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本文大綱快速連結:

閱讀前小提醒:如果您是「老師」,碰到被指控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請直接點選參考另一篇文章:老師不看會後悔【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一、【前言性騷擾意識測試】:

、【校園性騷擾之定義與適用對象】:

三、【學校性平事件之檢舉】:

四、【學校性平事件之重要問題釐清】:

五、【校園性騷擾事件之管轄、受理與調查】:

   (三)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程序:

        4.千萬小心調查小組委員誘導詢問及不正詢問

        6.閱覽卷宗

六、【學校性騷擾事件之懲處】:不論性騷擾情節輕重,均影響學生名譽或使學生被標籤化!

七、【校園性騷擾事件之申復、申訴及訴願等救濟程序】:

八、【學校性平事件申復書之範例】:

九、【刑事性騷擾或其他相關刑責】:

十、【委任律師處理】律師可代理出席調查小組會議

      (二)委任律師處理之時機?:越早越好!(最好還沒接受訪談調查前!)

        2.需委任律師處理原因:

        (2)一個專業律師最有價值的是他的「經驗」與願意花時間「思考」:

           甲、舉例關於「性平事件常用答辯或主張」:

        (4)「沒有不可能、只有不敢想」:

   (五)成功案例參考:

  (六)諮詢及委任須知:

十一、【結論】

十二、【當事人肯定】

 

一、【前言及性騷擾意識測試】

(一)前言:

近年來由於國人性平意識高漲,以及我國相關性平規定中對有關性騷擾的定義極為寬廣,導致校園性騷擾事件頻傳,幾乎到了每星期就發生一件校園性騷擾新聞的地步,實際上,根據許律師經常處理學校性平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經驗,應該是每天至少發生一件校園性騷擾事件,只是有些學生隱忍下來,或者只是受害學生不知道老師或同學的行為已經構成性騷擾了,近來許律師實務經驗也發現有很多學生也因為對於性騷擾知識不足或正處於性別的探索期(如國中生、國小學生),而成為加害人,根據教育部統計,目前學生作為校園性騷擾事件的行為人情況,是比教師要嚴重的多。鑑於一旦發生學校性平事件,一般學生或家長碰到時都不清楚該怎麼辦,而且經常很容易造成年輕學子被學校或同學標籤化,甚至因為學校保密做的不好而造成學生額外傷害或是二度傷害,許律師以下將完整介紹所有學校性平事件的重要議題與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處理性平事件之程序,更重要的是將提供個人辦案經驗分享(包括申復書範例),務必讓讀者成為學校性平事件校園性騷擾事件(為討論方便,以下提及校園性騷擾事件,即指稱校園性平事件,故均包括性侵害或性霸凌之情形,本文主要是針對學生為加害人之情形撰寫)之專家。

(二)性騷擾意識測試:

首先,為了讓大家深刻體會校園性騷擾定義之寬廣,測試一下各位的「性騷擾意識」是否及格,請問下面學校學生之十種「言詞」或「舉動」,是否構成性騷擾

(1)男大學生對女大學生說:「莉莉跟小鄭交往,猜一句成語。答案是古道熱腸」等黃色笑話

(2)男國小生對女小學生掀裙子或摸胸部、屁股等其他身體隱私處(如腋下、跨下、大腿內側等)之觸摸。

(3)男高中生對女高中生說:「那是你們女生該做的事...」或者女高中生對男學生說:「那是你們男生該做的事...

(4)男(女)國中生一直追問女(男)同學說:「你可不可以當我女(男)朋友?

(5)男國小生去女生廁所偷看同學上廁所。男學生對女學生比中指。

(6)男國中生與國中生用line傳訊息聊天時說:「你今天穿著好辣」、「好想跟妳蛇吻喔」或「好想抱著妳睡覺」

(7)男國中生與國中生用line視訊聊天時,男國中生突然赤裸上半身或者只穿內褲。

(8)高中生對男同學說:「你真的很娘娘腔耶」或者高中生對女同學說:「你真的很男人婆耶」

(9)男國中生在樓梯偷看女同學裙底風光。或者國中生傳送清涼照片給同學。

(10)男大學生與大學生聊天時未經對方同意摸對方的臉。

請問以上十種情況是有幾種情況構成校園性騷擾許律師經常到學校演講,發現來聽講的學生,能夠全部答對的,實在不多, 答案是「全部都構成性騷擾!」,你是否驚訝到下巴都掉了,你沒看錯,就是如此,現在在學校,女學生對男學生而言,就是如此可怕的存在,請各位男同學千萬要對女學生「敬而遠之」,為何如此,請你耐心看完這篇文章,你就會知道。

 

(三)容易發生校園性騷擾之情境:

1.學生聚在一起說笑玩樂。學生間以line等社群軟體傳送訊息。

2.大學生家教與學生共處一室或在密閉空間。

3.大學生一起機車出遊,兩人共乘機車,一人伸出鹹豬手。

4.學生畢業旅行玩一些過火的遊戲或玩笑。大一新生迎新活動玩得太過火。

5.學生聚在一起玩身體接觸的遊戲或講黃色笑話。

6.不當追求行為: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所以,男學生追求女學生,仍然應該注意對方感受,如果男學生死纏爛打,於受追求的女學生已經明確表示拒絕後,仍經常不斷公開表達愛意、宿舍站崗、大量寄發追求訊息、電郵,大量向女學生友人探詢女學生行蹤或隱私,經常尾隨女學生等,以上行為都有可能構成違反防治準則第8條,構成不當追求行為!不可不慎!

7.常見的高中生、國中生或小學生間的性騷擾情形:

最近處理越來越多學生與學生間性騷擾案件,想來是目前對於性騷擾的實務宣導太少,學生普遍對於性騷擾的界線不瞭解,經常誤觸法網,特別是國中生及小學生,因為對於性別界線仍處於懵懂及探索階段,以下是常見的高中生、國中生或小學生間的性騷擾事件:

(1)小學生:到廁所偷看同學尿尿、掀女同學裙子、男同學摸女同學頭髮、屁股(性騷擾刑責)或性器官(猥褻幼童刑責);跟同學玩碰觸性器官的遊戲。

(2)國中生:講黃色笑話、作出口交或缸交等猥褻動作來開同學玩笑、與異性同學互摸下體等猥褻行為、不當追求行為。以line等社群軟體傳送不當訊息。

(3)高中生:男女同學發生性行為(如果有違反他人意願情形,恐有強制性交罪之刑責)、跟同學開性器官的玩笑、不當追求行為。以line等社群軟體傳送不當訊息。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國立台灣大學校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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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園性騷擾之定義及適用對象

(一)校園性騷擾之定義:

1.有關校園性騷擾之定義,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規定: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由此規定可知,性騷擾不問行為教師是明示或暗示,也不問行為學生是用說的還是用做的都算,只要行為學生的「言」、「行」使同學或其他學生感到「不受歡迎」且行為學生的言行有涉及「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所以行為學生的言行只要有涉及「性意味」或「性別歧視」,就有可能構成校園性騷擾

2.不當追求行為: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所以,男學生追求女學生,仍然應該注意對方感受,如果男學生死纏爛打,於受追求的女學生已經明確表示拒絕後,仍經常不斷公開表達愛意、宿舍站崗、大量寄發追求訊息、電郵,大量向女學生友人探詢女學生行蹤或隱私,經常尾隨女學生等,以上行為都有可能構成違反防治準則第8條,構成不當追求行為!不可不慎!

 

(二)校園性騷擾之適用對象:

1.校園性平事件適用對象乃事件一方為學生(不論為行為人或被行為人):

有關校園性騷擾事件,目前主要是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但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喔,比如說學生對老師性騷擾,這種情況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嗎?我們來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據此,學校性平事件當事人,必須一方是學生,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如果雙方都不是學生,就不是學校性平事件,這也是東華大學金牌教授為何其性騷擾的處分是僅凍薪一年的原因,因為受害人不是學校學生所以他不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而是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接著來做個快速測驗:

(1)「學生」對「學生」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乃學校性平事件。

(2)「教師」對「教師」性騷擾:視情況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即工作場所性騷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亦適用之)或「性騷擾防治法」(即一般場所性騷擾),非學校性平事件。

(3)「學校職員」對「教師」性騷擾:視情況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非學校性平事件。

(4)「學生」對「教師」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乃學校性平事件。

 

2.何謂「教師」、「職員」、「學生」?

至於前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所稱之「教師」、「職員」及「學生」,是否包括「代課教師」、「實習教師」、「學校教官」、「交換學生」等?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所稱之「教師」、「職員」及「學生」,基於保障學生可在性別平等的教育環境下學習,因此應盡量將教育場域的相關人員納入規範的出發點,可歸納如下:

(1)「教師」應包括:「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實習教師」、「代理教師」、「軍訓教官」、「社團教師」(如同後述申復書範例所示之案例)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等。此部分規定可參考輔仁大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本要點所稱教師,係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註:108年12月24日修正通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新增了「 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因此,即便在學校早自習時間協助義務教學的「愛心媽媽」,雖然沒有取得任何報酬或對價,也納入性平法要規範的教師範圍

(2)「職員」應包括:「工友」、「約聘人員」、「派遣人員」及「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等。

註:108年12月24日修正通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新增了「 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因此,即便在學校上下學時間協助交通疏導的「交通督導志工叔叔阿姨們」,雖然沒有取得任何報酬或對價,也納入性平法要規範的職員範圍

(3)「學生」應包括:「進修推廣部學生」、「夜間部學生」、「陸生」、「交換學生」、「他校學生」及其他「具有學籍之學生」。

註:108年12月24日修正通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新增了「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 ,因此,即便在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之學生,也納入性平法要規範的學生範圍

 

3.不限於男女性騷擾(也包括男男、女男及女女性騷擾):

另外適用對象這裡還有個重點,就是性騷擾適用的範圍不限於「男學生對女學生」性騷擾(簡稱「男女性騷擾」),也包括「男學生對男學生」性騷擾(簡稱「男男性騷擾」)、「女學生對女學生」性騷擾(簡稱「女女性騷擾」)及「女學生對男學生」性騷擾(簡稱「女男性騷擾」),也就是所有性別學生對所有性別學生的互動都要小心性騷擾的問題,別以為男學生對男學生就可以大開黃腔,也別以為女學生對女學生就可以觸摸身體隱私處如「胯下」或「大腿」,這些言行也都是很容易構成性騷擾的。近來幾個月,在下所處理校園性平案件,漸漸有不少女教師來所求助(以遭控師生戀為大宗),足見,校園性平事件絕非男老師(或男學生)的專利,女教師(或女學生)亦應謹言慎行

 

 

4.特殊類型學生:

前陣子處理到行為學生本身即為聽障或語言障礙人士,處理此類學生性平事件需注意下列事項:

A.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再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同法第84條規定:「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雖此類行為學生接受調查小組訪談時,可提供手語翻譯員在場協助,但實務上手語翻譯員手語翻譯之品質良莠不齊,就算翻譯品質最好的手語翻譯員也無法百分之百忠實翻譯,所以最好聽障學生接受訪談調查時指定或協同熟悉且品質較佳之手語翻譯員到場,較能忠實翻譯調查小組的問題與聽障學生的回答。

B.依前述說明及法律規定,聽障學生接受學校性平調查時,因先天溝通上之劣勢,更需尊重其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權利,否則無法充分保障聽障學生之合法權益。

C.另外因特殊教育學生先天條件的特殊性,在性平事件調查中需予以斟酌並考量,故為了保障特教學生在性平事件調查中之權益,108年12月24日新修正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三、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因此只要校園性平事件中當事人係特教學生(不論是行為人或被行為人),則該性平事件之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有特教專業,以便考量並維護特教學生的之特殊需求與權益。

 

三、【學校性平事件之檢舉】

(一)何人可提出檢舉或申訴:

除了被害人本人以外,哪些人可申請學校性平事件之調查?未成年被害學生未提出性騷擾檢舉,但學生父母代為提出檢舉可以嗎?與性平事件無關之路人甲因某種原因知悉校園性騷擾事件,可否自行向學校提出檢舉?如果學校性平事件無人提出檢舉或申訴,請問該事件經由媒體報導,學校需不需要進行調查?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

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

所以綜合上述規定:被害未成年學生之父母可申請調查,與性平事件無關之路人甲知悉學校性平事件也可以主動提出檢舉,這時行為學生所屬學校就必須啟動性平調查程序,你可能覺得不可思議,怎會有路人甲提出性平事件之檢舉呢?但許律師就曾經處理過這樣的個案,因為這個路人甲(其實是學校老師)跟行為教師是死對頭,而被害學生又是這個路人甲的學生,於是路人甲就慫恿該學生提出性騷擾檢舉,所以校園性平事件啟動的可能性實在太多了。最後再加上媒體報導,如果你是知名教師,雖然沒人檢舉你涉及校園性騷擾,但是卻被壹週刊給報導出來,那麼你所屬學校性平會也是要啟動學校性平調查程序的。

 

(二)可否匿名檢舉:

再來的問題是,學校性平事件可否匿名檢舉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2項規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所以根據這個規定,學校性平事件是不能匿名檢舉的,必須具名檢舉才行,以避免有人隨意中傷他人而不用負擔任何法律責任。至於檢舉的方式,言詞、書面或甚至電子郵件都行。學校性平事件必須具名檢舉,同時可參考國立臺灣大學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第18條規定:

以匿名方式提出之檢舉,本會應以適當方式要求檢舉人補正其姓名與被害人等必要資訊。不予補正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應不予受理。

從台大性平規定看來是比其母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妥適,因為台大碰到未具名檢舉的性平事件,還會通知檢舉人補正,如檢舉人不補正真實姓名,台大才會不予受理,性別平等教育法此部分規定似乎有所不足。

 

 

 

 

 

四、【學校性平事件之重要問題釐清】

(一)學校性平事件經過多久就不能追究?

