導詢問或其他不正詢問,讓法官認為調查程序確有瑕疵,且說服過程中應該向法官強調這樣的程序瑕疵已經足以影響認定結果。

(5)如果學生主張性騷擾的場所是教室,那就強調下課時間學生來來往往,其他教師亦會經過,屬眾目睽睽場合不可能發生任何性騷擾行為。

(6)學校檢附調查報告(有關性侵害成立)之通知屬於確認性行政處分,可單獨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7)強調傳聞證據不可採:校園性平事件,經常看到調查報告採用傳聞證據,也就是被行為學生跟其他同學(或親友)說她被老師性騷擾,調查小組訪問被轉述的同學(或親友)後即認定確有此事,嚴重違反傳聞證據不可採法則。

(8)強調調查程序瑕疵,例如應該調查而沒有調查之證據(即應調查而未調查),這也是我們在調查程序應該積極提出調查證據的理由。

(9)如果行為教師談吐誠懇且外型值得信賴,可以邀請行為教師一起去開庭,這有助於提高法官好印象分數。

(10)盡量申請調查對老師有利的證據,例如友性證人學生或老師同事。

(11)如果發現受命法官很混,盡量將關鍵證物或說明留到言詞辯論時提出,以便說服審判長及陪席法官。

 

(五)重要問題討論: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提出申訴(含因性平事件),應向該管教育主管機關提出:

此外教師申訴如果是大學老師,則該大學老師應向其所屬大學申評會提出申訴,但是如果申訴的老師是高中老師、國中老師或小學老師,則應向該高中(或國中或小學)該管教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例如台北市建國高中老師如欲就其所涉性平事件提出申訴,應該向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如果是台北市大安國中老師如欲就其所涉性平事件提出申訴,亦應該向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2.解聘代理教師之申訴問題:

這裡有個代理教師因性平事件遭學校解聘,是否得直接提出申訴的問題?教育部的函示認為,代理教師解聘處分仍屬性平法第32條之處理結果,故仍應先經申復再進行申訴,而不是就調查報告進行申復,同時對解聘處分進行申訴。

3.申復或申訴處理標的範圍:

有學校性平承辦人員表示申復程序不處理教師性平事件之記過處分,因記過處分乃學校教評會決議通過,申復程序無法處理,然性平法第32條第1項所謂處理之結果,即屬懲處結果,教師因性平事件所受之記過處分自屬懲處結果,應為申復程序審議之標的,故前述學校性平承辦人員之意見即有謬誤。申復審議小組及申評會雖無法自為性平事件之事實認定,但仍得依據性平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意旨,於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時,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實務上雖然比較常見申復審議決定要求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但既然申復處理的標的也包括懲處結果(如申誡、記過、解聘等),則理論上申復審議決定應可撤銷性平懲處處分,實際上許律師也處理過申復事件,申復審議決定直接撤銷解聘處分,讓老師先復職而不用等到重新調查結果出爐,其實這樣的作法比較符合法律及保障教師權益的精神。

4.申復或申訴程序可否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可以!

在下經常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申復及申訴程序,發現有很多申復審議小組或申評會自廢武功,認為不得於申復審議決定書或申訴評議書中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如此一來,使得行為人在申復或申訴時,很難達到目的,實際上,性平法第32條第3項規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已經明確表示學校可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而申復審議小組與申評會均屬學校單位,自得於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時依法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此外,教育部有關性平函示,也曾表示學生申評會於受理學生性平事件之申訴,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亦得依法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同理,教師申評會亦應有同一權限,然而目前實務上普遍並未具備此一觀念,恐對教師權益之保障有所不足。

5.訴願停止或訴訟停止:

校園性平事件有時伴隨刑事責任(如刑事性騷擾或性侵害),因一般刑事案件採證認事較為嚴謹,又有無罪推定原則適用,故校園性平事件如果進入救濟階段,此時或可考慮聲請訴願停止或訴訟停止,等到刑事案件無罪或洗清冤屈後再進行行政救濟程序,此時一般會有較為事半功倍之效果。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國立政治大學校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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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性平事件申復書之範例】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注意:學校性平事件申復書範例內容情形或相關說明,均經改寫,請勿對號入座,且因性平法規及各校相關性平規定經常修正,加上每個個案均有其特殊之處,建議書寫性平事件申復時,仍應先找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諮詢


(一)學校性平事件申復書之範例

方登大學「方大性平字第1050001號」性平事件申復書

申復人:喜洋洋    地址:略。
代理人:許文華律師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1號15樓。
電話:02-2700-1666。
原處分機關:方登大學 設:略。
代表人:○○○    住同上
承辦人:林○○
    地址:略。

           電話:略。


為不服方登大學認定申復人性騷擾成立之處分,謹依法提起申復事:

   申復聲明
一、方登大學民國106年2月2日方大秘字第1060001220號函認定申復人「撫摸學生肩膀」行為性騷擾成立之處分應予撤銷。

二、本件應由方登大學性平會重新調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申復人係國立方登大學(下稱方登大學)合唱團指導老師,經方登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小組訪談,以及訪談前方登大學承辦人林小姐告知,始知學生美洋洋(即該校合唱團之學生),指控申復人於105年10月20日社團下課時間,趁美洋洋同學(下稱美洋洋)不注意時偷摸其胸部及臀部云云,案經方登大學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2日以方大秘字第1060001220號函檢附本件專案調查報告書(下稱調查報告),稱該校性平會認定申復人對美洋洋撫摸肩膀之行為已構成性騷擾(惟性平會認為並未有偷摸胸部或臀部之行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5條規定,建議校方更換新的合唱團指導老師,申復人並應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語云云(申證一),惟方登大學性平會認定申復人確有撫摸學生肩膀之行為,並同時成立性騷擾,此項認定及處分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申復人實難干服,爰依法針對此項認定提起申復。

二、依申復人訪談記錄載明,申復人對於有無因鼓勵學生而不慎觸碰美洋洋肩膀原本係毫無印象,純係因學校老師訪談前誘導,始於實際訪談時被誤導及誘導恐有不慎撫摸學生肩膀之情,依法應由性平會重新調查:

    調查報告引用申復人106年12月20日接受性平會調查小組之訪談紀錄,以申復人曾表示:「…我覺得我可能比較不恰當的應該就是像這樣撫摸肩膀動作,就是我覺得可能有學生表現很好的時候,我就會這樣子摸摸他們…」(申證二),性平會遂主張申復人曾因為鼓勵學生而觸摸美洋洋肩膀,已成立性騷擾云云,惟查,依前述申復人訪談記錄內容亦記載:「(小組委員問:你說因為上次老師有問你說是否有不小心碰到的情況,你才會說不小心碰到肩膀這件事,原本你都沒有印象?)是的。」(參申證二),據此,申復人對於有無因鼓勵學生而不慎觸碰美洋洋肩膀原本係毫無印象,純係因學校老師訪談前誘導,始於實際訪談時被誤導及誘導恐有不慎觸碰學生肩膀之情,依法應由性平會重新調查。

三、性平會僅參酌美洋洋單方說詞,認定本件成立性騷擾,而未採納證人藍洋洋、懶洋洋均明確表示未曾看過申復人以手觸碰美洋洋身體之證詞,性平會認定事實所憑證據顯然有誤。本件應再深入調查,就申復人並未撫摸美洋洋肩膀之事實,詢問其他證人,即合唱團除美洋洋、藍洋洋、懶洋洋以外之同學,且亦有必要再次通知申復人進行陳述意見,釐清是否確有觸摸美洋洋肩膀之情,以維申復人權益:

        性平會僅以美洋洋單一說詞,認定申復人因鼓勵學生而拍拍美洋洋肩膀係成立性騷擾云云,惟美洋洋並未指控申復人曾為上開行為,且申復人受誘導詢問之不利於己陳述不得作為本件判斷性騷擾成立之證據,另證人藍洋洋、懶洋洋亦未看過申復人曾以手觸碰美洋洋身體(申證三),則性平會輕率認定申復人成立性騷擾,採證認事用法均有違誤。為釐清事實真相,本件應再深入調查,就申復人有無撫摸美洋洋肩膀之事實,詢問其他證人,即合唱團除美洋洋、藍洋洋、懶洋洋以外之同學,且亦有必要再次通知申復人進行陳述意見,釐清是否確有撫摸美洋洋肩膀之情,以維申復人權益。

四、依現行法院實務見解,性騷擾之行為人須有故意破壞被害人不受干擾之性平和狀態之主觀意思,始足當之。據此,本件申復人對於是否有不慎碰觸美洋洋肩膀一事毫無印象,係因調查小組之誘導詢問,申復人始表示可能有為了鼓勵學生而拍拍美洋洋肩膀,是故申復人縱有拍拍美洋洋肩膀(申復人否認),僅係就學生表現好而給予鼓勵,申復人實無性騷擾之主觀意思,本件應不成立性騷擾:

 性平會調查報告載明:「即使老師覺得主觀上沒有性騷擾行為之犯意,但客觀上已經讓學生(指美洋洋)覺得不受尊重,所以此行為已經符合性騷擾之定義,小組認為此部分的性騷擾成立云云」(參申證一),惟按現行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性騷擾之行為人須有故意破壞被害人不受干擾之性平和狀態之主觀意思,始足當之。經查,本件申復人對於是否有不慎碰觸美洋洋胸部一事毫無印象,係因調查小組之誘導詢問,申復人始表示可能有為了鼓勵而拍拍美洋洋肩膀,是故申復人縱有拍拍美洋洋肩膀(申復人否認),僅係就學生表現好而給予鼓勵,申復人並無故意破壞美洋洋不受干擾之性平和狀態之主觀意思,而無性騷擾之主觀意思,本件應不成立性騷擾。

五、綜上所述, 貴校認定本件成立性騷擾之處分實係違法,已不法侵害申復人之權益,申復人爰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規定提起申復,請依法審議並決定如申復聲明所載,以維申復人之權利。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相關性平規定,申復人聲請到場陳述意見,並請 貴校申復審議小組於決定通知申復人或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時,提早至少十日通知申復人,以便申復人或代理人及早準備陳述意見相關書面資料。

    謹  呈 

國立方登大學   公鑑

證物:

申證一:方登大學民國106年2月2日方大秘字第1060001220號處分函暨專案調查報告書影本乙份。

申證二:申復人訪談錄音內容逐字稿影本乙份。

申證三:美洋洋、藍洋洋、懶洋洋等同學訪談紀錄影本乙份。

附  件:申復委任書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申復人:喜洋洋            代理人:許文華律師

 

 

(二)範例說明:

1.閱覽卷宗之重要性

本件申復成功的關鍵仍是閱覽卷宗,如果沒有成功閱覽卷宗,無法取得藍洋洋、懶洋洋等有利申復人之訪談內容,也無法瞭解原來喜洋洋老師曾受到調查小組嚴重的誘導詢問及不當詢問,所以說閱覽卷宗對保障性平事件教師權益是具有舉足輕重的重要性的。

2.現場陳述意見之重要性

這個範例簡單說明一下,行為教師喜洋洋遭被害女學生美洋洋指控說在合唱團社團下課時間,偷摸她的胸部與臀部,但學校性平會調查後並不認為有喜洋洋有偷摸美洋洋的胸部或臀部,但認為喜洋洋撫摸美洋洋肩膀的行為構成性騷擾,喜洋洋這份申復書的重點在於美洋洋並未指控喜洋洋有撫摸其肩膀之行為,喜洋洋之所以會自承說有撫摸美洋洋肩膀,是因為學校人員及調查小組委員們的誘導詢問才這樣說的,但撫摸肩膀乙事並非事實,加上有其他同學作證說,未曾看過喜洋洋老師有觸碰過美洋洋身體之情況,當然許律師以這份申復書,加上到場陳述意見,最後終於成功協助喜洋洋老師重新調查並洗刷冤屈。這個案件給我的心得是,閱覽卷宗很重要,不然我們無法取得有利喜洋洋老師之相關證人之證詞,另外現場陳述意見也是很重要,因為到現場帶領申復審議小組委員們瀏覽有利證據,以及對申復審議小組動之以情,最後才能獲致沈冤得雪之結果。

校園性騷擾事件,除了調查訪談一定會請行為教師到場陳述意見外,其餘性平會、教評會或考核會階段,實務上看到很多學校都違法未邀請行為教師到場陳述意見,不過要特別提醒的是高中以下教師(含高中、國中及國小)如果因為性騷擾事件而召開教評會或考核會進行懲處時(如解聘、停聘、不續聘、記過、申誡等),此時依規定則「必須」書面通知被檢舉老師到場陳述意見,如果沒有的話該次教評會或考核會決議應被撤銷。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小故事:

1.曾經有個國中老師性騷擾案件考核會議召開時,我與當事人前往陳述意見,承辦人員見律師出現,表示只有該名國中老師可以入內,後經我們堅持之下才得以入內,而我入內後也僅針對該案有性平會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及性平會調查小組應調查而未調查(在場有其他證人而未訪談或詢問)兩點瑕疵做重點說明,前後不到十分鐘,該案後來也成功翻案。

2.曾經有個大學教授性騷擾案件申復審議程序,我代理當事人出席陳述意見,表示指控性騷擾的女學生,另外對該大學老師提起刑事性騷擾的告訴,目前已經台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此部分屬於性平事件中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的新事實、新證據,應重新調查,後來申復審議小組也採納我的意見,決定申復有理由,重啟調查程序。

3.曾經有個國中數學老師被女學生指控性騷擾,學校教評會開會時,我陪同當事人到校進行陳述意見,因為該案調查報告另外認定國中老師對女學生恐有涉及刑法第227條之罪嫌(對未滿十六歲之女生為猥褻之行為),但因國中教師確實並無任何猥褻之行為,是以,本人到場陳述意見時,提醒教評會委員,依法應將該案退回性平會重新調查,否則將來刑事訴訟如果判決該名國中老師無罪,該校教評會及性平會委員恐有成為女學生誣告罪之共犯之問題,教評會委員聞此莫不慎重其事(甚至有委員當場就詢問我何以構成共犯),後來該案也重啟調查了。

4.校園性騷擾案件現場陳述意見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事前準備工作,那就是請學校性平案件承辦人員,必須將我們事前提供的陳述意見書,製作影本且將證物標示側標,並將我們重要論點劃螢光筆的地方標示在影本上,事前提供給性平會委員(含調查小組委員)或教評會委員或申評會委員,否則一般陳述意見給的時間都只有十分鐘,光是找證物就花掉大半時間,所以上述這個事前準備工作,可以讓你在現場陳述意見時較有效率也較容易聚焦

5.校園性騷擾案件現場陳述意見還有另一個很重要的事前準備工作,那就是律師與當事人培養默契,培養什麼默契?那就是現場委員(含調查小組、性平會、教評會、考核會、申評會委員)詢問行為老師問題時,行為老師碰到不知道如何回答或是關鍵問題時,律師必須有一個方式傳遞訊息給行為教師,否則一旦回答錯誤,該性平案件就萬劫不復了。至於我是如何傳遞訊息給行為老師,為了避免公開後失效,請容我作保留。

6.校園性平事件現場陳述意見,如果碰到校方只給10分鐘,那就表示學校根本不想聽你說什麼,因為我為當事人準備的陳述意見書(三份)加上證物,至少有上百頁,請問怎麼可能十分鐘講完,請問性平會委員、教評會委員或教師考核會委員如何在開會前短短半小時看完所有資料,所以如果不能給我們至少二十分鐘陳述意見,那是絕對不夠的,曾有一個個案學校只給十分鐘,我講完後被主席(校長)打斷,我就發飆說難道委員會已有定見,否則十分鐘怎麼夠,而且是哪個法條規定陳述意見只能講十分鐘,後來連學校警衛都進來,我也不管,仍堅持要延長十分鐘,校長見我很堅持,後來也讓我們順利講完。

