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少子化及國內大專院校設立過多,使得很多大專院校均有裁撤系所,甚至校際合併之倡議與行動,因此我們也不難想像很多大學、科技大學以及技術學院,不約而同+以各種評鑑(或名評量或評估)或先前文章所提到的六年(或七年或八年)限期升等條款等措施,藉以驅趕大學老師離開學校,本文就來介紹一個科技大學因為系所裁撤而資遣系上教授的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是芳燈大學(芳大)法律系專任副教授,芳大法律系因招生困難,自98年開始停止招生,100年正式停辦,期間喜洋洋教授經輔導轉任其他系所未成功,因此芳燈大學在101年將其資遣,喜洋洋不服,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喜洋洋主張:
(一)喜洋洋與芳大間之教師聘約係至102年1月31日,但是公文卻告知喜洋洋自101年7月1月資遣生效,該資遣公文已經明確違反聘約。

(二)申訴程序並未通知喜洋洋到場陳述意見。

(三)喜洋洋與法律系其他三位教授均考取政治研究所,喜洋洋與其他三位法律系教授之資格條件相同,同時申請轉任校內政治系擔任教職,其他三位均轉任成功,唯獨喜洋洋沒有轉任政治系且被學校資遣,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三、法院見解:喜洋洋勝訴
(一)芳燈大學必須就針對喜洋洋教授因法律系停止招生而停辦,依規定申請輔導遷調或轉任,是否有教師法第15條所規定之
現職工作不適任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之事實,進行舉證,惟本件芳燈大學並未具體舉證。
(二)喜洋洋與芳大間之教師聘約載明至102年1月31日,但是資遣公文卻告知喜洋洋自101年7月1月資遣生效,該資遣公文(行政處分)並未說明理由,且無法自該公文得知芳燈大學是否已經考量
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第8條(信賴保護原則)及第9條(有利不利一併注意原則)


四、心得:
看來往後學校要停辦系所,也得花一番功夫幫停辦招生之系所教授老師找出路(工作),可是不能敷衍了事的,因為將來事情爭議到法院,法官可是會要求學校證明你有認真幫老師找出路的喔。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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