學校性平事件自發生後多久就不能再提出檢舉或申請調查?(一年?五年?十年?或十五年?)如果行為學生已經畢業或者被害學生已經轉學,請問被害學生還可以提出性平事件之檢舉或申請調查嗎?依據相關學校性平規定,答案是學校性平事件根本就沒有提出的時效問題,不要說十五年,就算行為學生已經畢業或轉學,或被害學生已經畢業或轉學,還是可以向學校提出性騷擾事件之檢舉(只是依據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因性別平等教育法係於民國93年6月23日公佈施行,所以在這個日期以前發生的校園性騷擾,恐怕是無法適用性平教育法的),我就曾經處理過被害學生已經畢業多年才提出性騷擾檢舉,這時加害教師也已經退休,不過退休教授行為時的大學還是得立案調查,只是這樣的案件最後也只能得出一個形式或象徵意義的結果(雖說如此,一旦成立性騷擾,還是對該名退休教授之名譽有所損傷),因為受理性平事件申請調查之大學對退休教授已經沒有任何監管權力,除非該名退休教授還在學術界。

(二)學校教職員性平事件24小時通報義務

再來是通報的問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所以學校教職員工一旦知悉校園疑似發生性平事件,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通報,否則依據相關性平規定,就必須被處3萬-15萬元之罰鍰,如果因為怠於通報導致再次發生性侵害事件,教職員工依法是可以解聘或免職的。由於怠於通報性平事件之效果很嚴重,實務上也曾發生學校教職員偶然得知疑似性平事件,於是立案調查,但是被害學生不願提出檢舉或不願配合調查之窘況,不過只要用對方法,這種情況是比較容易大事化小,甚至小事化「無」。

(三)校園性平事件相關人員申請迴避問題:

校園性平事件近來常見作為同學間報復彼此的手段,也經常聽到當事人說學校性平承辦人員對學生或學生家長相當不友善,這時就要想辦法申請迴避,因校園性平事件仍適用行政程序法,故仍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迴避之適用,但實務上很多學校都沒有注意此一問題,很多當事人也不知道可以申請迴避,有關迴避申請的時機、對象、事由及方法,以下簡單介紹:

1.迴避申請的時機及對象:一開始進入調查階段,針對學校承辦人員、調查小組委員、性平會委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均可聲請迴避,但你連委員名單有誰都不知道,你如何聲請迴避呢?所以第一步是要先要求學校提供相關委員名單。

2.迴避申請的事由: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總括來說就是跟你的性平事件有「利害關係」或者有事實證明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均可以之聲請迴避,實際上可以聲請迴避的範圍非常廣,但實務上學校的心態是比較保守的。

3.申請迴避的方法:可以陳述意見書、申復書或申訴書為之,甚至亦可以電郵向學校性平承辦人員申請為之。

小故事

1.本人曾經以對方(1)曾經於課堂上處罰行為學生(2)曾於課堂上公開批評行為學生(3)處理性平事件程序違法(4)曾於行為學生其他案件表示不利且違法見解(5)曾被行為學生向監察院陳訴(6)曾被行為學生向教育部陳情(7)拒絕行為學生申請閱卷等事由,代理當事人申請迴避。

 

 

 

 

五、【校園性騷擾事件之管轄、受理與調查】

(一)校園性騷擾事件管轄學校:

性平事件被檢舉後,如果有下列情況,應該由哪個學校受理進行調查呢?

先看一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0條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因此

1.性平事件之行為學生在台大就讀,受害學生是政大學生:由台大受理調查(政大應派代表參與調查)。此部分可參考國立政治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學校代表

2.性平事件之行為學生原本在台大就讀,後來轉到政大就讀:由台大受理調查(政大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二)學校性騷擾事件受理及處理期限:

學校在接獲性平事件之檢舉或申請調查後,應該在3日內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性平教育法第30條),且應該在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果申請人或檢舉人在20天內未收到通知,可依法向學校提出申復(台大的用詞叫做「申請再議」)。學校性平會應該在受理性平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兩次,每次一個月為限,而學校在接獲調查報告後兩個月內應作出議處,並將懲處或處理結果通知行為學生及檢舉人(性平教育法第31條),行為學生或檢舉人可在收到結果通知後20日內依法提出申復進行救濟。

(三)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程序:

1.權利告知:

調查小組在進行調查程序訪談當事人時,依據性平法第24條前段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應告知被申請調查人即行為學生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依據性平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意旨,此部分權利告知,針對被申請調查人即行為學生,至少應包括:

(1)得委請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處理:代理人可代理出席調查小組接受訪談!

此時只要提供學校委任狀並將律師的聯絡電話、地址告知學校,後續性平程序進行時,學校就會將書面通知寄達律師,有任何訊息聯繫或資料提供,亦可透過律師進行,可大為減輕行為學生及家長之心理負擔,更重要的是,可避免行為學生在過程中被學校誤導或誘導為不利之說明,或提供不利於己之資訊,亦可由律師代為提出申請調查有利之證據這裡的代為處理,包括行為學生可委任代理人代為出席調查小組接受訪談

(2)得申請閱覽卷宗。

(3)得申請到場陳述意見。

(4)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行為學生為未成年人時)

(5)對結果不服可提出申復等救濟。

2.採證法則:

(1)校園性平事件誇張案例:

由於性平事件調查程序不受刑事程序調查之影響,有關刑事程序調查結果如檢察官不起訴書或法院無罪判決,有時竟然亦不影響性平事件調查報告之認定,以上狀況均來自於性平事件調查之採證法則過於鬆散之故,本人實務上曾遇過如下誇張案例:

A.某國中男生於學校操場遭控觸摸女同學屁股,雖當場有目擊證人(另一國中生)表示並無此事,該名國中男生仍遭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認定成立觸摸屁股之性騷擾。

B.高中男學生遭一名高中女學生指控強制性交,雖有診斷證明書證明無強制性交傷痕及LINE對話紀錄證明事後雙方仍正常對話,但仍遭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認定成立性侵害。

C.某高中男生遭班上女學生指控於體育館廁所內強拉女同學進入廁所強制性交得逞,雖廁所門口監視錄影畫面並未見強拉行為,該名高中生仍遭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認定成立性侵害。

D.某國中男學生遭指控於學校廁所內,於另一被害國中男學生如廁時撫摸其臀部,該名國中男學生矢口否認,既無目擊證人亦無監視錄影畫面證明,該名遭控國中男學生仍遭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認定有觸摸臀部之性騷擾行為。

E.曾有某男大學生雖然性侵害某女大學生案件,最後遭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該行為學生將不起訴書提供給學校,竟然無法扭轉調查結果認定(仍認定性侵害成立)。實務上這樣的案例許律師不只碰過一件,感覺上學校調查小組的調查認定權限已經凌駕於司法機關(但邏輯上,因司法機關有強制處分權,司法人員也較具備人權觀念及證據法則觀念,故通常司法機關之調查認定應較性平調查人員之認定,更具有公信力及說服力),各位行為學生碰到性平事件,特別是校園性侵害事件,更是不可不慎。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門口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2)產生誇張案例原因:

A.調查委員錯誤心態:

因時下多數調查小組委員認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目的在於教育行為學生,故縱無直接明顯證據,仍採取盡量成立性騷擾或性侵害,事後對行為學生施以相關懲處或教育措施即可,無視縱僅成立輕微性騷擾,對於行為人名譽仍產生重大影響與侵害,更遑論性侵害事件之成立經常導致刑事重罪之調查與追訴處罰,均使行為學生陷入長時間刑事重罪犯罪偵查程序之巨大壓力之中,本人與相關主管教育機關處理各級學校性平事件公務人員互動,亦常見前述教育思想作祟而不管性平事件可能牽涉刑事犯罪對於行為人權益造成之巨大潛在影響。

B.多數行為學生輕忽性平事件之嚴重性

多數被指控涉入校園性平事件之學生,一開始於調查訪談階段過於輕忽或錯估情勢(因很多行為學生學校老師會私下告知行為學生,說事情不嚴重,只要記個申誡或上上性平課程即可;亦或者行為學生或其父母諮詢沒有校園性平案件處理經驗的律師,沒有處理經驗的律師也會告訴你沒什麼大不了或者不知道可以協助學生接受訪談調查、陳述意見及閱卷等,而請行為學生自行前往接受調查即可),隻身前往接受訪談,等到令其訝異之性平調查結果(報告)出爐後(性騷擾甚至性侵害成立),才趕緊找律師幫忙,此時恐怕都已錯過黃金處理時間了(即調查訪談階段:律師可陪同訪談避免委員誘導或不正詢問,代理行為學生前往接受訪談)。

C.調查小組委員誘導

實務上經常看到調查小組委員於訪談行為人時,進行誘導詢問,導致最後結論都是誇張的成立莫名其妙的性騷擾甚至性侵害。亦經常有調查小組委員基於教育行為學生正確性平教育思想,於訪談過程中不斷的對行為學生說:「你不覺得你這樣的與同學的對話,基於一國中生身分不太恰當嗎?」,「你知不知道你這樣不經意的舉動,造成女同學很嚴重的陰影」,並且進一步嚴重的說你知不知道同學接受訪談時,說你這樣的行為(或言詞)讓她事後覺得很「噁心」,很多行為學生聽到這邊一開始覺得很震驚,三位調查委員過程中又一再暗示行為學生對於性平觀念錯誤,受訪行為學生慢慢的也就在這樣氣氛下逼不得已承認錯誤。

D.目前充斥性平魔人:

所謂性平魔人,係指經常參與性平調查之調查委員或學校性平委員,動輒以其參與調查程序所知悉之情況,例如校園性平事件有關性騷擾認定寬鬆調查程序彈性調查結果認定經常違反證據法則(如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等情況,因為經常參與性平調查的調查委員或學校性平委員對此知之甚詳,所以實務上慢慢看到很多性平魔人出現,因渠等熟知調查程序的進行與實務運作實況,常常使得被申訴的學生遍體鱗傷,因為性平魔人會利用渠等對於調查程序的經驗,在啟動性平調查程序時,私下去詢問或調查其他可能的被行為人,用以佐證行為學生的言行本就輕浮態度本就輕佻,甚至唆使其他被行為人申請調查,使得行為學生性平案件開花,從原本一件變成三件或者更多,所以許律師在此奉勸各位學生要小心身邊可能的性平魔人,盡量對這些人敬而遠之,否則是很難全身而退的。

E.小心精神疾患學生:

許律師目前處理的校園性平事件,發現申請調查人經常有精神疾患(幾乎佔了快四成),例如憂鬱症、躁鬱症或幻想症,這群申請調查人因原有的精神疾患,情緒或感受較一般人為敏感或具戲劇性,很容易對他人的言行倍數放大感受,或有異於常人的感受,例如許律師就碰過有學生認為同學一直在看她的胸部而且笑起來很猥褻(但當調查委員請被行為學生示範同學的笑容如何猥褻時,她也表示不知如何形容,並且問到後面也說不確定同學有沒有在看她胸部),許律師也碰過有女國中生說同學稱讚她是「正妹」,讓她無法忍受當場崩潰大哭,這些都是被行為人「獨有」的感受,並非一般人常有的感受,依據性騷擾事件的合理被害人標準,應認不至於成立性騷擾,但實務上卻仍認為成立性騷擾,所以同學除了要小心性平魔人外,也要小心有精神疾患同學,千萬別對有精神疾患同學付出太多關心或照顧,實務上有很多男同學因為女同學有精神疾患,平常對這些女學生格外照顧,例如幫這些女同學買午餐、帶咖啡,或幫這些女同學拿東西或護送她們回家,事後竟被這些女同學指控不當追求,這可真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

許律師最近辦到一些女學生有嚴重憂鬱症或躁鬱症的學生性平案件,如同前面所說的,因為男學生基於同情對這樣的女學生自然會有比較多關心跟照顧,也在女學生以緩解憂鬱症病情為由或女學生不斷鬧自殺或自殘下,同意女學生一些不尋常的要求(如送禮物、出遊、擁抱、親吻、性行為等),女學生食髓知味不斷以其病情為由要求男同學對其付出更多「關心與照顧」,甚至以自殺或自殘要脅男同學,沒想到在男同學發現事態不對準備抽身時,竟遭女同學惱羞成怒控告性騷擾,這類型以精神疾病為由情緒勒索同學的性平案例,越來越多,請男同學特別小心,千萬不要浪費你的同情心在這種將來會狠咬你的女同學身上,保證你會後悔莫及。結論就是,會鬧自殺或自殘的女同學(或男同學),千萬千萬要對他們敬而遠之

 

3.接受訪談調查(即現場陳述意見):

(1)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幾乎都會邀請行為學生到場接受訪談,一般學生家長認為清者自清,只要到現場去把話講清楚說明白即可,但因為緊張加上調查委員經常有誘導等不正詢問,所以性平冤案還不少。

(2)調查小組調查時,如做到下列事項,應可視為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A.調查前應先提供雙方當事人相關法令之書面資料。
   B.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次數或時間上應盡量相當
   C.對於當事人所提證據、說明如有疑義,應請當事人說明;如不採用,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原因
   D.訪談結束前,應再詢問當事人是否還有需要說明或答辯之處,並盡可能讓其表達。

(3)性平事件容易開花:

許律師經手校園性平事件,經常遇到調查委員地毯式訪問被行為學生班上同學的情況,因此經常衍生案外案,也就是本來只有一位申請調查人或被行為學生,但因透過地毯式詢問相關同學(有些案件甚至全班同學都問),結果導致發現其他學生也有類似被騷擾狀況,致使行為學生又衍生其他性平事件(即其他申請調查人或被行為人),最高紀錄曾有行為學生原本一案變成五案(即五位被行為人!),雖性平法第2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知有性平事件均得依法提出檢舉,但調查小組地毯式詢問全班同學之舉,是否符合調查必要性,實有待商榷,況且在無任何線索證明班上同學與本性平事件有關之前提下,即進行散彈打鳥式之詢問,恐有違性平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揭櫫之保密原則,此一保密原則就連法院法官都必須遵守的。

4.千萬小心調查小組委員誘導詢問及不正詢問:

刑事案件法院進行交互詰問證人時,有所謂不正詢問(詰問)禁止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情形如下:(1)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2)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3)抽象不明確之詰問。(4)為不合法之誘導者。(5)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6)重覆之詰問。(7)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8)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而上述這些情況在校園性平事件調查訪談過程中卻是經常看到,試舉相關案例說明如下(註明:但這裡要特別提醒,行為學生及家長別以為看完以下這些誘導詢問或其他不正詢問,自己就頓時功力大增可以自行前往接受調查訪談,因為調查訪談現場極度高壓緊張,你所有理性思考全部失效,因此建議行為學生及家長還是要尋求專業人士協助及陪同,才能避免以下的不正詢問發生):

(1)與性平事件無關:

A.請問你有無女朋友?請問你有無曾經交往女朋友?

B.請問你平常如何解決性需求?

C.請問你與被行為人有無任何糾紛或不愉快?

(2)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

A.如果你再避重就輕的回答,我們會認為你心虛!

B.你放心,學校性平調查結果不會對你有任何不利處置!(最後結果是退學)

C.如果你坦承一切經過,我們會考慮從輕發落!(原本行為學生沒印象,後來行為學生聽到這句話就承認,結果被記大過)

D.你這是什麼態度!(學生稍微質疑委員態度,委員即怒視行為學生)

E.你摸女同學的肩膀,只是為了叫她嗎?

(3)抽象不明確之詢問:

A.你喜歡這個女同學(申請調查人)嗎?

B.你平常跟這個女同學(申請調查人)感情如何?

C.你知道今天為何請你來調查?

D.請問你認為是誰對你申請調查?(因為調查小組一開始並未明確告知,致使行為人胡亂猜測而衍生其他性平事件!)

E.請問甲男同學有無對你做過任何讓你不舒服的事情?

(4)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A.甲男同學下課時拍你屁股,是不是讓你覺得不舒服?(對申請調查人誘導)

B.甲男同學對你說好想舔水蜜桃(女學生外號為水蜜桃),是不是讓你覺得不舒服?(對申請調查人誘導)

C.甲男同學你這樣對女同學講黃色笑話,難道不覺得有一點不妥嗎?(對行為學生誘導)

D.甲男同學你這樣對乙女同學傳簡訊說「好想抱妳」,難道不覺得有一點不妥嗎?(對行為學生誘導)

E.甲男同學你與乙女同學有無任何糾紛、恩怨?

