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實務上有關校園性騷擾的定義範圍非常廣,因此常有很多糾紛案例,這裡先來介紹一個大學性騷擾個案,希望能增加大家對於性騷擾的認識:

一、案例:
民國99年間,芳燈大學資管系男助理教授喜洋洋,被女學生美洋洋檢舉,喜洋洋於上課教導學生打字時,會趁機撫摸學生雙手、肩膀、背部甚至大腿,有時生氣時還會罵學生「豬頭」,此事經芳燈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認定喜洋洋性騷擾成立,並建議學校應懲處喜洋洋五年內不得升等、應接受性別平等教育20小時,且應接受心理諮商至少20小時,嗣經芳燈大學校教評會同意前述性平會懲處建議,並對喜洋洋教授作出前述懲處後,喜洋洋不服,循序提出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
 


二、法院見解:
(一)現行法規明訂性騷擾有兩種:(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但本案性平會調查報告並未指出究竟符合哪一種性騷擾定義。

(二)法院調查結果,喜洋洋前述被檢舉行為,實際上是學生上課不注意聽講,所以才罵學生豬頭(不分男女學生)。另外,在學生打字手勢不正確時,喜洋洋教授才以兩手抓住學生的手以示範打字,並拍學生背部要求挺直,如果腳部沒放好,也會拍打糾正,但前述喜洋洋教授之行為對象均不分男女學生,且均於課堂上為之,法院因此認為喜洋洋教授所為不符合前述兩種性騷擾定義。


(三)法院另外也從經驗法則出發,認為一般性騷擾對象應為特定人,且場所均較為隱密,然本案喜洋洋教授所為,對象為課堂上不特定之學生,性別包括男學生,且於眾目睽睽之課堂上,顯然喜洋洋並無性騷擾之意圖,其所為僅存在教學方式或態度是否妥當之問題,尚不生性平法所謂性騷擾問題。


三、心得:
(一)校園性騷擾事件,由於性騷擾定義很廣,所以老師在學校教學,應特別注意師生份際,否則很容易被檢舉而惹禍上身。也就是說老師除了教學,也應該特別小心平常與學生互動或言行不要落入性騷擾範圍
(二)雖然學校性平會的調查結果屬於專家意見,而有判斷餘地之適用,但是從本案看來,
法院似乎不受性平會調查報告之拘束,仍有獨立調查判斷之權限與作為


以上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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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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