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榮譽是軍人的第二生命,為人師表的大學教授我想更是如此,大學老師碰到自己學術論文被他人指摘為抄襲的學術倫理問題時,如果不能平反,除了可能無法保有教職工作外(嚴重者會被學校不續聘),也可能就此終止個人學術生命,其影響不可謂不重大,以下來介紹一個案例:

一、案例(經改編):

喜洋洋教授為國立方登大學(下稱方大)土木系助理教授,其係於民國(下同)95年取得方大土木系博士學位,並於同年應聘為方大土木系助理教授,但嗣後被檢舉其博士學位論文抄襲海綿寶寶碩士生的論文,並經方大學術審定委員會認定為抄襲成立,於是方大撤銷喜洋洋博士學位及助理教授資格,並處罰喜洋洋五年內不得申請教師資格審定,喜洋洋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問喜洋洋的訴訟有理由嗎?
 二、喜洋洋主張:
(一)方大學審會僅作形式調查並未實質調查。
(二)兩次外審的外審委員竟有一人重複,重複者應予迴避竟未迴避。
(三)方大學審會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
(四)海綿寶寶的碩士論文係海綿寶寶當初快來不及畢業,而由共同指導教授喜洋洋代為撰擬,喜洋洋原本希望海綿寶寶先發表在研討會,然後再於碩士論文中予以引用,詎料,海綿寶寶竟未發表研討會論文,而直接發表在碩士論文中,故本件喜洋洋未涉抄襲。
(五)海綿寶寶碩士論文的靈感來源為喜洋洋本人,其內容亦為喜洋洋博士論文後續進階研究成果,故喜洋洋未涉抄襲。
(六)縱認本件屬於抄襲,亦屬較為輕微之抄襲,與一般抄襲不同,方大直接撤銷博士學位及助理教授資格,不符合比例原則。


三、方大主張:
(一)如認定確屬抄襲,現行規定僅有撤銷喜洋洋博士學位及助理教授資格之空間,別無其他較為輕微之處分空間。
(二)海綿寶寶於學審會議上曾陳述稱:我的論文喜洋洋有提供建議,但我是用另外一位共同指導教授蟹老闆的研究室資源,我不同意「我的碩士論文係喜洋洋的研究成果」這種說法。
(三)第二次外審,三位外審委員都一致認定抄襲成立。
(四)匿名外審之目的,在於避免外審委員受到來自當事人之不必要干擾,以確保審查結果之公正、客觀,所以匿名外審沒有任何問題。
(五)喜洋洋辯稱海綿寶寶的碩士論文是其撰寫,
但卻無法提出底稿或研究過程存檔以實其說
(六)喜洋洋博士論文的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因難期公正,故無必要請他們出席學審會陳述意見。


四、法院認定:判決喜洋洋勝訴。
(一)學位撤銷應踐行正當行政程序,其核心為「公正」與「公平」,公正者,係組織要合法、遵守迴避規定、不得只接觸一方意見;公平者,係聽證權、受告知權及說明理由義務。
(二)
博士學位授與係專業判斷,論文抄襲無異於以「後專業判斷」變更「前專業判斷」,博士學位審查要求需全體委員出席始得審查,所以本件學審會開會決議的人數就算要求全數到達始能開議亦不為過,但應出席者9人,僅實到5人。
(三)
喜洋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於本件學術倫理案件中應屬利害關係人,應受告知出席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方大以第一次外審委員中一人雖對喜洋洋有利意見,只因認該外審委員為喜洋洋博士論文口試委員,而認為其意見不足採信,方大並未盡說明理由義務。
(五)
方大兩次送外審應避免,否則學術日新月異,容易造成以今非古之不公平情況
(六)兩次送外審,有一位外審委員重複,然方大明知該位外審委員之意見不利於喜洋洋,卻重複送外審,顯有不公平

五、心得:
(一)所有教授在幫忙自己學生(碩士生或博士生)寫論文畢業時,都應該想辦法留下證據,或者與學生簽好研究成果歸屬及利用契約,以免被有心人將來利用陷害而毀了自己的學術生命。
(二)
學校在處理教師學術倫理案件時,應更注意程序的公正性與公平性,否則很容易被法院糾正。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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