F.甲男同學我們要告訴你,受訪乙女同學生對你傳「我想舔你」的LINE訊息給她,感到很噁心,你還覺得你傳這樣的訊息沒問題嗎?(對行為學生誘導)

G.你覺得甲男同學為何只送乙男同學手錶卻未送其他男同學,難道不是代表甲男同學有同性戀傾向嗎?(對學生證人誘導)

H.同學我們要提醒你,有關性騷擾重點在於對方感受,而非你的想法如何,縱使你只是開玩笑,只要對方感受不舒服就有問題。(對行為學生誘導)

 

 

 

(5)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A.甲男同學假設那天你有去女同學租屋處,請問你記得的屋內擺設為何?(對行為學生為假設詢問)

B.甲男同學假設你有拍拍乙女同學肩膀並觸摸其內衣肩帶,請問你可能的用意為何?(對行為學生為假設詢問)

C.假設甲男同學有摸乙女同學的腰及屁股,請問你有何感覺?(對學生證人為假設詢問)

D.假設甲男同學有帶乙女同學去汽車旅館,請問你覺得他們去做什麼?(對學生證人為假設詢問)

E.如果今天你妹妹的學校男同學對她摸屁股,你覺得可以接受嗎?(對行為學生為假設詢問)

(6)重覆之詰問:

A.甲男同學你不覺得這樣對乙女同學說「我想天天抱妳」怪怪的?...甲男同學你不覺得這樣對乙女同學說「我想天天抱妳」不太妥當的?.....甲男同學你不覺得這樣對乙女同學說「我想天天抱妳」有點超過一般同學關係的界線了?(對行為學生為重複詢問)

B.有沒有看過甲男同學摸乙女同學的屁股?...真的沒有看過甲男同學摸乙女同學的屁股嗎?....對甲男同學曾經摸乙女同學的屁股真的一點印象都沒有嗎?(對學生證人為重複詢問)

(7)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A.你覺得甲男同學是不是正直的人?

B.你覺得甲男同學有沒有可能去摸乙女同學的屁股?

C.請問你覺得甲男同學與乙女同學有無可能發生性行為?

談完以上這些誘導詢問或不正詢問的情況,不知您是否心有戚戚焉,怎麼跟您的狀況如出一轍,除了似曾相似感外是否也感到忿忿不平?該如何對治?首先,性平會調查小組委員進行性平調查乃行使公權力行為,所以調查小組委員乃依法授權行使公權力,屬授權公務員,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並依法行政,否則有公務員相關法律責任。再者,依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調查委員的誘導詢問、不正詢問恐怕都違反性平法要求的客觀、公正、專業調查處理原則,另外再加上調查小組委員(或性平會委員)常見的重複詢問、不給閱卷、不讓代理人到場、處分建議過重等等重大瑕疵,因違反相關行政程序法有關閱卷規定、委任代理人規定、行政行為應遵守比例原則規定,因為前述規定都是「保護他人之法律」,所以這些調查小組委員(或性平會委員)恐怕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註:108年12月24日修正通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2條第4項規定:「前項調查專業人員,經檢舉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審查確認者,應自調查專業人才庫移除之。」,顯見調查不公或不適任之調查小組委員除可依法聲請迴避、訴請賠償外,亦可藉由移除調查專業人才庫方式予以淘汰,顯見目前的確有為數不少不適任之調查委員,故最新立法並明文相關淘汰機制與條件。 

參考文章:許律師這篇文章,讓你成為「刑事偵訊辯護」(即檢警偵訊應訊)專家(附刑事答辯狀範例)

 

小故事

1.本人曾經協助一位大學生處理性平事件,因發現其調查過程,受害女學生接受訪談時間及次數均高於當事人,此外當事人於過程中提出兩人認識過程聊天之簡訊,用以證明受害女學生之性騷擾指控並不真實,但調查小組不採用並未告知原因,故本人於過程中引用上述教育部函示內容,後來也成功幫該位大學生平反。

2.本人曾經協助一位男高中生,遭同班男同學指控於畢業旅行時,在住宿旅館房間內床上撫摸其生殖器,然本人於調查小組調查訪談時,在場協助陳述意見指出,事發當時房間內尚有其他同班同學,並聲請調查委員傳喚在場其他同班同學前來接受調查,後來也成功幫該位男高中生平反該強制猥褻之指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本人曾協助一位男國中生,遭同班女同學指控於下課時講黃色笑話涉嫌性騷擾,本人於調查小組訪談當事人時,陪同出席陳述意見,並聲請調查委員傳喚在場同學接受調查,後來發現該名女同學當時聽完笑話亦哈哈大笑,故成功幫助該位國中生免除性騷擾之指控。

4.本人曾協助一位國中生,被學校女學生指控偷看她上廁所,本人協助該男國中生出席調查會議,主張僅女學生個人指控,並未有其他補強證據以實其說,最後調查報告還國中生清白。

5.本人曾協助一位男研究生,被學校女同學指控對其強制性交,本人協助該男研究生出席調查會議,舉出雙方對話紀錄主張雙方先前曾經交往,交往期間發生性行為乃雙方合意所為並無任何強迫,最後調查報告還男研究生清白。

6.以下為相關學校陳述意見場地照片:

5.八樓第一會議室.JP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5.調查小組與調查報告:

(1)調查小組:

A.組成:

學校性平事件之調查,一般是由學校性平會受理性平事件之檢舉後,成立三人調查小組進行之,實務運作一般都是兩女一男,這對一般性平事件以男性行為學生居多之情況,使行為學生面對性平事件調查,先天上就有性別議題處理上的難度。此部分調查小組之組成可參考淡江大學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處理規定第8條:

調查小組以置成員三或五人為原則,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B.全部外聘委員處理?

這裡實務上有個爭議是調查小組可否全部外聘委員處理?因有很多學校為了表示公正,經常經調查小組委員委託校外外聘委員處理,然而性平法第30條第2項修正前僅規定可部分外聘委員處理,所以107年6月有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就表示調查小組委員不得全部外聘委員處理,為了解決這個實務上的困擾,107年12月7日立院三讀通過之性平法第30條第2項就修正為調查小組委員可全部外聘,而且為了處理修正前的情況,甚至還將此規定溯及既往

C.調查委員必須親自參與調查:

調查小組是受性平會委託實際參與調查訪談行為教師、被行為人及相關證人,以實際接觸受訪談人現場感受其陳述、反應及相關肢體動作,以瞭解性平事件之實際發生經過,是以調查小組成員必須實際出席調查小組會議參與調查訪談(即親自參與調查訪談),但實務上曾經發生有調查小組委員並未實際出席調查小組會議,僅於事後審閱相關訪談紀錄即於調查報告上簽名成為調查小組一員,此屬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依法是必須重新調查的。實務上也曾發生調查小組委員在進行調查時,僅單獨一位委員以電話或以LINE訊息(或通話)或以FB訊息方式訪問相關證人,因此一調查方式並未使全體調查委員均得以親見親聞證人,亦屬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應重新調查,但居然有申復審議小組認為只要補正程序即可,吾人實不敢苟同,蓋性平法並未有任何調查程序可以「補正」的規定,只有調查程序是否有重大瑕疵而應重新調查與否的問題。

(2)調查報告:

性平會調查小組訪談行為教師(或學生)、被害學生及相關關係人後,將提出調查報告,而這份調查報告不論對性平會或教評會都有很大的拘束力與影響力,所以調查小組的調查過程與調查報告應該是影響性平事件結果最重要的關鍵。另外性平調查程序這裡有兩個重點可注意一下,一是如果學校性平事件同時涉及刑事訴訟程序(如刑事性騷擾或強制猥褻罪),而且檢警正在調查中,這時學校的性平程序並不受影響,行為學生不能主張因為性平事件檢警正在調查中,所以學校的性平程序應該暫停(但此僅為原則,本人亦曾經在個案中讓檢察官發函到學校請學校暫停調查)。另外一個重點是,學校性平程序進行到一半,行為學生辦理轉學,這時學校性平程序亦不受影響,仍應進行。

另外調查報告應該何時提供行為學生呢?108年12月24日新修正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業已明文規定,如果調查報告的處理建議涉及改變行為學生身分時,這時應該在性平會審議通過後,將調查報告提供行為教師,以便行為學生據以提出書面陳述意見,如調查報告處理建議未涉及改變行為學生身分,則於處理結果通知行為學生時,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6.閱覽卷宗

(1)可閱卷範圍:

一般校園性騷擾事件,被申請調查人所獲得有關案件的資訊是非常少的,資訊的落差就是權益受損的主要因素,所以律師的工作很重要的就是調整這種資訊不對等情況,這時最重要的就是跟學校申請閱覽卷宗(即閱卷),申請閱卷的依據是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另外教育部有個很重要的函示,該函示內容載明其他與被申請人被調查事件有關之資料,倘為被申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3項規定,仍應准許閱覽。所以校園性騷擾程序中你可以申請閱覽卷宗的範圍包括調查申請書、雙方及證人的訪談紀錄、調查會議逐字稿、性平會或教評會會議紀錄等等。但是實務上我們看到的是學校很少讓行為學生及家長去閱覽卷宗,除非你懂得如何依法申請。

(2)拒絕閱卷理由之再確認:

實務上我們經常看到學校以閱卷資料屬於行政決定前擬稿或準備作業文件為由,拒絕閱卷,但是有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認為,所謂行政決定前之準備作業文件,係指函稿、簽呈等內部作業文件,實際上與性平事件閱卷對象(如訪談紀錄或會議紀錄)並不相同,因此有關訪談紀錄或相關會議紀錄,均應提供閱卷始為適法。

許律師亦曾碰過有學校以涉及他人隱私為由拒絕閱卷,但是前述教育部函示已明確表示與被申請人被調查事件有關之資料,倘為被申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3項規定,仍應准許閱覽,而且該函示亦表示可將他人個資予以隱去後提供閱卷,所以學校以涉及他人隱私為由完全不提供閱卷是違法的

(3)閱卷標竿案例:

相較於教師性騷擾事件,學生性騷擾事件一般給予學生較多到場陳述意見機會外,實務上本人亦發現在閱覽卷宗時,學校亦會給予較完整的閱覽卷宗權利,如最近經手一個學生性平事件,該校在該名學生未被調查前(尚未接受調查小組訪談前)即已將申請調查人訪談紀錄、相關證人(八位學生、兩位老師)訪談紀錄、申請調查人補充資料、證人補充資料,均完整提供予被申請調查人(學生)進行閱覽卷宗,因此該案被檢舉學生在訪談前已經完全瞭解被指控性騷擾情節為何,而可以完整作出答辯,這是學生性平事件中足以為標竿之案例。但不幸的是,教育部因為許律師經手案件的關係,特別出了一個函示限制各級學校提供閱卷的範圍,令人遺憾,但這其實違反母法也是違憲的。

小故事

1.很多學校處理性平事件,面對當事人的閱卷聲請,均採取很保守的態度,甚至有些學校在懲處結果出爐前,連調查報告都不願意給被申請調查人,本人經常在處理性平個案中,告知承辦人前述行政程序法規定及教育部函示,就成功閱卷取得雙方訪談紀錄、證人訪談紀錄,甚至曾經在一個個案中還取得雙方訪談錄音檔案,如此一來對該案取得很大的進展。

2.本人也經常在與學校性騷擾案件承辦人員溝通過程,跳開法律規定,請承辦人進行換位思考,今天如果承辦人自己是性平案件被申請調查人,連對方指控的具體內容(申請調查人訪談紀錄)或具體證物均未取得,請問你認為這樣公平嗎,這種換位思考也經常取得不錯效果(承辦人員因此准許閱卷)。如果前述方法都無效,個人還有一個殺手鐧,那就是提醒承辦人員如果不允許閱卷,當事人就會追究他的行政或刑事責任,這樣的宣稱也曾經讓我的當事人成功閱卷取得對方訪談紀錄(因為一般性平案件承辦人員應該不會想要承辦案件就背上相關行政或刑事責任)。

3.另外,經常在處理性平案件閱卷事宜時,我也時常採用一個策略,那就是透過救濟機關或懲處機關去閱卷,比如說一個性平案件到了懲處階段教評會或救濟階段申評會,我協助當事人去閱卷時,性平會如果拒絕閱卷聲請,那我就透過懲處階段教評會或救濟階段申評會去向性平會「施壓」進行閱卷,有時也會收到不錯效果。

4.校園性騷擾案件申請閱卷為何如此重要,還有一個關鍵因素,那就是可以跟案件承辦人接觸挖取一些重要資訊,比如說曾有一個國中生涉嫌性侵害案件,我代理當事人去學校閱卷時,因跟承辦人員閒聊得知,性平委員對於指控性侵害的女學生為何會與該名國中男生事後單獨出遊頗覺不單純,於是我的辯護策略就訂為該名女學生因暗戀該名國中男生不成而由愛生恨轉而陷害該名國中男生,後來也成功為該名國中男生洗刷冤屈。 

 

8.行政及司法機關閱覽卷宗照片: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教育部閱卷

3.中央聯合辦公大樓.jpeg

10.閱卷會議室.jpe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閱卷

2.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大門.JPG

5.閱卷室.JP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行政院閱卷

7.陳述意見位置.JPG

 

7.何謂配合調查?

(1)提供相關資料:

性平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再依同法第36條第4項規定:「 行為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六項不配合執行,或第三十條第四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 」,所以校園性平事件不論行為人或被行為人或其他相關之人均應配合調查,但卻只有行為人在不配合之情況下需接受裁罰,此部分規定恐有違平等原則。但性平法所謂配合調查是什麼意思呢?從法條文字來看,只要行為人有提供相關資料(如陳述意見書),就算是配合調查了。

不過實務上經常碰到的情況是學校在行為學生及家長出面接受訪談前,連申訴人是誰都不願意告知,更遑論申訴內容,就此請問行為人如何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所以如果學校在行為學生未親自出面接受調查小組訪談調查前,拒絕提供閱卷或者告知申訴相關摘要內容,此時行為人未能提供相關資料,則屬不能歸責行為人之事由,學校不能因此報教育局或教育部裁罰。

綜上,性平法第30條第4項及第36條第2項規定,課予行為人協力義務範圍,係指行為人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其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之方式,包括行為人到場親自說明、行為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說明或行為人(或委任代理人)撰寫陳述意見書等,由行為人擇一為之。然邏輯上言,行為人得以提供相關資料配合調查之前提,取決於調查小組是否業已提供足夠資訊予行為人憑以進行說明或答辯。

 

(2)何謂正當理由:

實務上可用的正當理由如下:

A.生病請假:

許律師曾因行為學生即將接受學校調查訪談時,因行為學生生病而代理出席調查小組會議並代其請假,調查小組於會議上質疑行為學生「不看病會死嗎」,當場被許律師反質疑「如果行為學生抱病出席造成不可挽回之傷害,你能負責嗎」,從此調查小組不敢再質疑行為學生生病請假之事由。雖學校嗣後仍以行為學生(或教師)請假未出席調查小組會議為由,報請教育局裁罰,但教育局認為生病請假乃正當理由!