7.本人曾經協助一位國中老師處理性平事件,因發現其調查過程,受害女學生接受訪談時間及次數均高於當事人,此外當事人於過程中提出兩人事後聊天之簡訊,用以證明受害女學生之性騷擾指控並不真實,但調查小組不採用並未告知原因,故本人於過程中引用相關教育部函示內容,後來也成功幫該位國中老師平反。

8.以下為學校陳述意見或調查小組訪談調查之現場照片(所以請學校不要再說行為教師不能委任代理人到場接受訪談調查或陳述意見了!)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調查小組訪談調查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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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申復審議小組現場陳述意見現場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學校教評會現場陳述意見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考核會)現場陳述意見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九、【刑事性騷擾或其他相關刑責】

(一)與其他刑事責任之競合

1.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根據此規定,學校性平事件之行為教師,其性騷擾行為如果屬於有觸摸受害學生之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除了有性平教育法之性騷擾問題,另外也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刑事責任(簡稱刑事性騷擾),這時行為教師除了會收到學校的訪談調查通知外,還會收到警察局的刑事約談通知,在接受警察約談後,接著不久還會被檢察官傳喚接受刑事性騷擾案件之調查,萬一不幸被檢察官起訴,就可能被法官判刑。這裡有關刑事性騷擾要提醒兩個重點,第一個是何謂「其他身體隱私處」,法院實務見解可能與一般人看法不同,舉凡一般男女互動中,女性不習慣讓普通異性朋友觸摸之部位如「腋下」、「胯下」、「肩膀」、「腰部」及「大腿」等,均屬之。第二個是刑事性騷擾屬於告訴乃論,被害學生必須在六個月內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否則就不能提告了,這點是被害學生或身為學生法定代理人之父母(亦有獨立告訴權)必須特別注意。

2.刑事性騷擾與強制猥褻罪之關係

有關刑法強制猥褻罪,請參照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構成強制猥褻罪,最低消費就是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一旦構成強制猥褻罪,那就幾乎無法易科罰金(因為要易科罰金必須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說如果你觸犯強制猥褻罪,除非法官願意判你最低刑度六個月,不然你就得去坐牢了),這麼重的刑度,可能大家比較上面刑事性騷擾的刑度僅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會認為強制猥褻罪跟刑事性騷擾應該差異很大,但實務的認定卻非如此,因為實務曾有案例是行為人摸女性下體兩三秒就被認定構成強制猥褻,也就是說性騷擾的觸摸行為如果是趁被害人不及注意所為,這時屬於刑事性騷擾範疇,但如果被害人已經開始尖叫或抗拒,因而始得以排除行為人繼續進行觸摸行為,這時是有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的。

3.刑事性騷擾與猥褻幼童罪或猥褻少年罪之關係

如果是國小教師或國中教師涉及校園性平事件,其所為之學校性騷擾行為,另外要特別注意可能會同時構成刑法猥褻幼童罪或猥褻少年罪,其依據是刑法第227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下稱猥褻幼童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下稱猥褻少年罪)」

我曾經協助一個國小教師處理學校性騷擾事件,因為該名教師被班上國小三年級女學生控訴老師摸她胸部,所以該名國小教師還被警察及檢察官以涉嫌刑法第227條猥褻幼童罪為由進行偵訊,這時行為教師就算猥褻行為不違反國小幼童之意願,仍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猥褻幼童罪,大家一看猥褻幼童罪的刑度,與上述強制猥褻罪之刑度相同,就知道事情大條了,因為如果一旦成立猥褻幼童罪,幾乎是要去坐牢的,法律責任是很重的。據此,因為猥褻幼童罪不需違反幼童意願,加上一般國小老師對國小幼童念其幼小較無性別意識,且學校教學互動較多肢體接觸,所以實際上是很容易構成猥褻幼童罪的,個人衷心建議小學老師還是與班上國小幼童保持適當肢體互動,以免不小心就構成猥褻幼童罪,屆時可就後悔莫及了。

4.猥褻幼童或少年罪與乘機猥褻罪

前面提到猥褻幼童罪及猥褻少年罪,這裡就得順帶說明一下乘機猥褻罪,按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國小老師、國中老師趁班上國小或國中學生午休睡覺熟睡時,偷摸國小或國中學生的胸部、臀部或生殖器官,這時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而且因為對象是兒童(國小學生)或少年(國中學生),根據兒少保障法規定,還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時刑度就變成九月以上七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是非常重的,這樣的刑度是無法易科罰金,是要去坐牢的!

 

6.校園性平事件之刑事程序注意事項

(1)性平調查報告經常被檢察官拿來作為起訴之犯罪證據!

第一點要提醒的就是,有很多老師因為學校性平調查程序不嚴謹,學校性平調查報告動輒以合理被害人之主觀標準認定行為教師構成「刑事性騷擾」、強制猥褻、猥褻幼童或與未滿十四歲女學生發生性行為等,而這樣的調查報告認定內容,經常也被刑事犯罪偵查檢察官拿來作為起訴行為老師的犯罪證據,使被告教師百口莫辯,因此校園性平事件,如果同時有構成前述刑事犯罪可能時,這時面對學校性平調查程序,就得加倍小心謹慎,以免刑事犯罪之認定受到學校性平事件調查報告之不利影響。

(2)性平程序訪談記錄內容經常被法官作為判決有罪的重要證據!

不只性平事件調查報告,還有調查過程的訪談逐字稿在刑事調查程序中也很重要,許律師經手多件校園性平事件合併刑事偵審程序(下稱校園性平刑事案件),不僅調查報告經常遭檢察官援為起訴犯罪證據,起訴後法院審理過程,亦經常將調查過程訪談逐字稿當庭勘驗與訪談錄音檔是否相符,因為法院審理校園性平刑事案件亦非常重視一開始的性平調查訪談逐字稿內容,此部分重視恐怕亦與刑事程序的「案重初供」原則不無相關,據此,行為教師或行為人遇有校園性平刑事案件時(如有觸碰被行為人隱私部位時,如肩膀、腰部或大腿;或者涉及其他性侵害行為時),此時更應特別重視學校調查小組之訪談說明,因此時行為教師所為之訪談記錄,將直接影響校園性平刑事件之判決結果,再次提醒,要把性平程序的訪談看做刑事案件被告筆錄之製作同等慎重,再怎麼小心都不為過!

參考文章:許律師這篇文章,讓你成為「刑事偵訊辯護」(即檢警偵訊應訊)專家(附刑事答辯狀範例)

(二)其他常見校園教師「性侵害」犯罪(或稱刑法狼師條款):

1.教師校園性侵害犯罪不論是否情節重大,只要成立就是解聘。

有關教師所涉校園性侵害犯罪,如前述猥褻犯罪外,尚包括後述之與未滿14歲少年性交罪、與未滿16歲少年為性交罪、利用權勢性交罪(包括已成年之大學生)、利用權勢猥褻罪(包括已成年之大學生)等,不論是哪一種性侵害犯罪,只要調查屬實,不論情節是否重大,只有解聘一途,而且根據教師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意旨根本無須經過學校教評會決議,只要性平會決議認定成立性侵害,就可以解聘,當然還是得報主管機關核准就是了。

2.國中教師或國小教師應特別注意之性侵害犯罪刑法條款:

(1)國小老師部分:

A.如屬合意:

國小老師面對的都是未滿十四歲兒童,所以如果與學生有發生性交行為(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下體等),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必須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刑,如果有與學生發生猥褻行為(除摸胸、摸下體外,尚可能包括強吻擁抱、摸臀),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註:六月以上徒刑乃不得易科罰金)。

B.如屬強迫:

國小老師如對國小學童為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行為(即違反國小學生意願),其中強制性交行為(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下體等),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必須處以七年以上重刑,如果有對國小學生為強制猥褻行為(除摸胸、摸下體外,尚可能包括強吻擁抱、摸臀等),依刑法第224-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刑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台北市靜心國中(靜心國小、靜心高中)校門口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2)國中老師部分:

A.如屬合意:

國中老師則可能面對未滿十四歲學生亦可能面對未滿十六歲學生,同理,如屬未滿十四歲學生(如國中一年級或國中二年級),發生性交行為(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下體等)則有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必須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刑,如果有與學生發生猥褻行為(除摸胸、摸下體外,尚可能包括強吻擁抱、摸臀),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如國中老師面對的是未滿十六歲學生(如國二或國三學生),而有性交行為(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下體等)時,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應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猥褻行為(除摸胸、摸下體外,尚可能包括強吻擁抱、摸臀)時,依刑法第227條第4項,則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應注意者為高中老師,因高一學生仍有可能未滿十六歲,所以教師與高一學生發生性交行為或猥褻行為,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及第4項刑責。

B.如屬強迫:

國中老師如強迫未滿十四歲學生(如國中一年級或國中二年級)發生性交行為(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下體等)則有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必須處以七年以上重刑,如果有對未滿十四歲學生(如國中一年級或國中二年級)為強制猥褻行為(除摸胸、摸下體外,尚可能包括強吻擁抱、摸臀等),依刑法第224-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刑。如國中老師面對的是未滿十六歲學生(如國二或國三學生),而有強制性交行為(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下體等)時,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應處以4年半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對未滿十六歲學生(如國二或國三學生)為強制猥褻行為(除摸胸、摸下體外,尚可能包括強吻擁抱、摸臀)時,依刑法第224條規定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應處以9月以上7年半以下有期徒刑。

3.高中教師或大學教師應特別注意之性侵害犯罪刑法條款:

(1)高中老師部分:

雖然高中學生(大部分)或大學生已經超過十六歲,教師與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並無刑法第227條第3項及第4項與未滿十六歲少年性交或猥褻罪之刑責,但仍須注意刑法第228 條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利用權勢性交罪或利用權勢猥褻罪,且一旦教師對高二或高三學生涉犯此罪,因高二或高三學生大部分為滿十六歲但未滿十八歲,此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尚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以高二教師對高二學生利用權勢性交者,其法定刑加重至九月以上七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如高二教師對高二學生利用權勢猥褻者,其法定刑加重至四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高二或高三教師更需注意此項規定。

(2)大學老師部分:

至於大學教授雖日常接觸之大學生年齡通常均已滿18歲,但如果是授課學生(或指導論文之研究生),因有教育之權勢關係,縱屬雙方合意性交,仍有可能成立利用權勢性交罪,據網路報導如前淡江大學尤本立教授亦曾遭法院以此罪判刑,故大學教師與授課學生交往,縱屬雙方合意性交,亦不可不慎。

 

 

(三)常見校園性侵害或其他犯罪辯護經驗:

1.性騷擾犯罪:

(1)法條規定: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辯護重點:

A.超過六個月提告:

因性騷擾刑事犯罪屬告訴乃論之犯罪,所以告訴人需要在知悉犯最後六個月內提告,這時如果可以主張告訴人超過六個月才提告,那被告就可放心了。

B.沒有「碰到」告訴人「身體隱私處」:

由前述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構成要件可知,被告必須有「觸摸」告訴人「身體隱私處」的行為,這時如果可以證明被告「沒有」觸摸告訴人身體隱私處,被告就可高枕無憂了。

C.反證推翻:

這裡的反證推翻,係指所有一切可以證明告訴人的指控內容不實之證物或證人,例如提出事後雙方聯繫的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skype)內容,證明雙方聯繫溝通並無異樣,或傳證人證明案發後告訴人與被告之互動並無異樣。當然這裡的反證推翻也包括被告不在場證明。

D.眾目睽睽:

實務上曾處理過性騷擾案件,被害人主張在眾目睽睽的場所(例如教室、走廊、醫院)等,我們就主張案發時有很多人出入(如學生、路人、病患、家屬),不可能如此膽大在此場所犯案,最後也獲得檢察官認同。

(3)辯護經驗: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2年6月許律師為被告涉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案件辯護,獲北檢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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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09年9月許律師為被告涉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案件辯護,獲桃檢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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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許律師為被告涉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案件辯護,獲新北地檢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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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參考文章:許律師這篇文章讓你成為「職場性騷擾」及「一般性騷擾」事件之專家!【附性騷擾案件刑事答辯狀範例】

 

2.強制猥褻犯罪:

(1)法條規定:

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辯護重點:

A.並未違反意願:

這裡是指以證人或證物證明被告猥褻行為並未違反告訴人的意願,但這裡似乎隱含承認有發生強制猥褻行為,所以可算是險招。雖說是險招,但有時卻是好招,只是當事人有時會很害怕承認,例如曾有件網友主張性侵的案件,當事人一開始也很害怕承認發生性行為,但後來在我的堅持下終於承認有發生性行為,只是雙方是合意的,那件案子也在很快的速度下(不到一個半月)就被檢察官不起訴了,所以請記住有時你以為離終點很遠,其實你離終點很近,有時你以為離終點很近,但其實你離終點很遠,所以請相信你的律師給你的專業判斷。

B.違反常情:

這裡的違反常情,係指案發後告訴人的表現與一般妨害性自主的被害人表現不符,如同前述刑事答辯狀範例,被告可主張雙方事後互動正常告訴人於案發後仍接受被告餽贈禮物、告訴人事隔過久(如六月以上)才提告、事後均未告知師長及親友等均與常情不符等,證明被告並無猥褻行為。

C.「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不得當作補強證據:

目前有很多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常被害人會以遭強制猥褻後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證明,作為曾遭強制猥褻之證據,但實務上已有很多實務見解認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原因,係由被害人單方向診治醫師口述,性質與告訴人之指訴相同,並不能當作強制猥褻犯罪之補強證據。

 

3.猥褻幼童(少年)罪或對幼童(少年)為性交罪:

(1)法條規定: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猥褻幼童罪及對幼童為性交罪之刑法規定,形度會根據幼童年齡區分是否已滿14歲(約為國二)及16歲(約為高一),如果已滿16歲就沒有違反本條規定之問題。

然實務上也有檢察官因為幼童年紀太輕而將起訴法條訂為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但依法而言,檢察官這樣起訴是不正確的,因為如此一來,被告的罪刑硬生生被加重二分之一,而且刑法第225條第2項的乘機猥褻罪構成要件,兒童年幼縱使心智懵懂不知猥褻意義,此種情狀亦不符合「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特予指明。

刑法第 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乘機性交罪乘機猥褻罪的刑法規定,同前所述,有些檢察官會因為幼童年紀太輕而將刑法227條規定轉以刑法第225條規定繩之,從罪刑法定主義的角度來看,是有問題的。

刑法第228條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刑法利用權勢性交罪利用權勢猥褻罪之規定,因為師生間有權勢關係,所以有很多師生間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如果沒有違反學生的意願,也會被以這條規定進行處罰,併予指明。

(2)辯護重點:

A.眾目睽睽:

猥褻幼童罪被害人經常說行為教師在教室猥褻她,但是猥褻地點教室不論上課或下課均屬眾目睽睽之場所,此時只要證明此一眾目睽睽之事實,即可造成法官無罪之心證。

B.被害人事後告知父母?

雖然實務上認為被害人事後轉述不能當作證據,但是轉述過程的神情及態度表現仍然可以當作證據,不過,即便被害兒童轉述時神情緊張,亦可評論為兒童易受父母情緒影響,此乃父母情緒投射結果,並非兒童實際被害所生之緊張情緒。

C.現實與想像之混淆:

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兒童年紀之認知,容易有現實與想像混淆之情況,此部分可於適當時機引用相關法院判決加以進一步佐證被害兒童指訴內容之憑信性甚低。

D.傳班上同學作證:

如行為教師確屬清白,教室現場應有很多同學可替老師作證,實務驗證結果,對行為教師之清白證明有相當大助益,縱使被害兒童指控猥褻地點並非在公開場合,仍可傳喚班上同學作證被害兒童與行為教師間之互動是否有任何異常。

E.傳師長作證:

如行為地是在教室,可傳師長作證有其他老師會巡堂且教室玻璃透明,不可能在此情況下猥褻幼童,另外也可請其他師長作證該名老師教學正常並無精神異常或戀童癖傾向。

(3)辯護經驗: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置之死地而後生案例108年許律師為被告辯護猥褻幼童罪案件(本件乃自我告發!),獲得彰化地檢以查無犯罪實據,直接結案!

