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幫一位國立大學教授到院教評會陳述意見,到了現場準備入內向各位院教評會委員陳述意見前,我趁機會詢問院秘書說我們兩個禮拜前寄給 貴院的陳述意見書,與會各位委員事前是否都已經收到?不料,院秘書回答說,「剛剛」都已經給各位委員,委員們「正在看!」,天啊,我們準備的陳述意見書內文共計23頁,如果加上後附的證物37頁,全部陳述意見資料共計高達60頁,請問委員們如何在開會現場短短不到10分鐘內看完陳述意見書,更遑論委員們要在短短10分鐘去消化及理解陳述意見書內容?

 前述的狀況,對照本人參與為數不少有關大學教授權益案件到場陳述意見經驗,恐怕有一半的機會是如此,也就是說委員們在開會前是不會拿到申訴、申復、申覆或其他救濟程序教授的陳述意見書的,因應這種情況,就更凸顯到場陳述意見的重要性,畢竟書面陳述意見受限於文字的有限性,加上未能面對面與委員們溝通,無法得知委員們對於內容理解程度,更重要是無法透過委員們所詢問的問題,去推敲委員們對你所陳述意見內容認同的程度,這是書面陳述意見最大的缺陷。
於是對照先前本人寫的文章所提及到場陳述意見的好處,除了見面三分情並感動委員們、保留關鍵證據到場再給予委員們震撼外,更重要的是你事前準備的陳述意見書或資料,有一半機會委員們在開會前是不會收到的,因此你必須到現場去說明,委員們才有可能在短短10分鐘瞭解你陳述意見書裡的重點,所以到場陳述意見真的是大專教授權益案件中最重要的步驟,本人再次不厭其煩的提醒。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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