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筆者已經介紹過幾篇學術倫理文章,然筆者最近一年協助幾位大學教授處理學術倫理案件,在找資料的過程中發現指導教授與碩士生之間碩士論文(或者研討會論文、學生課堂書面報告等)著作權享有以及後續衍生著作之文章發表、發表時如何表示姓名等著作權歸屬問題與學術倫理問題,目前國內似乎有許多大學教授因不知現行法律規定而觸法,甚至有可能背負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責任,深覺事態嚴重,覺得有必要發文提醒,以下先來介紹一個有關大學教授學術倫理瑕疵的刑事案例


 一、案例:
 
方登大學喜洋洋教授於民國100年將其指導碩士學生美洋洋的碩士論文「臺灣小吃店之現況分析--以三間知名小吃店為例」(下稱碩士論文)有關中文摘要、英文摘要、方法論、研究結果及研究建議等內容,在未徵得美洋洋的同意下,拿去申請研究計畫,該研究計畫申請書30頁中僅有2頁(如續論部分)是喜洋洋教授自己寫的,其他部分都是引用美洋洋碩士論文,美洋洋得知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指控喜洋洋教授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請問喜洋洋教授是否成立犯罪?

 


二、喜洋洋教授辯稱:
 
(一)碩士論文中續論、研究架構、研究方法均由喜洋洋撰寫,其他部分並協助整合及潤飾碩士論文文字,另三間知名小吃店亦為喜洋洋教授選定並介紹美洋洋前去進行訪談,據此,喜洋洋亦為碩士論文之「共同」著作人。
(二)碩士論文完成前,喜洋洋與美洋洋曾將碩士論文內容予以精簡後發表於「臺灣小吃店之現況與未來」研討會論文中,該研討會論文作者中包括喜洋洋,由此可證,喜洋洋為碩士論文之共同著作人。

 
三、法院判決:喜洋洋抄襲成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處9個月有期徒刑
 
(一)喜洋洋就碩士論文僅提供美洋洋觀念或方向的指導建議,並未參與碩士論文的實際創作表達,縱有進行論文內容的潤飾,亦僅屬在已創作完成之著作上給予修飾(喜洋洋自己表示修改的部分不多),不能認為喜洋洋是碩士論文的共同著作人。
(二)美洋洋將喜洋洋指導教授列名為研討會論文之作者,這是一般學術領域的作法,不能代表美洋洋承認喜洋洋是碩士論文的共同著作人。

 
四、心得與建議:
 
(一)指導教授是否為指導碩士論文之共同著作人,智財局有一個函示跟上述法院的見解相同,也就是說如果指導教授僅止於「觀念指導」,並未參與論文內容的「實際寫作」,那是很難被認為碩士論文的「共同著作人」。所以,指導教授如有協助「修改」學生的碩士論文,應該將修改紀錄存檔,以便將來可以舉證證明其為碩士論文的共同著作人。
(二)但在學術領域還有學術倫理規範,縱使指導教授是碩士論文的共同著作人,當指導教授要使用碩士論文內容,或改寫碩士論文內容時(改作為著作權人之權利),仍然需要碩士學生的同意或授權,在發表文章時也需要具名引註該碩士論文,,否則可能會有學術倫理疑義,所以在下建議,
縱使指導教授為學生碩士論文或研討會論文的共同著作人,仍應與學生簽署「著作權歸屬與權利行使協議」,內容包括論文可做如何改作、論文可做如何授權使用、論文貢獻度比例分配、論文發表時如何具名等,以杜爭議,並避免類似喜洋洋教授的刑事責任。否則在下曾經處理過以下很特殊案例,某指導教授發表文章(獨自完成文章),為使學生順利畢業,讓學生共同掛名該篇文章,後來指導教授欲拿該篇文章進行升等(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請學生在該文章貢獻度比例上簽名,該學生竟拒絕簽名,導致指導教授無法利用該篇文章進行升等。如果當初這個指導教授有與學生簽署該文章之「著作權歸屬與權利行使協議」,應可避免此項爭議。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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