說明:因為一般校園性平事件調查採證非常不嚴謹(經常採用傳聞證據或動機論),為避免被申請調查教師因學校採證不嚴謹而遽遭認定有猥褻幼童情事,至輾轉為檢察官據以為起訴犯罪證據,故本件置之死地而後生,被申請調查教師在本人建議下自我告發犯罪,因地檢署採證較為嚴謹,終獲地檢署以查無犯罪實據為由,直接結案(此舉致被害人連聲請再議之機會都沒有:一般被害人如果提告後被檢察官不起訴,依法是有聲請再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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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12年5月許律師為國中老師辯護「對少年為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3項)及「猥褻少年罪」(刑法第227條第4項)、「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第1項)等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獲得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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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11年11月許律師為國小老師辯護「對幼童為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1項)及「猥褻幼童罪」(刑法第227條第2項)刑事案件,獲得台中地院無罪判決(檢察官並未上訴,無罪確定,歷時三年終獲清白):

台中地院刑事判決-無罪(妨害性自主)_已標記密文.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10年4月許律師為被告(國中老師)辯護猥褻幼童罪(乘機性交罪、乘機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罪及利用權勢猥褻罪)案件,獲得桃園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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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08年5月許律師為被告(國小老師)辯護猥褻幼童罪案件,獲得桃園地院無罪判決:

1080524收桃院刑判決-無罪-老師妨害性自主案marked_已標記密文p1.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上述案件經檢察官上訴,高等法院仍駁回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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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強制性交罪:

(1)法條規定:

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辯護重點:

A.事後對話紀錄:

(A)怎會正常對話?

現今社會通訊軟體盛行,強制性交犯罪(即俗稱強姦、強暴犯)告訴人經常以事後的對話紀錄證明被告並無犯行,例如雙方事後LINE、FB、IG、SKYPE、BeeTalk、Goodnight、Dcard通訊軟體社群軟體對話,顯示告訴人指控被告性侵後,告訴人仍於上述通訊軟體與被告正常對話,此時檢察官或法官很容易認定沒有性侵,因為正常情況下,被害人對於加害人事後應該是避之唯恐不及,或者於通訊軟體上指責咒罵加害人違反其意願而性交,怎會與加害人仍於通訊軟體上正常對話而未有任何異常呢?

(B)提防事後套話:

承上,事後告訴人與被告間通訊軟體LINE、FB、IG、SKYPE、BeeTalk、Goodnight、Dcard等對話,可以證明被告無罪,當然也可以證明被告有罪,所以實務上也常見被害人事後於通訊軟體上引誘或設計加害人說出曾強迫被害人性交之對話(即套話),特別是親密關係(如男女朋友、認識一段時間網友等)性侵案件,被告經常沒有提防只為安撫對方情緒,或者因為其他事由而認錯道歉,如此一來,很容易被告訴人拿來當作提告的犯罪證據,不可不慎!

B.事發時未呼救?

一般人遭受性侵勢必盡力抗拒,抗拒無效時,如於住家或非人煙稀少處,自然反應應為大聲呼救,祈求鄰居旁人出而搭救,因此,實務案例曾有被害人主張被性侵,但事發當時卻沒有大聲呼救顯違常情,最後法官判被告無罪。

這裡的事發時未呼救,更重要的是,如果告訴人遭性侵後,與被告一同出入公共場所(如加油站、便利商店、餐廳等),告訴人卻未乘機向在場其他人求救,此時更容易遭法官或檢察官認為雙方實屬合意性交。

C.抵抗時未受傷?

一般人遭受性侵時,因事發突然且違反其意願,勢必盡全力抵抗被告之性侵,抵抗過程,被告為求遂行其強制性交犯行,勢必更為強力壓制或暴力對待被害人身體,故一般性侵案件均伴隨被害人身體受有傷害,實務上曾有案例,告訴人主張被告性侵時,告訴人一直不斷以身體抵抗拒絕被告性交行為,但告訴人案發時卻毫髮無傷,被告最後也被法官判無罪。

D.未見身體特徵?

一般人進行性交行為,均以褪去全身衣物全身裸體為之,縱使性侵行為事發突然,亦需至少脫去下半身衣物及內褲,故若加害人下半身有大面積身體特徵(如刺青、疤痕、胎記等),被害人不可能未察覺。所以實務上曾有案例是,告訴人主張遭被告性侵,然卻對被告身體有無任何特徵表示沒印象,但實際上被告大腿上有大面積刺青,告訴人卻未發現,顯違常理,最後被告亦是獲判無罪。

E.並未乘機逃跑?

一般遭性侵被害人遇有逃跑機會,勢必盡力逃跑,例如性侵過後被告熟睡時,或性侵後被告於浴室洗澡時,此時告訴人有充裕時間逃離現場,一般情況下必定抓住機會就逃跑,所以實務上也曾有案例,因為告訴人遭性侵後被告熟睡,但告訴人卻未逃離現場,法官認為不合理,最後被告也被判無罪。

F.未以性器插入?

一般性侵案件,被告係為滿足己身性慾,故通常係以性器插入並最後射精為主,實務上曾有案例是被害人主張性侵,卻跟檢察官說被告只有以手指插入其性器官,並未以性器官插入之方式為之,法官最後認為性侵卻僅止於指插,實不合理,因而判被告無罪。

G.聽聞被害經過?

一般性侵案件,因鮮少有在場目擊證人,故被害人經常以事後告知親友等第三人方式,並於偵查或審判階段傳喚該聽聞者為證人作為證據方法,但是最高法院有很多實務見解都一致認為,被害人親友事後聽聞被害人轉述性侵經過,無異於被害人之單方指訴,不足作為證明強制性交罪之補強證據

(3)辯護經驗: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7年間許律師為被告涉嫌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案件辯護,獲新竹地檢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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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跟蹤騷擾防制法犯罪

(1)法律規定及定義:

跟蹤騷擾防制法自民國111年6月1日施行後,自此跟騷行為業已構成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訴乃論),根據統計,跟騷法施行一年以來,全國警察單位已經受理將近三千件跟騷案件,顯示跟騷行為並非少見,至於什麼叫做跟騷行為?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內容可知,以下舉例情形可能會構成跟蹤騷擾(即跟騷)行為

(A)甲男(老師)為追求乙女(學生),多次在乙女放學後「跟蹤」她,或者在乙女學校門口不遠處「監視」或「觀察」她,讓乙女感到害怕。

(B)甲男(老師)為追求乙女(學生),多次在乙女常去的全家便利商店「守候」她或對她進行「盯梢」,或者多次「尾隨」乙女到她常去的全家便利商店,讓乙女感到害怕。

(C)甲男(老師)為追求乙女(學生),多次在line對話中邀請乙女單獨「出遊」或「吃飯」,讓乙女感到害怕或不舒服。

(D)甲男(老師)為追求乙女(學生),多次在晚上十一點後「打電話」給乙女,讓乙女感到害怕或不舒服。

(E)甲男(老師)為追求乙女(學生),多次在line中「傳曖昧圖片」給乙女,讓乙女感到害怕或不舒服。

(F)甲男(老師)為追求乙女(學生),多次「送花」或「寄送禮物」給乙女,讓乙女感到害怕或不舒服。

從上面的舉例,可知跟騷行為的要件如下:

(A)反覆性

(B)與性有關(但是如果甲男是去跟騷乙女的家人或好友,這時就不需與性有關)

(C)讓人感到害怕或不舒服

 

(2)警察書面告誡:

如果乙女發現被跟蹤騷擾,她可以直接去警局報案,警察調查發現甲男有跟騷之犯罪嫌疑,可以依職權或依乙女之聲請,發給甲男書面告誡,甲男不服可以在十日內向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書面告誡雖然只是將法條再說一次,但因為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發生跟騷行為,乙女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所以建議還是要依法表示異議比較好。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書面告誡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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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民事保護令:

甲男被警察交付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如再發生跟蹤騷擾行為,這時乙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民事法院聲請保護令(這個跟家暴保護令不同),這裡聲請保護令是不用繳納裁判費的,而且法院審理是不公開的,乙女也可以聲請法院將她的個資(例如地址)進行保密,法院的公文或裁定也不可以出現乙女的姓名等相關個資,以避免甲男因為保護令審理程序而得知乙女相關個資。法院如果核發保護令給乙女,為了儘速保護乙女必須在24小時內送達保護令給甲男、乙女跟執行機關(如警察機關),保護令的有效期限為兩年,且保護令的內容可包括:禁止甲男為跟騷行為、命令甲男遠離乙女特定場所一段距離、禁止甲男查閱乙女戶籍資料、命令甲男進行治療、其他可防止甲男繼續跟騷之措施等。如果甲男違反保護令的話,會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民事保護令駁回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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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辯護重點:

如果乙女向地檢署提告甲男對其跟蹤騷擾,這時檢察官就要進行偵查,前面說過單純跟騷行為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你如果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進行跟騷的話,這時就刑期就變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是公訴罪,特予指明,至於跟騷行為之辯護重點如下:

(A)並無反覆性

如果你的跟騷行為只有一次,那你可以主張行為並無反覆性或持續性。

(B)主張生活圈重疊

甲男可主張生活圈與乙女重疊,所以乙女上學、放學、回家,經常看到甲男,仍屬正常合理範圍。

(C)並未違反乙女意願

甲男可主張乙女從未向甲男反應不舒服,證明其並不知道行為違反乙女意願。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12年6月許律師為某教師被告涉嫌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案件(一般跟騷行為)辯護,獲桃檢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理由為「生活圈重疊」及「並未違反乙女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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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性侵害案件需小心檢察官搜索扣押!

因許律師已經處理過四件教師性侵害案件老師家中遭到檢察官搜索扣押,這四件涉案教師有涉及與未滿十四歲女學生性交之重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有對女學生為妨害秘密之輕罪,所以要特地在此提醒,看來是因為社會輿論對於所謂狼師的極端負面印象,導致經常學校老師只要涉及與校園性平事件有關之刑事案件則有很高機率被檢察官搜索扣押,許律師經手這四件搜索,有三件檢察官都是在凌晨發動,一件早上六點、一件七點半、另一件早上八點半,當時許律師都還沒到辦公室,一接到當事人電話就趕去老師家中(一個在新竹、一個在南投、一個在新北),因為這類案件非常緊急,必須馬上處理,到了現場搜索都已經進行到一半,幸好先前有提醒當事人做好相關事前準備,所以沒有造成非常大的傷害,以下簡單介紹遇到檢察官指揮搜索扣押時的應注意事項:

1.別把警察或調查員的話當聖旨:

一般而言,除非是社會矚目的重大經濟犯罪或是貪污舞弊案件,否則搜索經常事由檢察官指揮當地警察局偵查隊警員進行搜索扣押,檢察官是不會到現場的,只會以電話進行遙控,所以現場發號施令的是偵查隊小隊長或偵查佐,有時警察在現場會作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例如說現場人員不能接聽電話也不能打電話或者不能隨意進出,雖然有偵查不公開的限制,但是搜索並不能完全禁止在場人的通訊或身體自由,必須要在搜索目的範圍內,因此別把警察或調查員的話當聖旨,特別是如果你要聯絡律師到場,這是就例外,警察必須讓你可以用電話聯繫你的律師到場。

2.請帶隊員警出示搜索票:

請帶隊警察出示搜索票,重點在於記住案由、搜索範圍及應搜索扣押之物品,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從案由、搜索範圍及應搜索扣押之物品,專業刑事律師是可以由此判斷出檢察官偵查方向的一些蛛絲馬跡,特別是搜索範圍,如果現場員警搜索範圍超出搜索票記載,現場居住人員是可以依法拒絕的。

3.千萬等律師到場後再發言或動作:

被告在接受偵訊的時候依法有緘默權,雖然搜索扣押時法律並未明文,但是這個動作跟習慣也是很重要的,因為以經常被搜索扣押的物品(電腦、手機)為例,現場警察經常扣押老師的電腦或手機後會詢問老師說電腦跟手機的帳號密碼,但是法律並無規定被搜索人有回答的義務,只是一般人突然被搜索且現場警員多人導致內心緊張而不敢違抗,所以這裡才會提醒行為教師千萬要等委任律師到場後才發言或動作,因此行為教師碰到搜索的標準第一個動作就是拿起電話趕快通知你的律師到場。況且一般搜索扣押後,搜索員警會馬上請你到警局製作筆錄,緊接著也會當天馬上將你移送地檢署複訊,所以還是得委任律師到場陪訊,以維護你的權益。

4.被扣押帶走的物品或內容要備份:

通常被警察扣押帶走的物品,就是重要的犯罪證據,也是將來犯罪攻防的重點,所以應該要想辦法留下備份或紀錄。此外,檢調搜索完畢後應提供扣押清單,別小看這個扣押清單,這是事後律師要幫你分析研判案情的重要依據,實務上也曾見有當事人並未從檢警取得扣押清單,這是違法的作法。

5.搜索扣押程序複雜度超過你的想像:

(1)這裡也要再次提醒刑事案件處理的複雜程度,一般而言,搜索扣押會在案件處理的一開始階段進行,以免被告毀損湮滅證物或進行串供,所以經常是在檢警約談被告前,在搜索扣押後立即進行偵訊(因此時業已打草驚蛇),但許律師也有處理過當事人已經被檢察官偵訊後才發動搜索扣押的,這時離檢警開始調查已經超過一年了(許律師也曾經處理過警察約談後約一個月進行搜索扣押的),所以當事人一點心理準備都沒有,不過幸好,他們在我先前的耳提面命提醒下,都懂得第一時間聯繫我到場處理,如此一來,可盡量將傷害降到最低。

(2)再舉一例,曾有當事人因性侵害案件涉及子女DNA採檢,雖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及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規定,檢警人員不得對被告子女強制採檢其毛髮唾液尿液等進行DNA檢驗,但檢警仍可依法申請搜索票對被告子女的奶瓶、奶嘴等物品進行搜索扣押,並於扣押後對奶瓶、奶嘴進行DNA檢驗,所以別以為依法檢警不得對被告子女強制採檢其毛髮唾液尿液,被告即可高枕無憂。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參考文章許律師這篇文章,讓你成為「刑事偵訊辯護」(即檢警偵訊應訊)專家(附刑事答辯狀範例)

(五)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關係: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情況是指性騷擾發生在「工作場所」被害人執行職務時,而學校對教職員而言也可算是廣義工作場所,因此後面提到的「教師對教師」、「學校職員對教師」或「學校職員對學校職員」、「教師對學校職員」所為之性騷擾,如果發生在學校這個工作場所,原則上應該都要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而非適用性平教育法。然而,一旦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平教育法,一般就不會去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只不過如果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行為人有觸摸被害人之身體隱私處,那也是會同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也就是會有刑事責任。另外工作場所的性騷擾還有一個重點,那就是跟學校性騷擾事件一樣,被害人提出申訴或申請調查是沒有期限的

如果性騷擾是發生在學校及工作場所以外之公共場所例如公車或捷運上,這時就要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如果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這裡有個重點,那就是被害人必須在一年內提起性騷擾申訴,不像學校或工作場所的性平事件,是沒有提出申請調查的期限限制的,這個是在公共場所被性騷擾的被害人要特別注意的時效問題。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康橋國際學校校門口(新店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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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般性騷擾及職場性騷擾】

學校老師性騷擾的對象如果不是學生,那依據性騷擾的地點可區分為職場性騷擾及一般性騷擾,前者發生在職場(對象可為老師或學校職員),後者發生在職場以外的場合(不限於公共場合,對象可為學生以外之任何人),有關職場性騷擾及一般性騷擾因本人已經寫過一篇完整文章介紹,可參考許律師這篇文章讓你成為「職場性騷擾」及「一般性騷擾」事件之專家!【附性騷擾案件刑事答辯狀範例】,這裡只針對老師碰到一般性騷擾或職場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比較特殊或需要注意之處,進行說明跟提醒,在繼續往下看之前,建議先把前面那篇文章先看過,這樣才有比較好的背景知識往下看。