B.聲請迴避:

前已述及,可以法定理由聲請調查小組委員或性平會委員迴避,如學校在尚未依法駁回聲請前,依法是要暫停調查程序的,如此時行為學生未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應屬有正當理由。

C.委請代理人出席:

如果行為學生有依據行政程序法委請代理人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此部分可參照本文第十點「委任律師處理」之說明),因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視同本人且效力及於本人,故可視同調查小組會議行為學生本人已配合出席,調查小組自應就系爭性平事件之實體上爭議或疑點進行訪談代理人,縱代理人當場無法直接回答調查小組,亦可於事後詢問行為學生後補充陳述意見書或再次代理行為學生到場陳述。不過這一點,因為防治準則業已修正要求行為人需親自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所以將來恐怕會遭受質疑。

 

六、【學校性騷擾事件之懲處與法律責任】:不論性騷擾情節輕重,均影響學生名譽或使學生被標籤化!

(一)學校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與懲處單位:

1.校園性平事件之調查單位,依107年12月7日立院三讀通過之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據此,學校受理性平事件,應由性平會(即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處理,其他任何單位均不得進行調查,否則其所為調查無效。這個修正規定是因為實務上有很多學校在性平會及調查小組尚未啟動調查時,即為瞭解事發經過而由學校其他單位或人員(如教官、生輔組長或輔導人員等)進行私下訪談並做成書面紀錄,事後造成與調查小組權責與認定不一之情況,著名之輔大性侵事件調查即有此問題。新修正之性平法就此違反性平調查單位者亦規定需處1-5萬元罰緩,不可不慎。

註:108年12月24日修正通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新增了「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因此,配合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精神,學校所屬人員如有任何自行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行為,或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因已涉及私下調查,除需處以罰鍰外,其所為調查行為均屬無效!

2.這裡需要特別區分的是,學校性平會僅有作出調查報告及提出懲處建議之權力,至於最終作出懲處決定的是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即獎懲會),故性平教育法賦予行為學生申復權利行使的對象應該是針對已經作出懲處決定,但是實務上我看到有些學校並未嚴格區分,在性平會提出調查報告後,就讓行為學生進行申復。另外依據相關性平法規,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在作懲處決定時,是不能另外進行調查相關性平事件之事實,但實務上也常見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在進行懲處決定審議時,逾越審議權力範圍恣意另行調查該性平事件之事實,這恐怕已經違法。因此,依據相同精神,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在拿到調查報告後開會審議性平事件時,也不能恣意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除非學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這裡來看一下台大的性平規定,國立臺灣大學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辦法第34條規定:

本校相關單位於接獲前條第二項之決議及調查報告後,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本會重新調查
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於發現前項新事實、新證據時,亦同。
本會於接獲前二項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即重新調查)。

從這個規定看起來,好像行為學生或受害學生只要主張該性平事件有發現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學校性平會就得開啟重新調查程序,但實務上運作之實況不然,一般學校性平事件重新調查,大部分是要等到申復成功以後才行。

3.如何判斷是否「情節重大」?

有關性騷擾是否情節重大,自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教育部有個函示性騷擾行為是否情節重大,有揭櫫一些判斷標準,僅供參考:

(1)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條(是否直接指導)犯後態度過往有無類似行為經學校調查屬實及處置告誡後再犯

(2)被害人:被害人年齡(成年、未成年或年幼)、被害人身心狀況是否無法應變或反抗

(3)行為侵害之法益:如被害人身分、人數、被害人所受影響、被害人受害之狀況(程度)、侵害之結果是否發生等。

(4)行為態樣:行為動機、目的、手段、侵害次數多寡、侵害時間長短、侵害之時間點(於個別指導時、上課時或其他時間)、是否由權力較大之一方主動、是否利用權勢或職務上之機會、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是否壓抑或無視被害人反抗繼續加害

(五)其他:對法秩序所生之危害、其影響程度、範園等因素。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國立屏東女中校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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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校園性騷擾事件懲處與法律責任

1.懲處種類:

學生發生校園性騷擾事件,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過程如同前述,但懲處則依各校學生懲處辦法,以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為例,如果是台大學生觸犯校園性騷擾規定,依其情節輕重,則會有申誡、小過、大過、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之行政上法律責任(參考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7-11條)。雖然台大沒有定期察看(或留校察看)處分,但其他大學大部分都有規定定期察看處分,例如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獎懲規則第11條規定、輔仁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9條規定及淡江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11條等規定可資參照。

有關前述不當追求行為,其可能所受懲處為何?以台大學生為例,依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8條第18款規定:「十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或有其他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情節嚴重。」者,記小過,如果是不正追求情節輕微者,則記申誡。由此規定可知,台大學生如果為了追求異性同學而跟蹤或以電子郵件等方式騷擾他人,是有可能被認定為不當追求而被以校規記過或申誡處分的。然有這樣不當追求規定的大學並不多,可再參考淡江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8條第15款規定:「十五、對教職員工生有騷擾、跟蹤或窺視他人身體隱私部分未遂之行為者。」,只是淡大規定意涵應大於不當追求範疇,也就是不限於不當追求,只要有任何騷擾行為都會被懲處。

2.心理輔導及8小時性平課程:

性騷擾行為如屬輕微(依性平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行為學生應:A.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B.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C.接受心理輔導。D.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如與被害學生隔離分班等)

這裡比較特別要討論的是,如果國小學生(含未滿十四歲之國中生)因為性平事件成立性騷擾情節輕微,因依據性平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性騷擾情節輕微,因此僅命國小學生(含未滿十四歲之國中生)接受心理輔導8小時性平課程,試問該國小學生(含未滿十四歲之國中生)可否拒絕?前已述及,接受心理輔導8小時性平課程,因屬行政罰中之警告性處分,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故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不受行政罰處罰,故國小學生(含未滿十四歲之國中生)應可拒絕接受心理輔導8小時性平課程

至於針對心理輔導性平課程之懲處可否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這個牽涉到心理輔導及性平課程等措施是否為行政處分,目前由重視人權的最高行政法院審判長藍獻林法官(目前為最高行政法院院長)主持審判庭已有一個判決明確認為心理輔導性平課程措施具有強制性行政罰中之警告性處分,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自屬行政處分,故得據此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殊值肯定。

3.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為確保懲處之教育或矯治結果,懲處結果除了通知學生本人外,亦需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依國立台灣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一、 學生個人之行為接受懲戒,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本人。學生個人之行為記小過以上者,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所以台大學生如有因性騷擾事件或不當追求行為遭學校記小過以上處分者,不論該學生是否已成年,台大均需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另外,因校園性平事件而受害之被害人,如加害人受學校懲處,此時學校認為有必要時亦可將懲處結果通知被害人,此可參考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二、學生個人之行為接受懲戒,其行為致使特定他人權益受損害者,經學校認為有其必要,亦得以書面轉知該特定被害人。」

4.到場陳述意見之重要性:

一般學生被指控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基於保護學生權益,比較能徹底踐行讓學生出席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即學生獎懲會)陳述意見程序,此可參考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15條規定:「學校審議懲戒案件應通知當事學生到會陳述,並應請相關導師列席會議。」,所以台大學生如果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台大學生獎懲委員會準備開會進行懲處時,漏未踐行通知學生出席會議陳述意見的話,程序是有重大瑕疵的。此外,交通大學亦有類似規定,例如交通大學學生獎懲規定第11條第12項規定:「學生受大過以上懲處,當事人得於獎懲委員會中提出申辯,並接受學生獎懲委員會詢問。」。輔仁大學也有類似規定,輔仁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16條規定:「學生獎懲委員會受理懲處案件時,應通知當事學生到會陳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實務上本人也經常陪同行為學生到學生獎懲會陳述意見後,將原本性平會的懲處建議予以降低,例如原本性平會建議退學(或一個大過),後來學生獎懲會改為留校察看(或一個小過)。

5.各大學性平事件懲處之差異性:

台大學生如果被記小過就要通知家長,但在台科大學生要被記大過才會通知家長,參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16條第3款:「 三、學生受記大功或過以上之獎懲,應書面通知其家長監護人。 」。輔仁大學也是要記大過才會通知家長,參輔仁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18條規定:「學生獎懲,均須記載於學生操行考核表上,其在大功或大過以上者,並須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同樣是大學生性騷擾在不同學校會有不同效果,在台大如果情節情微則記申誡如果情節重大則記小過,必須構成型是性騷擾才會被記大過(參考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第7-9條),如果是輔大學生,性騷擾情節輕微則需記小過,情節重大則需記大過(參輔仁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7-8條),如果是淡江大學學生則不論性騷擾情節輕重均處以記小過(參淡江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8條)。

同樣是大學生性侵害行為,在不同大學也會有不同效果,在輔大學生如有性侵害行為,情節輕微者留校察看,情節嚴重者退學(參輔仁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9-10條)。但是同樣性侵害行為,淡大學生則變成性侵害情節輕微者記大過,情節重大者定期察看(參淡江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9條及第11條),意思是如果是淡大學生不論其性侵害行為多麼嚴重,都不會有被退學的風險。

6.學生性平事件之影響:

學生發生校園性平事件(性騷擾或性侵害),如經調查成立,其法律效果會有前述所提及的學校懲處(記過、退學等)或有關機關的處罰(罰鍰或刑事責任,詳後述第九點說明),除了這些有形的法律效果外,最重要是無形的名譽損害及標籤化作用,雖然現行性平法有注意到盡量不要讓學生標籤化,但是實務上運作結果,涉及性平事件的學生,因為學校保密措施作的不夠,還是很難避免被標籤化,此部分值得大家來重視,因為我處理的案件中已經有不少學生產生情緒困擾甚至輕生的念頭(不論行為人或被行為人),如果再不重視,很容易就會發生憾事!

 

 

 

 

 

 

 

七、【校園性騷擾事件之申復、申訴及訴願等救濟程序】

 

(一)救濟程序:

1.陳述意見重要性: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規定:「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過主管機關申復。」,再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1條規定意旨,學校性平事件申復程序,學校收件後應即組成申復審議小組申復審議程序最遲應在30日內做成附理由之申復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性平法規雖規定申復審議小組可為三人或五人,但一般都是三人,且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女性委員人數必須佔二分之一以上,所以申復審議小組的組成都是兩女一男,因此申復人如屬男性教師,先天上面對申復審議小組女性成員較多的情況下,的確是會比較辛苦。另外性平規定亦明確要求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委員是不能擔任申復審議小組成員的。這裡不厭其煩的再提醒一下,性平事件申復審議程序,如同其他教師(或學生)權益救濟程序,仍強調到場陳述意見之重要性。

 

2.學生如果發生被指控校園性騷擾,如果調查之後成立性騷擾,如前所述,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提起申復,但如果申復失敗,則必須依相關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依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相關規定為例,學生申訴與教師申訴有下列不同之處:

(1)依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時,由主席進行準備程序,必要時得由主席邀請具法律或相關背景委員及學生委員等至少3名組成準備小組,進行準備程序。」,台大學生申訴程序,有所謂評議準備程序,這與教師申訴程序不同。此外依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七條同條規定:「準備小組會議決議不受理案件,本會得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以通訊表決,且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不受理者,本會作成不受理決定。」,即台大學生申訴程序如果是不受理決定,可採通訊表決方式進行,這也是教師申訴程序所沒有的規定。

(2)學生申訴程序有「再議程序」,此部分是作出懲處的單位對於申評會的決定如果不服,可於收到評議決定次日起十日內向校長申請再議(參考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十五條),此部分再議程序也是教師申訴程序所沒有的。

3.訴願停止或訴訟停止:

如前所述,校園性平事件有時伴隨刑事責任(如刑事性騷擾或性侵害),因一般刑事案件採證認事較為嚴謹,又有無罪推定原則適用,故校園性平事件如果進入救濟階段,此時或可考慮聲請訴願停止或訴訟停止,等到刑事案件無罪或洗清冤屈後再進行行政救濟程序,此時一般會有較為事半功倍之效果。

4.應迴避而未迴避:

此係指學生校園性騷擾事件中,性平會委員不得為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亦不得為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例如國立交通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學生獎懲委員會代表不得為本委員會之委員。」,是以如果曾任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是要迴避擔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的。

 

(二)救濟程序選擇:

1.不可跳過申復程序直接申訴:

性平法第32條申復規定是性平事件特別規定,因此一般教師受有學校相關措施均可直接提起申訴,但遇到性平事件有關學校的措施,則應該先提起申復後才能進行申訴。那如果不小心沒有申復就先提出申訴呢?有個教育部的函示說,這時應該移轉管轄於受理申復機關,並進行申復程序。

2.申訴好還是訴願好?

萬一行為學生(或行為教師)性平事件申復被駁回,這時行為學生(或行為教師)即被申請調查人可依法向教師申評會提出申訴,亦可選擇向教育主管機關(如教育部或地方縣市教育局)提出訴願,這時選擇的重點在於學校內部申訴程序是否有可行性,如經判斷無可行性,則建議直接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較有救濟成功之機會。

 

(三)重要問題討論:

1.申復或申訴程序可否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可以!

在下經常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申復及申訴程序,發現有很多申復審議小組或申評會自廢武功,認為不得於申復審議決定書或申訴評議書中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如此一來,使得行為人在申復或申訴時,很難達到目的,實際上,性平法第32條第3項規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已經明確表示學校可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而申復審議小組與申評會均屬學校單位,自得於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時依法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此外,教育部有關性平函示,已明確表示學生申評會於受理學生性平事件之申訴,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亦得依法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2.申復或申訴處理標的範圍:

(1)有學校性平承辦人員表示申復程序不處理學生性平事件之記過處分,因記過處分乃學校獎懲會決議通過,申復程序無法處理,然性平法第32條第1項所謂處理之結果,即屬懲處結果,行為學生因性平事件所受之記過處分自屬懲處結果,應為申復程序審議之標的,故前述學校性平承辦人員之意見即有謬誤。

(2)申復審議小組及申評會雖無法自為性平事件之事實認定,但仍得依據性平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意旨,於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時,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3.學生因為校園性騷擾事件被「記過」可否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因為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必須是針對行政處分,所以重點在於學生被記過算不算是行政處分?這裡就要介紹一下兩個大法官會議解釋,一個是釋字第382號解釋(84年6月23日公布),一個是釋字第684號解釋(100年1月17日公布),釋字第382號解釋認為學生必須受到退學或類似的處分(即改變學生身分的處分)才可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但是釋字第684號解釋則認為縱然非屬退學或類似的處分,只要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則都允許學生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據此,在釋字第382號解釋時代,學生只有受到退學或類似的處分才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如果只是申誡或記過,則無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但是釋字第684號解釋公布以後,大學生受到記過處分是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是以大學生如果因為校園性騷擾事件被學校記過(含小過、大過或留校察看),是可以在校內申訴失敗以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的

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學生因為校園性平事件被記過,雖然記過處分屬於行政處分,一般情況下可以直接提起訴願,但是因為大學法的規定,大學生必須先在校內經過申訴以後,才能依法提起訴願

4.和解後結案?

