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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2.【學術倫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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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學術倫理瑕疵態樣】

三、【學術倫理案件之立案】

四、【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

五、【學術倫理案件之審議】

六、【學術倫理案件之懲處】

七、【學術倫理案件之迴避】

八、【學術倫理案件重要問題探討】

九、【學生學術倫理事件】

十、【學術倫理案件成功經驗分享】

 

一、【前言】

今年初台大學術倫理事件沸沸騰騰,最後以校長楊泮池不再續任台大校長,及教育部對台大祭出扣減106學年度5400萬補助款裁罰而落幕,後來台大校長管中閔再度因為學術倫理問題(原因其中之一)而無法擔任台大校長,學術圈盛傳,現在要中傷一位學術工作者或大學教授,最狠毒的方式就是檢舉其有學術倫理瑕疵

台大校門口.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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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大專教授學術論文或文章、著作涉及造假、抄襲、引註失當等之學術倫理瑕疵案件,有關下列問題答案嗎:

1.可否匿名檢舉?  

2.有無時效問題?    

3.審議程序關鍵 

下面三分鐘影片全告訴你....

fountain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台大論文造假事件在2月24日台大公布調查報告以及校教評會的相關懲處決定後,似乎對有在關心此事之高教學者專家或國人,均有一種被草草交代了事的感覺,

在台大將調查報告移送給教育部跟科技部後,台大論文造假事件進入教育部與科技部調查階段,依據本人處理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經驗,簡單介紹接下來的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審議程序(包括學術論文造假、抄襲、引註失當等)

一、調查程序:

科技部會先由相關學術司進行初審審查,台大論文造假事件涉及關係人郭明良、張正琪、林明燦、楊泮池等人,由這些人的專長領域看來,應由科技部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簡稱生科司)進行初審,一般是由6位委員組成,這6位委員大部分是有相關疑義論文所屬領域專長的學者來擔任,初審結果如果認為有學術倫理瑕疵(如果沒有學術倫理疑義,則以書面通知被審查人後結案,不會進入複審階段),則送交學術倫理審議會進行複審,複審會議一般由13位委員組成,但這13位委員來自不同領域,因此一般會尊重初審委員就該案是否有學術倫理瑕疵之認定,也就是說科技部就學術倫理案件之重要決勝點就是在初審階段,千萬不要等到複審階段才要全力以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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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筆者已經介紹過幾篇學術倫理文章,然筆者最近一年協助幾位大學教授處理學術倫理案件,在找資料的過程中發現指導教授與碩士生之間碩士論文(或者研討會論文、學生課堂書面報告等)著作權享有以及後續衍生著作之文章發表、發表時如何表示姓名等著作權歸屬問題與學術倫理問題,目前國內似乎有許多大學教授因不知現行法律規定而觸法,甚至有可能背負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責任,深覺事態嚴重,覺得有必要發文提醒,以下先來介紹一個有關大學教授學術倫理瑕疵的刑事案例


 一、案例:
 
方登大學喜洋洋教授於民國100年將其指導碩士學生美洋洋的碩士論文「臺灣小吃店之現況分析--以三間知名小吃店為例」(下稱碩士論文)有關中文摘要、英文摘要、方法論、研究結果及研究建議等內容,在未徵得美洋洋的同意下,拿去申請研究計畫,該研究計畫申請書30頁中僅有2頁(如續論部分)是喜洋洋教授自己寫的,其他部分都是引用美洋洋碩士論文,美洋洋得知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指控喜洋洋教授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請問喜洋洋教授是否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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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授遇到學術倫理案件(如論文造假、著作抄襲、引註失當等),最後會到教育部進行審議者,只限於兩種情況,一種是非授權自審學校(即部審學校)發現並進行處理個案,另一種是已經進入教育部審查教師資格個案,不論如何均限於部審學校教師涉及學術倫理個案,教育部才有實質審查權力,所以,教育部說已經組成專案調查小組要進行調查台大論文造假案,根據教育部自己的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教育部其實只有「備查」台大調查結果之權力,真不知教育部煞有其事大張旗鼓的說要調查台大論文造假案,到底是純粹虛晃一招,還是打算為本案再次背書?....唉