(一)一般性騷擾:

1.與校園性騷擾之差異處

(1)性騷擾定義:

如前所述,校園性騷擾之定義為:「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一般性騷擾之定義為:「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參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雖然看起來大同小異,但仔細看還是有些微不同,實務上更有判決認為調查報告引用法條錯誤,而將原處分撤銷,故仍應嚴格區分。

(2)適用範圍:

校園性騷擾適用的範圍是發生在當事人一方為學生之情況,一般性騷擾適用的範圍是學校及工作場合以外的性騷擾,這裡要注意的是一般性騷擾並無限制於公開場合例如捷運、公車、火車、高鐵、百貨公司、公園、游泳池,只要是學校及工作場所以外的性騷擾都是用性騷擾防治法,所以如果是補習班老師或補習班負責人性騷擾補習班學生,因為並非發生於學校,所以也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試問:如果是學生家長甲女跟乙男到學校接送其各自小孩,在校門口乙男對甲女說你胸部好大,請問構成校園性騷擾還是一般性騷擾?答案是一般性騷擾。

(3)主管機關:

校園性騷擾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教育部,在台北市政府是由教育局執掌,一般性騷擾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內政部,在台北市政府是由社會局執掌。

(4)申訴處理單位:

校園性騷擾申請調查是向行為人所屬學校,一般性騷擾申訴的處理機構則是加害人所屬機關,此可參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因為老師所屬機關也是學校,所以老師如果在捷運站上性騷擾他人,這時仍由學校來進行調查。

(5)申訴時效:

如前所述,校園性騷擾的申訴時效並無期限,但一般性騷擾的申訴期限為一年。所以老師如果碰到一般性騷擾的申訴,如果是發生時間超過一年那被行為人就不能申訴了。

(6)行為人法律救濟:

如前所述,涉嫌校園性騷擾的行為人,一旦被學校認定成立性騷擾,其依法可提出申復、申訴、再申訴(如不選擇申訴再申訴,亦可直接選擇訴願)、行政訴訟來救濟,至於一般性騷擾的行為人則可提出再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來救濟。所以老師碰到一般性騷擾申訴事件,如果調查成立性騷擾,這時老師應該向社會局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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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定調解機制:

如前所述,校園性騷擾依法學校是不能進行調解程序的,當事人亦不得和解,但是一般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規定:「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所以老師碰到一般性騷擾依法是有調解程序的,這部分應該要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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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責任(罰鍰):

如前所述,校園性騷擾行為人最嚴重會被終身解聘,但沒有處行為人罰鍰之規定,至於一般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成立一般性騷擾,你是會被處罰鍰的。

 

 

十一、【委任律師處理】

律師可代理陪同出席調查小組會議

(一)可否委任律師處理?:

   當然可以而且必要!

1.這個問題經常有當事人一開始來諮詢的時候會問,許律師我想委任你處理我的性騷擾案件,但是學校告訴我調查程序不能請律師,請問該怎麼辦?首先,我經常處理校園性騷擾案件(包含性侵害案件),經常親自參與學校調查程序,包括調查小組會議、閱卷、申復審議小組會議、教師考核會、教評會、申評會等會議之陳述意見都經常參與,次數之多已有數百場,所以有的學校說不能委任律師,那是他們不想要有律師來攪局,你覺得這樣心態的學校會顧及到你的權益嗎?再者,校園性騷擾調查程序,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在行政程序中你可以委任三個代理人,所以你只委任一個律師,對學校已經是很客氣了。

2.委任律師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有哪些好處?

(1)可代理行為老師出席相關會議(如性平會、教評會、考核會等)陳述意見:

(2)可代理行為老師接受調查小組訪談:

這裡有個實務上重要的問題,就是防治準則規定行為教師一定要「親自」到現場接受調查小組訪談,委任律師只能「陪同」接受訪談,然而,這樣的規定與現行性平法是不合的,因為性平法只規定行為人要配合調查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並未規定行為人要「親自」到場接受調查小組訪談。既然目前性平事件均允許行為人委任代理人,代理人(或律師)自得代理行為教師到場接受調查小組訪談調查。

實務上學校調查小組會以行為教師既然坦蕩蕩何必害怕親自出席為由,力促行為教師出席,但因前述諸多不正訊問情形,最後經常導致行為教師性平事件成立性騷擾或甚至性侵害而後悔莫及,再次懇切提醒注意。

這裡順便介紹一下教育部107年底有個函示提到,行為教師可以委任律師到場接受調查小組訪談調查或陳述意見更重要的是,行為教師也可以選擇以「書面」陳述意見方式進行,這就是許律師前面提到的提供相關資料的方式,這樣的意見因為許律師經手個案關係,已經得到教育部的明文函示,所以請學校不能再違法拒絕行為人委任律師到場進行陳述意見或訪談,也不能拒絕行為人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

註:108年12月24日修正通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新增了「行為人需親自出席接受調查」,自始開啟行為教師需親自出席調查小組會議的性平時代,這項修法顯然是衝著本人而來,因為教育部一定聽到很多個案當事人不到場,而且一問之下都是許文華律師代理個案,故此修法稱之為許文華律師條款亦不為過,除前面所述,性平法母法並未規定行為人需親自到場,性平法母法僅要求行為人配合調查或提供相關資料,因此依據性平法母法精神,行為人配合調查義務於提供相關資料時即已完成,此外,依據性平法第36條第4項規定精神,僅有強制行為人需配合調查,卻未同時要求強制申請調查人(或被行為人)需配合調查,此顯有違平等原則,所以防治準則這項修法不僅違反母法精神,也是大開人權倒車的,個人期期以為不可。不過相信以後調查,一定很多調查委員拿著此次修法嗆許律師說行為教師一定要到場,否則要進行裁罰,不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許律師一定會有辦法的.....

(3)可代理老師立即進行閱覽卷宗:

有關閱覽卷宗的必要性詳如前述,而且性平事件任何階段(調查、懲處、申復、申訴、再申訴、訴願等)委任代理人後第一件事就是請代理人立即撰擬陳述意見書並申請閱卷

(4)可代理老師撰擬相關陳述意見書、申復書等書狀。

(5)可代理老師與申請調查人進行協商和解事宜。

3.常見委任「疑問」:

(1)「如果我委任律師,學校會不會覺得我心虛?」答:如果這句話邏輯成立的話,那所有被告請律師都該被判有罪?那律師制度早就該廢了!事實上並非如此,這樣的心虛論調,通常伴隨著「如果你是清白的,何必請律師,只要去跟調查小組說清楚講明白就沒事了」的謬論,因為本文所介紹被冤枉的性平案例可都是現實發生的,這些當事人都悔不當初,如果早一點委任許律師就好了!(這句話我經常聽到行為教師帶著調查報告來找我諮詢時脫口而出)所以奉勸大家,千萬別被「心虛論」這種鬼話給呼弄了!況且如果這樣心虛的邏輯可以成立的話,那為何許律師這邊仍有那麼多性平事件不成立的結果呢?

(2)「請問這個案件的勝算如何?」

答:不是所有案件許律師都會接受委任,請參考「許律師拒絕接受委任的四種情況」,再者許律師也不喜歡輸的感覺,儘管如此,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許律師是不能保證結果的。所以不要再問許律師這個案件的勝算有幾成?(這個問題,許律師當場只會有一個標準答案:「這個案件有幾項瑕疵,值得努力,但結果無法保證」)這是很不專業的問題,也是不夠尊重的問題,因為許律師不會只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不考慮當事人委任的利益的。再者,許律師處理案件採取的是「穩健」原則,縱使許律師認為勝算很高,許律師也不會明講,而且準備委任階段,許律師還會為了測試當事人是否真的對許律師有信心,還有委任是否有決心,甚至會對當事人說對此案件處理沒把握,但實際上,許律師看完資料就知道這個案子很有機會(如申復有理)。如您看到這邊有意願來電諮詢或委任許律師協助,請先閱讀「諮詢及委任須知」。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為測試當事人信心與決心,故意說沒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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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上述校園性平事件後來申復有理由,並且嗣後撤銷解聘回復教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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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任律師處理之時機?:

越早越好!(最好還沒接受訪談前!)

接受調查小組訪談時,律師可代理或陪同接受訪談並可避免委員誘導等不正詢問

1.委任律師好處:

先講結論,越早越好!當你接到學校相關人員電話通知你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時,最好掛上電話後三秒內馬上想一想你最信任的律師(第一秒震驚、第二秒冷靜、第三秒就要想有哪位律師你可信任),然後打給他,因為你沒有時間思考為何會發生,現在最重要的是找律師討論策略,並準備相關資料進行答辯(或請律師作為與學校聯絡窗口、申請閱覽卷宗、申請陳述意見等),所以最好的情況是,當事人在還沒有接受任何訪談前,就去找律師,這樣是最安全的,因為還沒有任何正式訪談紀錄被做成,也就是你還沒有任何「呈堂證供」做成,這時律師能做的事情就多很多了(例如:

(1)律師可代理閱覽卷宗(例如相關人訪談紀錄等)

(2)律師也可陪同或代理接受訪談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許律師代理國小教師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接受訪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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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許律師代理國中老師出席調查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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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許律師代理高中老師出席調查小組會議(調查訪談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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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許律師代理專科學校老師出席調查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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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許律師代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老師出席調查小組會議(調查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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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許律師單獨代理大學老師出席調查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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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申復成功後「重啟調查」階段,許律師陪同國小老師到場接受調查小組訪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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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訪談過程中可幫你筆記重要事項、可避免委員過度不正詢問(如誘導詢問)、可避免委員屈「問」成招。

(4)訪談結束時亦可幫你過目修改訪談紀錄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某大學性平承辦人員電郵行為教師訪談逐字稿電子檔予許律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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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訪談後性平會開會或考核會或教評會或人評會或再審議人評會開會時,亦可陪同到會說明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許律師代理高中老師出席考核會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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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復審議小組會議、申評會或訴願會開會時,亦可陪同或代理到會說明及陳述意見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許律師陪同國中老師於申復審議小組開會時到場陳述意見

許律師陪同國中老師出席申復審議小組會議陳述意見.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許律師陪同高中老師出席申復審議小組會議並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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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切記,碰到校園性騷擾事件,最好立刻、馬上聯絡你最熟悉也最信任的律師,以免為時已晚

再次提醒,有太多當事人來事務所諮詢或委任以後,常常講的一句話就是「早知道當初就趕快委任許律師處理」,因為有很多當事人看了這篇文章特別是前面介紹的誘導詢問或不正詢問(或看了前面介紹的閱卷或陳述意見或申復書範例),認為功力大增,自己就單槍匹馬去接受調查小組訪談(或自己去閱卷或自己去停聘案教評會陳述意見或自己去申復);或自己認為情節輕微(如:只是在line上面關心學生、或只是開玩笑、或自認為沒有性騷擾意思等)或根本就認為沒有性騷擾問題,因此認為根本無須委任律師處理,一直要等到被學校停聘或調查報告出爐認定成立性騷擾或性侵害時,才風風火火要趕來事務所諮詢或委任許律師,這類「千金難買早知道」的案例實在不勝枚舉,所以這裡仍然要不厭其煩的提醒,「性平事件,越早委任律師處理,越好!

2.需委任律師處理原因:

最後要告訴大家委任專業律師來處理性平事件的原因,舉幾個狀況,大家就會瞭解:

(1)案件是活的,文章內容是死的:

首先,本文雖然告訴大家接受訪談調查時要小心誘導詢問及不正詢問,對於不確定或不利事項盡量沈默是金,但是許律師也經常勸導行為教師當場承認錯誤,認錯道歉,目的在於避免傷害擴大或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例如解聘或不續聘),所有有關案件的策略並非一成不變,甚至於案件進行當中,因為逐漸取得資訊,也經常導致改變策略,甚至到了調查訪談現場才「臨時」改變策略,因此本文才會提醒實際案件仍然要諮詢專業律師,千萬不能「僵硬的」執行本文內容,以免錯失處理案件的黃金時機。

其次,面對誘導詢問跟不正詢問的處理方式,並沒有大家想像的容易,第一在調查訪談現場,調查委員與到場接受調查的行為教師是實質的「權力不對等」,行為教師已經非常高度緊張,恐怕連區辨不正詢問的能力都沒有,更遑論要針對誘導詢問跟不正詢問做出正確的反應,所以這就需要專業律師在場協助,一方面不能過度阻礙調查進行,另一方面則要適度提醒調查小組問題的前提不存在或者問題過於籠統不明確,這樣的能力恐怕不只需要專業的律師也需要有「經驗」也願意「動腦思考」以及願意「勇敢」挺身而出的律師在場協助。

再者,因為處理性平事件個案的差異性,所以特重案件處理經驗(詳後述),而經常同樣一件事,當事人自己處理,跟交給律師處理,最後得到的效果完全不同,例如只是請學校提供調查委員名單,曾經有行為教師自己同樣依據相關法規跟學校申請,學校不論如何就是不提供,但是委任許律師後,許律師打一通電話學校就提供了,這代表著處理案件的經驗不同外,也意味著當事人自己處理與委任律師處理,先天就存有不同的基礎效果,所以還是要再次提醒,千萬別以為看了許律師這篇內容看似豐富的文章後,就以為自己可以處理性平事件,因為案件的複雜度,連許律師都告誡自己經常要將自己「歸零」或者「置之死地而後生」.....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9年協助一位國中老師處理性平事件,最後調查結果為「性騷擾不成立」,這是109年7月14日老師電郵的感謝信,內容提及「此次能證明我的清白,都要歸功於許律師在訪談事前不厭其煩的引導與說明,以及訪談過程屢屢出手解圍,真的很感謝許律師!」

歸功許律師不厭其煩的引導與訪談時屢屢出手解圍.PNG

 

(2)一個專業律師最有價值的是他的「經驗」與願意花時間「思考」:

甲、舉例關於「性平事件常用答辯或主張」:

要如何瞭解一位專業律師他的案件處理經驗,從他處理案件經常使用的主張或抗辯重點來檢視應該就很清楚,以下整理介紹許律師處理校園性平事件常用的主張或抗辯,請卓參:

1.常見主張:

(1)請提供調查委員名單

(2)請提供性平會委員名單

(3)申請閱卷

(4)請學校告知申請調查重點

(5)申請調查學生輔導記錄

(6)不利教師事證應事先提供或告知

(7)不得私下調查或要求切結

(8)訪談日期及地點應於七天前書面通知

(9)申請調查委員迴避

(10)調查委員調查時如未遵守客觀公正原則,恐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而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11)調查委員應有律師資格

(12)要求與申請調查人或證人對質

(13)避免假日或夜間進行訪談

(14)訪談逐字稿未簽名確認則不得審酌

(15)申請調查人轉述予他人內容屬累積證據

(16)因刑事偵查故申請暫停學校調查

(17)行使緘默權不得認定承認申請調查內容

(18)針對調查報告性平會得表示不同意見

(19)針對調查報告性平會不得表示不同意見

(20)申請到性平會陳述意見

(21)提供教評會委員名單

(22)申請到教評會(或考核會)陳述意見

(23)重為決定之單位應為教評會而非性平會

(24)教評會不受性平會懲處建議拘束

(25)性騷擾限於有解聘必要時才可由教評會決議解聘

(26)本案情節較他案輕微故無改變身分之必要

(27)文書及調查報告應隱去教師姓名及個資

(28)申請第二次訪談或第三次甚至第四次訪談

(29)相關事證均應提供老師答辯

(30)不利事證更應提供老師答辯或陳述意見

(31)申請視訊訪談

(32)拒絕視訊訪談

(33)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原因多元

(34)幼童容易混淆現實與想像

(35)函詢地檢署有關申請調查人之指訴

(36)輔導記錄非適格補強證據

(37)提供申復審議小組委員名單

(38)學生是因為被當才申請調查

(39)學生是因為作弊被處罰才申請調查

(40)應告知申請調查人及證人姓名

(41)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42)申請到申復審議小組陳述意見

(43)申請到申評會陳述意見

(44)學生將老師的話斷章取義

(45)其他學生認為老師只是開玩笑

(46)學生對老師講的話並未感到不舒服

(47)調查報告應於性平會決議後三日內提供

(48)學生事後竟主動聯繫

(49)學生事後竟仍與老師合意發生性行為(學生主張性侵害)