這裡有個重要問題,如果同學間的性騷擾行為,後來學生家長達成和解,撤回性騷擾的申訴或檢舉,案件是否一定可以結掉?答案是不一定喔,這裡可參考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第19條第5項規定: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本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以及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第13條第12項規定:

「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繼續調查處理。」

顯見,縱使申請人或檢舉人撤回申請調查,大安國中或建國高中(即建中)學校性平會仍可決議繼續調查,此外如果是大安國中發生的校園學生性騷擾事件,則雖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行為人亦得請求繼續調查(應該是為了還自己一個清白),或者台北市教育局亦得認為情節重大時(應該是上新聞的時候吧),要求大安國中性平會繼續調查處理,這是很特別的制度設計,性平法亦有相關規定,應予注意。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國立政治大學校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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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性平事件申復書之範例】:

(一)學校性平事件申復書之範例(行為學生)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注意:學校性平事件申復書範例內容情形或相關說明,均經改寫,請勿對號入座,且因性平法規及各校相關性平規定經常修正,加上每個個案均有其特殊之處,建議書寫性平事件申復時,仍應先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諮詢

 

台北市立方登國中「方中性平字第1070001號」性平事件申復書

申復人:喜洋洋    地址:略。
代理人:許文華律師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1號15樓。
電話:02-2700-1666。
原處分機關:台北市立方登國中 設:略。
代表人:○○○    住同上
承辦人:林○○    地址:略。

           電話:略。

為不服方登國中認定申復人性騷擾成立之處分,謹依法提起申復事:

   申復聲明
一、方登國中民國107年2月2日方中秘字第1070001220號函認定申復人「對甲女(即美洋洋同學)說: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言詞性騷擾成立及相關處分應予撤銷。

二、本件應由方登國中性平會重新調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申復人係台北市立方登國中(下稱方登國中)二年級男生,經方登國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小組訪談,以及訪談前方登國中承辦人林小姐告知,始知申復人同班女同學美洋洋,指控申復人於106年10月20日下課時間,色瞇瞇笑著對美洋洋同學(下稱美洋洋或甲女)說:「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云云,案經方登國中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2日以方中秘字第1060001220號函檢附本件專案調查報告書(下稱調查報告),稱該校性平會認定申復人「對甲女(即美洋洋同學)說: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之言詞已構成性騷擾,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5條規定,建議校方記申誡一次,申復人並應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語云云(申證一),惟方登國中性平會認定申復人「對甲女說: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之言詞成立性騷擾,以及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申復人申誡一次,此項認定及處分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申復人實難干服,爰依法針對此項認定及懲處提起申復。

二、依申復人訪談記錄載明,申復人對於有無「對甲女說: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下稱系爭言詞)原本係毫無印象,純係因學校老師訪談前誘導,始於實際訪談時被誤導及誘導恐有系爭言詞,依法應由性平會重新調查:

           調查報告引用申復人106年12月20日接受性平會調查小組之訪談紀錄,以申復人曾表示:「…我有沒有說那句話我不太有印象,可能有吧…」(申證一),性平會調查小組遂主張申復人曾「對甲女說: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已成立性騷擾云云,惟查,依前述申復人訪談記錄內容亦記載:「(調查小組委員問:你說因為上次老師有問你說是否有時間太久而忘記曾說那句話的情況,你才會說可能有吧,原本你都沒有印象?)是的。」(參申證二),據此,申復人對於有無「對甲女說: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原本係毫無印象,純係因學校老師訪談前誘導,始於實際訪談時被誤導及誘導恐有系爭言詞,依法應由性平會重新調查。

三、性平會僅參酌美洋洋女同學單方說詞,認定本件成立性騷擾,而未採納證人藍洋洋、懶洋洋均明確表示未曾聽過申復人「對甲女說: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之證詞,性平會認定事實所憑證據顯然有誤。本件應再深入調查,就申復人並無「對甲女說: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之事實,詢問其他證人,即喜洋洋同班同學除美洋洋、藍洋洋、懶洋洋以外之同學,且亦有必要再次通知申復人進行陳述意見,釐清是否確有「對甲女說: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之情,以維申復人權益:

           性平會僅以美洋洋單一說詞,認定申復人「對甲女說: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係成立性騷擾云云,惟申復人受誘導詢問之不利於己陳述不得作為本件判斷性騷擾成立之證據,另證人藍洋洋、懶洋洋亦未聽過申復人「對甲女說: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申證三),則性平會輕率認定申復人成立性騷擾,採證認事用法均有違誤。為釐清事實真相,本件應再深入調查,就申復人有無「對甲女說: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之事實,詢問其他證人,即同班同學除美洋洋、藍洋洋、懶洋洋以外之同學,且亦有必要再次通知申復人進行陳述意見,釐清是否確有「對甲女說: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之情,以維申復人權益。

四、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8號判決理由及性平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意旨,認為性騷擾事件仍應以「具體客觀事證」作為論斷事實之依據,明確揚棄「合理被害人」之判準,本件調查小組竟仍以被害人被侵犯感受、被害人個人之觀點及被害人之主觀感受等合理被害人標準,作為本件性騷擾是否成立之判斷依據,顯然與前開實務見解有違,依此錯誤「合理被害人」判準所為之調查結果認定,自應予以廢棄並重新調查。

 五、本件調查小組雖聲稱採用「合理被害人」標準認定申復人詢問「... 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之系爭言詞構成性騷擾,然卻漏未訪談調查美洋洋其他同班女同學之主觀感受,顯屬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調查程序顯有重大瑕疵

     承上,縱依調查報告所述之「合理被害人」標準,而依甲女訪談時表示:「她(係指A女)是我學校唯一的好朋友,我們經常一起活動」(參申證三第2頁第12行),顯示A女乃甲女之閨中密友,A女就本件訪談所為陳述因有迴護甲女動機與傾向,其可信性已有所疑,再依調查報告所述:『仍需進一步由被害人的年齡、性別、心智、身分審視,是當時當地面對相同狀態的一般被害人常有的合理感受,亦即被害人之主觀感受需通過「合理被害人」標準之客觀檢驗』(參申證一第22頁倒數第16行以下),本件所謂合理被害人,應係指與申請調查人其他同班女同學,然本件除訪談甲女閨中密友A女外,並未訪談與美洋洋其他同班女同學,針對有關申復人如對其他同班女同學詢問「... 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是否亦造成聽聞之其他同班女同學同樣感到不舒服?調查小組雖聲稱採用「合理被害人」標準認定本件申復人詢問「... 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之系爭言詞構成性騷擾,然卻漏未訪談調查美洋洋其他同班女同學之主觀感受,顯屬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調查程序顯有重大瑕疵,自應重新調查。

六、本件申復人對甲女為系爭言詞,係處於下課時段,地點係於學校教室外走廊此一公開場所,甲女身旁更有A女共見共聞,況申復人當時態度係正經嚴肅而非輕佻,且由申復人前後言詞脈絡觀之,純係申復人好奇一般時下國中女生是否有看A片習慣,以及觀看A片時是否在意男主角長相(蓋一般A片男主角長相均較為普通),兼之申復人見甲女對此話題並無興趣,在甲女未明確表示不舒服之情況下,申復人即已停止此話題,故依申復人為系爭言詞之「背景」、「環境」及「言詞內容」(含系爭言詞脈絡)可知,顯然申復人系爭言詞客觀上並非以性騷擾甲女為目的,調查報告竟認構成性騷擾,顯然有違性平法第2條及性平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意旨:

     按性平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按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的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經查,本件申復人對甲女詢問:「... 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係於下課時,且於教室外走廊此一公開場合,況申復人詢問甲女時尚有A女在旁,足見申復人係於眾目睽睽情況下詢問甲女系爭言詞,惟一般性騷擾均於隱密處所為之,少有於公開場所或他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為之,足見,本件申復人對甲女為系爭言詞,係處於下課時段,地點係於教室外走廊此一公開場所,當時甲女身旁更有A女共見共聞,顯然申復人系爭言詞客觀上並非以性騷擾為目的,調查報告就此已有誤認。況甲女接受訪談時表示:「…問那句話時他是用一個很嚴肅的臉問,...他就後續有在說,他就問我說,你們女生會不會看男主角的長的帥不帥,然後他就說像他們男生就會看女主角的長相,可A片的男生大部份都長的很抱歉,妳們女生看不看長相?...」(參申證三第5頁倒數第3行及第6頁第2行以下),足見,申復人為系爭言詞時態度係嚴肅且正經的,並非以輕佻或挑逗之態度方式為之,且由前述甲女描述之申復人前後言詞脈絡,純係申復人好奇一般時下國中女生是否有看A片習慣,以及觀看A片時是否在意男主角長相(蓋一般A片男主角長相均較為普通),兼之申復人接受訪談時表示:「..她說她幹嘛看啊。她就跟我搖搖頭,我馬上就瞭解,她可能對這個東西,或者是她可能對這個內容是沒有興趣聊的,所以我就沒有再繼續再講下去了啦...」,即申復人對甲女為系爭言詞時,雖美洋洋略有回應,但申復人見甲女對此話題並無興趣,在甲女未明確表示不舒服之情況下,申復人即已停止此話題,綜上,本件申復人對甲女為系爭言詞,係處於下課時段,地點係於學校教室外走廊此一公開場所,當時甲女身旁更有A女共見共聞,申復人為系爭言詞時態度係正經嚴肅的,並非以輕佻或挑逗之態度方式為之,且由前述甲女描述申復人前後言詞脈絡,純係申復人好奇一般時下國中女生是否有看A片習慣,以及觀看A片時是否在意男主角長相(蓋一般A片男主角長相均較為普通),兼之申復人見甲女對此話題並無興趣,在甲女未明確表示不舒服之情況下,申復人即已停止此話題,依申復人為系爭言詞之「背景」、「環境」及「言詞內容」(含系爭言詞脈絡)可知,顯然申復人系爭言詞客觀上並非以性騷擾為目的,調查報告竟認構成性騷擾,顯然有違性平法第2條及性平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意旨,調查程序已有重大瑕疵。

 

七、綜上所述, 方登國中認定本件成立性騷擾之處分實係違法,已不法侵害申復人之權益,申復人爰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規定提起申復,請依法審議並決定如申復聲明所載,以維申復人之權利。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相關性平規定,申復人聲請到場陳述意見,並請 貴校申復審議小組於決定通知申復人或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時,提早至少十日通知申復人,以便申復人或代理人及早準備陳述意見相關書面資料。

    謹  呈 

台北市立方登國中   公鑑

證物:

申證一:方登國中民國107年2月2日方中秘字第1060001220號處分函暨專案調查報告書影本乙份。

申證二:申復人訪談錄音內容逐字稿影本乙份。

申證三:美洋洋、藍洋洋、懶洋洋等同學訪談紀錄影本乙份。

附  件:申復委任書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8  日

申復人:喜洋洋            代理人:許文華律師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台北市靜心國中校門口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二)範例說明:

1.閱覽卷宗之重要性

這個範例簡單說明,就是國中男生下課打嘴泡造成女同學不舒服引起,調查結果認定行為學生喜洋洋有對同班同學美洋洋說:「你們女生經常看a片嗎?」,申復重點在於爭執系爭言詞之前後脈絡所呈現之意義、調查程序之瑕疵、認定標準之謬誤,最後成功說服申復審議小組,申復有理由並重新調查,本件申復成功的關鍵仍是閱覽卷宗,如果沒有成功閱覽卷宗,無法取得藍洋洋、懶洋洋等有利申復人之訪談內容,也無法瞭解原來a女是美洋洋的閨中密友,也無法瞭解喜洋洋國中生系爭言詞的完整脈絡。

2.現場陳述意見之重要性

現場陳述意見也是非常重要,因為到現場帶領申復審議小組委員們瀏覽有利證據,以及對申復審議小組動之以情,最後才能獲致沈冤得雪之結果。

校園性騷擾事件,除了調查訪談一定會請行為學生到場陳述意見外,其餘性平會、學生獎懲會階段,實務上看到很多學校都違法未邀請行為學生及家長到場陳述意見,如果沒有的話該次會議決議應被撤銷。

小故事

1.曾經有個國中學生性騷擾案件學生獎懲會懲處會議召開時,我與當事人國中生前往陳述意見,承辦人員見律師出現,表示只有該名國中生可以入內,後經我們堅持之下才得以入內,而我入內後也僅針對該案有性平會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及性平會調查小組應調查而未調查(在場有其他證人而未訪談或詢問)兩點瑕疵做重點說明,前後不到十分鐘,該案後來也成功翻案。

2.曾經有個高中生性侵害案件申復審議程序,我代理當事人出席陳述意見,表示指控性侵害的女學生,另外對該高中生提起刑事強制性交的告訴,目前已經台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此部分屬於性平事件中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的新事實、新證據,應重新調查,後來申復審議小組也採納我的意見,決定申復有理由,重啟調查程序。

3.校園性騷擾案件現場陳述意見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事前準備工作,那就是請學校性平案件承辦人員,必須將我們事前提供的陳述意見書,製作影本且將證物標示側標,並將我們重要論點劃螢光筆的地方標示在影本上,事前提供給性平會委員(含調查小組委員)或教評會委員或申評會委員,否則一般陳述意見給的時間都只有十分鐘,光是找證物就花掉大半時間,所以上述這個事前準備工作,可以讓你在現場陳述意見時較有效率也較容易聚焦

4.校園性騷擾案件現場陳述意見還有另一個很重要的事前準備工作,那就是律師與當事人培養默契,培養什麼默契?那就是現場委員(含調查小組、性平會、學生獎懲會、申評會委員)詢問行為學生問題時,行為學生碰到不知道如何回答或是關鍵問題時,律師必須有一個方式傳遞訊息給行為學生,否則一旦回答錯誤,該性平案件就萬劫不復了。至於我是如何傳遞訊息給行為學生,為了避免公開後失效,請容我作保留。

5.校園性平事件現場陳述意見,如果碰到校方只給10分鐘,那就表示學校根本不想聽你說什麼,因為我為當事人準備的陳述意見書(三份)加上證物,至少有上百頁,請問怎麼可能十分鐘講完,請問性平會委員、學生獎懲會委員如何在開會前短短半小時看完所有資料,所以如果不能給我們至少二十分鐘陳述意見,那是絕對不夠的,曾有一個個案學校只給十分鐘,我講完後被主席(校長)打斷,我就發飆說難道委員會已有定見,否則十分鐘怎麼夠,而且是哪個法條規定陳述意見只能講十分鐘,後來連學校警衛都進來,我也不管,仍堅持要延長十分鐘,校長見我很堅持,後來也讓我們順利講完。

6.以下為學校陳述意見或調查小組訪談照片: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2.音樂教室門口.jpeg

 

 

九、【刑事性騷擾或其他相關刑責】

(一)與其他刑事責任之競合

1.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根據此規定,學校性平事件之行為學生,其性騷擾行為如果屬於有觸摸受害學生之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除了有性平教育法之性騷擾問題,另外也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刑事責任(簡稱刑事性騷擾),這時行為學生除了會收到學校的訪談調查通知外,還會收到警察局的刑事約談通知,在接受警察約談後,接著不久還會被檢察官傳喚接受刑事性騷擾案件之調查,萬一不幸被檢察官起訴,就可能被法官判刑。這裡有關刑事性騷擾要提醒兩個重點,第一個是何謂「其他身體隱私處」,法院實務見解可能與一般人看法不同,舉凡一般男女互動中,女性不習慣讓普通異性朋友觸摸之部位如「腋下」、「胯下」、「肩膀」、「腰部」及「大腿」等,均屬之。第二個是刑事性騷擾屬於告訴乃論,被害學生必須在六個月內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否則就不能提告了,這點是被害學生或身為學生法定代理人之父母(亦有獨立告訴權)必須特別注意。

