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可能都以為大專/大學教授(或副教授、助理教授)社會地位高,工作輕鬆沒煩惱,但以個人接觸大專教授經驗而言,恐怕是顛覆一般人的想法,因為實際狀況是除了教授自己的研究工作外,平常教授還要上課、備課,參加校內外各種會議,跟指導學生或實驗室研究人員開會,接受政府或民間委託審查各種案件等等,這些事情足以讓本人因案要跟教授開會,得先提早一兩個禮拜前預約。其中佔助理教授或副教授最多時間的,應該就是撰寫學術研究論文以便在學校要求的時間內(助理教授一般要求六-八年要升等,副教授一般要求八-九年要升等)進行升等的工作,助理教授或副教授萬一沒在規定時間內升等(即違反限期升等條款),是否屬於教師法規定的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而應不續聘?以下來介紹一個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自民國(下同)92年擔任方登大學(下稱方大)哲學系助理教授,於99年方大哲學系教評會以喜洋洋未於六年內升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為由,決議予以不續聘,迭經方大社科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均決議予以不續聘,喜洋洋提起訴願被駁回,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請問喜洋洋訴訟是否有理由?

二、當事人主張:
(一)大學法第19條94年修正時並無溯及效力,所以方大哲學系不得以大學法第19條充當其訂定六年限期升等條款之依據。
(二)「未於六年升等」之情狀,非必然等同於「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應限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相類似情況。


三、法院認定:喜洋洋勝訴
(一)縱使無大學法第19條之修正,方大哲學系仍得依據大學自治原則制訂六年限期升等條款。
(二)方大哲學系雖可規定六年限期升等條款並納入喜洋洋聘約中,但
不是喜洋洋未於六年升等為副教授,就必然構成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仍須個案依法具體判斷。

四、心得:
(一)從這個案例看來,法院是蠻保障教授權益,但是究竟未於六年期限內升等,是否構成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而得予以不續聘,看來於其他個案中還有得吵,因為情節重大恐怕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
(二)
但是筆者的經驗是,透過教師法相關規定的整理,告知學校或法院,教師的任務重心在於教學而非研究,以及透過教師評鑑制度來證明升等教師並非情節重大,加上有關教師未於升等期限升等,學校應負輔導責任等,如此一來是有機會讓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評會)、教師評議委員會(教評會)、教育部中央申評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或高等行政法院,接受未於期限升等之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並非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的
(三)承上,未於期限升等之助理教授或副教授,於升等期限屆至前,應想辦法加強教師評鑑之成績,並積極參與學校評鑑與輔導升等機制,並留下相關證據,如此將來於因未於期限升等導致不續聘而進行相關救濟時,將有助於說服行政救濟機關(如教評會、申評會、訴願審議委員會、行政法院等),其並非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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