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案件塞車,如有意諮詢或委任者,請務必先提供「完整」資料並「耐心」等候且持續電話及電郵洽詢,事務所會依委任誠意及案件緊急狀態進行安排。
【體罰或不當管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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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體罰」或「不當管教」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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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校園霸凌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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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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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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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學術倫理瑕疵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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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申訴的期限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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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及委任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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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諮詢須知:

(一)「攜帶」完整資料:包括調查報告、訪談紀錄、開會通知、會議紀錄、函文(以上為性平事件)、Line對話紀錄、處分書、開庭通知、法院公文、契約、債權證明文件、照片、錄音、錄影等。(註:本所諮詢或委任均不提供收據或發票

(二)「告知」完整資訊:就像去看醫生一樣,你不把完整的症狀告訴醫師,請問醫生要怎麼對症下藥?(另請放心,就算只有諮詢,律師本人仍會盡保密義務),以下以校園性平事件為例,請您打算來電(或者電郵)諮詢時,請依序告知下列完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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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志成為台灣『校園權益』領域最優質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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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一位大學教授因為校園性平案件(性侵害)來找我,一問之下才知道,他是一位我不認識的律師同道介紹的,那位大學教授說,這位律師同道與其面談聽了他的情況後,就推薦這位大學教授說:「你的性平案件有點棘手,但你可以去找找許文華律師...」,另外亦有一次,曾有位私立大學教授因為學術倫理案件來找我,一問之下才知道,他是一位我不認識的國立大學教授介紹的。這兩個情況讓我心裡隱約響起一個聲音與追求,那就是「立志成為台灣校園權益領域最優質的律師」,以下就是我對這個目標的追求與努力的展現:

「一、校園權益案件經手總數量超過5百件」:統計個人經手有關校園權益案件,範圍包括性別平等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教師升等、學術倫理(如論文抄襲、引註失當)、教師解聘不續聘資遣、研究經費發票不實案(即元霖案)等案件,連同諮詢與委任辦理者,數量已累積超過至少550件,有前輩說律師這個行業,最重要的是經驗,如以在下十年多來累積超過處理550件校園權益案件,相信應該有助於在下「成為台灣校園權益領域最優質的律師」。再者,因為承辦或諮詢超過550件校園權益案件,代表我至少認識550位教授與學生或學校人員,如果有任何承辦校園權益案件之實際疑問(例如某校性平程序如何進行?某校學術倫理程序如何進行?某校申訴程序如何進行?某學術領域之抄襲標準為何?),均可透過相關學校人員或教師、教授友人進行深入了解。

「二、校園權益案件不同類別數量分析」:承上,在下因承辦「校園性別平等(性騷擾、性侵害)」、「教師升等」、「學術倫理(論文抄襲)」、「教師解聘不續聘資遣案」、「研究經費發票不實案(即元霖案)」等案件,因而累積看過「至少350份性別平等案調查報告、性平會會議決議、懲處結果、申復審議決定書、申訴評議書、再申訴評議書或訴願決定」、「至少40份學術倫理案件之外審意見」、超過150份外審委員審查意見表」、「至少170份與教師權益有關之教評會會議記錄」、「至少60份申訴評議書或再申訴評議書」、「至少70份教師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之教評會會議記錄」、,對照大部分線上執業律師,終其一生執業,可能連聽都沒聽過性平會調查報告、性平事件訪談記錄逐字稿、性平事件調查申請書、申復審議決定或外審委員審查意見表(或外審意見),相信前述有關校園權益案件不同類別案件分析,可以相當程度幫助在下成為台灣校園權益領域最優質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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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律師拒絕接受委任的四種情況

曾有個家長因為校園性平事件(性騷擾)帶小孩(國中生)來事務所諮詢,因為家長跟學生都認為去掀女同學裙子的行為不該成立性騷擾,許律師當即表示,這種案件因為當事人的期待超出許律師能力範圍,以及學生與家長的認知有待商榷,因此許律師明確表示無法協助處理。亦曾有個大學教授來事務所諮詢有關升等問題,聽完他說明原委並檢視其提供之資料後,我跟這位義憤填膺亟欲提出申復的教授說,申復成功的機會不大,等將來進行申訴或到教育部進行再申訴,比較有成功的機會,因而拒絕接受這位教授委任進行申復。事後想想自己自行開業以來,真是有過不少次拒絕當事人委任之情形,有哪情況會被許律師拒絕受委任呢有興趣的話,請往下看:

一、對當事人效益不大:
(一)實際案例一:
曾經有朋友介紹客戶來事務所,想要委任事務所為常年法律顧問,但經我瞭解後其公司法務需求不大,一年到頭只有一兩件重大契約需要處理,因此我即建議無須委任常年法律顧問,只需碰到有契約需審閱時,以個案委任即可,以求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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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破題,因為最新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教育部訴願決定,均否定教師違反限期升等條款即可將之不續聘,故限期升等條款已經面臨來自法院與教育部的嚴格挑戰。本篇文章主要是要教導你碰到限期升等條款的不續聘程序,該怎麼辦?本人將以實務經驗告訴你處理步驟以及陳述意見的重點(參考最新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及教育部訴願決定見解)....

