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大綱快速連結:

一、【前言】

二、【學術倫理瑕疵態樣】

三、【學術倫理案件之立案】

四、【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

五、【學術倫理案件之審議】

六、【學術倫理案件之懲處】

七、【學術倫理案件之迴避】

八、【學術倫理案件重要問題探討】

九、【學生學術倫理事件】

十、【學術倫理案件成功經驗分享】

 

一、【前言】

今年初台大學術倫理事件沸沸騰騰,最後以校長楊泮池不再續任台大校長,及教育部對台大祭出扣減106學年度5400萬補助款裁罰而落幕,後來台大校長管中閔再度因為學術倫理問題(原因其中之一)而無法擔任台大校長,學術圈盛傳,現在要中傷一位學術工作者或大學教授,最狠毒的方式就是檢舉其有學術倫理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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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倫理瑕疵態樣】

至於何謂學術倫理瑕疵?其態樣有哪些?教育部因應台大校長楊泮池事件,106年5月31日訂立之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3條規定:

「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由此條規定可知,學術倫理瑕疵不是只針對大學教授,有關大學生、研究生或博士生發表學術文章或撰寫碩士論文或博士論文亦在學術倫理規範範圍,而有關學術倫理瑕疵即包括造假、變造、抄襲、代寫、重複出版、自我抄襲、以翻譯代替論著、送審資料不實、干擾審查及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等共十種態樣。以下說明實務上常見之學術倫理瑕疵態樣,其中造假態樣最近知名案例就是台大楊泮池事件中郭明良教授實驗室相關研究人員被指控數據及圖片造假。

抄襲態樣應該是最常見的學術倫理瑕疵態樣,實務上經常討論的問題是抄襲多少比例才算是抄襲,一般而言這個問題取決於不同學術領域之學術慣習與特質,無法一概而論。再者,學術文章縱有註明出處,但如果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仍以抄襲論。那何謂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呢?實際處理案例中曾處理過:1.指導教授發表之文章,部分內容未引註學生碩士論文或博士論文。2.學位論文未引註其他學生學位論文。

代寫態樣意味列名作者必須對該學術文章具有貢獻,是以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4條規定:

「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

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著作或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相關人員應負下列責任: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負全部責任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國內外標準者,雖未涉及或認定其違反學術倫理,惟於因列名於發表著作而獲益時,應負擔相應責任。

(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

這規定表示,學生學位論文如果學長姊或學弟妹拿去發表,或者老師拿去做其他發表,這時該學生應列為作者。此外,學術主管、計畫主持人或指導教授對於所發表著作或指導學生之論文,如有發現發表著作或學生學位論文有學術倫理瑕疵,雖然該學術倫理瑕疵與學術主管、計畫主持人或指導教授無關,但學術主管、計畫主持人或指導教授仍應負監督不周責任,這應該算是楊泮池條款,是為了給學術界的撻伐聲一個交代的,但是何謂監督不周責任,有何處罰?規定則付之闕如,想來是象徵意義大於實質異議吧。至於規定中提及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負全部責任,此規定在現今共同研究盛行的情況下,或可處理共同作者責任釐清問題,但實際運作上,恐怕需搭配共同研究發表論文時,應明確載明所有共同作者研究或論文貢獻範圍,才能對將來發生學倫爭議時,真正有助於責任釐清問題,然而實務亦常有共同作者彼此貢獻重疊不清難以分辨之問題,恐怕亦為個案審議時需大傷腦筋之處。

有關自我抄襲之學倫爭議,實務上發現很多教授在升等時,外審意見經常會有此項質疑,造成學校在收到審查意見(或外審意見)後,依規定必須成立學術倫理案進行審議,雖前述規定載明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然而多少程度引用自己著作內容未適當引註,才符合自我抄襲定義,則仍有高度論辯餘地。

最後再來看看清大定義的學術倫理瑕疵態樣,除前述類似台大規定的學倫瑕疵外,範圍更為寬廣,例如 國立清華大學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

「本校教師、研究人員、學生以及獲准於本校從事研究工作者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違反學術倫理之不當研究行為:...

  四、欺瞞:在撰擬、實施研究計畫或公開其研究成果時隱匿事實。

  五、在進行研究的過程,恣意、危險或過失的悖離一般公認而合法之研究方法;包括因怠於遵循認可之研究規範而致生對於人類、其他生命或環境之不合理風險在內。..

  十二、透過勾結來協助或隱匿他人之不當研究行為;包括實施此類行為之規畫、共謀及其未遂。

  十三、其他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由此規定可知清大教師或研究人員只要對於從事學術倫理瑕疵行為者提供意見或相關協助,縱使並未實際參與學術倫理瑕疵行為,亦有構成學術倫理瑕疵之可能,此種規定有點像刑法的共謀共同正犯之概念,因此,清大對於教師或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要求,看來是比其他大專院校之學術倫理範圍更為寬廣。

 

三、【學術倫理案件之立案】

(一)匿名檢舉亦可立案: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5條規定:

「學術倫理案件,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經查證確為其所檢舉者,即進入處理程序;檢舉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以未具名檢舉論。

前項檢舉案件,檢舉人未具名惟具體指陳對象、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是以,學術倫理案件雖以具名檢舉為原則,但如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具體加上充分舉證時,匿名檢舉亦可立案。

不過,本人經手個案中發現亦有學校規定必須具名檢舉學術倫理事件才可立案,例如國立陽明大學學術誠信委員會設置及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