(50)學生事後竟仍向老師說「我愛你」(學生主張性侵害)

(51)學生事後竟仍與老師甜蜜出遊(學生主張性侵害)

(52)申請調查對話記錄有無偽造或變造

(53)申請閱卷對象為學校而非調查小組或申復審議小組

(54)申復應針對處理結果而非懲處建議

(55)學生平常容易說謊

(56)為核對逐字稿應提供錄音檔

(57)申請履勘現場

(58)性平事件(性侵害)如成立,學校需負擔高額國賠責任(國家賠償)

(59)調查小組需就有利不利行為教師之事項均一併注意

(60)學校任何人員禁止私下調查

(61)學校任何人員禁止要求行為教師寫自述書或切結書

(62)被申請調查教師縱有尋求和解之舉,僅為息事寧人

(63)事件中有諸多對被申請調查教師有利之其他學生證詞

(64)不得以保密為由拒絕提供相關事證資料

(65)申請勘驗監視錄影畫面

(66)相關文書應向律師送達始為生效

(67)訪談後學校應以電郵方式提供訪談逐字稿供核對

(68)主張被行為人亦有性騷擾行為人(即反告對方性騷擾)

(69)主張學校其他老師亦有性騷擾之言行

 

2.常見抗辯:

(1)調查訪談時未為權利告知(如可委任代理人)

(2)調查委員進行不當誘導詢問或不正詢問

(3)無誣陷動機不得作為補強證據

(4)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

(5)申請調查人未親自接受訪談

(6)申請調查人或證人以電話或視訊方式接受訪談

(7)有利教師之證據未審酌

(8)申請調查人前後說辭不一(如次數、地點等)

(9)行為教師有不在場證明

(10)情節輕微不應改變教師身份(如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1)傳聞證據不應審酌

(12)單一指述不足憑採

(13)無二次傷害立即危險(暫時停聘)

(14)修法在於避免濫用停聘(暫時停聘)

(15)非申請調查內容涉及性侵害即可無條件停聘(暫時停聘)

(16)並非一接受調查就要停聘(暫時停聘)

(17)停聘六個月未說明理由(暫時停聘)

(18)性平會委員或教評會委員曾為證人應迴避

(19)豈可能在教室(校園)為性侵害行為

(20)豈可能在教室(校園)為性騷擾行為

(21)為何學生當時未明確表示拒絕

(22)為何學生事後還跟老師保持良好關係

(23)為何學生當時未呼救

(24)為何學生事後未告知同學或家人

(25)事隔多年才提出申請調查

(26)為何未對老師避之唯恐不及

(27)學生有幻聽幻想

(28)學生有精神分裂症(思覺失調症)

(29)學生有愛戀妄想症

(30)學生有移情作用

(31)為何學生沒有提告刑事案件

(32)申請調查人所述與其他證人所述矛盾

(33)為何學生當時未藉故離去

(34)調查委員誘導詢問

(36)社工記錄非適格補強證據

(37)未有新事實新證據(暫時停聘)

(38)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屬於新事實新證據

(39)相關公文及調查報告未提供英文(或日文)版本(外籍教師)

(40)學校未提供完整調查報告內容

(41)學生事後竟然繼續選行為教授的課

(42)學生事後竟然爭取老師暑期工讀機會

(43)調查訪談時應提示之證物未予提示或應告知之資訊未予告知

(44)證人所述明顯有矛盾

(45)未特定申請調查人

(46)學生對系爭言行並未感到不舒服

(47)心理輔導及性平課程屬行政處分

(48)調查結果通知屬確認性行政處分

(49)老師道歉是另有原因

(50)證人僅以「書面」方式陳述

(51)調查委員並未完整告知申請調查內容

(52)教室窗戶為透明玻璃、隨時有巡堂老師或主任經過

(53)為何學生未放學而家長竟未尋找(行為教師單獨留置被行為學生在教室顯不合理)

(54)為何下一堂課老師未尋找該名學生(行為教師單獨留置被行為學生在教室顯不合理)

(55)學生有看過成人影片因而嫁接成人影片內容

(56)學校網路無法連接色情網站(學生控訴老師播放色情影片)

(57)學生所指出行為教師身體隱私部位之特徵不符(如生殖器或周圍並無明顯黑痣)

(58)被行為學生曾找過該名學生證人談過此申請調查內容,證人恐受污染

(59)調查事項與申請調查內容無直接關連

(60)對被行為學生之姓名完全無印象

(61)智能障礙學生有群性容易附和同學說法

(62)智能障礙學生容易被誘導

(63)申請調查學生是為了引起同學關懷或注意或爭取認同

(64)申請調查學生於指控被行為時之前已經有憂鬱症或躁鬱症

(65)學生不舒服感受屬獨有之感受,不符合合理被害人標準

(66)老師教學認真獲多數學生肯定,不可能性騷擾學生

(67)性騷擾豈有公然於教室為之之理

(68)學生申請調查恐係挾怨報復老師(例如求愛不成、成績被當、因故被師長指責、無法畢業等)

(69)老師言行至多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給予心理輔導或性平課程等處置即足以避免其再犯

(70)過失行為並非性騷擾

(71)學生證詞不排除受其他師長誘導或唆使

(72)學生表示老師當時並未告誡伊不得對外透露,此情有違常理

(73)老師接受訪談時情緒激動顯示所言可信度高

 

乙、舉例關於「閱卷」:

再者,有關閱卷,很多當事人看了本篇文章自己去閱卷,碰一鼻子灰,但後來委任許律師去閱卷,發現卻一申請就成功,雖然申請閱卷的法律依據跟教育部函釋都相同,但是,如前所述,許律師使用非常多方法跟策略,這都是數十件性平案件累積下來的經驗,只經歷過單一性平事件的當事人是不可能依樣畫葫蘆的,此外,同樣一句話當事人自己說跟委任律師出面去說,學校聽起來的感受也不會一樣的,這個您設身處地想想就知道。所以,這裡大家應該可以體會一個專業律師實際經驗的不可取代性,就以閱卷來說,許律師曾經處理過性平事件閱卷的情況有如下情形,依閱卷主體區分:有代理人單獨去學校閱卷、陪同當事人去學校閱卷、當事人自己去學校閱卷;依閱卷的方式區分:代理人自己影印、學校承辦人員幫忙影印、代理人自己抄寫、用手機拍照、學校承辦人影印好寄到代理人處、學校承辦人影印好寄到當事人處、學校承辦人員掃瞄好電郵寄送給代理人等方式;依閱卷的範圍區分:案情概要、申請調查書或檢舉函、行為人訪談紀錄、被行為人及相關人訪談紀錄、其他證物。數學好一點的人可以試算一下,前面許律師所舉的閱卷情況就有105種不同情況!試問,沒有實際處理過的律師,能幫您面面俱到的思考各種可能情況並進行相關因應嗎?

丙、舉例關於「回答調查委員問題」:

此外,要看一個律師處理案件的經驗與願不願意花時間思考案件,可來看看他如何回答一個調查委員的簡單問題,例如調查委員訪談時問老師說:「請問你有沒有可能不小心碰到甲女學生的肩膀?」,你知道要如何回答嗎?許律師根據案情、訪談經過與訪談經驗會有以下可能的回答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在開始看許律師的回答前,請你先默想可能有幾種回答?

 

 

 

 

 

 

 

 

 

 

 

 

 

 

 

A.不可能

B.我都很注意跟女學生的身體界線!

C.甲女為何先前都沒反應?

D.甲女是個直言不諱的學生,應該不會隱忍不發這麼久

E.甲女說我不小心碰到她的肩膀幾次?

F.甲女也認為我是不小心碰到她肩膀嗎?

G.有其他學生看到嗎?

H.應該會有其他學生看到吧!

I.看情況

J.如果是不小心,那有可能

K.如果是無意識,那有可能

L.請問甲女是說我如何不小心碰她肩膀?

M.請問甲女是說我何時何地如何不小心碰她肩膀?

N.請問不小心碰到女學生肩膀也算是性騷擾嗎?

O.請問委員不會不小心碰到女學生肩膀嗎?

P.我不知道

Q.請問這是假設性問題嗎?

R.我可以拒絕回答這個問題嗎?

S.這個問題有意義嗎?

T.我剛剛不是說過我很注意跟女學生的身體界線

U.委員你要注意這樣問可能是誘導詢問喔

V.我沒印象

W.我想不起來

X.委員問這個問題的目的是什麼?

Y.我想休息!

Z.我想上廁所!

甲.請問這個問題跟本件有何關聯性?

乙.甲女有說她覺得不舒服嗎?

丙.我不太記得

丁.我忘記了

戊.沒特別注意

 許律師大約花十分鐘,就想出以上三十一種回答

實際上還不只這些回答!但你知道哪一個是正確答案嗎?很難一概而論,等你委任許律師你就知道摟.....請參諮詢及委任須知

這也是目前許律師已經接受五位律師同道轉介性平事件的主要原因,因為這五位律師的專業領域不在性平事件,所以一個專業律師最有價值的是他的經驗,不知您是否認同?

(3)性平事件處理是高度法律專業活動且調查過程中教師處境非常艱難:

A.性平事件處理是高度法律專業活動:

最後再舉個例子,當你去調查小組接受訪談時,調查委員提出一個教育部的函釋內容的關鍵字,例如「是否壓抑或無視被害人反抗繼續加害」,你知道他在講什麼嗎?專業律師就知道調查委員在講有關「情節重大」的教育部函釋,另外,許律師去很多學校代理當事人接受調查訪談,很多學校性平承辦人員及調查小組委員仍然質疑許律師不能代理,或者許律師要代理老師出席教評會時(如停聘案或解聘案),學校拒絕許律師出席時,只要許律師拿出教育部的函釋,大多數也就無話可說了,以上充分說明校園性平事件的調查、懲處及救濟程序乃專業與法律密度高之領域,有賴專業及有經驗之人士介入協助。

前已提及防治準則於108年12月24日修正規定行為人需親自出席接受調查,這項許文華律師條款,我個人在109年1月單獨代理當事人到場接受訪談時,有一位資深調查委員當場向我證實,有關行為人需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的修正條文的確是因我而修正(因為本人代理性平事件大部分行為教師一開始均未親自出席,而係由我代理單獨出席,且大部分均未受主管機關裁罰),再次證明個人所言,現行法並無任何規定可強制行為人本人需親自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接受調查,我在此先跟各位預言,有朝一日行政法院或大法官會議會透過判決或解釋文向各位證實此事的!

B.性平事件調查過程中教師處境艱難:

老師在校園性平事件調查過程中處境之艱難,一般人會狠難想像,除了前述經常提及調查委員訪談時之誘導詢問外,實務上更有很多不可思議的調查,即便是非常嚴重的強制性交犯罪,檢察官開庭都會開宗明義告訴被告說,是誰告你,告訴人的姓名為何,實務上竟然有為數不少的校園性平事件,以保護當事人或保護學生為名,拒絕告知申請調查人姓名之情況,請問是哪一個法條說可以保護當事人就不告訴被申請調查的老師,到底是哪個法條?根本就沒有!只有性平法第22條有說要保密,但保密並不限於當事人,更何況你不告訴被申請調查的老師,是要怎麼調查下去,而且有可能發生搞錯人的情況耶!這在一般的法律程序中是很難想像的,可是沒想到在校園性平事件中卻經常發生!此外,更不用說有很多調查委員連事發時間、地點、行為態樣都不跟你講,或者跟你講的很籠統,重要的關鍵證人姓名及其說法自然也都不需要告訴你,這些作法完完全全漠視被申請調查教師的陳述意見權與答辯權!如果陳述意見權或答辯權很難理解,那就像是女學生到法院去控告老師性侵,法官開庭問老師說你有沒有性侵,老師問法官說是誰告我性侵?時間?地點?如何性侵?結果法官回答被告說,「你自己心理有數?!」,這樣的性平調查情況,也經常讓許律師在調查會議上氣到拍桌子,大罵調查委員草菅人命.....大罵調查委員的是不止一次....最近協助一位大學老師接受訪談,這位老師針對女學生想跟他搞曖昧的行為已經做到「主動迴避」(多次避不見面,只透過網路訊息溝通),然而調查委員竟然質疑這位老師為何沒有跟學校報告此事,許律師也是氣的拍桌大罵,法規明明規定老師只要做到主動迴避就可以,並未硬性規定要求老師一定要報告學校(雖然這樣做比較可以保護老師自己,只是實務上老師會有一些顧慮),雖然拍桌大罵,但這個調查小組仍然認定老師性騷擾不成立,足見這個調查小組成員都是大公無私,給她們拍拍手....

除了申請調查的內容不跟你說清楚外,有些調查委員雖然把申請調查的內容跟你說清楚,可是他們基於師生權力不對等的理念,所以對老師在調查採證上是很有偏見的,這樣的偏見,甚至經常看到,老師舉出有利證據後,調查小組竟然幫學生「處理掉」那些對老師有利之證據。舉例而言,被申請調查老師提出不在場證明,調查小組竟然誘導女學生把事發時間給改了,讓被申請調查老師的不在場證明失去用處!又或者被申請調查的老師舉出有利的證人證明清白,調查小組就說這個有利證人(也是學校老師)是老師的好友,所以不足採信,竟然只相信小孩而不相信學校師長,令人徒負吁吁。

另外還有更誇張的事,那就是申請調查人(被行為學生)可以跟班上的同學接觸(串證),並據以申請調查證據,讓老師處於不利境地,但調查小組卻嚴格要求老師絕對不能跟任何證人接觸,以致於實務上經常有被申請調查老師申請傳喚數位學生接受訪談調查,竟然全數均不同意接受調查,加上性平法又不能強制要求證人出席接受調查,導致被申請調查的老師在調查過程中只能挨打,所以老師在這樣的性平調查處境中,還可以單刀赴會嗎?講白一點,這就像是去送死.... 

(4)「沒有不可能、只有不敢想」:

前面有說到,一個好的律師必須擁有豐富的經驗、膽識、想像力、甚至置之死地而後生.........所以沒有什麼是不可能的!以下舉實際經手案例說明: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置之死地而後生案例:108年許律師為被告辯護猥褻幼童罪案件(本件乃自我告發!),獲得彰化地檢以查無犯罪實據,直接結案!