2.刑事性騷擾強制猥褻罪之關係

有關刑法強制猥褻罪,請參照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構成強制猥褻罪,最低消費就是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一旦構成強制猥褻罪,那就幾乎無法易科罰金(因為要易科罰金必須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說如果你觸犯強制猥褻罪,除非法官願意判你最低刑度六個月,不然你就得去坐牢了),這麼重的刑度,可能大家比較上面刑事性騷擾的刑度僅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會認為強制猥褻罪跟刑事性騷擾應該差異很大,但實務的認定卻非如此,因為實務曾有案例是行為人摸女性下體兩三秒就被認定構成強制猥褻,也就是說性騷擾的觸摸行為如果是趁被害人不及注意所為,這時屬於刑事性騷擾範疇,但如果被害人已經開始尖叫或抗拒,因而始得以排除行為人繼續進行觸摸行為,這時是有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的。

3.刑事性騷擾猥褻幼童罪或猥褻少年罪之關係

另外要特別注意可能會同時構成刑法猥褻幼童罪或猥褻少年罪,其依據是刑法第227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下稱猥褻幼童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下稱猥褻少年罪)」

這時行為學生就算猥褻行為不違反國小幼童之意願,仍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猥褻幼童罪,大家一看猥褻幼童罪的刑度,與上述強制猥褻罪之刑度相同,就知道事情大條了,因為如果一旦成立猥褻幼童罪,幾乎是要去坐牢的,法律責任是很重的(不過刑法也規定,如果行為學生未滿十八歲,是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據此,因為猥褻幼童罪不需違反幼童意願,加上一般國中生或小學生對同學間互動較無性別及性平意識,且在校遊戲互動較多肢體接觸,所以實際上是很容易構成猥褻幼童罪的,個人衷心建議國中生或小學生還是與班上同學保持適當肢體互動,以免不小心就構成猥褻幼童罪,屆時可就後悔莫及了。

4.猥褻幼童或少年罪乘機猥褻罪

前面提到猥褻幼童罪及猥褻少年罪,這裡就得順帶說明一下乘機猥褻罪,按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國中生或小學生趁班上同學午休睡覺熟睡時,偷摸國小或國中學生的胸部、臀部或生殖器官,這時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

5.妨害秘密罪(即偷窺、偷拍或偷錄行為):

因為現在學生普遍上國中後都擁有手機,而手機也都普遍有照相及錄影功能,所以學生也經常因為偷拍偷錄而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按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根據本條第1項規定可知,縱使行為學生沒有偷拍,只要偷看其他同學洗澡或換衣服,就會構成無故窺視之妨害秘密罪,至於偷拍其他同學底褲或身體隱私部位或偷拍或偷錄其他同學洗澡或換衣服或打手槍或伴侶親密行為,則構成本條第2項無故偷拍竊錄之妨害秘密罪,依本條規定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前述偷看、偷拍或偷錄其他同學底褲、身體隱私部位、洗澡、上廁所、換衣服、打手槍或伴侶親密行為等行為,一般也是會構成校園性騷擾行為的。另外實務上如果行為學生看到其他同學的手機打開並將其手機內對話紀錄予以偷拍,則亦構成本條第2項無故偷拍他人非公開談話之妨害秘密罪,不可不慎。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09年6月協助一位台北市高中生處理因其偷拍同學底褲而被告妨害秘密罪刑事案件,最後取得法院「不付審理」裁定(也就是不會有任何前科紀錄)

頁面擷取自-1090615收士院少裁定-不付審理_已標記密文.jpg

6.校園性平事件之刑事程序注意事項

(1)性平調查報告經常被檢察官拿來作為起訴之犯罪證據!

第一點要提醒的就是,有很多行為學生因為學校性平調查程序不嚴謹,學校性平調查報告動輒以合理被害人之主觀標準認定行為教師構成「刑事性騷擾」、強制猥褻、猥褻幼童或與未滿十四歲女學生發生性行為等,而這樣的調查報告認定內容,經常也被刑事犯罪偵查檢察官拿來作為起訴行為老師的犯罪證據,使被告行為學生百口莫辯,因此校園性平事件,如果同時有構成前述刑事犯罪可能時,這時面對學校性平調查程序,就得加倍小心謹慎,以免刑事犯罪之認定受到學校性平事件調查報告之不利影響。

(2)性平程序訪談記錄內容經常被法官作為判決有罪的重要證據!

不只性平事件調查報告,還有調查過程的訪談逐字稿在刑事調查程序中也很重要,許律師經手多件校園性平事件合併刑事偵審程序(下稱校園性平刑事案件),不僅調查報告經常遭檢察官援為起訴犯罪證據,起訴後法院審理過程,亦經常將調查過程訪談逐字稿當庭勘驗與訪談錄音檔是否相符,因為法院審理校園性平刑事案件亦非常重視一開始的性平調查訪談逐字稿內容,此部分重視恐怕亦與刑事程序的「案重初供」原則不無相關,據此,行為學生遇有校園性平刑事案件時(如有觸碰被行為人隱私部位時,如肩膀、腰部或大腿;或者涉及其他性侵害行為時),此時更應特別重視學校調查小組之訪談說明,因此時行為學生所為之訪談記錄,將直接影響校園性平刑事件之判決結果,再次提醒,要把性平程序的訪談看做刑事案件被告筆錄之製作同等慎重,再怎麼小心都不為過!

7.國中生或國小生應特別注意之性侵害犯罪刑法條款:

(1)小學生部分:

A.如屬合意:

小學生面對的都是未滿十四歲兒童,所以如果與同學有發生性交行為(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下體等),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必須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刑,如果有與同學發生猥褻行為(除摸胸、摸下體外,尚可能包括強吻擁抱、摸臀),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註:六月以上徒刑乃不得易科罰金)。

B.如屬強迫:

小學生如對國小同學為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行為(即違反國小學生意願),其中強制性交行為(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下體等),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必須處以七年以上重刑,如果有對國小同學為強制猥褻行為(除摸胸、摸下體外,尚可能包括強吻擁抱、摸臀等),依刑法第224-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刑

(2)國中生部分:

A.如屬合意:

國中生則可能面對未滿十四歲同學亦可能面對未滿十六歲同學,同理,如與未滿十四歲同學(如國中一年級或國中二年級),發生性交行為(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下體等)則有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必須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刑,如果有與未滿十四歲同學發生猥褻行為(除摸胸、摸下體外,尚可能包括強吻擁抱、摸臀),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如國中生面對的是未滿十六歲學生(如國二或國三學生),而有性交行為(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下體等)時,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應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猥褻行為(除摸胸、摸下體外,尚可能包括強吻擁抱、摸臀)時,依刑法第227條第4項,則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應注意者為高中生,因高一同學仍有可能未滿十六歲,所以高一學生與同學發生性交行為或猥褻行為,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及第4項刑責。

A.如屬強迫:

國中學生如強迫未滿十四歲同學(如國中一年級或國中二年級)發生性交行為(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下體等)則有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必須處以七年以上重刑,如果有對未滿十四歲同學(如國中一年級或國中二年級)為強制猥褻行為(除摸胸、摸下體外,尚可能包括強吻擁抱、摸臀等),依刑法第224-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刑。如國中學生面對的是未滿十六歲同學(如國二或國三學生),而有強制性交行為(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下體等)時,依刑法第221條規定,應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對未滿十六歲學生(如國二或國三學生)為強制猥褻行為(除摸胸、摸下體外,尚可能包括強吻擁抱、摸臀)時,依刑法第224條規定,應處以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8.高中生或大學生(包括研究生)應特別注意之性侵害犯罪刑法條款:

雖然高中學生(大部分)或大學生已經超過十六歲,與同學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並無刑法第227條第3項及第4項與未滿十六歲少年性交或猥褻罪之刑責,但仍須注意刑法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之乘機性交罪或乘機猥褻罪,此即常見學生去夜店、派對或其他聲光場所容易發生之犯罪,俗稱撿屍性侵犯罪,如著名輔大性侵學姐案即是,目前加害人已被判刑三年半定讞。(參考網路新聞報導:輔大色學弟撿屍性侵學姊案 判刑36月定讞

參考文章:許律師這篇文章,讓你成為「刑事偵訊辯護」(即檢警偵訊應訊)專家(附刑事答辯狀範例)

 

 

 

 

(二)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關係: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情況是指性騷擾發生在「工作場所」被害人執行職務時,而學校對教職員而言也可算是廣義工作場所,因此後面提到的「教師對教師」、「學校職員對教師」或「學校職員對學校職員」、「教師對學校職員」所為之性騷擾,如果發生在學校這個工作場所,原則上應該都要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而是不是用性平教育法。然而,一旦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平教育法,一般就不會去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只不過如果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行為人有觸摸被害人之身體隱私處,那也是會同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也就是會有刑事責任。另外工作場所的性騷擾還有一個重點,那就是跟學校性騷擾事件一樣,被害人提出申訴或申請調查是沒有期限的

(三)與性騷擾防治法之關係:

如果性騷擾是發生在學校及工作場所以外之公共場所例如公車或捷運上,這時就要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如果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這裡有個重點,那就是被害人必須在一年內提起性騷擾申訴,不像學校或工作場所的性平事件,是沒有提出申請調查的期限限制的,這個是在公共場所被性騷擾的被害人要特別注意的時效問題。

 

 

 

 

 

 

 

十、【委任律師處理】律師可代理出席調查小組會議

(一)可否委任律師處理?:當然可以而且必要!

1.這個問題經常有學生家長一開始來諮詢的時候會問,許律師我想委任你處理我孩子的性騷擾案件,但是學校告訴我調查程序不能請律師,請問該怎麼辦?首先,我經常處理校園性騷擾案件,經常親自參與學校調查程序,包括閱卷、調查小組會議、申復審議小組會議、申評會、學生獎懲會等會議之陳述意見都經常參與,所以有的學校說不能委任律師,那是他們不想要有律師來攪局,你覺得這樣心態的學校會顧及到你的權益嗎?再者,校園性騷擾調查程序,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在行政程序中你可以委任三個代理人,所以你只委任一個律師,對學校已經是很客氣了。

 

2.委任律師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有哪些好處?

(1)可代理行為學生出席相關會議陳述意見:

(2)可代理陪同行為學生接受調查小組訪談

這裡有個實務上重要的問題,就是經常有學校表示行為學生一定要「親自」到現場接受調查小組訪談,委任律師只能「陪同」接受訪談,然而,這樣的觀點與現行性平法是不合的,因為性平法只規定行為人要配合調查並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並未規定行為人要「親自」到場接受調查小組訪談。既然目前性平事件均允許行為人委任代理人,代理人(或律師)自得代理行為學生到場接受調查小組訪談調查。

實務上學校調查小組會以行為學生既然坦蕩蕩何必害怕親自出席為由,力促行為學生出席,但因前述諸多不正訊問情形,最後經常導致行為學生之性平事件成立性騷擾或甚至性侵害而後悔莫及,再次懇切提醒注意。

這裡順便介紹一下教育部107年底有個函示提到,行為學生可以委任律師到場接受調查小組訪談調查或陳述意見,更重要的是,行為學生也可以選擇以「書面」陳述意見方式進行,這就是許律師前面提到的提供相關資料的方式,這樣的意見因為許律師經手個案關係,已經得到教育部的明文函示,所以請學校不能再違法拒絕行為人委任律師到場進行陳述意見或訪談,也不能拒絕行為人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

註:108年12月24日修正通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新增了「行為人需親自出席接受調查,自始開啟行為學生需親自出席調查小組會議的性平時代,這項修法顯然是衝著本人而來,因為教育部一定聽到很多個案當事人不到場,而且一問之下都是許文華律師代理個案,故此修法稱之為許文華律師條款亦不為過,除前面所述,性平法母法並未規定行為人需親自到場,性平法母法僅要求行為人配合調查或提供相關資料,因此依據性平法母法精神,行為人配合調查義務於提供相關資料時即已完成,所以防治準則這項修法不僅違反母法精神,也是大開人權倒車的,個人期期以為不可。不過相信以後調查,一定很多調查委員拿著此次修法嗆許律師說行為學生一定要到場,不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相信許律師一定會有辦法的.....

(3)可代理行為學生立即進行閱覽卷宗:

有關閱覽卷宗的必要性詳如前述,而且性平事件任何階段(調查、懲處、申復、申訴、再申訴、訴願等)委任代理人後第一件事就是請代理人立即撰擬陳述意見書並申請閱卷

(4)可代理行為學生撰擬相關陳述意見書、申復書等書狀

(5)可代理行為學生與申請調查人進行協商和解事宜。

 

3.常見委任「疑問」:

(1)「如果我委任律師,學校會不會覺得我心虛?」答:如果這句話邏輯成立的話,那所有被告請律師都該被判有罪?那律師制度早就該廢了!事實上並非如此,這樣的心虛論調,通常伴隨著「如果你是清白的,何必請律師,只要去跟調查小組說清楚講明白就沒事了」的謬論,因為本文所介紹被冤枉的性平案例可都是現實發生的,這些當事人都悔不當初,如果早一點委任許律師就好了!(這句話我經常聽到行為教師帶著調查報告來找我諮詢時脫口而出)所以奉勸大家,千萬別被「心虛論」這種鬼話給呼弄了!況且如果這樣心虛的邏輯可以成立的話,那為何許律師這邊仍有那麼多性平事件不成立的結果呢?!