「使用化名、匿名或無具體事證,本委員會得不予受理。」

國立中正大學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案件處理要點第4條第2項後段:

「使用化名、匿名或無具體事證,本辦公室得不予受理。」

據此,在陽明大學或中正大學的教師或學生,如果碰到有人匿名檢舉其有學術倫理瑕疵時,依規定學校是可以不受理的。這是在處理相關學校學術倫理事件時須特別加以釐清跟注意的。

 

四、【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

(一)學校處理部分:

1.立案與調查: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規定:

「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檢舉後十日內,檢視檢舉內容及所附證據資料是否具體充分,並得諮詢相關院教評會主席或公正學者專家後,決定是否立案送請倫理委員會審議。

對於受理之案件,視被檢舉人所屬學術領域,由倫理委員會該領域之任務小組組成初審小組,進行初步審查。

前項初審小組由倫理委員會所屬領域之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得聘任二至三名校內外公正學者專家參與初步審查。

初審小組應盡一切合理之努力,從速蒐集相關證據,並據此建議倫理委員會是否開啟調查程序。

初審小組認為有必要時,得請被檢舉人到場陳述意見

倫理委員會若決議開啟調查程序時,由被檢舉人所屬之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倫理委員會之所屬領域副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另聘任校內外公正學者專家三至七名組成調查小組,並應通知被檢舉人與檢舉人。...

調查小組應給予被檢舉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被檢舉人未到場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受理案件若涉及送審教師資格,並屬於第三點第一至七款或第十款之任一款所定情事者,調查小組除依第六點規定處理外,並應請被檢舉人於一週內提出書面答辯,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原審查人因故無法再審查者,調查小組逕送相關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

未涉及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之學術倫理案件之相關處理程序,得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據此,台大教師學術倫理事件之審議,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係由倫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第二階段則由初審小組審查決定是否開始調查,第三階段則由調查小組進行實質調查,可能是因為調查階段很重要,所以規定必須要讓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第一階段跟第二階段則不一定會讓被檢舉人到場陳述意見),這種規定在別的學校不見得有,所以台大教授如果碰到學術倫理案,可得好好利用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為自己辯護。另外前述台大學術倫理規定應請被檢舉教師於一週內提出書面答辯,然後再送原來升等所送的外審委員進行審查(限於申請升等教師之送審著作涉及學術倫理疑義時),但這裡要特別提醒的是,這裡送原升等案外審委員進行審查,指的是針對學術倫理疑義進行審查,並非就原來升等案重新審查或重新評分,本人在相關案件中看到有些學校誤解規定,竟將被檢舉人的升等案重新評分,顯有錯誤。

台大學術倫理事件僅給被檢舉教師一週時間進行書面答辯,實務上一般認為時間過於匆促,一般學校均規定給予兩週時間進行書面答辯,似較為充足,此可參照國立政治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第9條規定:

「通知被檢舉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週內針對檢舉內容提出答辯書,被檢舉人逾期不為答辯者,視同放棄答辯。」

台大可能是因為楊泮池事件,所以學術倫理事件之審議較為謹慎有區分三個階段,一般大學大概就是兩個階段,一個是立案階段一個是調查階段,並無台大所規定之初審小組審查是否進入調查之階段。此外,有關給予被檢舉教師現場陳述意見機會,台大僅於調查階段有強制性,其餘階段則無強制,但本人經手案件中發現,一般大學有關給予被檢舉人於調查階段現場陳述意見機會,大部分均無強制性,例如國立政治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如仍有判斷困難,得允許被檢舉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或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學者專家等審查,俾作判斷之依據。」

所以政大教師遇有學術倫理事件,雖於最關鍵最重要的調查階段,其是否得出席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仍繫於學倫會的決定,但就學理及行政程序法規定意旨而言,學術倫理事件影響教師及學術工作者之權利與名譽非常重大,甚至情節重大時被檢舉教師有工作權被剝奪之虞,因此仍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被檢舉教師到場陳述意見,始為合法。不過比較特別的是,雖然政大不一定讓學術倫理事件被檢舉教師於調查階段到場陳述意見,但是政大有規定於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審議階段,則強制要邀請被檢舉人到場陳述意見,此可參見國立政治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第9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審議調查小組提出之審查報告書及擬處建議,並於做成處分建議前,給予被檢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此項規定雖有亡羊補牢的意味,但本人認為,學術倫理事件最重要在於一開始調查及送外審委員審查階段,蓋外審委員審查有專業審查應予尊重原則,故最合理合法的作法應該是學倫會調查階段及審議階段,均應邀請被檢舉教師到場陳述意見,才能彰顯學校審慎處理學倫事件以及尊重被檢舉教師答辯權利的精神,您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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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部處理部分:

1.立案與調查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規定,可知教師學術倫理事件應由教育部進行調查審議者,限於申請升等教師送審階段屬於部審學校且已經送至教育部進行升等審查,舉例而言,目前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助理教授申請升等副教授是屬於學校自審,而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副教授申請升等教授是屬於部審,是以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助理教授申請升等副教授過程中發現送審教師送審著作有學術倫理疑義,這時應由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倫會進行調查與審議,但如果是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副教授申請升等為教授,且已經由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報部審查階段時,發現送審教師之送審著作中有學術倫理疑義,這時就由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審查小組及工作小組進行初審與複審之調查與審議。此外學術倫理事件 如涉及國際聲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者,或涉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均由教育部進行審議。

至於有關教育部處理學術倫理案件之立案程序,依據前述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5條規定意旨可知,雖為匿名檢舉,只要具體指陳對象、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教育部仍可立案調查審議,不因其為匿名檢舉而受影響。