近年來因為少子化及爭取邁向頂尖大學(接下來將換成高教深耕計畫)等因素,各大學紛紛祭出「限期升等條款」,也就是助理教授在一定年限未升等為副教授(6年條款8年條款),或者副教授在一定年限未升等為教授(8年條款10年條款),則進行不續聘,造成很多大學教授因升等及不續聘壓力而罹癌或罹患憂鬱症,造成很大國家優質人力資源的浪費,這些高教優質的人力資源,因國內限期升等條款大限在這一兩年紛紛屆至,勢必遭逢一波波教師不續聘潮,近期新聞也傳出野草莓學運主將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聰因違反「限期升等條款」,而遭台大不續聘,如同先前台大教授李國譚連續六年獲教學優良獎同樣難逃被台大不續聘之命運,但這兩位教學優良老師在限期升等條款下面臨被台大不續聘命運,有沒有人從學生的角度來思考限期升等的意義?難道在學大學生會在乎課堂上老師研究論文發表在SCI或SSCI期刊有幾篇嗎?顯見目前高等教育並非以學生利益為出發點,所幸,限期升等浪潮,目前也得到一些反思,舉例而言,東吳大學於104年底校務會議通過刪除該校教師評審辦法第15條之1「限期升等條款」,正式宣告東吳大學教師無須受到限期升等條款的壓力,真正達到學術自由,目前已知有廢除限期升等條款的大學有中州科技大學、弘光科技大學、台南大學,國立大學中除了台南大學開了第一槍,今年六月中正大學校務會議因多位教師連署亦提案討論是否廢除中正大學限期升等條款,然該案因出席人數不足而無法審議,算是功敗垂成,看來廢除限期升等條款應該有機會慢慢形成一股力量。

這裡稍微討論一下台南大學及東吳大學廢除限期升等條款的情況,首先是台南大學, 依據國立臺南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19條規定:『九十九年八月一日(含)以後新聘之助理教授及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未能升等者,第六年結束時,可申請延長一年;教師升等期限內,有懷孕或生產或重大傷病者得再延長一年;有兼任行政職務者,每兼任一年得再延長一年;延長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教師於上開期限內應提出升等之申請,未提出升等申請或升等未通過者,提三級教評會審議屬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不予續聘。經三級教評會決議仍予續聘者,應每兩年接受教師專案評鑑,評鑑未達標準或未依限提出評鑑程序者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本校「限期升等未通過教師專案評鑑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得出來,其實台南大學助理教授及講師還是有限期升等條款(副教授則沒有限期升等問題),只是這個限期升等條款必須違反教師有達到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程度,經過三級教評會才能將其不續聘,說穿了還是回歸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之規範,比較特別的是,台南大學教師如果躲過限期升等條款,迎之而來的是每兩年的專案評鑑,而依據國立臺南大學限期升等未通過教師專案評鑑作業要點第7點及第8點規定:「限期升等未通過者,自次一學年度起不予晉薪、不得在外兼職或兼課,並應即接受系所安排之輔導作業,受輔導教師經輔導後需提出改善報告,並應於兩年內接受評鑑。評鑑仍未通過者應送各級教評會審議,給予不續聘或解聘。」,再依國立臺南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十條規定:『再評鑑仍未通過者,且其兩次評鑑之「教學績效」、「研究績效」與「服務績效」三項均未通過標準,則送各級教評會審議,給予不續聘或解聘。』,據此,台南大學助理教授或講師就算沒有在限期內升等,於兩年內接受專案評鑑(限於三級教評會審議認為無違反聘約情節重大),除非其教學績效、研究績效與服務績效均不及格,才會被不續聘,顯然已經實質架空限期升等條款(除非台南大學三級教評會於審議時均認只要違反限期升等教師均屬「情節重大」),恭喜台南大學的新進助理教授與講師們。

至於東吳大學的情況,雖然東吳大學非常乾脆的廢除了限期升等條款,但是東吳大學的教師仍有接受評鑑的義務,而且評鑑不通過的效果也是可能會被不續聘的,這個部分可參考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應接受教師評鑑之專任教師,於再評仍不通過,聘期屆滿後,依教師法相關規定,不再續聘。」,所以,東吳大學雖然廢除限期升等條款,但是東吳大學教師仍有接受評鑑之義務,且兩次評鑑不通過,亦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意旨予以不續聘之風險,據此,有人擔心說廢除限期升等條款,豈不是讓大學教師躺著幹,對於大學教師完全失去篩選的機制,看來是過慮了,而且並非事實。

接下來,介紹各位大專教師如果碰到限期升等條款的不續聘程序,該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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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接受一位大學生委託,協助其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性侵害),上個星期接到學校調查報告,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等性侵害均不成立,整理本人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性騷擾)、教授升等、教師評鑑、解聘不續聘、學術倫理(論文抄襲、造假、引註失當等)等校園權益救濟或申訴案件經驗,綜合相關成功經驗,提供一些感想如下


一、必須引經據典,並適時提供實務見解給予性平會調查小組或申復審議小組、學生獎懲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或申評會。
二、陳述意見時真情流露(眼淚),將情感傳達給現場委員,是非常有用的。
三、大部分學校的申復審議小組、申評會,是很為學生或老師權益著想,故很值得利用校內申復、申訴程序。
四、權益是靠爭取而來的,不會從天而降,過程中你會發現只要依法堅持,都能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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