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1.17『教改論壇』特邀許文華律師出席【掛名責任、榮辱與共,回應台大論文造假調查報告】記者會,與談此次1/13台大論文造假事件調查小組報告之意見與想法:


一、記者會現場許文華律師發言之錄影:

二、記者會發言稿全文:

以窩裡反條款遏止層出不窮之學術倫理事件

看完113日臺大論文造假事件調查報告記者會錄影,有以下幾點想法不吐不快,根據國立臺灣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第九點規定(下稱臺大學術倫理規定),處理本件學術倫理案相關人員如與被審查人楊泮池校長或郭明良教授等人有「學術合作關係」,依規定必須進行迴避,而依前述臺大學術倫理規定,本件學術倫理案楊泮池校長部分之院調查小組召集人恐為醫學院院長張上淳,據查,張上淳院長與楊泮池校長於過去有多篇學術論文進行合作,是以,醫學院院長張上淳依規定斷不能於本件學術倫理案中成為調查小組召集人或成員,然此部分未見本次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及澄清,此亦為本人一再關切之處。

再依臺大學術倫理規定第八點:「...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應加送相關學者一至二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若為學術成果舞弊案無原審查人者,逕送相關學者審查。」,然記者會現場未見有任何人提出要求釐清本件學術倫理案之「原審查人」為何?以及是否加送相關學者一至二人審查?蓋此處所指之原審查人及加送之學者專家才是真正影響本件學術倫理案調查結果至為關鍵之人物,但未見臺大校方進行相關說明,亦未見記者朋友現場提出,建議臺大校方能對外說明以釋眾疑,如臺大校方未能在程序一開始依臺大自己學術倫理規定進行,將來審議結果不但不能使當事人接受(受處分當事人可依臺大規定加以推翻!屆時豈不又演變為頂新劣油案被判無罪一樣使國人譁然),更不能讓國人信服。

 

臺大副校長郭大維於前述記者會中,並未說明審查中16篇有疑義之論文究竟是以何項標準篩選,亦未說明排除疑義之6篇論文是以何項標準排除,我們同意學術倫理案之審議應慎重,但也必須同時提醒臺大校方,必須於此時表態將來必當公布調查結果報告(含相關審查標準)與審查委員名單,如此一來,除了可以瞭解審查委員是否有盡到迴避義務,也可以由該學術領域專業人員進一步審視其調查報告,是否符合科學與倫理期待,更重要的是透過此一個案思辯過程,來建立學術領域公認之學術倫理規範,否則目前弔詭的是只有科技部才有通用的學術倫理規範,教育部卻未有相關學術倫理規範,豈不怪哉。

 

再來談談校教評會成員迴避問題,依臺大副校長說明本件學術倫理案校教評會成員係由其與教務長、各學院院長11人及各學院推選代表22人組成,惟查,前述臺大校教評會組成成員,均屬校長楊泮池之部屬與受其指導監督之教師群,屬有事實足認渠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依法務部對有關行政程序法第33條迴避之法律字第 10100144690 號函示意旨(有偏頗之虞係指諸如:個人敵意、個人情誼、專業及職業關係、僱傭關係、長官與部屬、觀點偏頗或強烈意識、意識型態偏頗等,臺大校教評會全體委員均屬於臺大學術倫理規定應迴避之成員,在此呼籲臺大全體校教評會委員應迴避不得審查校長楊泮池之學術倫理案,此案基於迴避之精神,應立即停止審查校長楊泮池學術倫理部分,而移交臺大主管機關即教育部進行,據此,報載稱教育部高教司稱應尊重臺大校方之調查,恐係不諳行政調查程序之迴避基本原則,併此敘明。

 

再來談談列名論文共同作者應負之責任問題,依國科會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對於共同作者之定義為:「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者。單純提供研究經費、研究環境及設備、行政支援、已發表之研究材料,不應列為共同作者。論文的通訊作者應將論文稿給共同作者審閱,並取得其同意後,始得將其列為共同作者。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據此,本件臺大校長列名論文造假事件,雖臺大校方就共同作者(包括楊泮池校長)之責任仍在調查與釐清當中,但根據前述國科會學術倫理規範可知,相關楊校長列名之論文必須經過楊校長之審閱並取得其同意後,始可將之列為共同作者,且共同作者必須是有實質學術貢獻的,如果僅提供「已發表之研究材料」是不足以成為共同作者,一旦成為共同作者,是必須對論文內容進行負責,此項見解亦與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對論文作者定義「同意對整體論文負責,以確保能夠適當地查驗與解決論文中任一部分之精確性或完整性的相關問題」相符,據此,楊泮池校長列名論文若調查結果認為有任何瑕疵,基於榮辱與共原則,楊校長恐怕亦難辭其咎。然而遺憾的是,科技部後來將前述學術倫理規範修改為:「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這樣的修改請大家想像一下背後的原因為何。

 

最後本學術倫理事件,除了各位媒體記者朋友熱切關心外,本人與諸多學術界友人交流發現,有一股噤若寒蟬的氣氛,甚至有友人提醒本人如此關注本案且公開出聲,恐怕會對己不利,讓本人聯想到兩三年前經手過的研究經費不實發票之元霖案,難道這也是如出一轍的集體共業現象嗎?學界有人說論文造假根本沒有任何刑責,真的是如此嗎?其實以本件學術倫理案,如有牽涉蓄意造假情事,相關人等以此造假論文申請科技部或教育部之計畫經費,恐又涉及如同元霖案一般之詐欺罪與偽造文書罪(知情之共同作者亦難免共犯刑責),而科技部、教育部等主管官員及臺大等行政主管,一旦知悉論文蓄意造假,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向地檢署提出告發,追究此一論文蓄意造假之最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態樣,並藉此提醒所有未能嚴謹看待學術倫理準則之學術工作者,學術倫理除了是道德規範外也是嚴格的法律規範!最後為了讓此一學術社群掛名或造假歪風止息,本人建議主管機關教育部或國科會,或可參考集團性犯罪之窩裡反條款,制訂學術倫理窩裡反條款,鼓勵有參與學術論文掛名或造假者(包括其他學術倫理瑕疵)出面檢舉,檢舉者可予以免責、保密甚至高額獎金,如此才有希望遏止層出不窮的學術倫理事件。

 

三、記者會照片:

(一)記者們與主講者現場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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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許文華律師發言過程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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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文華律師跟在場教授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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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許文華律師回應媒體記者發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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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網路報導:

【民視新聞】

台大認定郭明良違反學術倫理 教改論壇質疑-民視新聞

 

聯合新聞網

台大調查結果遭質疑 教改論壇要求教部介入

 

【中央通訊社新聞】

台大論文造假案 教改論壇籲教部介入調查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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