教育部針對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規定:

「學校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二款或第四款所定情事時,應限期請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後,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審查人及學者專家身分應予保密。

本部依前項學校之認定及處置建議或本部依第五點第二項所為之相關審查意見,送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該學術領域委員所邀集之同學術領域專家學者數人組成之小組審議決定,如認定有疑義者,加送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審查後,併同原審查意見再由審議小組審議後,由本部決定之,並將審議決定函送學校執行,並轉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可知,教育部調查程序,仍然應先給予被檢舉教師定期書面答辯機會,然後將被檢舉教師書面答辯內容送請原審查人(即申請升等教師原來三位升等案之外審委員)再行審查,如認定有疑義者,應加送學者專家一至三人進行審查,但是本人經手案件中發現,教育部竟然在原來三位外審委員認定有疑義之情況下,並未加送一至三位審查人進行審查,顯然有重大程序瑕疵。

此外,教育部處理學術倫理事件進行調查階段,如有需要可請被檢舉人所屬學校協助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及相關資料送交教育部進行審議(據本人瞭解,當初台大校長楊泮池學術倫理事件,教育部即採取此項規定措施要求台大配合,但似乎效果不彰就是了...),此可參照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14條規定:

「本部於處理學術倫理案件時,得視案件需要,請被檢舉人現任或先前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協助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及相關資料送交本部審議。 」

(三)科技部處理部分:

除了教育部與各大學會碰到學術倫理事件外,科技部處理眾多研究計畫案之申請或審議亦會經常碰到,故有關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之檢舉,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6條規定: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經本部依職權發現者,應主動處理之;其為檢舉者,應由檢舉人以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本部提出附具事證之檢舉書。

  前項檢舉案件以匿名方式檢舉者,非有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不予處理。」

可知科技部學術倫理事件,縱使檢舉人匿名檢舉,只要有具體對象及充分事證,仍應予以受理。

至於科技部處理學術倫理案之調查程序,因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並未明確規定,依本人處理案件經驗,科技部在經由檢舉得知有學術倫理疑義時,會由學術倫理審議會所屬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術司(如生科司、工程司、人文司等)邀請學者專家五位進行審查,並由五位學者專家出具審查意見共五份,如果此時認為有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之虞時,將通知被檢舉人於一定期間內(約十天)提出書面答辯。此階段即為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之初審階段,如初審結果認定涉嫌違反學術倫理而須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者,審查結果須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等。但本人經手案例中發現科技部並未於初審審查結果詳列違反學術倫理類型極具體處分建議,顯然有違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之規定。初審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者則提送科技部學術倫理審議會進行複審審議,一般而言,初審認定結果大抵為複審階段所採納,因此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其初審階段為關鍵階段,應盡全力答辯及陳述意見。

 

五、【學術倫理案件之審議】

(一)學術倫理案件之審議

1.學校處理部分:

各大學學倫會審議階段,其決議之表決如何行之?其中台大依國立臺灣大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 

「倫理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一般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調查報告之通過等重大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也就是台大學倫會遇有台大教師學術倫理事件之審議時,如欲通過調查報告等重大事項,均應經過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重度決議始得為之,本人肯定這種慎重的態度,但是更有學校規定不僅表決要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出席也要求需有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才能開議,無寧更是慎重程序,更值讚賞,此可參見國立成功大學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倫理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國立陽明大學學術誠信委員會設置及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第5條第1項亦規定:

「本委員會之召開,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國立政治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第3條亦規定:

「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要求學倫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決議,而且均無限定決議之議題,充分顯示成功大學、陽明大學與政治大學對於教師學術倫理事件處理之謹慎程度。

成功大學校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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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部處理部分:

教育部學術審議會設置要點第7條規定:

「本會及工作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除下列規定外,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這裡我們就看到教育部處理學術倫理事件輕率的態度,針對影響教師權益如此深遠之學術倫理事件,竟僅以普通決議(即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實在令人搖頭。

3.科技部處理部分:

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7條規定:

「學術倫理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決議依第十二點第二款作成終身停權之處分建議者,應有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這裡我們要給科技部拍拍手,因為科技部學術倫理審議會處理學術倫理案件,要求必須重度決議(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針對終身停權之處分,更要求必須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說要求超重度決議,科技部對學術倫理事件決議之審慎態度令人讚賞。

(二)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期限:

1.學校處理部分:

有關大學學術倫理事件之處理期限,有的學校規定最長六個月,有的學校規定最長五個月,亦有大學沒規定處理期限,而教育部則規定原則上四個月,此外,一般實務上亦認為處理期間規定屬於訓示期間,即便超過處理期間亦不構成程序瑕疵,請參考以下規定,

東吳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

「應於接獲檢舉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遇有案情複雜、窒礙難行及寒、暑假之情形時,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國立政治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第8條規定:

「本會應於接獲檢舉之次日起四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案情複雜、遇有窒礙難行 之情事或寒、暑假時,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並應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8條規定:

 「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理期限如下:(一)學校查處: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2.教育部處理部分: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8條規定: 

「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理期限如下:(二)本部初審: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三)本部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

也就是教育部審議學術倫理案的處理期限為五個月,但實務上有關教育部學術倫理事件處理期限也只是認定為訓示期間,超過處理期限,並不會造成審議結果的瑕疵,本人就曾經處理過教育部學術倫理事件,該案件教育部就處理了一年半,救濟時也沒有任何救濟機關認為有造成程序瑕疵。