說明:因為一般校園性平事件調查採證非常不嚴謹(經常採用傳聞證據或學生沒有誣賴老師動機等理由認定成立性騷擾或性侵害),為避免教師因學校採證不嚴謹而遽遭認定有猥褻幼童情事,至輾轉為檢察官據以為起訴犯罪證據,故本件置之死地而後生,被申請調查教師在本人建議下自我告發犯罪,因地檢署採證較為嚴謹,終獲地檢署以查無犯罪實據為由,直接結案(此舉致被害人連聲請再議之機會都沒有:一般被害人如果提告後被檢察官不起訴,依法是有聲請再議的權利)

查無犯罪實據,已予結案v2_已標記密文.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沒有不可能之一

「連調查都沒調查就結案了」:校園性平事件屬公益事件,特別是師對生案件,因此就算當事人和解,學校也可以繼續調查並懲處,但許律師曾經協助一位高中老師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最後竟然連調查都沒調查就結案了!所以說「沒有不可能,只有不敢想!」

結案公文_已標記密文.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沒有不可能之二

「調查委員到行為教師家中進行訪談」:曾經許律師為了讓行為教師在自己的場子接受調查降低焦慮並營造訪談時溫馨氣氛,所以申請到行為教師「家中」進行訪談,並獲得學校同意。

行為教師家中接受調查訪談_已標記密文.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沒有不可能之三

「申請調查委員迴避」:相信有很多行為教師碰到已有定見的調查委員都是束手無策,而且也都很怕得罪他們,實際上如果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可以申請迴避的,這裡就有成功案例。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申請調查委員迴避成功案例一:

這個案例因為調查委員被行為人提告,所以在學校性平會就表決通過同意迴避申請。

申請調查委員迴避成功v2_已標記密文.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申請調查委員迴避成功案例二:

這個案例是比前面那個案例辛苦,一開始學校性平會不同意調查委員迴避,我們就依法向教育部提起覆決,最後教育部覆決同意該名調查委員應該迴避。附帶一談,這個案例屬性侵害案例,最後也是調查不成立成功。

申請調查委員迴避經教育部覆決成功_頁面_1.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沒有不可能之四

「父、母、配偶、女朋友參與調查訪談」:一般而言調查訪談是針對當事人及有見聞的證人為之,當事人的父母、配偶或女朋友是不能接受調查訪談的,但對於老師而言,這些人(父母、老婆或女朋友)都是友性證人,所以可能的話還是要想辦法「塞」進去.....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行為人「父母」出席調查會議陳述意見案例一:

這個案件安排行為人生重病父母遠道從花蓮來出席調查小組會議為兒子求情,最後調查報告雖然成立性騷擾,但是卻沒有任何懲處建議。

讓爸媽說說話_已標記密文.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行為人「父母」出席調查會議陳述意見案例二:

這個案件安排行為人生重病母親出席調查小組會議為兒子求情,最後成功為兒子取得性侵害調查不成立之結果。

已成年行為學生父母到場接受訪談_已標記密文.jpg

行為教師「配偶」出席調查會議陳述意見案例一:

許律師為這位被調查老師安排其老婆到場受訪,老婆針對受訪老師表達他平常教學狀況、風評、與學生互動情況進行說明,成功為其取得性侵害不成立之調查結果。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行為教師「女友」出席調查會議陳述意見案例一:

許律師為這位被調查老師安排女友到場受訪,女友針對受訪老師表達他平常教學狀況、風評、與學生互動情況進行說明,成功為這位老師取得性騷擾不成立之調查結果。

行為老師女友受訪_已標記密文.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沒有不可能之五

「延長調查處理期間」:依據性平法第31條規定,性平事件調查處理期限一般為四到六個月,但有些案件需「事緩則圓」,所以許律師就想辦法讓案件拖到超過一年以上。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行為教師延長調查處理期間案例一:

這個國中老師的案例,被行為人申請調查是108年3月4日,經過許律師「處理」後,行為教師第一次接受訪談已經是一年後的109年4月14日了,所以沒有甚麼是不可能的。

申請調查日期108年3月4日_已標記密文.jpg

事隔一年才又繼續訪談調查_已標記密文.jpg

5.經手案例說明:

(1)背景說明:

106年9月1日有位高中老師喜洋洋因為被女學生申訴性騷擾,學校通知他要進行調查訪談。喜洋洋六神無主在網路上搜尋到本篇「校園性騷擾事件專家文章」,因此遠從台南來台北向許律師諮詢。

(2)許律師接受諮詢經過:

喜洋洋老師來找許律師諮詢時,完全不知道是哪個女學生申訴他性騷擾,只因為學校性平承辦人員藍洋洋表示事件發生在106年3月間,所以喜洋洋老師猜測可能是甲女或乙女,雖然諮詢過程許律師就甲女及乙女情形進行瞭解並告知可能的法律效果,但是仍告知喜洋洋老師必須經過後續相關閱卷或聯繫程序,才能確知行為人是誰。

(3)許律師接受委任後處理經過:

A.首先,許律師先代理喜洋洋老師寫一份陳述意見書給學校要求提供調查小組委員名單、性平會委員名單,同時要求學校告知申訴內容涉及之人事時地物並提供閱卷(申請調查書、申請調查人訪談記錄或其他證據資料),但是學校一開始僅願意提供調查小組委員名單,並不願意告知申訴內容涉及之人事時地物亦不願意提供任何閱卷。

B.許律師於是照三餐打電話給學校性平承辦人員藍洋洋,告知下列事項:

a.閱卷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於法有據。

b.教育部也有要求學校必須提供閱卷之函示,如果學校不配合那就是公然違法並違反教育主管機關的意思。

c.教育部也有函示表示基於調查必要必須告知行為人申訴人是誰以及申訴之人事時地物。

d.請藍洋洋站在喜洋洋老師的立場,完全不知道申訴內容的人事時地物,請問要如何陳述意見?!

e.告知藍洋洋本件對於喜洋洋老師權益影響深遠(一旦成立會形成嚴重標籤化作用),如果不依法提供閱卷,喜洋洋老師會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C.終於在許律師多次電話溝通折衝,並因為每次通電話時軟硬兼施一直盧藍洋洋,幾乎讓藍洋洋其他正事都不用作的情況下,藍洋洋於是願意電郵提供女學生美洋洋申請調查書,這樣喜洋洋老師才確定知道是美洋洋申訴他性騷擾,性騷擾時間是在3月2日早上十點體育課上課時間。

D.在取得美洋洋申請調查書後,根據美洋洋申請調查書,許律師於同年9月21日早上十點依法代理喜洋洋老師到場接受訪談調查,一開始並積極為喜洋洋老師陳述意見,調查委員非常不高興,認為許律師怎麼代理喜洋洋老師一直陳述意見,但經許律師回應,性平法並未規定代理人只能陪同在場不能陳述意見,而且教育部也有函示同意行為教師可以委請代理人到場接受訪談,三位調查委員聞後表示請許律師稍微配合,最後總算折衷配合完成調查訪談,調查最後委員反而稱讚許律師說考量周到。

E.約9月25日收到學校來函,函文內容記載調查小組有關喜洋洋老師性騷擾案之相關疑問,例如喜洋洋老師106年3月2日有無指導美洋洋上體育課?當天有無幫美洋洋按摩肩膀?如有,為何幫美洋洋按摩肩膀?

F.許律師請喜洋洋老師回憶一下,當天有無幫美洋洋按摩肩膀,喜洋洋老師表示印象中沒有,於是我就請喜洋洋老師親筆寫下當天與美洋洋女同學的互動經過(僅有指導投籃動作並關心學業狀況),並將喜洋洋老師親筆寫的陳述書帶到10月14日調查小組會議上朗讀,並進一步補充體育課眾目睽睽下,喜洋洋老師怎會當眾對美洋洋女同學性騷擾?調查小組聞此表示,那為何有同學魯洋洋證稱喜洋洋老師有對美洋洋按摩肩膀感覺很奇怪。就此,許律師當場表示,應將美洋洋及魯洋洋的訪談記錄提供行為教師閱卷,否則無從確認兩人的陳述是否屬實。調查小組為釐清相關疑點,於是同意提供美洋洋及魯洋洋的訪談記錄給許律師閱卷。

G.取得美洋洋及魯洋洋的訪談記錄,許律師發現,魯洋洋並非親眼看見美洋洋被喜洋洋老師按摩肩膀,而是事後聽美洋洋說的,此外魯洋洋跟美洋洋是好朋友,加上魯洋洋體育成績不好經常被喜洋洋老師當眾責備,所以許律師用這樣的情況質疑魯洋洋的證詞可信度,最後終於順利幫喜洋洋老師洗清冤屈。

(4)案例心得:

A.如前所述,校園性平事件閱卷很重要,可以調整資訊不對等劣勢,且要等到資訊完整後再進行策略擬定

B.因為擔心行為教師到場被調查委員誘導詢問或威脅恐嚇,加上喜洋洋老師拙於言辭又容易緊張,許律師於是決定代理喜洋洋老師到場接受訪談,並且積極為其說明辯護,以避免喜洋洋老師說錯話。在現場取得相關資訊後,再以此較為深入之資訊與喜洋洋老師擬定進一步策略並採取相關行動。

C.不要以為調查小組委員都很懂性平法或教育部函示,經許律師引經據典加上教育部函示,調查小組委員終於接受喜洋洋老師可以委任許律師到現場接受訪談調查,也終於接受喜洋洋老師可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所以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校園性騷擾事件法規密度蠻高的,引經據典(性平相關法規、教育部函示、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等)是很關鍵的

D.不要單純相信調查委員說有同學證稱喜洋洋老師有對美洋洋按摩肩膀就相信,訪談記錄內容一般很繁雜,不是單純一句結論可以涵蓋訪談經過,最好「眼見為憑」,就是看到真實訪談記錄才算數,甚至嚴謹一點,還要核對訪談記錄跟錄音檔是否相符呢,因為許律師實務經驗發現經常有訪談紀錄並未忠於訪談錄音之內容,所以除了要小心調查小組委員誘導、假設、不明確等不正詢問外,也要經常小心調查小組委員提供不完整甚至不正確資訊。

6.諮詢及委任須知:

甲、來電或電郵告知「教師性平事件重點資訊」:

(1)姓名(全名)、電話(手機、市話及辦公室電話)、電子郵件(學校電郵及私人電郵)、LINE帳號
(2)任職學校(全名而非簡稱)、職稱(專任OR代理、科任OR導師、有無兼任行政職務、是否曾處理性平業務)、教授課程、到校年資、教育年資(累計教育生涯之年資)、學經歷、學校性平承辦人員及人事主任(姓名、職稱、聯絡電話、電郵)、三位調查小組委員姓名。
(3)被行為人(即學生)姓名(全名)、班級、與被行為人關係、平常與被行為人互動(互動方式:除口頭外有無肢體接觸?有無通訊軟體或社群軟體之互動?;互動內容:有無任何超越師生分際之虞者)
(4)目前所得知之申訴內容?(越詳細越好)如何及何時得知?目前職務狀態?(正常上課OR請假OR暫時停聘)目前心情狀態?親友得知情況?(哪位親友得知?得知程度?得知後反應?得知親友對調查之意見為何?)
(5)有關性平事件之資料?(請提供與本案所有學校公文,如立案通知、訪談調查通知、暫時停聘案開會通知、訪談記錄、調查報告、懲處結果通知等,請將資料依照順序分別轉成PDF檔提供 → 將案件之相關資料轉成PDF檔之操作步驟及示意圖
(6)目前階段:調查階段(訪談前、第一次訪談、第二次訪談、調查結束等待調查報告)、懲處審議階段(教評會或考核會)、申復階段、申訴階段、再申訴、訴願階段或行政訴訟階段等。
(7)特殊事項說明:被行為人已提刑事告訴 、何時閱讀許律師文章(是否已完整閱讀完畢)
 

 

乙、來電或電郵告知「教師性平事件重點資訊範例

以下資訊提供越完整(本所將予以保密),表示越有誠意諮詢或委任,本所將越快安排諮詢!(註:本所諮詢或委任均不提供收據或發票

許律師電郵:hwhlawyer@fountainlawfirm.com,電郵時請一併副本予本所廖法務(plussign0929@gmail.com)並來電事務所確認。

(1)姓名:喜洋洋;電話:0922-222-222(手機)、02-2700-1666(市話)、02-2700-2666#268(辦公室);
電子郵件:hwhlawyer@ntu.edu.tw(學校)、hwhlawyer@fountainlawfirm.com(私人);
LINE帳號:ABC
(2)任職學校:台北市立文華國中;職稱:專任數學老師、兼任總務主任、曾於擔任輔導主任時處理過性平業務;
教授課程:數學兼任體育老師;到校年資:五年;教育年資:十年(文華國中前曾於大華國中擔任五年專任數學老師、並曾於大華國中兼任學務主任);
學經歷(師大數學系、台大數學研究所畢業、曾於大華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三年);
學校性平承辦人員(懶洋洋、學務主任、02-1234-1234、abc@gmail.com);人事主任(懶大洋、02-1234-1235、abc1@gmail.com);
三位調查小組委員姓名(懶一羊、懶二羊、懶三羊)。
(3)被行為人姓名:美洋洋;班級:國中二年仁班;與被行為人關係:本人國一曾教美洋洋數學、目前國二教美洋洋體育;
平常與被行為人互動:偶爾開玩笑時會打美洋洋的頭跟肩膀、本人曾送美洋洋自己汰換不用的手機、放學後雙方有使用line傳送訊息(請提供重要對話截圖,如果很多張截圖,請先歸納整理並命名)、打電話及視訊,內容有互表愛意之對話。本人與美洋洋實際上並有親嘴與摸胸之行為。
(4)目前得知性騷擾申訴之內容:美洋洋媽媽發現美洋洋手機中與本人互表愛意之對話;
如何及何時得知:上星期四(即6月6日)校長王大明及輔導主任王小明(性平事件承辦人)在校長室內告知我;
目前職務狀態:自本週一(即6月10日)開始請假在家。
目前心情狀態:內心壓力大已失眠兩天,害怕到校面對同事。
親友得知情況:目前已告知配偶,配偶得知後擔心失眠兩天(父母及同事都不知情)、僅告知配偶學校有性平事件要調查(未告知詳情)、配偶相信我願意支持我進行調查(且已看過許律師文章,希望委任律師處理)。
(5)有關性平事件之資料:請提供與本案所有學校公文,如立案通知、訪談調查通知、暫時停聘案開會通知、訪談記錄或訪談逐字搞(如尚未取得,請憑記憶趕緊記錄,越詳細越好,最好連同調查委員的表情或語調都記錄下來)、調查報告(請註明何時收到)、懲處結果通知(請註明何時收到)、申復審議決定書(請註明何時收到)、申訴評議決定書(請註明何時收到)、再申訴評議決定書(請註明何時收到)、訴願決定書(請註明何時收到)、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書(請註明何時收到)等(請將以上資料依照順序分別轉成PDF檔提供
(6)目前階段:已完成第一次訪談等待調查報告出爐(請註明何時訪談,此階段建議盡快與許律師安排諮詢,否則隨時調查報告出爐,就只能進行後續陳述意見或救濟了)、或調查報告已收到(請註明何時收到)、或懲處結果已收到(請註明何時收到)、或申復結果已收到(請註明何時收到)、或申訴結果已收到(請註明何時收到)、或訴願結果已收到(請註明何時收到)、或行政訴訟一審結果已收到(請註明何時收到)。
(7)特殊事項說明 被行為人已提刑事告訴:已於昨日收到方登分局偵查佐炭次郎(電話:02-1234-1236)來電要求明日前往分局製作筆錄;何時閱讀許律師文章:前天晚上並已完整閱讀完畢。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上述教師性平事件重點資訊如果不願意提供或提供不完整或未明確表達委任意願,都是會被拒絕諮詢的喔(最近兩週已經因此拒絕超過數位來電者)
1.雖有提供資料,但資料提供不完整,無法提供諮詢

提供資訊不完整.PNG

2.資料提供不完整(且未明確表達委任意願),無法提供諮詢

未提供基本資料且未明確表達委任意願.PNG
 
 
 
丙、需具備諮詢及委任誠意:

因目前常年處於案件塞車狀態,故當事人如欲委任(或諮詢)需表達充分誠意與積極度,除了尊重與信任專業外,尚有以下重點提醒:

至於如何具備及表達委任誠意,我來舉個例子,最近因為台灣metoo運動甚囂塵上,所以許律師案件爆棚導致眾多當事人排隊等候委任,有一位心急如焚的家長為了孩子的性平事件,在不到十天內寄了多達25封電郵表達委任誠意,我將這位家長比較重要的電郵提供如下,我最後因為感受到他的委任誠意與對專業的尊重,因此接受委任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短短十天寄了多達25封電郵表達委任誠意(即便我多次回信表示婉拒)

不到十天寄了25封電郵希望委任.pn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表達委任誠意電郵一:

電郵內容如下:

許律師您好,
 
打擾您了,我知道許律師平常都很忙甚麼南北奔波,但一日沒有爭取您同意委任便一日難安。
 
雖然常寫email給您常常是自說自話,但未嘗不是整理自己的更加堅定尋求您同意委任的決心。
 
在您文章中鉅細無遺的列舉答辯及主張,或者是常見抗辯,在在證明您的專業您的投入以及用心,這樣的態度及能力說服了我也震憾了我,因此在諮詢的當下便迫不及待想要當場請託接受我們的委任。
 
所以一旦您接受了我們的委任,我們願意配合您專業的指導及安排,無論結果如何我們都會接受,因為我們已經找到最好最專業的律師了,成功是必然的,若是失敗只能歸咎自己表現及天時地利人和了,坦然面對就是。
 
另外一點也請您見諒,在寫信爭取您委任的過程中不免會有擔憂焦慮及徬徨,即使已拜讀過您委任須知可能也會在不小心犯錯,真心請您見諒!
 
