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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文華曾經分享,國內公私立大學數百位教授被報導與元霖企業公司串通,以不實發票浮報研究費案件,過了幾個月,現在可以說所有學校教授或研究、採購人員,幾乎只要聽到元霖企業公司就非常敏感,而且報載元霖企業公司老闆已經轉為污點證人,(結論就是只要有跟元霖企業公司交易過就有可能被約談的,而且還有可能違反貪污重罪或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詐欺等罪),文華以前曾經協助幾位教授面對刑事偵查程序,擬以目前新聞已經揭露部分為基礎,有一些重要心得再來跟大家提醒:
一、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白話一點就是被告對於不利於自己的事實,可以不說或不承認,因此搭配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的緘默權,被告在檢察官或調查局人員詢問有關不利於己的事項時,是可以保持緘默的,但是一般人在調查員面前,因為緊張或心虛是很難保持緘默的,特別是調查人員軟硬兼施的情況下,更是無法期待被告有勇氣不說話就是不說話。這時如有經驗的律師在旁適時提醒就會發生很大作用,文華就曾經多次於開庭時提醒當事人針對不利於己的問題行使緘默權,避免當事人說出不利於己的話。
二、與律師合作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
目前有關教授浮報研究費案件,報載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為怕從嚴偵查將動搖國本,已經採取小規模偵查,文華協助多位教授面對刑事偵查也發現目前偵查活動均採取較為低調之方式,盡量避免對教授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社會上公論一般亦認為此乃制度上結構問題,甚至有除罪化之呼聲,因此如果事證明確,案情較輕者(未侵佔入己,即公款並未佔為己有者),均可考慮認罪,爭取檢察官緩起訴。但如果當事人確實對不實發票情事不知情,則有機會爭取不起訴。雖元霖案涉案當事人幾乎都有不實發票問題,其中有關發票不實部分,極有可能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刑責、或偽造文書刑責,此部分如何以相關證據證明,教授或助理對於發票不實情事不知情,則為元霖案另一重點,亦為該案不起訴之關鍵。惟有些教授可能涉犯貪污重罪,是無法適用緩起訴的,這就是文華要特別提醒的,被告必須配合律師,由律師與檢察官溝通案情,確認不適用貪污重罪後,才進行認罪爭取緩起訴。
三、即便是以證人身份出庭仍得小心:
很多人收到證人傳票,就認為沒關係,這個觀念是非常錯誤的,因為檢調辦案,常常以證人身分傳喚你出庭作證,因為證人有被偽證罪(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的危險,故通常都會說實話,而且常常都會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這就是所謂的呈堂證供,然後你就順利的被轉為被告了,而且還是你自己造成的結果。據此,即便你是收到證人傳票,仍得先找律師仔細討論,研究是否有任何對自己不利的部分,這時證人是有權利行使拒絕證言權的。
綜上,讀者身邊如有任何親戚朋友或同事曾與元霖企業公司交易,均要建議其趕緊找一位信任的律師討論交易的來龍去脈,因為只要有跟元霖企業公司交易過,遲早都有機會會被檢調約談的,屆時可能就會手忙腳亂甚至權益受損。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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