至於教育部真正有審議大學教授學術倫理案之情形,如同我先前寫過「大學教授學術倫理案件應注意事項」所說,教育部審議學術倫理案,一樣也是可以匿名檢舉就立案,一樣也是沒有時效問題,不論經過幾年都可以檢舉、追究、審議,一樣也是陳述意見非常重要(除書面陳述外,更應重視口頭陳述意見),以下依經驗特別提醒教育部審議學術倫理程序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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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鴻典/連線報導

捲入學術論文造假風暴,教育部長蔣偉寧已在今(14)日主動向行政院長江宜樺請辭,蔣偉寧說,他在昨夜思考,為了維護名譽和讓政務持續推展,因此主動向江宜樺以及總統馬英九請辭。

受造假論文波及 蔣偉寧親上火線澄清


前屏教大副教授陳震遠有60篇研究論文被指違背學術倫理,遭「震動與控制期刊」(JVC)撤銷,當中包括教育部長蔣偉寧共同列名的5篇論文。蔣偉寧11日澄清,這5篇論文都是紮實的研究,涉案的陳震遠並未參與,他不知道為何陳震遠的名字會列在其中。蔣偉寧表示,科技部已著手調查,他與研究團隊也將聯繫該期刊,釐清審查過程,並希望當事人出面說明。
 


以上為昨天新聞頭版消息,連教育部長均被波及請辭,是教授友人知道我經常處理相關大專教授學術倫理案件,故特地傳給我看的,有關大學教授研究論文之學術倫理問題,筆者已寫過兩篇文章,但內容與本件新聞所指涉之學術倫理瑕疵類型不同,一般常見的是大學教授研究論文或文章,被指控為抄襲,但新聞報導的陳震遠副教授此種偽造人頭進行同儕審查之手法,應該歸類於新型態的學術倫理類型,連前中研院院長李遠哲都站出來說很丟臉且無法置信,以下我們來看這樣的行為牽涉哪些現行規定,以及其行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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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再來探討一個大學教授學術倫理(抄襲)案件,這次構成抄襲的是向國科會申請研究計畫的內容,但是卻被法院認為,如果大學處理抄襲的規定並未「公告周知」或抄襲懲處規定並未「納入聘約」,則大學卻依其抄襲規定懲處被認定抄襲的老師,是有問題的,我們來看下面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是芳燈大學的正教授,99年間向國科會申請研究計畫,卻被國科會認定申請計畫內容涉及抄襲,此事經芳燈大學知悉後,召開教評會處理,最後亦認定喜洋洋教授有關國科會研究計畫內容抄襲成立,並決議懲處喜洋洋教授,5年內不得申請升等,5年內不得晉薪或晉年功薪及5年內不得申請校內各項補助,喜洋洋不服,提起申訴被駁回,後來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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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榮譽是軍人的第二生命,為人師表的大學教授我想更是如此,大學老師碰到自己學術論文被他人指摘為抄襲的學術倫理問題時,如果不能平反,除了可能無法保有教職工作外(嚴重者會被學校不續聘),也可能就此終止個人學術生命,其影響不可謂不重大,以下來介紹一個案例:

一、案例(經改編):

喜洋洋教授為國立方登大學(下稱方大)土木系助理教授,其係於民國(下同)95年取得方大土木系博士學位,並於同年應聘為方大土木系助理教授,但嗣後被檢舉其博士學位論文抄襲海綿寶寶碩士生的論文,並經方大學術審定委員會認定為抄襲成立,於是方大撤銷喜洋洋博士學位及助理教授資格,並處罰喜洋洋五年內不得申請教師資格審定,喜洋洋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問喜洋洋的訴訟有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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