3.科技部處理部分:

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10條規定: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期限如下:

   (一)初審: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二)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由此規定可知,科技部審議學術倫理案的處理期限原則上為五個月,但因必要時均得予延長,所以科技部審議學術倫理案的期限更是彈性(或者說是慎重?)。

(三)學術倫理案處理結果通知:

1.學校處理部分:

有關學術倫理案之調查結果通知,依國立政治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第9條第2項第2款規定:

「經審議不成立者,應於本會會議紀錄核定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審議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如為成立者,應於會議紀錄核定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審議結果、處分建議及理由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並將處分建議併案移請校教評會審議。」

可知,政大學術倫理審議會於決議學術倫理案是否成立後十日內應即通知被檢舉教師審議結果,然而需特別注意者,在於此通知並非行政處分,因為學術倫理案之懲處單位為學校教評會並非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學倫會僅是調查單位(雖然調查報告會有懲處建議,且一般懲處建議均為校教評會所接受)而非懲處單位。

此外並非所有大學均會在校教評會懲處決議前,告知被檢舉教師學倫調查結果,有些學校是等到校教評會完成懲處決議後,才一併通知被檢舉教師調查及懲處結果,此可參見國立中正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第14條規定:

「校教評會應於審定後十日內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

前項書面通知應述明事實、審理結果、懲處情形、理由、法令依據;並敘明如不服審理結果,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比較前後兩種學倫調查結果通知,前者政大之通知係在於懲處前即通知,毋寧是對於被檢舉人較有利之方式,蓋中正大學有關學倫結果之通知,實際上已經生米煮成熟飯,只剩下相關行政救濟程序留給被檢舉教師,政大之情形,則賦予被檢舉教師有於校教評會當場陳述意見再一次力挽狂瀾的機會,這裡應該給政大此部分的學倫規定一個讚。

這裡尚有一個實務上常見之爭議,即學倫會的調查報告是否應該提供被檢舉教師,因調查報告內一般詳載調查方法、調查經過與認定過程,為使被檢舉教師能充分答辯,自應提供被檢舉教師於學倫會或校教評會審議前,準備作為現場陳述意見之用,此可參照國立成功大學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第15條規定:

「檢舉案件經調查後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時,調查小組應將調查報告送達被檢舉人,並提交倫理委員會審議。」

以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第11條第2項規定:

「檢舉案件經調查小組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時,調查小組應將調查報告送達被檢舉人,並提交倫理委員會審議。 」

2.教育部處理部分:

教育部有關學術倫理案件之通知,除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即被檢舉教師)外,教育部尚會副知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機關,因此被檢舉教師如有涉及教育部學術倫理事件,一般其所屬學校或機關(如醫院)亦會另外啟動學術倫理程序,因此大專教師如果因為申請升等歷經教育部審議階段涉及學術倫理案且成立學術倫理瑕疵者,那麼一般而言,該大專教師所屬學校,會因為教育部副知學校有關教育部學術倫理審議結果,而另外於學校進行學術倫理審議及懲處,然此種重複審議及處罰之情形,恐有違反一事不兩罰之問題,前述教育部通知規定可參見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10條規定:

「經認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應以書面密件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

違反學術倫理者,本部得要求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提出說明,檢討問題癥結,提出改進方案,並將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分情形副知本部。

第三項所定處分通知,應載明審議結果、處分種類、理由,及被檢舉人不服時之救濟單位及期限。」

如果學校不配合教育部學倫事件通知進行處理,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規定,教育部可扣減該學校獎補助款或減少該校研究生招生名額

3.科技部處理部分:

科技部有關學術倫理案件之通知,除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即被檢舉教師)外,科技部尚會通知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機關,因此被檢舉教師如有涉及科技部學術倫理事件,一般其所屬學校或機關(如醫院或其他研究機構)亦會另外啟動學術倫理程序,因此大專教授如果因為申請科技部研究計畫涉及學術倫理案且成立學術倫理瑕疵者,那麼一般而言,該大專教授所屬學校會因為科技部副知學校有關科技部學術倫理審議結果,而另外於學校進行學術倫理審議及懲處,然此種重複審議及處罰情形,恐有違反一事不兩罰原則之問題,前述科技部通知規定,可參見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14條規定: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受處分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並要求該受處分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並就受處分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理情形副知本部。」

那如果學校都不處理或不理科技部的學倫通知呢,依據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科技部可以追回或減撥學校科技部研究計畫之管理費

 

六、【學術倫理案件之懲處】

(一)有關學校處理部分:

1.懲處種類

有關大專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案之懲處種類,依國立政治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第11條規定:

「本會對經審議成立之學術倫理案件,依情節輕重,得建議下列一款以上之處分,送請校教評會審議:

一、一定期間內不予晉薪、不得申請升等、借調、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申請各類研究計畫、獎勵及補助。

二、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學術行政主管職務。

三、追回案件相關之研究獎勵及補助費、停止支給法定薪資以外之給與,或依法追回法定薪資。

四、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及本校辦法規定之程序,報教育部核准,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

五、涉及教師資格送審規定之學術倫理案件,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九點規定,不通過其資格審定、一定期間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報請教育部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

六、涉及違反教師資格送審規定以外之學術倫理案件,另得依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十點規定,予以書面告誡、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等。」

