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筆者又陸續經手多件國立大學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不續聘或升等不通過案件,覺得大學教授雖然是一般人眼中的人生勝利組,但碰到自己教師權益受損時,卻意外的因為教師評審委員會(即教評會)程序的極端不公開、不公正等等黑箱作業,而成為程序中的弱者,如何扭轉弱勢,筆者來舉一個先前承辦的國立大學文學院助理教授因評鑑不通過而將被不續聘的案例,目前到了院教評會經過筆者協助,暫時避免被不續聘的結果,且看此案例經過(經改編)以及心得:
 

一、國立大學文學院助理教授美洋洋不續聘案經過:
(一)美洋洋於某知名國立大學文學院擔任助理教授已超過八年,於民國99年依規定申請教師評鑑,並通過該次評鑑,然於100年卻遭他人檢舉美洋洋於99年申請教師評鑑所檢附之著作有抄襲嫌疑,經學校召開學術倫理調查會議,認定美洋洋前述著作確有學術倫理瑕疵,嗣後學校並以此為理由來函撤銷美洋洋前述99年評鑑通過之決議,並於函文中表示美洋洋應重新進行評鑑。然而文學院嗣後又來函表示,因美洋洋申請評鑑所附資料不實,故其評鑑應屬不通過,應於兩年內進行覆評。

(二)詎料,不到兩年,美洋洋被逼於101年以6篇文章申請進行覆評,102年文學院評鑑小組會議認定其中3篇不屬C級期刊文章,故不予計分,致使美洋洋於覆評程序因分數未達80分,覆評不通過。隨即美洋洋所屬系教評會開會通過美洋洋之不續聘案,並通知美洋洋應於102年4月8日出席文學院教評會,對其不續聘案陳述意見。

(三)美洋洋在院教評會前因於網路搜尋到許文華律師(下稱許律師)部落格有關教授升等文章,於是循線聯絡許律師並委託其處理不續聘案,許律師經評估後以下列理由撰擬院教評會之陳述意見書,並代理美洋洋出席院教評會:
1.院教評會各位委員於處理美洋洋不續聘案時,均屬刑法規定之授權公務員,應依法遵守相關規定及程序,否則恐有刑法強制罪問題。
2.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聲請閱覽卷宗。
3.因學校公文已明確提及撤銷評鑑通過,故美洋洋應重新進行評鑑,而非逕行覆評。
4.美洋洋其中三篇被認定為不屬C級期刊文章,文學院評鑑小組會議認定違法,該三篇文章應屬C級期刊文章,加計該三篇文章分數後,美洋洋評鑑總得分超過八十分,故美洋洋覆評應為通過。
5.美洋洋父親於102年因大腸癌過世,故美洋洋以此重大事故,依規定申請延長評鑑(或覆評)期限兩年。

(四)院教評會開會時,許律師代理美洋洋出席並慷慨陳述意見,雖院教評會並未作出續聘之決議,但亦未通過美洋洋之不續聘案,美洋洋總算暫時逃過不續聘之噩耗,目前為爭取權益,已經依法委託許律師提出申訴。


二、心得:
(一)有關教授權益受損,如評鑑不通過、升等不通過或不續聘等,建議教授應越早尋求法律支援越好,特別是在所屬系所尚未作出最後決定之前,如果系評鑑會議或者系教評會階段就能讓律師代理或陪同出面,是能夠提早力挽狂瀾,越後面程序是會遭遇更多困難的

(二)應爭取陳述意見機會,見面三分情,許律師慷慨陳詞時,也發現在座很多委員忍不住點頭稱是,無奈事後得知不續聘案乃院長主導,故後續仍有一番苦戰。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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