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來談談有關大學教授升等的法律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為野狼大學社會科學院教育研究所副教授,民國95學年度以專門著作申請升等為教授,95年8月2日教育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所教評會)開會,以喜洋洋研究項目成績63分,依教育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下稱初審辦法)第7條規定,其研究項目成績未達70分,不得進行升等之投票,於是不推薦喜洋洋升等為教授。喜洋洋不服,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提出申訴,然經申評會評議駁回,喜洋洋於是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二、法院看法: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可知,教師升等評審固應尊重專業之審查意見,惟行政法院對於升等評審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仍應加以審查,以維受審查人之程序權。易言之,教師升等評審雖有判斷餘地之適用,但法院仍有進行司法審查之空間

(二)依初審辦法第6條規定;該所書審著作應由所長密函邀請校外專家3人依野狼大學所訂『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審查,此所謂校外專家應以申請人(即喜洋洋)所屬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始有能力審查申請人之著作是否具有學術之水準,如校外專家與申請人所屬或相關領域不同,則其所為審查結果,在程序上自屬違法,
本件遴選之外審專家,3位似皆非家庭教育專家,亦非測驗專長,實有違反「遴選該專業領域之適當公正人選擔任外審工作」程序正義之嫌

(三)依初審辦法第6條規定,校外專家審查結果作為評定研究成績之參考,所教評會除參考外審專家之審查結果外,仍應審酌其他事項加以評定研究項目之成績,惟查依所教評會考評分數核算表,僅記載研究分數1為40分,分數2為39分,……,並未記載如何計算出該分數,原處分亦未對該分數如何得之,加以敘明,尚嫌有處分不具理由之違誤


三、心得:
由上述法院見解可知,有關學校處理教授升等問題時應注意,就申請升等教授之著作外審,外審委員應為該著作專門領域之專家,另外所教評會對於申請升等教授之評分,亦應記載該評分分數之理由,否則將來都有被法院質疑並進一步廢棄之危險,至於申請升等不通過之教授則可以上述理由進行爭議。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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