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諮詢須知:
(一)「攜帶」完整資料:包括調查報告、訪談紀錄、開會通知、會議紀錄、函文(以上為性平事件)、Line對話紀錄、處分書、開庭通知、法院公文、契約、債權證明文件、照片、錄音、錄影等。(註:本所諮詢或委任均不提供收據或發票)
(二)「告知」完整資訊:就像去看醫生一樣,你不把完整的症狀告訴醫師,請問醫生要怎麼對症下藥?(另請放心,就算只有諮詢,律師本人仍會盡保密義務),以下以校園性平事件為例,請您打算來電(或者電郵)諮詢時,請依序告知下列完整資訊:
甲、來電或電郵告知「校園性平事件重點資訊」:
乙、來電或電郵告知「校園性平事件重點資訊範例」:以下資訊提供越完整(本所將予以保密),表示越有誠意諮詢或委任,本所將越快安排諮詢。

2.資料提供不完整(且未明確表達委任意願),無法提供諮詢

丙、需具備諮詢及委任誠意:因目前常年處於案件塞車狀態,故當事人如欲委任(或諮詢)需表達充分誠意與積極度,除了尊重與信任專業外,尚有以下重點提醒:
至於如何具備及表達委任誠意,我來舉個例子,最近因為台灣metoo運動甚囂塵上,所以許律師案件爆棚導致眾多當事人排隊等候委任,有一位心急如焚的家長為了孩子的性平事件,在不到十天內寄了多達25封電郵表達委任誠意,我將這位家長比較重要的電郵提供如下,我最後因為感受到他的委任誠意與對專業的尊重,因此接受委任:
短短十天寄了多達25封電郵表達委任誠意(即便我多次回信表示婉拒)
表達委任誠意電郵一:
電郵內容如下:

表達委任誠意電郵二:
電郵內容如下:

倘不具備以下諮詢及委任誠意是有很大可能性會被許律師拒於門外,以110年3月至4月兩個月期間,許律師已經因為以下未具備諮詢及委任誠意等原因而拒絕二十位來電者之諮詢或委任請求(照片中便利貼紙乃法務接聽諮詢來電後,貼在許律師電腦上作為提醒之用)
1.越快表示委任意願者:表示越有誠意,而表示委任意願係指電郵告知委任意願並提供身份證正反面掃描檔。
(1)尚未諮詢即電郵身份證表示要委任者:
最近(110年4月30日)又有一位老師,僅僅看過本篇文章即表示欲委任,並除了提供身份證正反面外,尚且提供健保卡正反面,一併電郵給許律師,連諮詢都還沒諮詢,遇到如此有誠意且尊重專業的老師,許律師自然跳過好幾位排隊諮詢及委任的老師,先安排這位老師諮詢並馬上進行委任,如果說這位老師沒有尊重專業,那什麼才叫尊重專業呢?
最近(110年4月16日)有一位老師,僅僅看過本篇文章即表示欲委任,並依據諮詢及委任須知,直接把身份證正反面電郵給許律師,連諮詢都還沒諮詢,遇到如此有誠意且尊重專業的老師,,許律師自然跳過好幾位排隊諮詢及委任的老師,先安排這位老師諮詢並馬上進行委任,如果說這位老師沒有尊重專業,那什麼才叫尊重專業呢?
