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文章曾經介紹校園性騷擾,因為性騷擾定義較廣,所以被指控性騷擾的機會與成立可能性是很大的,實務上也發現很多人為了剷除異己或藉機報復他人,濫用性騷擾申訴,這次再來介紹一個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是國立大學副教授,100年10月1日其學生美洋洋向學校檢舉,喜洋洋於100年初在其研究室內緊抱美洋洋,更於100年初某日以備用鑰匙進入其校外租賃房間內,涉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經學校組成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結果,認定喜洋洋教授前述行為構成性騷擾,並建議學校懲處內容:「(1)5年內不得升等與晉薪;(2)若再犯性騷擾經調查決議屬實即不再續聘;(3)行為人應接受性別平等相關教育8小時之課程;(4)行為人應接受至少心理諮商10小時,以疏通其內在之情緒障礙,經諮商師評估後,若有需要得延長之」,學校教評會並依據性平會建議作出前述處分,喜洋洋不服,向學校提出申訴被駁回,後來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請問其訴願是否有理由?


二、訴願結果:
喜洋洋教授訴願成功。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

(一)雖然性平法規定,學校及主管機關就性騷擾事實之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性平調查報告,但學校接獲調查報告後,仍然應該審視其性平調查程序是否合法,其調查報告認定事實是否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法官自由心證之核心內容)後,才能根據調查報告進行後續懲處。
(二)喜洋洋曾經以美洋洋99年底在其研究室內抱其胸腹,並以言語詛咒他生殖器被車輛碾過等情,向學校性平會檢舉美洋洋涉嫌性騷擾,卻遭學校以前述所指情況乃美洋洋與喜洋洋交往過程中不良互動,並非性騷擾為由,認定性騷擾不成立,此部分認定與喜洋洋被檢舉性騷擾之認定顯有出入及雙重標準問題。
(三)喜洋洋與美洋洋師生二人何時分手?喜洋洋何時搬出美洋洋租屋處?以及喜洋洋指稱100年12月間美洋洋於其研究室內以手握住其手教其彈吉他是否屬實?以上問題與事實均與本件性騷擾調查有關,但原性平會並未予以調查釐清。


三、心得:
(一)雖然性騷擾指控是很多有心人士拿來剷除異己或報復他人常用之手段,但從這個案例發現,有關性騷擾的認定也是很嚴謹的,除了調查過程需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外,調查程序也必須合法
(二)由於實務上性騷擾亦常發生於情侶或類似情侶關係之間,於未能妥善處理分手議題所產生的報復手段,因此習喜洋洋教授將同樣情節向性平會提出檢舉人即美洋洋亦涉嫌性騷擾,看來也是將事情本質還原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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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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