一般而言懲處內容會有一定期間內不予晉薪、不得申請升等、借調、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申請各類研究計畫、獎勵及補助,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學術行政主管職務或者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如果違反學術倫理情節嚴重,甚至有可能針對違反學倫教師進行解聘或不續聘,但如果對違反學術倫理教師進行解聘或不續聘,則不得僅由校教評會審議,而是必須由三級教評會依規定審議。

至於學術倫理事件懲處結果之通知,則應於校教評會審議決定後十日內書面通知被檢舉教師,此可參見國立政治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第12條規定:

「成立之學術倫理案件,經校教評會審議後,本校應於校教評會會議紀錄核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將審議結果、理由、申訴受理單位及申訴期限通知檢舉人、被檢舉人並副知本會。」

一般學校係由校教評會審議教師學術倫理案之懲處,但亦有學校是由院教評會來進行學術倫理案懲處之審議,此可參見國立中山大學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5條規定:

「學術倫理委員會應將審定報告書及會議紀錄決議以書面通知送院教評會,並由院教評會決定懲處。」

更特別的是亦有學校處理學術倫理案調查、審議及懲處處分均由同一單位擔任,如東吳大學教師學術倫理事件之調查、審議及懲處均由學術研究委員會為之,此可參照東吳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

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作出處分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十五日內將懲處情形、理由、申訴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受處分人及其所屬單位。」

前述有關一定期間不受理教師資格審定,其不受理期間係依其違反學術倫理態樣輕重而有不同,可參照國立中正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第12條後段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未適當引註、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一年至五年

二、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五年至七年

三、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七年至十年。」

由此可知,送審教師如有送審著作抄襲情事被認定成立,則該送審教師至少要被處分不受理教師資格審定5-7年,也就是基本消費是5年不得申請升等,是非常嚴重的。

2.公告周知

教師學術倫理案之懲處除了解聘或不續聘以及撤銷該等級以上教師資格屬最嚴重之懲處外,尚應特別注意者,乃學術倫理案有所謂公告各大專院校周知之程序(且此程序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送而暫緩執行),此公告周知程序顯然對於被檢舉教師就判定學術生命死刑,這也是本人到學校協助教授針對學術倫理事件陳述意見時,經常沈重的呼籲在場各位學倫會委員,我是帶著為死刑犯辯護的心情來陳述意見的,因為一旦被檢舉教師被認定違反學術倫理,透過公告周知程序,被檢舉教師的學術生命可謂劃下終點,更是一輩子帶著此一學術污點,是以大專教師或學術工作者面對任何學術倫理事件,均應以最嚴肅最慎重的態度處理

有關學術倫理事件認定有學倫瑕疵後之公告周知程序,依國立臺灣大學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17條第2項規定:

「違反本規定之懲處,由本校依校教評會或校內有權處理單位之決定執行。如涉及教師資格審查停權之處分,經報教育部核准或備查,由本校公告並副知全國大專校院。」

國立中正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第15條規定:

「本校對於違反本要點之案件,經確定懲處成立後,除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之案件由教育部公告外,應公告並副知教育部及各學校,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違反送審資格規定及其他術倫理案件處要點第12條規定:

「本校對於違反規定之案件經證實並作出懲處,報請教育部備查後由本校公告副知各學校,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12條規定:

「違反本規定之懲處經本部審議或備查後,應公告並副知各學校,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前述規定雖僅提及如涉及教師資格審查停權之處分(即不得申請升等處分),即可由台大、中正大學、北科大或其他學校公告並副知全國各大專院校,似有不論被檢舉教師受有幾年不得升等之處分,均可進行公告周知程序,然而依教育部規定,必須不受理教師升等申請期間為五年以上才需要副知全國各大專院校,因此前述台大、中正大學、北科大及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有關公告周知之規定並未限制需被檢舉教師受有不得申請升等五年以上處分始得公告,顯然違反教育部母法規定,應屬無效,相同見解可參照國立政治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第14條規定:

「送審教師資格中或審定後,有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且經懲處者,本校應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教育部備查。如處置結果為五年以上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應公告並副知各學校。」

(二)有關教育部處理部分:

1.懲處種類:

教育部有關學術倫理事件之懲處種類,依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10條第2項規定:

「針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除涉及學位授予及大專校院教師資格送審依各該規定處分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被檢舉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或建議:

(一)書面告誡。

(二)撤銷或廢止本部委員資格、撤銷或廢止相關獎項,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

(三)一定期間或終身停止擔任本部委員、申請及執行本部計畫、申請及領取補助費用、獎勵(費)。

(四)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由此可知,教育部對於被檢舉教師或研究人員可以處罰的種類不多,僅有書面告誡、撤權加追回補助費用、停權加追回補助費用以及參加學倫課程四種,可能這也是教育部要將其學術倫理調查結果與懲處結果副知行為教師或研究人員所屬學校或機關,再由行為教師或研究人員所屬學校或機關再次處罰之原因吧。

此外,送審教師如屬部審學校,在教育部審查階段被發現有學術倫理瑕疵,則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3條第1項後段規定,亦可處分該送審教師1-10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視情節輕重)。

2.公告周知: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12條第2項:

「前項公告並副知各學校,非授權自審學校案件,由本部為之;授權自審學校案件,由自審學校為之。」 

可知有關教師違反學術倫理事件之公告,如屬教師升等部審學校則由教育部進行公告,但這裡並未限制需受有不得申請升等五年以上處分始得公告,恐有違反母法之虞。

(三)有關科技部處理部分:

1.懲處種類:

科技部有關學術倫理事件之懲處種類,依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10條規定:

「學術倫理審議會就初審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進行審議,如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證據確切時,得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建議:

(一)書面告誡。

(二)停止申請及執行補助計畫、申請及領取獎勵(費)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

(三)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

由此可知,科技部對於被檢舉教師或研究人員可以處罰的種類不多,僅有書面告誡、停權加追回補助費用以及單純追回補助費用三種,可能這也是科技部要將其學術倫理調查結果與懲處結果副知行為教師或研究人員所屬學校或機關,再由行為教師或研究人員所屬學校或機關再次處罰之原因吧。

2.公告周知?