(2)一開始來電即表示要委任(而非只是單純要諮詢):
因為性平事件之處理乃高度法律專業活動,不可能僅透過單純諮詢活動即可完成,因此倘學校老師來電僅表示欲諮詢相關問題,此時許律師助理會直言告知,許律師這篇網路文章已經寫得很詳細了,其實不用額外花時間跟費用來諮詢。其實這個部分也跟後面所寫的尊重專業有關,因為性平事件處理不僅倚靠法律專業,更是需要累積大量實務經驗(否則為何會有多位律師同道轉介案件給許律師),所以意圖透過單純諮詢來處理案件,是嚴重輕忽性平事件處理的複雜性。
(3)某位陳老師因為太晚告知要委任本人(隔了一天)處理性平事件之申復,導致認為無委任誠意,因此婉拒委任:
2.積極來電或電郵表示委任或諮詢意願者:
(1)別以為有電郵身份證表示有委任意願,就一定會獲得諮詢機會,最近就有一位老師雖電郵身份證表示委任意願,但因並未積極來電洽詢,亦因此錯過諮詢機會,請見電郵中許律師表示:「因為您都沒有再電郵或打電話洽詢,以為您已經沒有需求了...」:
(2)如前所述,因目前案件大塞車,故僅針對尊重專業及有委任意願者進行委任程序,以下這位老師已經來電跟電郵表示委任至少七次以上,目前許律師尚未接受委任,請問其他打算委任的老師,你們有比這位老師有誠意跟積極嗎?(以目前案件塞車情況,除非緊急案件,否則平均需三次以上來電或三次以上電郵才有機會委任)
3.不遠千里來諮詢者:
代表越有誠意,有部分來電欲諮詢者會問「許律師我人在台中,較不方便,可否與您以視訊方式諮詢?」,一般我會認為您沒有諮詢跟委任的誠意,因為許律師已經有多位遠從屏東、高雄或台東委任之當事人,他們都願意不辭辛勞來臺北當面諮詢與洽談,請問這樣是否顯示您的誠意不足,或者您對您的案件不夠重視。
當事人從「台東」來台北事務所開會(目前許律師臺東的當事人至少已超過五位)
亦有「屏東」委任之當事人(目前許律師屏東的當事人至少已超過四位)
甚至有遠從美國洛杉磯打越洋視訊電話來諮詢並委任的當事人(老師)
4.不問勝算如何亦表示願意委任者:
(1)不是所有案件許律師都會接受委任,請參考「許律師拒絕接受委任的四種情況」,再者許律師也不喜歡輸的感覺,儘管如此,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許律師是不能保證結果的。所以不要再問許律師這個案件的勝算有幾成?(這個問題,許律師當場只會有一個標準答案:「這個案件有幾項瑕疵,值得努力,但結果無法保證」)這是很不專業的問題,也是不夠尊重的問題,因為許律師不會只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不考慮當事人委任的利益的,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案件被許律師拒絕委任。再者,許律師處理案件採取的是「穩健」原則,縱使許律師認為勝算很高,許律師也不會明講,而且準備委任階段,許律師還會為了測試當事人是否真的對許律師有信心,還有委任是否有決心,甚至會對當事人說對此案件處理沒把握,但實際上,許律師看完資料就知道這個案子很有機會(如申復有理)。
(2)經常有當事人已經準備要委任了,終於忍不住,就問說許律師勝算有多少,抱歉,當你問這樣的問題,我是不會接受委任的!
為測試當事人信心與決心,故意說沒有把握
上述校園性平事件後來申復有理由,而且撤銷解聘處分回復教師身分
5.對委任條件不囉唆者:
(1)經常有當事人在諮詢階段就一直問委任費用,或者在準備委任時就只在乎委任費用,抱歉,僅在乎委任費用而不在乎服務品質與專業價值者,許律師是不會接受委任請求的。
像這位老師,只想知道委任費用,只在乎委任總費用,而不在乎專業價值,許律師是不會接受委任的!