(2)「請問這個案件的勝算如何?」

答:不是所有案件許律師都會接受委任,請參考「許律師拒絕接受委任的四種情況」,再者許律師也不喜歡輸的感覺,儘管如此,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許律師是不能保證結果的。所以不要再問許律師這個案件的勝算有幾成?(這個問題,許律師當場只會有一個標準答案:「這個案件有幾項瑕疵,值得努力,但結果無法保證」)這是很不專業的問題,也是不夠尊重專業的問題,因為許律師不會只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不考慮當事人委任的利益的。再者,許律師處理案件採取的是「穩健」原則,縱使許律師認為勝算很高,許律師也不會明講,而且準備委任階段,許律師還會為了測試當事人是否真的對許律師有信心,還有委任是否有決心,甚至會對當事人說對此案件處理沒把握,但實際上,許律師看完資料就知道這個案子很有機會(如申復有理)。如您看到這邊有意願來電諮詢或委任許律師協助,請先閱讀「諮詢及委任須知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為測試當事人信心與決心,故意說沒有把握

IMG_9908其實你的案件難度蠻高的 許律師也沒有把握.jp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上述校園性平事件後來申復有理由,並且嗣後撤銷解聘回復教師職務

申復有理由...找對人的感覺真的很棒.jpg

 

 

 

 

 

(二)委任律師處理之時機?:越早越好!(最好還沒接受訪談前!)---接受調查小組訪談時,律師可代理或陪同接受訪談並可避免委員誘導等不正詢問

1.委任律師好處:

先講結論,越早越好!當你接到學校相關人員電話通知你的孩子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時,最好掛上電話後三秒內馬上想一想你最信任的律師(第一秒震驚、第二秒冷靜、第三秒就要想有哪位律師你可信任),然後打給他,因為你沒有時間思考為何會發生,現在最重要的是找律師討論策略,並準備相關資料進行答辯(或請律師作為與學校聯絡窗口、申請閱覽卷宗、申請陳述意見等),所以最好的情況是,在自己小孩還沒有接受任何訪談前,就去找律師,這樣是最安全的,因為還沒有任何正式訪談紀錄被做成,也就是你的孩子還沒有任何「呈堂證供」做成,這時律師能做的事情就多很多了(例如:

(1)律師可代理閱覽卷宗(例如相關人訪談紀錄等)

(2)律師也可陪同或代理接受調查小組訪談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許律師代理某大學生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接受訪談調查(該學生並未出席)

許律師代理學生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接受調查訪談.png

律師代理大學生出席調查小組會議(學生並未出席).jpg

許律師代理學生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接受調查訪談2.jp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由以上案例可知,許律師不僅可以單獨代理當事人到調查小組接受調查訪談,而且調查訪談不止一次,如有需要可進行多次。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許律師陪同某國中生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接受調查訪談

許律師陪同學生出席調查小組會議、學校提供訪談逐字稿.jpg

(3)訪談過程中可幫你筆記重要事項、可避免委員過度不正詢問(如誘導詢問)、可避免委員屈「問」成招、就重要證據調查與委員溝通、就重要心證與委員溝通

(4)訪談結束時亦可幫你過目修改訪談紀錄

(5)訪談後性平會開會或獎懲會開會時,亦可陪同到會說明

(6)申復審議小組會議、申評會或訴願會開會時,亦可陪同或代理到會說明及陳述意見

所以切記,碰到校園性騷擾事件,最好立刻、馬上聯絡你最熟悉也最信任的律師,以免為時已晚

 

再次提醒,有太多當事人來事務所諮詢或委任以後,常常講的一句話就是「早知道當初就趕快委任許律師處理」,因為有很多當事人看了這篇文章特別是前面介紹的誘導詢問或不正詢問(或看了前面介紹的閱卷或陳述意見或申復書範例),認為功力大增,自己就單槍匹馬去接受調查小組訪談(或自己去閱卷或自己去停聘案教評會陳述意見或自己去申復);或自己認為情節輕微(如:只是在line上面關心學生、或只是開玩笑、或自認為沒有性騷擾意思等)或根本就認為沒有性騷擾問題,因此認為根本無須委任律師處理,一直要等到被學校停聘或調查報告出爐認定成立性騷擾或性侵害時,才風風火火要趕來事務所諮詢或委任許律師,這類「千金難買早知道」的案例實在不勝枚舉,所以這裡仍然要不厭其煩的提醒,「性平事件,越早委任律師處理,越好!」!

 

 

 

 

 

2.需委任律師處理原因:

最後要告訴大家委任專業律師來處理性平事件的原因,舉幾個狀況,大家就會瞭解:

 

(1)案件是活的,文章內容是死的:

首先,本文雖然告訴大家接受訪談調查時要小心誘導詢問及不正詢問,對於不確定或不利事項盡量沈默是金,但是許律師也經常勸導行為學生當場承認錯誤,認錯道歉,目的在於避免傷害擴大或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例如退學或開除學籍),所有有關案件的策略並非一成不變,甚至於案件進行當中,因為逐漸取得資訊,也經常導致改變策略,甚至到了調查訪談現場才「臨時」改變策略,因此本文才會提醒實際案件仍然要諮詢專業律師,千萬不能「僵硬的」執行本文內容,以免錯失處理案件的黃金時機。

其次,面對誘導詢問跟不正詢問的處理方式,並沒有大家想像的容易,第一在調查訪談現場,調查委員與到場接受調查的行為學生是實質的「權力不對等」,行為學生已經非常高度緊張,恐怕連區辨不正詢問的能力都沒有,更遑論要針對誘導詢問跟不正詢問做出正確的反應,所以這就需要專業律師在場協助,一方面不能過度阻礙調查進行,另一方面則要適度提醒調查小組問題的前提不存在或者問題過於籠統不明確,這樣的能力恐怕不只需要專業的律師也需要有「經驗」也願意「動腦思考」以及願意「勇敢」挺身而出的律師在場協助。

再者,因為處理性平事件個案的差異性,所以特重案件處理經驗(詳後述),而經常同樣一件事,當事人自己處理,跟交給律師處理,最後得到的效果完全不同,例如只是請學校提供調查委員名單,曾經有行為學生的家長自己同樣依據相關法規跟學校申請,學校不論如何就是不提供,但是委任許律師後,許律師打一通電話學校就提供了,這代表著處理案件的經驗不同外,也意味著當事人自己處理與委任律師處理,先天就存有不同的基礎效果,所以還是要再次提醒,千萬別以為看了許律師這篇內容看似豐富的文章後,就以為自己可以處理性平事件,因為案件的複雜度,連許律師都告誡自己經常要將自己「歸零」.....

 

 

 

 

 

 

(2)一個專業律師最有價值的是他的「經驗」與願意花時間「思考」: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康橋國際學校校門口(新店分校)

康橋門口.jpg

 

甲、舉例關於「性平事件常用答辯或主張」:

要如何瞭解一位專業律師他的案件處理經驗,從他處理案件經常使用的主張或抗辯重點來檢視應該就很清楚,以下整理介紹許律師處理校園性平事件常用的主張或抗辯,請卓參:

1.常見主張:

(1)提供調查委員名單、

(2)提供性平會委員名單、

(3)閱卷、

(4)告知申請調查重點、

(5)申請調查學生輔導記錄

(6)不利行為人事證應事先提供或告知、

(7)不得私下調查或要求切結、

(8)訪談日期及地點應於七天前書面通知、

(9)申請調查委員迴避

(10)調查委員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虞、

(11)調查委員應有律師資格、

(12)要求與申請調查人或證人對質、

(13)避免假日或夜間進行訪談、

(14)訪談逐字稿未簽名確認則不得審酌、

(15)申請調查人(即被行為人)轉述予他人內容屬累積證據、

(16)因刑事偵查故申請暫停學校調查、

(17)行使緘默權不得認定承認申請調查內容、

(18)針對調查報告性平會得表示不同意見、

(19)針對調查報告性平會不得表示不同意見

(20)申請到性平會陳述意見、

(21)提供學生獎懲會委員名單、

(22)申請到學生獎懲委員會陳述意見、

(23)重為決定之單位應為學生獎懲會而非性平會、

(24)學生獎懲委員會會不受性平會懲處建議拘束、

(25)文書應隱去行為學生姓名及個資、

(26)申請第二次訪談或第三次甚至第四次訪談、

(27)申請調查對話記錄有無偽造或變造

(28)申請閱卷對象為學校而非調查小組或申復審議小組

(29)相關事證均應提供行為人答辯

(30)不利事證更應提供行為人答辯或陳述意見

(31)申請視訊訪談

(32)拒絕視訊訪談

(33)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原因多元

(34)學童容易混淆現實與想像

(35)函詢地檢署有關申請調查人之指訴

(36)輔導記錄非適格補強證據

(37)提供申復審議小組委員名單

(38)學生是因為吵架才申請調查

(39)學生是因為分手才申請調查

(40)應告知申請調查人及證人姓名

(41)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42)申請到申復審議小組陳述意見

(43)申請到申評會陳述意見

(44)申請調查人將行為人的話斷章取義

(45)其他同學認為行為人只是開玩笑

(46)申請調查人對行為人講的話並未感到不舒服

(47)調查報告應於性平會決議後三日內提供

(48)申請調查人事後竟主動聯繫

(49)申請調查人事後竟仍與行為人合意發生性行為(被行為人主張性侵害)

(50)申請調查人事後竟仍向行為人說「我愛你」(被行為人主張性侵害)

(51)申請調查人事後竟仍與行為人甜蜜出遊(被行為人主張性侵害)

(52)申請調查對話記錄有無偽造或變造

(53)申請閱卷對象為學校而非調查小組或申復審議小組

(54)申復應針對處理結果而非懲處建議

(55)被行為人平常容易說謊

(56)為核對逐字稿應提供錄音檔

(57)申請履勘現場

(58)性侵害如成立,學校需負擔高額國賠責任(國家賠償)

(59)調查小組需就有利不利行為人之事項均一併注意

(60)學校任何人員禁止私下調查

(61)學校任何人員禁止要求行為人寫自述書或切結書

(62)被申請調查學生家長縱有尋求和解之舉,僅為息事寧人

(63)事件中有諸多對被申請調查人有利之其他學生證詞

(64)不應將學生姓名告知申請調查人或其家長,以免對方藉以提告刑事或民事訴訟。(匿名網路性騷擾事件)

(65)行為學生為表負責態度,自請處分(依個案情節輕重)

(66)不得以保密為由拒絕提供相關事證資料

(67)申請勘驗監視錄影畫面

(68)相關文書應向律師送達始為生效

(69)訪談後學校應以電郵方式提供訪談逐字稿供核對

(70)主張被行為人亦有性騷擾行為人(即反告對方性騷擾)

(71)主張學校其他同學亦有性騷擾之言行

 

2.常見抗辯:

(1)調查訪談時未為權利告知(如可委任代理人)、

(2)調查委員進行不當誘導詢問或不正詢問

(3)無誣陷動機不得作為補強證據、

(4)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

(5)申請調查人未親自接受訪談、

(6)申請調查人或證人以電話或視訊方式接受訪談、

(7)有利被申請調查學生(即行為學生)之證據未審酌

(8)申請調查人前後說辭不一

(9)被申請調查學生(即行為學生)有不在場證明、

(10)情節輕微不應改變學生身份(如退學或開除學籍)、

(11)傳聞證據不應審酌

(12)單一指述不足憑採、

(13)性平會委員或學生獎懲會委員曾為證人應迴避

(14)豈可能在教室(校園)為性侵害行為

(15)豈可能在教室(校園)為性騷擾行為

(16)為何申請調查人(即被行為人)當時未明確表示拒絕

(17)為何申請調查人(即被行為人)事後還跟行為人保持良好關係

(18)申請調查人(即被行為人)事後竟主動聯繫並長時間通話

(19)為何被行為人當時未呼救

(20)為何被行為學生事後未告知同學或家人

(21)為何事隔多年才提出申請調查

(22)為何未避之唯恐不及

(23)被行為人有幻聽幻想

(24)被行為人有精神分裂症(思覺失調症)

(25)證人僅以「書面」方式陳述

(26)調查委員並未完整告知申請調查內容

(27)為何被行為人沒有提告刑事案件

(28)申請調查人所述與其他證人所述矛盾

(29)為何申請調查人當時未藉故離去

(30)調查委員誘導詢問

(31)社工記錄非適格補強證據

(32)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屬於新事實新證據

(33)調查訪談時應提示之證物未予提示或應告知之資訊未予告知

(34)證人所述明顯有矛盾

(36)未特定申請調查人

(37)被行為人對系爭言行並未感到不舒服

(38)心理輔導及性平課程屬行政處分

(39)調查結果通知屬確認性行政處分

(40)行為人道歉是另有原因

(41)申請調查人事後仍親暱稱呼行為人「爸爸」

(42)申請調查人事後仍親暱地將頭靠在行為人肩膀上

(43)申請調查人事後仍親暱地詢問行為人是否願意交往

(44)申請調查人事後仍親暱地傳訊予行為人表示「不要離開我」

(45)申請調查人於指控被侵害之前已經有憂鬱症或躁鬱症

(46)教室窗戶為透明玻璃、隨時有巡堂老師或主任經過

(47)為何申請調查人(即被行為人)未放學而家長竟未尋找(行為人與被行為人放學後單獨在教室顯不合理)

(48)為何下一堂課老師未尋找該名被行為人(行為人與被行為人上課後單獨在另一間教室顯不合理)

(49)申請調查人(即被行為人)有看過成人影片因而嫁接成人影片內容

(50)被行為人所指出行為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特徵不符(如生殖器或周圍並無明顯黑痣)

(51)被行為人曾找過該名學生證人談過此申請調查內容,證人恐受污染

(52)調查事項與申請調查內容無直接關連

(53)智能障礙學生有群性容易附和同學說法

(54)智能障礙學生容易被誘導

(55)申請調查人是為了引起同學關懷或注意或爭取認同

(56)被申請調查學生業已誠懇道歉,足見犯後態度不差

(57)被申請調查學生符合自首要件,依規定應予減輕處分

(58)被申請調查學生業已積極接受心理輔導,足見無再犯之虞

(59)為避免影響被申請調查學生將來就業,學生獎懲程序應改派學務處師長代替原來導師或系主任出席

(60)目前被申請調查學生(即行為學生)亦因性平事件承受極大身心壓力,學校應提供心理輔導資源

(61)被申請調查學生(即行為學生)因有身心症狀,故訪談時應請學校輔導老師陪同

(62)行為學生因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或憂鬱症或躁鬱症或自閉症,顯見其行為並非惡意且亦為學校需關懷對象

(63)行為學生係因與女友分手心理壓力大,始為系爭行為

(64)同學不舒服感受屬獨有之感受,不符合合理被害人標準

(65)被申請調查學生品學兼優,不可能性騷擾同學

(66)性騷擾豈有公然於教室為之之理

(67)同學申請調查恐係挾怨報復被申請調查人

(68)過失行為並非性騷擾

(69)同學證詞不排除受其他師長或同學誘導或唆使

(70)學生證詞有違常理

(71)學生證詞可信度不足

 

 

乙、舉例關於「閱卷」:

很多當事人看了本篇文章自己去閱卷,碰一鼻子灰,但後來委任許律師去閱卷,發現卻一申請就成功,雖然申請閱卷的法律依據跟教育部函釋都相同,但是,如前所述,許律師使用非常多方法跟策略,這都是數十件性平案件累積下來的經驗,只經歷過單一性平事件的當事人是不可能依樣畫葫蘆的,此外,同樣一句話當事人自己說跟委任律師出面去說,學校聽起來的感受也不會一樣的,這個您設身處地想想就知道。所以,這裡大家應該可以體會一個專業律師實際經驗的不可取代性,就以閱卷來說,許律師曾經處理過性平事件閱卷的情況有如下情形依閱卷主體區分:有代理人單獨去學校閱卷、陪同當事人去學校閱卷、當事人自己去學校閱卷;依閱卷的方式區分:代理人自己影印、學校承辦人員幫忙影印、代理人自己抄寫、用手機拍照、學校承辦人影印好寄到代理人處、學校承辦人影印好寄到當事人處、學校承辦人員掃瞄好電郵寄送給代理人等方式;依閱卷的範圍區分:案情概要、申請調查書或檢舉函、行為人訪談紀錄、被行為人及相關人訪談紀錄、其他證物。數學好一點的人可以試算一下,前面許律師所舉的閱卷情況就有105種不同情況!試問,沒有實際處理過的律師,能幫您面面俱到的思考各種可能情況並進行相關因應嗎?

 

 

丙、舉例關於「如何回答調查委員問題」:

此外,如果調查委員訪談時問行為學生說:「請問你有沒有可能不小心碰到甲女同學的大腿?」,你知道要如何回答嗎?許律師根據案情、訪談經過與訪談經驗會有以下可能的回答:在開始看許律師的回答前,你先默想可能有幾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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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可能

B.我都很注意跟女同學的身體界線!

C.甲女為何先前都沒反應?

D.甲女是個直言不諱的同學,應該不會隱忍不發這麼久

E.甲女說我不小心碰到她的大腿幾次?

F.甲女也認為我是不小心碰到她大腿嗎?

G.有其他同學看到嗎?

