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騷擾一周3起!政治大學一名女大生於本月6日下午4時許,在校內「大勇樓」上完廁所準備洗手出來時,被一名男子推至洗手台限制女大生出入,另一名男學生9日也遭中年男子尾隨;更誇張的是,一名女學生竟在校園附近遭到襲胸,儘管目擊者立即報案,襲胸男孩在附近徘徊,直到警方抵達才離開。」,這是最近看到的校園性騷擾報導,顯見,校園性騷擾著實非常猖獗,前一篇文章已經說明校園性騷擾之性平調查應該要非常嚴謹,這次再來介紹一個案例,因為是有關性行為之性侵害案件,故其調查更需嚴格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一、案例:
喜洋洋為私立野狼科技大學副教授,100年間被一位網路認識未滿十六歲女學生美洋洋指控,其於99年12月間性侵害三次,並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提出檢舉,後經性平會調查認定性侵害成立,並建議學校將喜洋洋教授予以解聘,喜洋洋不服提起申訴被駁回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並要求學校提供本件性平調查過程之相關資料,請問喜洋洋教授之訴願是否有理由?


二、訴願結果:
喜洋洋教授訴願成功。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

(一)喜洋洋於性平會調查過程僅於100年3月1日被調查委員約談過一次,喜洋洋教授於該次約談矢口否認有與美洋洋發生性行為,後來於同年月15日美洋洋被性平會調查委員約談時,則指控喜洋洋教授於99年12月1日、15日、20日分別與其發生三次性行為,性平會僅依據前述兩次約談即作出性侵害成立結論與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陳述內容既然不一致,
性平會即應將美洋洋之陳述內容,再次約談喜洋洋教授使其知悉並為辯駁,性平會此項調查作為顯有瑕疵。

(二)學校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認為本件性平調查過程之相關資料係屬應予保密事項,故對於喜洋洋之請求閱卷予以拒絕。但是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只要將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予以去除或遮蓋後,仍然應該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精神將本件性平調查相關文件資料提供給喜洋洋教授閱卷


三、心得:
(一)性平會調查程序,因為對於被檢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所以必須注意武器平等原則,以及言詞辯論主義等正當法律程序之踐行,否則很容易在行政救濟過程中被糾正。
(二)很多行政機關在行政救濟過程中,為了持續保持其資訊優勢,通常會以行政決定前擬稿或事涉當事人秘密事項,拒絕被檢舉人閱卷之請求,但從這個案例可知,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只要將需要秘密的部分去除,還是要盡量滿足被檢舉人閱卷之請求,以充實武器平等原則及資訊公開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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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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