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揚內帳現形 教授收退佣」2013-01-07 中國時報 【洪璧珍/彰化報導】
彰化地檢署偵辦大學教授、研究員以不實發票浮報、核銷,詐領服務單位公款,從國揚公司的內帳發現所謂的「預放款」,其實就是退佣,這些錢,有人提領現金,多數人則是以購買其他品項,包括微鏡頭與數位相機等琳瑯滿目,國揚與教授上下其手,詐取研究經費。
【2013/01/06 聯合報】
被彰檢起訴的學者都稱,政府法規太嚴,不利研究進行,才便宜行事,所有經費都用在研究上。檢方表示願意相信教授,但因錢的流向交代不清,才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取得財物」罪起訴。
彰化地檢署前天起訴十二名教授和副教授及兩名助理、三名研究員及技術員、四家廠商負責人和業務代表等共卅二人,檢方認為教授和副教授涉嫌與合作廠商勾結,拿不實發票或浮報器材金額,向國科會或國衛院等單位核銷研究經費。
台南與台北等地檢調目前也在偵辦類似案件,被約談的教授、助理都很緊張,「擔心被起訴,或是哪天檢調找上門」。有辦案人員透露,北檢和南檢偵辦的涉案人數,恐怕遠多於彰檢。
從國揚儀器案件相關報導中,有下列重點值得元霖案件涉案教授或研究助理予以重視:
一、不要以為採購物品只要用於公務或計劃中,即無貪污疑慮。
國揚儀器案件顯示,必須有具體證據能夠具體證明採購物品的確用於公務或研究計劃中,但有很多情況,諸如採購物品業已毀壞丟棄或已消耗完畢,是很難證明的。
二、國揚儀器的內帳中有所謂的「預放款」,這部分與元霖案件中的「掛帳」或「寄帳」有點類似,必須小心因應。
三、元霖案件中涉案教授如有經手採購、核銷或簽收採購物品甚至於在住家簽收),均應主動澄清說明。
四、元霖案件中涉案教授如有已經為檢調約談並做出對己不利之陳述,應想辦法委任有經驗律師,針對上述問題進行補救。
最後提醒元霖涉案教授或助理應避免下列誤解:
一、很多涉案教授或助理害怕如果委任律師就表示自己因為犯罪嫌疑較重,以致於並未於第一時間被約談時委任律師,而錯失了最佳委任黃金時間。
二、很多涉案教授或助理認為元霖案件牽涉教授及助理眾多,所以不可能以貪污罪起訴,國揚儀器案件告訴我們,司法案件看的是犯罪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的合致性,況且就算同樣涉及元霖案件,不同教授或助理亦有不同涉案程度與輕重差別,在在都有賴所有涉案人正視並進行有效防衛。
三、從國揚儀器案件可知,不是教授或助理口頭主張採購物品均用於公務或研究計劃上即可免責,也不是教授或助理回答發票不符只是「彈性」核銷之作法即為合法正當理由,其中有關發票不實部分,極有可能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刑責、或偽造文書刑責。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