事情必須要一開始就做到對,做對的事就是選擇最專業最負責最有信譽的律師了,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
再次拜託您接受我們的委任,非常感謝您!
謝謝🙏
 

這樣的態度說服了我也震憾了我.pn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表達委任誠意電郵二:

電郵內容如下:

許律師早安,
 
這幾天得知您忙得沒進事務所,對於您勤於工作的專注更加佩服!
 
對於孩子的案子還請您施以援手,若沒有您的幫忙我們不知道後續如何處理。
 
以前人常說:先生緣主人福。是的,某種程度上來看好的律師如同醫術精湛的醫生,面對在病入膏肓的病人施展神乎其技的醫術救拯救其於水火,這有賴於病人對醫師高度的信任與種種的配合,在醫生高明的醫術施展下才能畢其功。
 
我們仍然在排隊候診等待治療,我常常上醫院陪診,診間的叫號有順號、過號、敬老號及檢驗回診,好的醫生更是大排長龍,往往只是在看上午診但聽說這些病人得到晚上才消化的完,但令人敬佩的是明明已經是精疲力盡的醫生在看到病人時仍然一付笑容詢問病人狀況絲毫沒有因此鬆懈對病人診治。
 
我認為您也是這樣的人,高明且專注服務於每位尋求幫助的委託人。只是排隊的病人要耐得住叫號前的等待,這也有幾分運氣,病人得要在進診間前不致病發,這也怪不得醫生,因為每個排隊的都是病人。
 
許律師,麻煩您了,請協助我們處理我們的案子!
 
謝謝🙏

好的醫生更是大排長龍、高明且專注服務於每位尋求幫助的委託人.pn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倘不具備以下諮詢及委任誠意是有很大可能性會被許律師拒於門外!

以110年3月至4月兩個月期間,許律師已經因為以下未具備諮詢及委任誠意等原因而拒絕多位來電者之諮詢或委任請求

(照片中便利貼紙乃法務接聽諮詢來電後,貼在許律師電腦上作為提醒之用)

110年3-4月未接受諮詢或委任之案件.jpg

1.越快表示委任意願者:

表示越有誠意,而表示委任意願係指電郵告知委任意願並提供身份證正反面掃描檔。

(1)尚未諮詢即電郵身份證表示要委任者: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最近(110年4月30日)又有一位老師,僅僅看過本篇文章即表示欲委任,並除了提供身份證正反面外,尚且提供健保卡正反面,一併電郵給許律師,連諮詢都還沒諮詢,遇到如此有誠意且尊重專業的老師,許律師自然跳過好幾位排隊諮詢及委任的老師,先安排這位老師諮詢並馬上進行委任,如果說這位老師沒有尊重專業,那什麼才叫尊重專業呢?

尚未諮詢即提供身份證與健保卡表示欲委任.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最近(110年4月16日)有一位老師,僅僅看過本篇文章即表示欲委任,並依據諮詢及委任須知,直接把「身份證正反面」電郵給許律師,連諮詢都還沒諮詢,遇到如此有誠意且尊重專業的老師,,許律師自然跳過好幾位排隊諮詢及委任的老師,先安排這位老師諮詢並馬上進行委任,如果說這位老師沒有尊重專業,那什麼才叫尊重專業呢?

尚未諮詢即提供身份證表示欲委任.png

(2)一開始來電即表示要委任(而非只是單純要諮詢):

因為性平事件之處理乃高度法律專業活動,不可能僅透過單純諮詢活動即可完成,因此倘學校老師來電僅表示欲諮詢相關問題,此時許律師助理會直言告知,許律師這篇網路文章已經寫得很詳細了,其實不用額外花時間跟費用來諮詢。其實這個部分也跟後面所寫的尊重專業有關,因為性平事件處理不僅倚靠法律專業,更是需要累積大量實務經驗(否則為何會有多位律師同道轉介案件給許律師),所以意圖透過單純諮詢來處理案件,是嚴重輕忽性平事件處理的複雜性。所以這裡也要再次強調,諮詢過程重點在於讓許律師瞭解案件細節,評估可行性,並告知相關流程,重點不在於討論訪談時應該如何回答,因為這個問題的複雜程度超過你的想像,所有重點在於爭取委任(因為委任後針對訪談應如何回答問題,如果時間允許至少需開三次會深入討論跟模擬訪談,而且每次開會討論都會針對不同層次跟課題去模擬訪談),如果你已經大老遠跑來諮詢,還在企求一個簡單的答案解決你所有的問題,那我只能說你的觀念跟態度都是錯誤的,我愛莫能助。

僅欲諮詢者無須耗費時間及金錢(隱去).jpg

(3)某位陳老師因為太晚告知要委任本人(隔了一天)處理性平事件之申復,導致認為無委任誠意,因此婉拒委任: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懇請許律師協助申復_已標記密文.jpg

A.111年3月下旬有位老師想要委任但因為隔天才寄委任電郵,表示他不是非常積極,加上我的案件量已經很滿,所以就請他要說服廖法務同意委任才行,一開始他還沒抓到重點,只是打電話給廖法務表示希望委任,後來經過我再次電郵,這位老師才知道一定要廖法務口頭同意他委任(因為會增加廖法務的行政與法務工作量),並向我告知,我才會同意委任,從下列電郵內容可知,從委任階段除了瞭解當事人積極度外,我也已經開始在「教育當事人」了,因為如果當事人連廖法務都無法說服,將來又如何說服調查委員相信他的清白呢?.....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諮詢委任階段就已經開始教導當事人.jpg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廖法務有同意,也說會跟您說一聲,許律師謝謝您的提點(標示).jpg

B.111年3月這位學生家長在諮詢過後「隔天」才電郵委任信件,顯示並不積極:因這位家長在諮詢時一再表示想要「當場」委任,但回去後卻到「隔天」才寄表示欲委任之電郵(先前想要諮詢跟委任已經先電郵家長身份證正反面了,而且有很多當事人是前腳離開事務所後腳就電郵欲委任信件了),顯示這位家長並不是非常積極,我要再次強調的是當事人應該對自己的事非常積極,越積極越好,因為這樣將來委任以後配合起來才會一個口令一個動作,這樣對案件也會比較好,所以這樣的要求並非我太龜毛,因為我也是帶著這樣龜毛的態度在處理案件....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校園性平事件委任(學生).jpg

後續發展:前述學生家長,在因為一開始稍微不積極尋求委任(只多隔一天)就被本人婉拒委任,因為申訴期間在即,所以先行自己提出申訴後,仍積極與本人電郵聯繫,並多次強烈表達委任意願,本人念及其委任之堅定以及孩子乃可造之材,是以接受委任處理。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校園性平事件委任(學生).jpg

2.積極來電或電郵表示委任或諮詢意願者:

(1)別以為有電郵身份證表示有委任意願,就一定會獲得諮詢機會,最近就有一位老師雖電郵身份證表示委任意願,但因並未積極來電洽詢,亦因此錯過諮詢機會,請見電郵中許律師表示:「因為您都沒有再電郵或打電話洽詢,以為您已經沒有需求了...」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2)同樣的不要以為來事務所諮詢許律師過後,電郵身份證表示欲委任,就一定會得到委任,如果不能持續來電或電郵關心,也是會像下列情況,最後並未得到委任:

A.這位老師111年1月8日雖然諮詢過後有電郵身份證表示欲委任,但因並未積極來電或電郵詢問及瞭解進度,最後並未得到許律師同意委任:

1110108老師電郵欲委任.png

B.這位學生110年12月19日雖然諮詢過後有電郵身份證表示欲委任,但因並未積極來電或電郵詢問及瞭解進度,最後並未得到許律師同意委任:

1101219同學委任電郵.png

(3)如前所述,因目前案件大塞車,故僅針對尊重專業及有委任意願者進行委任程序,以下這位老師已經來電跟電郵表示委任至少七次以上,目前許律師尚未接受委任,請問其他打算委任的老師,你們有比這位老師有誠意跟積極嗎?(以目前案件塞車情況,除非緊急案件,否則平均需三次以上來電或三次以上電郵才有機會委任)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許律師您好,關於性平事件,希望能委託您協助處理。在此提出委託請求。.jpg

3.不遠千里來諮詢者:

代表越有誠意,有部分來電欲諮詢者會問「許律師我人在台中,較不方便,可否與您以視訊方式諮詢?」,一般我會認為您沒有諮詢跟委任的誠意,因為許律師已經有多位遠從屏東、高雄或台東委任之當事人,他們都願意不辭辛勞來臺北當面諮詢與洽談,請問這樣是否顯示您的誠意不足,或者您對您的案件不夠重視。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當事人從「台東」來台北事務所開會(目前許律師臺東的當事人至少已超過五位)

從台東出發.pn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亦有「屏東」委任之當事人(目前許律師屏東的當事人至少已超過四位)

屏東當事人.pn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甚至有遠從美國洛杉磯打越洋視訊電話來諮詢並委任的當事人(老師)

從美國視訊諮詢並委任的老師.png

4.不問勝算如何亦表示願意委任者:

(1)不是所有案件許律師都會接受委任,請參考「許律師拒絕接受委任的四種情況」,再者許律師也不喜歡輸的感覺,儘管如此,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許律師是不能保證結果的。所以不要再問許律師這個案件的勝算有幾成?(這個問題,許律師當場只會有一個標準答案:「這個案件有幾項瑕疵,值得努力,但結果無法保證」)這是很不專業的問題,也是不夠尊重的問題,因為許律師不會只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不考慮當事人委任的利益的,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案件被許律師拒絕委任。再者,許律師處理案件採取的是「穩健」原則,縱使許律師認為勝算很高,許律師也不會明講,而且準備委任階段,許律師還會為了測試當事人是否真的對許律師有信心,還有委任是否有決心,甚至會對當事人說對此案件處理沒把握,但實際上,許律師看完資料就知道這個案子很有機會(如申復有理)。

(2)經常有當事人已經準備要委任了,終於忍不住,就問說許律師勝算有多少,抱歉,當你問這樣的問題,我是不會接受委任的!

(3)所以,如果你跟許律師開會諮詢時,許律師已經告訴你案件的策略跟方向,你還一直擔心案件結果或走向,例如提問:「那萬一調查委員不相信我的話怎麼辦?」或「萬一監視錄影畫面沒拍到怎麼辦?」或「萬一學校不提供監視錄影畫面怎麼辦?」或「萬一學校不提供閱卷怎麼辦?」或「萬一學校不讓我請假怎麼辦?」或「我這樣講會不會委員反而更相信對方?」,以上問題就是充分顯示對許律師沒信心,那其實我也懶得跟你廢話,請你另請高明吧!因為我不想花時間說服你相信我,我只想花時間去想案子要怎麼解決。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為測試當事人信心與決心,故意說沒有把握

IMG_9908其實你的案件難度蠻高的 許律師也沒有把握.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上述校園性平事件後來申復有理由,而且撤銷解聘處分回復教師身分

申復有理由...找對人的感覺真的很棒.jpg

5.對委任條件不囉唆者:

(1)經常有當事人在諮詢階段就一直問委任費用,或者在準備委任時就只在乎委任費用,抱歉,僅在乎委任費用而不在乎服務品質與專業價值者,許律師是不會接受委任請求的。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像這位老師,只想知道委任費用,只在乎委任總費用,而不在乎專業價值,許律師是不會接受委任的!

林老師要委任許文華律師.png

(2)另外,當事人於許律師報價後仍對委任條件有許多疑問,呈現三心二意,一般許律師就沒興趣接受委任。(相對的:對委任條件完全接受,因為別人可以接受,你為何不行,因許律師希望將時間花在案件上而非與當事人斤斤計較,故如當事人對委任條件有諸多疑問者,敬請另尋高明)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以下提供對委任條件及付款不囉唆的本所案例:

A.對委任條件及付款不囉唆的老師(108年)     

對委任條件及付款不囉唆的老師.jpg       

 

B.對委任條件及付款不囉唆的技術學院老師(109年)

  對委任條件及付款不囉唆的技術學院老師.jpg

 

C.對委任條件及付款均不囉唆的大學教授(108年)

對委任條件及付款不囉唆的大學教授.jpg   

 

D.對委任條件及付款均不囉唆的學校教官(109年)

  對委任條件及付款不囉唆的教官.jpg

 

E.對委任條件及付款均不囉唆的校長(108年)

    對於委任條件及付款均不囉唆之校長.png

6.尊重專業者: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為了諮詢等待將近一年的王老師

因為忙中有錯,有位王老師去年六月曾來電事務所希望安排諮詢,後來王老師也親自到事務所提供資料,可能因為當時太忙而忘記聯繫王老師,王老師因為急著要申復,於是趕緊委任其他律師處理,但後續救濟成效不彰,王老師今年又來聯繫本人,因為知道去年忙中有錯沒有聯繫王老師,所以109年5月第一時間就約王老師來諮詢。

所以麻煩想諮詢或委任的老師一定要好好交代事務所助理提醒我或自行電郵告知我,我的電郵hwhlawyer@fountainlawfirm.com

老師等待諮詢將近一年.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曾有當事人為了委任許律師,足足等了許律師四個多月(案件比較不急所以許律師特別測試他的信心與執著度)

當事人於電郵中表示:「對於您願意接受我們的委任,我們苦等多久都值得了」,所以只等了一個禮拜就不耐久候去委託其他律師,我只能說請便!