(2)另外,當事人於許律師報價後仍對委任條件有許多疑問,呈現三心二意,一般許律師就沒興趣接受委任。(相對的:對委任條件完全接受,因為別人可以接受,你為何不行,因許律師希望將時間花在案件上而非與當事人斤斤計較,故如當事人對委任條件有諸多疑問者,敬請另尋高明)
以下提供對委任條件及付款不囉唆的本所案例:
A.對委任條件及付款不囉唆的老師(108年)
B.對委任條件及付款不囉唆的技術學院老師(109年)
C.對委任條件及付款均不囉唆的大學教授(108年)
D.對委任條件及付款均不囉唆的學校教官(109年)
E.對委任條件及付款均不囉唆的校長(108年)
6.尊重專業者:
(1)為了諮詢等待將近一年的王老師
因為忙中有錯,有位王老師去年六月曾來電事務所希望安排諮詢,後來王老師也親自到事務所提供資料,可能因為當時太忙而忘記聯繫王老師,王老師因為急著要申復,於是趕緊委任其他律師處理,但後續救濟成效不彰,王老師今年又來聯繫本人,因為知道去年忙中有錯沒有聯繫王老師,所以109年5月第一時間就約王老師來諮詢。(所以麻煩想諮詢或委任的老師一定要好好交代事務所助理提醒我或自行電郵告知我,我的電郵hwhlawyer@fountainlawfirm.com)
(2)曾有當事人為了委任許律師,足足等了許律師四個多月(案件比較不急所以許律師特別測試他的信心與執著度),當事人於電郵中表示:「對於您願意接受我們的委任,我們苦等多久都值得了」,所以只等了一個禮拜就不耐久候去委託其他律師,我只能說請便!
(3)曾有當事人以傳送「跪求」照片方式希望委任,經許律師提醒後,回收照片(收回訊息):雖不鼓勵跪求,但可顯示當事人的誠意
(4)當事人未提供完整資料且於諮詢時有所遲疑,許律師是不會接受委任的:經常有當事人在諮詢時還問許律師說,「我需不需要請律師?請律師會不會顯示我心虛?」,如果當事人對於委請律師幫忙還有遲疑,那許律師是幫不上忙的。
(4)
(5)全權委任者:
所謂尊重專業者,就是將案件全權委託給律師處理,包括陪同到校陳述意見、與學校或主管機關溝通、閱卷、撰擬書狀等,簡言之,就是許律師一個口令一個動作就對了。然而最近有老師說要委任許律師,但聽許律師說太忙,竟說只要許律師從旁給予意見即可,到學校陳述意見、撰擬書狀,老師都說要自己來,我就想說,既然這樣,法律活動的重點,你都要自己來,那何必花錢委任律師呢?
110年3月有位老師說到學校陳述意見跟撰擬書狀都要自己來,顯然太小看法律專業活動了
二、如何委任:
在與許律師第一次開會諮詢完畢後,請回家與親友討論深思熟慮後,再電郵提供您的身份證正反面掃描檔(如果是要替小孩委任,則提供父母身份證正反面掃描檔及小孩身份證或戶口名簿掃描檔),並於電郵中表示為何委任許律師(因為什麼原因或者看到許律師什麼專業),並於完全閱讀許律師有關文章後,表達您委任的誠意,許律師將斟酌您的委任誠意,提供電郵報價,待您匯款委任後(請以line通知許律師即可,至於line,許律師會在電郵報價的同時加line),許律師將著手準備相關書狀、訪談、開庭、協商等事宜。
三、委任後須知:
(一)「絕對尊重與信任」:委任後仍應秉持絕對尊重與信任,如此才能合作無間,創造最大效益。
委任後仍應尊重律師專業(最好一個口令一個動作):曾有一位台中大學老師委任處理性平事件後,在未經許律師同意下就回覆學校電郵,使得後續閱卷與相關資訊取得產生很大阻撓,讓許律師非常不高興,幸好這位老師立馬瞭解到這是為了案件著想,並且誠意道歉表示:「我應一步一步照您的只是去走...即使不確定該怎麼做,也不能自己妄下決定,寧可不做,也不要多做讓事情變的更複雜,使您更難處理。我真的非常非常抱歉....」
當事人雖然不懂許律師的申訴規劃,但仍選擇相信許律師的決定與判斷
委任後與許律師的line對話,不應「回收訊息」,這是基本禮貌與尊重(如打錯字,只要再打一次即可)
許文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