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協助兩位國立大學助理教授處理不續聘與升等案件之申訴,很幸運的是兩件案子都是申訴成功(即申訴有理由),今天來整理一下其中一件不續聘案申訴成功的心得給大家參考:


 一、應爭取陳述意見:
因申訴結果對當事人影響重大,而申訴決定如同行政處分一樣,法律因此規定在教授(本文中教授可包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申訴程序中,當事人可申請在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開會時出席陳述意見,基於見面三分情,加上情緒感染力,我會強烈建議一定要出席陳述意見,因為看了很多申訴無理由的案件(當事人前來求助提出再申訴),發現共同點都是當事人沒有親自或委託律師出席申評會,只以書面陳述意見,然而如果你自己都不敢挺身而出捍衛自己的權益,那又如何期待申評委員會同情進而給你有利的決定呢。再者,如果當事人有委託律師撰寫書面意見,仍然建議自行或委託律師出席陳述意見,因為申評會委員大部分都不是法律人,對於律師所寫的書面意見,可能理解的不夠到位,也可能因為書面一時無法完整或全面的表達全部事情發生經過,如仍親自或委託律師出席說明,絕對有助於事實與法律見解的釐清。

 


二、應出其不意:
雖然陳述意見書建議在開會前就寄送給學校,由學校提供給各位申評會委員,以便申評會委員在開會前能充分了解我方有利之事實與法律見解,但是由於我方陳述意見書,學校亦會提供給系上或院方(視侵害教授權益之單位而定)進行狡辯(不是啦,是答辯),此時基於克敵致勝重在奇襲,我會建議視情況把一招斃命的事實或法律見解等到申評會開會當天再提出,這時對方因事出突然常常就會招架不住。

三、應強調程序瑕疵:
據了解目前申評會實際運作情況,可能基於尊重申訴人(即申訴的教授)所屬系方之專業判斷或者因為現行法規要求,最後在下決定時,通常只會處理系方或院方決定過程的瑕疵,不會去處理決定本身的瑕疵,舉例而言,助理教授評鑑不通過而應進行覆評程序時,依規定有三年緩衝期,此時助理教授所屬系方或院方,如果沒有給助理教授三年緩衝期就進行覆評,而且最終結果是覆評不通過時,這時整個過程就會被認為有程序瑕疵,申評會就非常有可能決定申訴成功,但是如果你去爭議覆評不通過這個結果本身不對或有瑕疵時,申評會通常不會去處理(有時候想想,好像是不敢去處理),這是申訴人應該特別注意的訣竅。

四、應掌握擒賊擒王之道理:
前面提到大部分的申評會委員都不是法律人,但是因為國內廣設法律系的緣故,大部分大學都有法律系,此時申評會委員中也都會安排一位法律系的教授或副教授在內,你想想此時申評會除了主席之外,還有誰會是意見領袖,因此,我在代理當事人開申評會前除了先上網查查這位法律系教授背景的申評會委員學經歷外,在開會當天也特別花多一點時間回答這位法律系申評委員的問題,最後果然也收到非常正面的效果。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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