科技部有關教師或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事件,雖無應予公告之規定,但如果該學術倫理案涉及公共利益,則科技部可適當對外說明,例如台大學術倫理案,此可參照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15條第3項規定:

「學術倫理案件如涉公共利益,本部得適切對外說明,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

 

七、【學術倫理事件之迴避】

(一)學校處理部分: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6條規定:

「 學校審理單位成員、原審查人及校外學者專家,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

(一)師生。(二)三親等內之血親。(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四)學術合作關係。(五)相關利害關係人。(六)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可知,學校處理學術倫理案件之學術倫理委員會(依本人處理經驗,有的學校學倫會名稱則為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學術倫理審議會學術誠信委員會學術研究委員會甚至有學校如中正大學等交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不一而足,以下均簡稱為學倫會)委員、被檢舉人原升等案之外審委員、及校外學者專家,如果與被檢舉教師有前述利害關係,為避免偏頗,自應自行迴避,如果應迴避卻未迴避,該學術倫理案件之決定則歸於無效,不因該應迴避而未迴避之委員或學者專家是否足以影響決定,例如學術倫理委員會共17人,依規定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通過調查報告,意即至少應有9人出席,且出席委員至少6人同意始得通過調查報告,如果某次會議有一位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且該次會議已有9人出席且共有7人同意通過調查報告,雖僅有一位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且剔除該位委員亦不影響決議之結果,該次會議之決議仍屬無效。

此外,前述有關「學術合作關係」,應該包括共同執行研究計畫,共同發表學術文章,為避免造成學術倫理事件審議不公,學術倫理委員會委員、被檢舉人原升等案之外審委員、及校外學者專家,只要曾經與被檢舉教授有學術合作關係,就應該迴避。然而目前學術領域共同研究之風氣盛行,如嚴格執行曾經與被檢舉人有學術合作關係,則不得擔任被檢舉人之學術倫理委員會委員、被檢舉人原升等案之外審委員或校外學者專家,恐將造成難以組成學術倫理委員會或難以選任外審委員或校外專家學者之問題,故目前大部分學校學術倫理規範均規定就學術合作關係有一定限制,舉例而言,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違反送審資格規定及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11條規定:

「本校相關審理人員、校教評會委員、專案小組成員、原審查人及相關學者專家,與送審人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者。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六)相關利害係人。

  (七)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一項及第二項相關人員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職務偏頗之虞者,審議單位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相關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

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用本點規定。」

由前述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及「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可知,北科大已將應迴避人員之範圍限制在三年內曾經共同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者,如為共同執行研究計畫者,亦限制在審查該學術倫理案件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始應迴避,如該研究計畫已經執行完畢,則該共同執行研究計畫者亦得參與審查該學術倫理案件,然而僅因研究計畫執行完畢即可無須迴避處理學術倫理案,恐仍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疑慮,故應比照發表論文之規定,將共同執行研究計畫者擴大至三年內均應迴避,較為合理

(二)教育部處理部分:

有關教育部處理學術倫理案件之迴避規定,可參見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13條規定:

「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審議單位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相關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

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用本點規定。」

這裡我們發現原來北科大前述規定是照抄教育部的規定,也終於明白未將共同執行研究計畫限制在三年內是教育部的意思,本人也終於明白要導正高教亂象的重點是在教育部,您同意嗎?

(三)科技部處理部分:

科技部處理學術倫理案之迴避規定,依據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16條規定: 

「學術倫理審議會委員及初審人員與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但第二款至第五款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

  (二)任職同一系、所、科或單位。

  (三)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四)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五)審查案件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由前述規定可知科技部處理學術倫理案,除了有親戚關係必須迴避外,其餘二到五款均可因為有特殊情形而不需適用,科技部將師生關係限制在三年內,共同發表論文限制在兩年內,將共同執行研究計畫限制在當下,始有迴避之必要,除大開迴避規定的倒車外,更因規定有特殊情形而可無須適用,已然淘空迴避制度之用意與目的,著實令人不解

 

八、【學術倫理案件重要問題探討】

(一)撤回送審文章後結案?

本人處理學術倫理案,經常碰到當事人表示教師升等送審論文有學倫瑕疵,可否將該篇送審文章撤回,或者甚至撤回申請升等,以便將學術倫理案結案的問題。借用刑法的行為犯概念,學術倫理案也是行為犯的概念,只要你做了這個學術不倫行為就必須接受處罰,好比小明去便利商店偷了一包乖乖,被店員人贓俱獲,這時竊盜者小明表示那我把乖乖還給你不就得了?很抱歉還是得將小明移送法辦,因為竊盜罪是行為犯,並不會因為你事後將犯罪之物歸還而不必處罰。同理,學術倫理案件處罰的是學術上不倫行為,只要行為人一違反學術倫理就必須接受調查與處分,縱然事後撤回送審文章、撤回投稿或撤回申請升等或研究計畫,並無法終結學術倫理案,這點是必須要特別特別注意的。此項見解可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3條規定:

「送審人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一項各款之一情事者,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仍應依程序處理。」

(二)學術倫理案處理時效?

