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來聊聊有關大專教授升等過程,最常為人所詬病的研究著作外審委員名單之決定流程,筆者處理多所大學教師升等經驗發現,大部分學校均將外審委員名單最終決定權歸屬於學院院長或學校校長等少數一人手中,但問題是院長或校長必然都是擬升等教師研究著作所屬領域的專家嗎?恐怕在大部分情況下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這也就明顯違反大法官會議釋字462號所揭示的「專長審查原則」,我們來看下面這個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為芳燈大學心理系專任副教授,99年以其研究著作向心理系提出升等教授之申請,通過系初審後,理學院院長懶洋洋依照規定提供10名外審委員名單供校長淘汰郎圈選,詎料校長淘汰郎竟然自行增加委員名單6名,除自理學院名單中圈選4名外審委員,並自校長自己增加6名之名單中圈選2名外審委員,導致最終審查結果有3名外審委員評定不推薦升等(其中2位來自校長所自行增加並圈選之外審委員),未達規定應有外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推薦升等(即6名外審委員應有至少4名推薦升等),故喜洋洋得到升等教授不通過之結果通知。
 

二、法院意見:
芳燈大學系爭升等辦法既然規定院應提供12名參考名單,由校長圈選6名外審委員,今院僅提供10名外審委員參考名單,已違規定在先,另校長竟自行增加名單,並自增加名單中另外圈選2名外審委員,更屬明顯違反規定,因此法院認為喜洋洋所提訴訟有理由(勝訴)。
 
三、心得:
(一)法院除了對外審委員的專長是否符合升等教授申請人送審著作領域進行審查外,對於外審委員決定過程是否符合現行規定,亦採取嚴格審查的態度,這點值得申請升等教授們一起來把關,或於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中加以主張權利。
(二)此外,現行很多大學升等規定將最終決定自參考名單中圈選外審委員的權力,集中在院長或校長一人手上,似有違反專長審查原則,亦有檢討改進空間,謹提供各大學修訂相關升等辦法時參考。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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