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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再來探討一個大學教授學術倫理(抄襲)案件,這次構成抄襲的是向國科會申請研究計畫的內容,但是卻被法院認為,如果大學處理抄襲的規定並未「公告周知」或抄襲懲處規定並未「納入聘約」,則大學卻依其抄襲規定懲處被認定抄襲的老師,是有問題的,我們來看下面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是芳燈大學的正教授,99年間向國科會申請研究計畫,卻被國科會認定申請計畫內容涉及抄襲,此事經芳燈大學知悉後,召開教評會處理,最後亦認定喜洋洋教授有關國科會研究計畫內容抄襲成立,並決議懲處喜洋洋教授,5年內不得申請升等,5年內不得晉薪或晉年功薪及5年內不得申請校內各項補助,喜洋洋不服,提起申訴被駁回,後來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二、喜洋洋主張:
(一)系爭國科會計畫後來喜洋洋教授已經發文撤回,所以芳燈大學的處分基礎已經不存在。
(二)系爭抄襲案,國科會並未向芳燈大學提出檢舉,依據芳燈大學處理抄襲規定,應不予處理。


三、法院見解:
(一)雖然國科會計畫申請後來喜洋洋教授撤回了,但是抄襲的事實仍然存在,因此芳燈大學仍可依規定進行懲處。
(二)雖然芳燈大學處理抄襲規定,沒有具名的檢舉不予處理,但是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係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動,所以本案芳燈大學雖未經國科會檢舉,但芳燈大學發動並處理本件抄襲案,仍無違法。
(三)喜洋洋教授所受「5年內不得晉薪或晉年功薪及5年內不得申請校內各項補助」之懲處,因並未直接涉及教師身份之變更,僅屬芳燈大學內部管理措施,故非行政處分,喜洋洋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雖然芳燈大學著作抄襲處理要點已經過該校校教評會通過,但芳燈大學並未依教育部規定將該要點「公告周知」,且未將懲處規定放入「教師聘約」中,因此喜洋洋教授有關五年內不得申請升等之懲處,應屬無效。


四、心得:
(一)從這個案例我們知道,就算教授把國科會申請案撤回,或者把升等申請案撤回(如於升等過程發現升等論文抄襲),也無法中止抄襲案之處理
(二)各大學應該把
抄襲處理規定「公告周知」,並將抄襲懲處規定「納入聘約」,否則將來處理教師抄襲案件時,可能會被法院認定處分有瑕疵。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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