方登國際法律事務所郵件 - 委任訴訟事宜.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曾有當事人以傳送「跪求」照片方式希望委任,經許律師提醒後,回收照片(收回訊息)

雖不鼓勵跪求,但顯示當事人的誠意

跪求許律師原諒.pn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當事人未提供完整資料且於諮詢時有所遲疑,許律師是不會接受委任的

經常有當事人在諮詢時還問許律師說,「我需不需要請律師?請律師會不會顯示我心虛?」,

如果當事人對於委請律師幫忙還有遲疑,那許律師是幫不上忙的。

不傳完整公文、諮詢時仍有遲疑.png(4)

(5)全權委任者:

所謂尊重專業者,就是將案件全權委託給律師處理,包括陪同到校陳述意見、與學校或主管機關溝通、閱卷、撰擬書狀等,簡言之,就是許律師一個口令一個動作就對了。然而最近有老師說要委任許律師,但聽許律師說太忙,竟說只要許律師從旁給予意見即可,到學校陳述意見、撰擬書狀,老師都說要自己來,我就想說,既然這樣,法律活動的重點,你都要自己來,那何必花錢委任律師呢?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0年3月有位老師說到學校陳述意見跟撰擬書狀都要自己來,顯然太小看法律專業活動了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丁、如何委任:

在與許律師第一次開會諮詢完畢後,請回家與親友討論深思熟慮後,再電郵提供您的身份證正反面掃描檔(如果是要替小孩委任,則提供父母身份證正反面掃描檔及小孩身份證或戶口名簿掃描檔),並於電郵中表示為何委任許律師(因為什麼原因或者看到許律師什麼專業),並於完全閱讀許律師有關文章後,表達您委任的誠意,許律師將斟酌您的委任誠意及對專業的信賴,提供電郵報價,待您匯款委任後(請以line通知許律師即可,至於line,許律師會在電郵報價的同時加line),許律師將著手準備相關書狀、閱卷、訪談、申復、申訴、開庭、協商等事宜。

十二、【結論】

(一)不知本文一開始十個性騷擾意識測試問題,您答對了幾個,知道十個行為教師言行都構成性騷擾,不知您受驚的程度有多少,相信看到現在老師應該對於校園中的女學生應該如何互動,了然於心了吧。由於性平教育法對性騷擾的定義非常廣泛,加上實務上的運作又主要採取被害人主觀感受作為關鍵認定依據,因此本人衷心建議學校教師要保持與學生間適當的互動份際(除了「男女性騷擾」外,也要特別注意「男男性騷擾」、「女男性騷擾」及「女女性騷擾」之問題),特別是較常與學生會有肢體接觸類別教師如「導師」、「體育老師」、「輔導老師」、「特教老師」及「社團老師」等,而所有學校教師均應注意與學生間互動份際並避免有如下言行

1.與學生(或女同學)「勾肩搭背」、「攬腰」、「牽手」或「拍大腿」等易生爭議之行徑。

2.與學生「單獨共處一室」、「幫學生按摩身體」、「請學生按摩老師身體」的情況應盡量避免。

3.講「黃色笑話」。

4.對學生(或女同學)作出「吹口哨」、「擦口水」、「靠近聞體香」或「靠近身體吹氣」等不適宜之舉止。

5.對學生說:「很想你」、「穿著很辣」、「來約會」、「腿很直或很長」、「很漂亮」、「很性感」等易生爭議之言詞。

6.對學生(或同學)說:「娘娘腔」、「男人婆」、「女(男)生應該做的事..」等充滿性別歧視之言詞。

7.對男同學作出「拍胸膛」、「拍屁股」或「拍下體」等開玩笑之舉止。  

總結上述相關辦案心得,任何對他人言行只要有一點疑慮(不知道會不會造成他人不舒服),那就「不要說」也「不要做」!以上就是我處理學校性平案件經驗心得分享,希望大家看看就好,有機會拿來提醒有相關學校性平事件困擾的教師友人或師長即可,當然如果上述文章內容對您或朋友、師長處理「學校性平事件」有幫助,也煩請撥冗來信告知,以求相互印證。至於上述文章內容,如果對您或朋友處理「學校性平事件」問題沒有幫助或者甚至有反效果,更是希望您撥冗來信告知遭遇的困難(以提醒其他教師),畢竟,上述文章內容也是經過上百位大專及高中以下教師(包含高中、國中及小學老師)實際經歷以及在下經年累積的資訊,有賴眾人齊心澆灌。

(二)再來是要給目前擔任教師的讀者以下沈痛的結論與提醒(因為處理相關令人痛心疾首的個案的關係)

1.針對精神有狀況或比較偏激的學生:千萬要敬而遠之(就算學生失戀或因為重度憂鬱症想自殺或經常鬧自殺也一樣),如有需要,趕快陳報學校處理,對這些學生,最好閃的遠遠的,以免惹禍上身。

2.千萬別跟學生使用社群軟體(如Line、臉書、IG等)私下聊天,更不要晚上聊天,因為調查委員會問你,你有對每一位學生這樣嗎?你這樣不是差別待遇嗎?

3.學生如果因為任何事情(如失戀、被霸凌、與朋友吵架、家庭失和)傷心難過流淚,也千萬不要拍拍學生的頭或拍拍她的肩膀或手臂安慰她(反正不要碰到學生一根汗毛就對了!)。

4.要小心學生錄音、傳訊息等蒐證行為:別以為單純的學生不會錄音、不會用社群軟體跟老師傳訊息進行蒐證(或者陷害),許律師處理過幾件學生錄音或者故意與老師傳訊息蒐證的案例,就發現現在的學生並沒有你想像的單純喔。

註:本文章將由本人定期根據承辦案件及性平法規修正等情形進行增補修改,敬請各位教師先進或學校師長定期瀏覽本文以更新最新「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資訊。

十三、【當事人肯定及成功案例】

支持我一路持續不斷努力精進的,就是下面這些當事人的肯定與案件的結果,謝謝他們不吝鼓舞!

(一)性騷擾不成立或性侵害不成立之調查結果: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2年1月協助某國小教師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性騷擾不成立」(原本以為至少會違反教師專業倫理):這是一位很用心照顧並關懷學生的老師(我讀這位老師跟學生相處往來的資料,哭的一把鼻涕一把眼淚,非常感動),我感到非常非常開心!

11201性騷擾不成立公文(去識別化).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1年12月底協助某國立大學教師性平事件調查結果「性騷擾不成立」(教授被指控對女學生言語性騷擾及肢體性騷擾):這是一位很用心照顧並指導學生的老師,我感到特別特別開心!

性騷擾事件不成立函文_已標記密文.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1年7月底協助某國立大學教師性平事件調查結果「性騷擾不成立」(被指控對女學生言語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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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1年6月底協助某國小教師性平事件調查結果「性騷擾及性侵害不成立」(被指控對女學生觸摸下體猥褻)

111年6月底某國小教師性騷擾及性侵害不成立.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1年6月協助某國立大學教師性平事件重啟調查之調查結果「性侵害不成立」(被指控對女學生性侵害):這是一位傑出且用心指導學生的老師,處理過程中我的心情非常沉重,所以最後獲得平反,我非常非常替這位老師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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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1年4月某國小教師性平事件調查結果「性騷擾不成立」(被指控對女學生戳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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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1年4月某國小教師性平事件調查結果「性侵害不成立」、「性騷擾不成立」(被指控對女學生摸胸及摸大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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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0年12月某國小教師性平事件調查結果「性侵害不成立」、「性騷擾不成立」(被指控對女學生偷拍及偷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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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0年11月協助某大學教師性平事件調查結果「性侵害不成立」、「性騷擾不成立」(重啟調查仍性騷擾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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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0年10月某國中教師性平事件調查結果「性侵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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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0年9月某國小教師性平事件調查結果「性侵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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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0年3月某國中教師性平事件調查結果「性騷擾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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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0年2月某學校軍訓教官性侵害案件重啟調查結果「性侵害不成立」之調查報告

本件歷經申復有理由成功後,並協助教官重啟調查於重新調查階段接受訪談,終獲性侵害不成立之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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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9年8月協助某國立大學教師性平事件調查結果「性騷擾不成立」(被指控對女學生言語及肢體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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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9年7月中旬北部某私立學校性平事件調查報告摘錄(性騷擾不成立)

此案例調查委員甚至於訪談過程及調查報告中,勉勵受調查老師教學熱情勿受影響,調查委員此舉殊值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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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9年7月某大學教師性平事件調查結果「性騷擾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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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9年某校性平事件調查報告認定教師「性侵害不成立」(針對三位女學生均不成立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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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9年6月底中部某校性平事件調查報告認定性騷擾不成立(針對甲生及乙生兩位女學生之申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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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9年4月協助一位教師「重新調查」(即重啟調查)後獲得「性騷擾不成立」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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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8年7月某教師性平事件調查報告認定性騷擾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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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8年6月某教師性平事件調查報告認定性騷擾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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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雖成立性平事件,但情節輕微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0年4月某國中教師雖成立肢體性騷擾,但因情節輕微僅有八小時性平課程之處置(一般而言如有肢體性騷擾,大部分都會被學校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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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律師經手之行政救濟成功(如申復、申訴、訴願等)案例: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2年6月某國小教師性騷擾事件申復有理由(學校應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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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2年4月某國中教師性騷擾事件申訴有理由(學校應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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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2年2月某國中教師性騷擾事件申復有理由(學校應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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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0年4月某國小教師性平事件申復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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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0年3月某國中教師性平事件申復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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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0年2月某大學教師性平事件申復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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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9年12月某商工學校教師性騷擾案件申復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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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9年1月台北市某高中教師性侵害案件申復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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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8年某國中教師性騷擾案件申復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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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8年某專科學校教師性騷擾案件申復有理由

某專科學校申復審議決定書p1-申復有理由,應重啟調查.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7年某商工學校教師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案件申復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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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7年某國中教師性騷擾案件申復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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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6年某國小教師性侵害案件申復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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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許律師經手行政訴訟救濟成功案例: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11年8月25日協助一位大學教師校園性騷擾事件(即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抗告成功「原裁定廢棄,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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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9年5月協助一位國小教師性侵害案件(即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原處分撤銷,即性侵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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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109年12月當事人老師對於許律師撰寫書狀內容極為讚賞,並告知教師工會理事長介紹伊閱讀網路有關校園性平事件之專業文章,

當事人老師點開閱讀發現是許律師本篇「老師不看會後悔」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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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性平事件申復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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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刑事猥褻幼童案件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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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某教師諮詢過後電郵希望可以委任並表示:「我深知全臺灣我已經找不到任何一位律師像您一樣在這方面有著雄厚的實力與經驗

全台灣我已經找不到任何一位律師像您一樣在這方面有雄厚實力跟經驗.pn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幫某教官申復成功後寫一份書狀,其表示:「報告許律師,你的大恩大德我不知如何回報」

你的大恩大德我不知如何回報.pn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幫某教官訴願成功後,其表示:「許律師,你是我的大恩人,謝謝你這麼長的時間幫我...我聽到你講的好消息,眼眶馬上泛淚」

 

你是我的大恩人...眼眶泛淚.pn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幫某位教師開完調查會議,因為事前模擬準備充分,且調查訪談時兩人默契良好,事後該教師表示:「是許律師您教得太好,都在您的掌控之中

是許律師您教的太好 一切都在您的掌控中.pn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性平事件訴願成功,當事人表示:「許律師你真的很厲害,能幫那麼多人平冤,功德與福報真的太大了  我爸媽,老婆聽到這個消息,真的很開心,他們已經很久沒笑容了」

能幫那麼多人平冤,功德與福報真的太大了.pn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某教師看完我寫的訴願書後表示:「律師您是真的超級厲害」

律師您是真的超級厲害 我很幸運.pn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幫某位教師處理性平事件成功後,該教師另外介紹一位楊老師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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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某教師性平事件申復成功後,該教師表示:「謝謝許律師 也是許律師的專業及幫忙才有這個結果 找對人的感覺真的很棒」

申復有理由...找對人的感覺真的很棒.jpg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讓我熱血沸騰的性平案件:

1.最近有好幾位當事人委託處理校園性平事件,發現都是還沒有被約談就來找我,顯見大家越來越有正確觀念,因為越早來找我,我就可以越早協助閱覽卷宗,最近有一位當事人還沒接受約談,我就幫他拿到申請調查人的申請調查書及訪談紀錄,還有申請調查人提供的證物,這樣去接受約談就可以多一點準備,而不會感覺手無寸鐵了。另外最近也有很多當事人還沒諮詢就電郵身份證表示委任誠意,讓我感受到這些老師全心的託付

2.律師同道引介校園性平案件

(1)近(111年7月)接連有兩位不認識的律師同道(一位是戴律師一位是陳律師),可能因為看了本篇文章,深覺本人處理校園性平事件頗有經驗與見地,而介紹他的當事人給我,接到這兩件性平案,本人心想既然律師同道都願意介紹性平案件給我,那我就不能辜負此一託付,必須持續努力精進,來回報律師同道及當事人的託付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戴律師介紹行政訴訟.jpg

陳律師介紹校園性平事件.png

(2)最近(110年3月間)很開心多年不見的政大法律系學長A推薦一位政大法律系學長B來找我處理一件校園性平事件,開心地當然不是因為B政大學長碰到性平事件,而是我在校園性平事件領域的耕耘,能夠受到政大法律系學長的肯定,與大家分享我的開心。

政大學長推薦另一位政大學長來找我處理性平事件.jpg

 

(3)最近(109年4月間)又有一位律師同道介紹一位大學教師性平案件給我,讓我很感動的是,這位律師同道(下稱甲律師)經常參與校園性平事件調查擔任調查委員,我跟她其實不認識,是因為校園性平事件調查才認識,算起來也是「不打不相識」,曾有一件學生性平事件,我陪同該行為學生去接受調查,甲律師就是調查小組委員之一,那次調查會議因我護主心切,跟她還有點小火花,不過最後調查結果,我覺得甲律師的判斷與決定是很公正的(因此我建議該行為學生不要申復),至此我對甲律師留下很好的印象,後來也經常在別的校園性平事件中遇到她,當然後來瞭解彼此的作法也就沒有火花出現,沒想到甲律師竟然願意介紹性平案件給我,這對我而言是很大的肯定與鼓勵,在此公開感謝她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故我也將秉持初衷,繼續為所有為校園性平事件受苦的老師爭取應有的權益。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其他律師介紹p1(去除個資).jpg

3.昨天看到一個國中老師來事務所諮詢,帶著一本厚厚資料,我邊說明他邊在那本資料上空白處做筆記,我心想他那本厚厚的筆記,到底是記了哪些資料,很像葵花寶典似的,後來那位國中老師因為要給我看他先前紀錄的內容,而將該本厚厚資料拿給我看,才恍然大悟,國中老師將我這篇性騷擾事件專家的文章,完整列印下來,逐字逐句研讀並且劃重點記筆記,心中一開始不覺莞爾,後來想到原來這篇文章的內容真的對那些碰到性平事件的老師,頗有幫助,心中不免升起一個責任感,要繼續補充資料及辦案經驗,以幫助更多老師

其實不僅當事人受益於本篇文章,本人109年1月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時,因與調查小組主席混熟後,調查小組主席私下不諱言的說,本篇文章連同她自己已經有很多線上的調查委員都已經拜讀過,個人聽到後深深期望這篇文章可以讓線上的調查委員瞭解到「程序正義」與「採證法則」的重要性。

4.前一陣子有一個小學老師因為他的性平事件申復結果成功來事務所當面向我道謝,因此次申復讓他可以重新調查,對於推翻解聘處分產生高度希望,因該名教師剩下三年半即可退休,此性平事件解聘處分讓他陷入人生前所未有的低潮,一收到申復結果該名小學老師即到事務所握著我的手一再鞠躬道謝,眼眶泛紅,彷彿案件已得到平反(嗣後該案件確實免除解聘處分),看到該名老師激動神情,本人也深受感動,當然也受到很大鼓舞,感覺熱血沸騰,應繼續精進幫助像這樣被冤枉的好老師免於被無端性平事件大量消耗生命的能量

5.109年11月有位國中老師先前碰到性平事件,因為許律師太忙而去找另一位甲律師幫忙,過程中老師請甲律師照著許律師本篇「老師不看會後悔」文章協助處理調查過程,發現並無法依樣畫葫蘆,於是再度來電要求向許律師諮詢及委任,這裡許律師要再度提醒,校園性平事件乃高度專業、靈活且倚賴經驗之活動,切勿懷抱僅依文章內容就想進行依樣畫葫蘆,因為即便其他領域律師亦無法依樣畫葫蘆的。

6.累計109年6月至110年3月共九個月期間,為了台東的性平事件,許律師業已累計至少九次搭飛機往返台東的經驗,等同一個月出差去台東一次,難怪事務所同事戲稱可以到台東開一個分所了。

7.110年及111年接到兩個來自同一所學校老師的性平事件委託,這兩個老師同時被一個已經畢業的女學生指控性侵害,結果這兩個同一所學校的老師不約而同先後竟都找上我(他們都互不認識,所以也都不是互相介紹而來),單純只是因為網路上看了這篇文章,覺得我值得付託,我想到同一所學校兩位不同老師卻同時都找我委任的機率實在太過渺茫,竟然發生了,實在讓我感到熱血沸騰,心中默默決定要更加努力精進協助更多老師平反性平冤屈(當然這兩位老師最後都是性侵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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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3.「校園性平事件」、「學術倫理(抄襲)」、「教師升等」、「不續聘」等案件校內救濟成功經驗分享

4.「諮詢及委任須知

5.許律師至全省各學校出差照片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許文華律師

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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