本人經常到各大學演講學術倫理時會問在場老師的一個問題就是,學術倫理案有無處理時效?意思就是學術不倫行為發生多久後就不能追究了?刑法犯罪行為不管多嚴重都有規定追訴期間,例如竊盜罪的追訴期是二十年,最嚴重的殺人罪追訴期也不過三十年,然而學術倫理案卻是沒有規定處理時效,也就是不管過多久只要有證據都可以處理任何學術工作者的學術不倫行為,這也是我經常演講時告誡的重點之一,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學術名譽是每個學術工作者最重要的資產,一旦鋌而走險或一時疏失大意而違反學術倫理,永生都會面臨學術倫理案件審查之可能,本人甚至認為為了彰顯學術倫理的重要性與公益性,即便學術研究者或大專教師往生後,仍可於死後針對其生前之學術不倫行為進行調查與認定,以維護學術倫理之公益目的,不知您是否認同?

 

九、【學生學術倫理事件】

(一)學生學位論文事件一般需具名檢舉

有關教師學術倫理事件,前已述及如匿名檢舉亦可立案,但本人經手案例中曾見有學校規定學生學位論文學術倫理事件,如檢舉人為匿名檢舉,則學校可不予受理,如高雄醫學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抄襲、代寫、舞弊處理要點第2條第2項,國立中山大學碩、博士學位論文抄襲、代寫、舞弊處理原則第2條第2項,建國科技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抄襲、代寫、舞弊處理原則第2條第2項及國立嘉義大學碩、博士學位論文舞弊處理要點第2條第2項均不約而同規定:

「檢舉人未具名之檢舉案將不予受理。 」

據此,高雄醫學大學、中山大學、建國科技大學及嘉義大學碩士生或博士生,如遇到有人匿名檢舉其碩士論文或博士論文有學倫瑕疵時,因其並未具名檢舉,故高雄醫學大學、中山大學、建國科技大學及嘉義大學校方均可予以不受理結案。然而,目前亦有學校更改規定為學生學位論文學術倫理事件亦可匿名檢舉,這是個案中必須加以注意釐清的。

(二)學生學術倫理事件應給予學生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因學生學術倫理事件審議之結果對於學生名譽及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如碩士或博士學位被撤銷),因此學術倫理委員會(亦有稱為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等不一而足)審議時應給予學生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此可參見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8條前段:

「召開審定委員會時,應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提出說明或到場陳述意見 」

(三)學生學位論文事件應邀請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到場陳述意見

因學生學位論文(含碩士及博士學位)當初係由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認定及格而授予學位,而且當初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一定審查過該學位論文是否有相關抄襲或其他舞弊情事而認定無抄襲或其他舞弊情事,才同意該學生學位論文及格,今天卻因被檢舉而認定有抄襲或其他舞弊情事,故學生學位論文抄襲或其他舞弊情事認定程序,即應通知該學生之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到場陳述意見,蓋系爭學生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與學生學位論文學術倫理事件學倫會委員及外審委員,均同等屬該學位論文之學者專家,並無孰優孰劣之問題,況該學生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面對該學生學位論文學術倫理事件,亦屬利害關係人,自應邀請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出席陳述意見,否則將來一旦該學生學位論文因抄襲或其他舞弊情事而被撤銷學位時,顯示該學生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當初學生學位論文考試時把關不嚴而有疏失,自應給予學生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出席表示意見之機會始為合法,此亦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採相同見解。但目前本人處理學生學位論文案件中,大部分學校學生學位論文學術倫理規定,並未強制規定需邀請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到場陳述意見,此可參見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8條後段:

「審定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被檢舉人之指導教授列席說明。 」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違反學術倫理審議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

「委員會如認有必要時,得邀請被檢舉人指導教授列席說明。」

建國科技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抄襲、代寫、舞弊處理原則第3條第6項:

「審定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被檢舉人之指導教授、考試委員列席說明。 」

(四)學生學術倫理事件之範圍不限於學位論文

一般認為學生學術倫理事件限於學生學位論文有舞弊情事,但事實不然,蓋學生在校課堂所為作業、報告如有抄襲、造假或其他舞弊情事,亦應列入學生學倫審議範圍,蓋閩南語俗諺說的好「細漢偷挽匏,大漢偷牽牛」,學生縱使未開始撰擬學位論文,大學或研究生時期平時撰寫課堂作業或報告如有抄襲造假或代寫等舞弊情事,自應列入學生學術倫理事件審議範疇,此可參見國立政治大學學生違反學術倫理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

「 本校學生繳交之作業、報告或期刊發表有第二條各款所列之情形之一時,任課教師或學生所屬學系所得審度事實及情節輕重,根據專業判斷,酌情扣減成績或依本校學生奬懲辦法規定提報懲處建議。」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生違反術倫理案件處要點第8條第1項規定:

「違反學術倫理之懲處:

  (一)本校在學生經審定有違反要點第二點學術倫理情事, 依下列規定處理 :

     1.提報學務處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懲處。

     2.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內應完成修習6小時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送教務處登錄。

     3.未完成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修習者,不得核給校內各項獎勵。」

顯見政大及台科大等在校學生(含大學生、碩士生、博士生)平時課堂作業、報告或期刊發表之文章,如有涉及抄襲、造假等學術倫理情事,亦得移送學校學術倫理委員會審議及由學生獎懲委員會進行懲處。

(五)學生學術倫理事件之審議應以重度決議為之:

