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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處理一件國立大學某系系主任被免兼的案件,發現一般實務運作賦予大學校長的權力蠻大的,有點像公司的董事長,要調誰離開主管職,幾乎是可以隨心所欲的,我們來看下面這則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是方登大學見笑系的系主任,其系主任3年的任期在103年7月31日到期,但方登大學校長在102年6月10日,就以書面通知喜洋洋免兼其系主任職務之決定,喜洋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想要撤銷免兼系主任之決定,是否有理?
二、喜洋洋主張:
(一)免兼系主任的決定是一個行政處分,可以提起撤銷訴訟。
(二)系主任是由遴選委員會選出,免兼自然應該經過相同程序,以免校長專擅。
(三)雖然聘書是一年一期,但是系主任應受三年任期的保障。
三、方大主張:
(一)免兼系主任的決定不是一個行政處分,只是一個內部管理措施,不可以提起撤銷訴訟。
(二)系主任的免兼屬於大學自治保障範圍。
(三)系主任聘書既然是一年一期,自然可在一年到期後不給予續聘。
四、心得:
這個案例不禁讓人思考大學自治的範圍到底要多大,才符合大學正常發展與運作的需要,另外似乎也是有關民主與專制制度選擇的絕佳思考範例,均留待各位細細咀嚼一番。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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