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再來介紹有關大專院校教授被資遣的案例,這個案例再次告訴我們,學校要資遣老師真的不是那麼容易的一件事:
 
一、案例:
喜洋洋是芳燈大學(下稱芳大)休閒管理系的助理教授,民國98年芳大以喜洋洋授課時數不足又不願轉任職員,所以就依規定召開系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將喜洋洋予以資遣,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喜洋洋不服,循序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喜洋洋主張:
(一)資遣案事關重大,因此必須有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進行資遣,但本案並未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評會出席委員同意。
(二)事實上芳大休管系仍有多餘授課時數可分配給喜洋洋,因此本案不符合「
無足夠時數配課予教師」之情況。
(三)依據芳大資遣辦法,縱然喜洋洋符合資遣事由,仍應
依據到校年資進行資遣,喜洋洋並非最資淺之助理教授,因此本案資遣喜洋洋並不符合芳大本身的資遣辦法。


三、法院認定:喜洋洋勝訴。
(一)由於芳大規定並未將資遣與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同列為需有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重大事項,顯屬有意省略,據此,喜洋洋資遣案僅需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
(二)經查,芳大休管系事實上的確有其他教授總共超出授課時數66小時,超出時數部分均可分配予喜洋洋教授,因此本案並不符合芳大資遣辦法所規定之「無足夠時數配課予教師」之情況。
(三)芳大資遣辦法的確規定必須依據到校年資進行資遣,但喜洋洋教授並非最資遣之助理教授,因此校方違反資遣辦法進行資遣。


四、心得:
本案再次凸顯大專院校想要資遣老師,恐怕除了前文介紹必須證明有努力幫教師轉介其他工作外,也必須完全符合學校自行規定之資遣辦法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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