因學生學術倫理事件審議之結果,對於學生名譽及權益造成重大影響(輕者記過懲處,重者撤銷學位或退學),因此審議時應以全體學術倫理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做成具體決議。此可參見國立政治大學學生違反學術倫理審議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10條前段:

「審定委員會於審定完竣後,應做成具體決議,論文違反學術倫理認定,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仔細觀察前述政大與台大規定,可發現政大規定是針對所有學生學術倫理事件均採重度決議,但台大僅針對學生學位論文學術倫理事件才採取重度決議,但無論如何不見得所有大專院校處理學生倫理事件審議時均採前述政大之重度決議,顯示其他學校並未如政大處理學生學術倫理事件時如此慎重其事,令人遺憾,請參見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生違反術倫理案件處要點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審查委員會應本公正、客觀明快原則完成審定,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國立嘉義大學碩、博士學位論文舞弊處理要點第3條第1項第7款及建國科技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抄襲、代寫、舞弊處理原則第3條第1項第7款同時規定:

「審定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十、【學術倫理案件成功經驗分享】

本人過去經手多件學術倫理案件,茲總結相關成功經驗的心得如下:

(一)到場陳述意見:

如同其他教師權益案件,學術倫理事件到場陳述意見亦非常重要,除了見面三分情外,最重要的是可以當面把相關學術倫理疑義釐清,或者當面向委員解釋該學術倫理案並不符相關學術倫理規定,例如本人就曾經代理國立大學教師到場陳述有關重複發表論文,並不影響教評會審議結果,因此順利協助被檢舉教師通過該次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

(二)要求提供檢舉內容:

雖然大部分學校處理學術倫理事件審議時,均會提供檢舉內容予被檢舉教師答辯,但少數個案亦有未提供檢舉內容或提供不完整之情況,這時透過聲請閱卷方式取得學術倫理案之檢舉內容就很重要,否則被檢舉學術倫理瑕疵之教師,可能就只能到廟裡請乩童告訴他被檢舉內容後,才能據以答辯!

(三)提醒授權公務員身分:

個人處理多件學術倫理案件發現,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比教師升等案件更神秘,包括閱卷及陳述意見的難度都相對提高,故此時提醒學倫會委員或教評會委員學術倫理事件之審議屬法律授權行使公權力,學倫會委員或教評會委員屬授權公務員應依法執行職務,如依法提供被檢舉人閱卷權利,依法提供被檢舉人陳述意見權利,否則即屬有違法失職。

(四)爭執審查人學術專長

最高行政法院跟大法官會議解釋都強調學術專業審查的重要性,除了教師升等案外,學術倫理案之審查亦如是,因此學術倫理案之審查人亦應具備受審查教師所屬學術領域之專長,否則其審查則有瑕疵。

(五)第一時間委任律師:

1.可否委任律師處理?

這個問題經常有當事人一開始來諮詢的時候會問,許律師我想委任你處理我的學術倫理案件,但是學校告訴我不能請律師,請問該怎麼辦?首先,我經常處理教師或學生學術倫理案件,經常親自參與學校調查及審議程序,包括閱卷、調查小組會議、學倫會議及教評會議陳述意見都參與過,所以有的學校說不能委任律師,那是他們不想要有律師來攪局,你覺得這樣心態的學校會顧及到你的權益嗎?再者,學術倫理事件調查及審議程序,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在行政程序中你可以委任三個代理人,所以你只委任一個律師,對學校已經是很客氣了。

另外,委任律師處理學術倫理事件有哪些好處?

1.可代理老師或學生出席相關調查小組會議或學倫會議陳述意見

2.可代理老師或學生進行閱覽卷宗

3.可代理老師或學生撰擬相關陳述意見書、申訴書等書狀

2.委任律師處理之時機

先講結論,越早越好!當你接到學校相關人員電話通知你涉及教師或學生學術倫理事件時,最好掛上電話後三秒內馬上想一想你最信任的律師(第一秒震驚、第二秒冷靜、第三秒就要想有哪位律師你可信任),然後打給他,因為你沒有時間思考為何會發生,現在最重要的是找律師討論策略,並準備相關資料進行答辯(或請律師作為與學校聯絡窗口、申請閱覽卷宗、申請陳述意見等),所以最好的情況是,當事人在還沒有接受任何調查或答辯前,就去找律師,這樣是最安全的,因為還沒有提供任何正式答辯資料,也就是你還沒有任何「呈堂證供」做成,這時律師能做的事情就多很多了(例如:

1.律師可代理閱覽卷宗(例如檢舉書等)

2.律師也可陪同你去陳述意見。

3.陳述意見過程中可幫你筆記重要事項、可避免委員過度誘導詢問、可避免委員屈「問」成招。

4.學生獎懲會或教評會開會時,亦可陪同到會說明。

所以切記,碰到教師或學生學術倫理事件,最好立刻、馬上聯絡你最熟悉也最信任的律師,以免後悔莫及!

3.當事人肯定:

最後感謝以下當事人的肯定

這是109年4月28日協助一位教授學術倫理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獲得勝訴判決後,該教授表達感謝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意即我方勝訴).jpg

這是協助一位國立大學教授到學校學倫會陳述意見後,獲得學校認定不構成學術倫理瑕疵

是律師厲害(學倫).png

看了很感動 強 讚 這才是打官司.png

謝謝許律師 很多寶貴的資訊.png

某大學教師學術倫理案件確定沒事,最後並順利升等成功

事情終於結束.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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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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