H.應該會有其他同學看到吧!(例如甲女的閨密乙女)

I.看情況

J.如果是不小心,那有可能

K.如果是無意識,那有可能

L.請問甲女是說我如何不小心碰她大腿?

M.請問甲女是說我何時何地如何不小心碰她大腿?

N.請問不小心碰到女同學大腿也算是性騷擾嗎?

O.我很少跟甲女互動耶

P.我不知道

Q.請問這是假設性問題嗎?

R.我可以拒絕回答這個問題嗎?

S.這個問題有意義嗎?

T.我剛剛不是說過我很注意跟女同學的身體界線

U.委員你要注意這樣問可能是誘導詢問喔

V.我沒印象

W.我想不起來

X.委員問這個問題的目的是什麼?

Y.我想休息!

Z.我想上廁所!

許律師大約花十分鐘,就想出以上二十六種回答(實際上還不只這些回答!但你知道哪一個是正確答案嗎?沒問題,等你委任許律師你就知道摟.....請參諮詢及委任須知

這也是目前許律師已經接受五位律師同道轉介性平事件的主要原因,因為這五位律師的專業經驗不在性平事件, 所以一個專業律師最有價值的是他的經驗,不知您是否認同?

 

(3)性平事件處理是高度法律專業活動且調查過程中男學生處境非常艱難

 

A.性平事件處理是高度法律專業活動:

最後再舉個例子,當你去調查小組接受訪談時,調查委員提出一個教育部的函釋內容的關鍵字,例如「是否壓抑或無視被害人反抗繼續加害」,你知道他在講什麼嗎?專業律師就知道調查委員在講有關「情節重大」的教育部函釋,另外,許律師去很多學校代理當事人接受調查訪談,很多學校性平承辦人員及調查小組委員仍然質疑許律師的當事人必須親自出席,但只要許律師拿出教育部的函釋,大多數也就無話可說了,以上充分說明校園性平事件的調查、懲處及救濟程序乃專業與法律密度高之領域,有賴專業及有經驗之人士介入協助。

前已提及防治準則於108年12月24日修正規定行為人需親自出席接受調查,這項許文華律師條款,我個人在109年1月單獨代理當事人到場接受訪談時,有一位資深調查委員當場向我證實,有關行為人需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的修正條文的確是因我而修正(因為本人代理性平事件大部分行為學生一開始均未親自出席,而係由我代理單獨出席,且大部分均未受主管機關裁罰),再次證明個人所言,現行法並無任何規定可強制行為人本人需親自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接受調查,我在此先跟各位預言,有朝一日行政法院或大法官會議會透過判決或解釋文向各位證實此事的!

 

B.性平事件調查過程中男學生處境艱難:

學生在校園性平事件調查過程中處境之艱難,一般人會狠難想像,除了前述經常提及調查委員訪談時之誘導詢問外,實務上更有很多不可思議的調查,即便是非常嚴重的強制性交犯罪,檢察官開庭都會開宗明義告訴被告說,是誰告你,告訴人的姓名為何,實務上竟然有為數不少的校園性平事件,以保護當事人或保護學生為名,拒絕告知申請調查人姓名之情況,請問是哪一個法條說可以保護當事人就不告訴被申請調查學生有關申請調查人之姓名,到底是哪個法條?根本就沒有!只有性平法第22條有說要保密,但保密並不限於當事人,更何況你不告訴被申請調查的學生,是要怎麼調查下去,而且有可能發生搞錯人的情況耶!不告知申請調查人的姓名,這在一般的法律程序中是很難想像的,可是沒想到在校園性平事件中卻經常發生!此外,更不用說有很多調查委員連事發時間、地點、行為態樣都不跟你講,或者跟你講的很籠統,重要的關鍵證人姓名及其說法自然也都不需要告訴你,這些作法完完全全漠視被申請調查學生的陳述意見權與答辯權!如果陳述意見權或答辯權很難理解,那就像是女學生到法院去控告男同學性侵,法官開庭問男同學說你有沒有性侵,男學生問法官說是誰告我性侵?時間?地點?如何性侵?結果法官回答被告說:「你自己心理有數?!」,這樣類似忽視被申請調查人陳述意見權及答辯權的性平調查情況,也經常讓許律師在調查會議上氣到拍桌子,大罵調查委員草菅人命......

除了申請調查的內容不跟你說清楚外,有些調查委員雖然把申請調查的內容跟你說清楚,可是他們基於保護被害人的理念,所以對男學生在調查採證上是很有偏見的,這樣的偏見,甚至經常看到,男同學舉出有利證據後,調查小組竟然幫女同學「處理掉」那些對男同學有利之證據。舉例而言,被申請調查學生提出不在場證明,調查小組竟然誘導女學生把事發時間給改了,讓被申請調查學生的不在場證明失去用處!又或者被申請調查的學生舉出有利的證人證明清白,調查小組就說這個有利證人是男同學的好友,所以不足採信,竟然隨意摒棄證據,令人徒負吁吁。

另外還有更誇張的事,那就是申請調查人(被行為學生)可以跟班上的同學接觸(串證),並據以申請調查證據,讓老師處於不利境地,但調查小組卻嚴格要求老師絕對不能跟任何證人接觸,以致於實務上經常有被申請調查老師申請傳喚數位學生接受訪談調查,竟然全數均不同意接受調查,加上性平法又不能強制要求證人出席接受調查,導致被申請調查的老師在調查過程中只能挨打,所以老師在這樣的性平調查處境中,還可以單刀赴會嗎?講白一點,這就像是去送死....

 

 

 

 

 

(4)「沒有不可能、只有不敢想」:

前面有說到,一個好的律師必須擁有豐富的經驗、膽識、想像力、甚至置之死地而後生.........所以沒有什麼是不可能的!以下舉實際經手案例說明: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沒有什麼不可能之一「申請調查人撤回申請調查後結案」:前面已說明校園性平事件,即便雙方當事人和解,被行為學生撤回申請調查,學校仍可以繼續調查,但許律師曾經透過調查訪談以及一些安排,使得申請調查人撤回調查申請,而且學校也結案!「所以沒有不可能,只有你不敢想!」

學生性平事件撤回申請結案.jp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沒有什麼不可能之二「申請調查委員迴避」:相信有很多行為教師碰到已有定見的調查委員都是束手無策,而且也都很怕得罪他們,實際上如果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可以申請迴避的,這裡就有成功案例。

甲、申請調查委員迴避成功案例一:這個案例因為調查委員被行為人提告,所以在學校性平會就表決通過同意迴避申請。

申請調查委員迴避成功v2_已標記密文.jpg

乙、申請調查委員迴避成功案例二:這個案例是比前面那個案例辛苦,一開始學校性平會不同意調查委員迴避,我們就依法向教育部提起覆決,最後教育部覆決同意該名調查委員應該迴避。附帶一談,這個案例屬性侵害案例,最後也是調查不成立成功。

申請調查委員迴避經教育部覆決成功_頁面_1.jp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沒有不可能之三「父母參與調查訪談」:一般而言調查訪談是針對當事人及有見聞的證人為之,當事人的父母是不能接受調查訪談的,但對於老師而言,這些人(父母、老婆或女朋友)都是友性證人,所以可能的話還是要想辦法「塞」進去.....

甲、行為人「父母」出席調查會議陳述意見案例一:這個案件安排行為人生重病父母遠道從花蓮來出席調查小組會議為兒子求情,最後調查報告雖然成立性騷擾,但是卻沒有任何懲處建議。

讓爸媽說說話_已標記密文.jpg

乙、行為人「父母」出席調查會議陳述意見案例二:這個案件安排行為人生重病母親出席調查小組會議為兒子求情,最後成功為兒子取得性侵害調查不成立之結果。

已成年行為學生父母到場接受訪談_已標記密文.jp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沒有不可能之四「延長調查處理期間」:依據性平法第31條規定,性平事件調查處理期限一般為四到六個月,但有些案件需「事緩則圓」(例如牽涉刑責),所以許律師就想辦法讓案件拖到超過「一年」以上!

甲、行為學生延長調查處理期間案例一:這個大學生的案例,被行為人申請調查是106年12月間,因該案行為學生涉及刑責,為了讓刑事部分先確定沒事,因此經過許律師想辦拖延「處理」後,行為學生第一次接受訪談已經是一年後的108年1月間,收到調查報告更是一年四個月後了(許律師都換辦公室了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所幸,最後調查結果為性侵害不成立,所以沒有甚麼是不可能的。

申請調查為106年12月間.jpg

調查報告直到108年4月間才拿到_已標記密文.jpg

乙、行為學生延長調查處理期間案例二:這個研究生的案例,被行為人申請調查是108年6月間,因該案行為學生涉及刑責,為了確保沒有刑事責任,因此經過許律師想辦拖延「處理」後,行為學生收到調查報告已經是申請調查後一年九個月了(是一般性平事件調查處理的五倍長時間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所幸,最後調查結果為性侵害不成立,所以沒有甚麼是不可能的。

108年6月申請調查_已標記密文.jpg

110年3月取得調查報告_已標記密文.jpg

小故事

1.最近有好幾位當事人委託處理校園性平事件,發現都是還沒有被通知訪談就來找許律師,顯見大家越來越有正確觀念,因為越早來找許律師,許律師就可以越早協助閱覽卷宗最近有一位當事人還沒接受約談,許律師就幫他拿到申請調查人的申請調查書及訪談紀錄,還有申請調查人提供的證物,這樣去接受約談就可以多一點準備,而不會感覺手無寸鐵了。

2.律師同道引介校園性平案件

(1)近(111年7月)接連有兩位不認識的律師同道(一位是戴律師一位是陳律師),可能因為看了本篇文章,深覺本人處理校園性平事件頗有經驗與見地,而介紹他的當事人給我,接到這兩件性平案,本人心想既然律師同道都願意介紹性平案件給我,那我就不能辜負此一託付,必須持續努力精進,來回報律師同道及當事人的託付。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戴律師介紹行政訴訟.jpg

 

(2)最近(110年3月間)很開心多年不見的政大法律系學長A推薦一位政大法律系學長B來找我處理一件校園性平事件,開心地當然不是因為B政大學長碰到性平事件,而是我在校園性平事件領域的耕耘,能夠受到學長的肯定,與大家分享我的開心。

政大學長推薦另一位政大學長來找我處理性平事件.jpg

陳律師介紹校園性平事件.png

 

(3)最近(109年4月間)又有一位律師同道介紹一位大學教師性平案件給我,讓我很感動的是,這位律師同道(下稱甲律師)經常參與校園性平事件調查擔任調查委員,我跟她其實不認識,是因為校園性平事件調查才認識,算起來也是「不打不相識」,曾有一件學生性平事件,我陪同該行為學生去接受調查,甲律師就是調查小組委員之一,那次調查會議因我護主心切,跟她還有點小火花,不過最後調查結果,我覺得甲律師的判斷與決定是很公正的(因此我建議該行為學生不要申復),至此我對甲律師留下很好的印象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後來也經常在別的校園性平事件中遇到她,當然後來瞭解彼此的作法也就沒有火花出現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沒想到甲律師竟然願意介紹性平案件給我,這對我而言是很大的肯定與鼓勵,在此公開感謝她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故我也將秉持初衷,繼續為所有為校園性平事件受苦的老師爭取應有的權益。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其他律師介紹p1(去除個資).jpg

3.昨天看到一個學生家長來事務所諮詢,帶著一本厚厚資料,我邊說明他邊在那本資料上空白處做筆記,我心想他那本厚厚的筆記,到底是記了哪些資料,很像葵花寶典似的,後來那位學生家長因為要給我看他先前紀錄的內容,而將該本厚厚資料拿給我看,才恍然大悟,學生家長將我這篇性騷擾事件專家的文章,完整列印下來,逐字逐句研讀並且劃重點記筆記,心中一開始不覺莞爾,後來想到原來這篇文章的內容真的對那些碰到性平事件的學生及其家長,頗有幫助,心中不免升起一個責任感,要繼續補充資料及辦案經驗,以幫助更多學生及其家長。

其實不僅當事人受益於本篇文章,本人109年1月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時,因與調查小組主席混熟後,調查小組主席私下不諱言的說,本篇文章連同她自己已經有很多線上的調查委員都已經閱讀過,個人聽到後深深期望這篇文章可以讓線上的調查委員瞭解到「程序正義」與「採證法則」的重要性。

 

 

  • 經手案例說明

 

(一)背景說明:

107年3月1日有位國中同學喜洋洋因為被同班女同學美洋洋申訴性騷擾,學校通知他跟父母要進行調查訪談。喜洋洋母親莓洋洋六神無主在網路上搜尋到本篇「學生不看會後悔」,因此帶洗洋洋從台中來台北向許律師諮詢。

 

(二)許律師接受諮詢經過:

國中生喜洋洋及母親莓洋洋來找許律師諮詢時,雖然知道是同班女同學美洋洋申訴他性騷擾,但是並不知道美洋洋申訴性騷擾的具體內容,雖然諮詢過程許律師就美洋洋申訴性騷擾可能的情形進行瞭解並告知可能的法律效果,但是仍告知喜洋洋及母親必須經過後續相關閱卷或聯繫程序,才能確知申訴具體內容為何。

 

(三)許律師接受委任後處理經過:

A.首先,許律師先代理國中生喜洋洋寫一份陳述意見書給學校要求提供調查小組委員名單、性平會委員名單,同時要求學校告知申訴內容涉及之人事時地物並提供閱卷(申請調查書、申請調查人訪談記錄或其他證據資料),但是學校一開始僅願意提供調查小組委員名單,並不願意告知申訴具體內容亦不願意提供任何閱卷。

B.許律師於是照三餐打電話給學校性平承辦人員藍洋洋,告知下列事項:

  a.閱卷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於法有據。

  b.教育部也有要求學校必須提供閱卷之函示,如果學校不配合那就是公然違法並違反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的意思。

  c.教育部也有函示表示基於調查必要必須告知行為人申訴人是誰以及申訴之人事時地物。

  d.請藍洋洋站在國中生喜洋洋的立場,完全不知道申訴內容的人事時地物,請問要如何陳述意見或接受訪談?!

  e.告知藍洋洋本件對於國中生喜洋洋權益影響深遠(一旦成立會留下不名譽的紀錄甚至會有刑責),如果不依法提供閱卷,喜洋洋同學的父母會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C.終於在許律師多次電話溝通折衝,並因為每次通電話時軟硬兼施一直盧藍洋洋,幾乎讓藍洋洋其他正事都不用作的情況下,藍洋洋於是願意電郵提供女學生美洋洋申請調查書及訪談記錄(均有去除相關個資,姓名並以代號為之),這樣國中學生喜洋洋才確定知道是美洋洋申訴他性騷擾,不過意外的是美洋洋還指控喜洋洋性侵害。

D.在取得美洋洋申請調查書及訪談記錄後,根據美洋洋申請調查書及訪談記錄,許律師於同年6月19日幫國中生喜洋洋寫第二份陳述意見書,內容表明喜洋洋與美洋洋原本為男女朋友,後來因為美洋洋發現喜洋洋與隔壁班同學紅洋洋搞曖昧,才與喜洋洋分手並憤而提出本件性平申訴,同時在這份陳述意見書中還檢附過去喜洋洋與美洋洋的line對話記錄,證明兩人曾是男女朋友,且美洋洋曾主動表示與喜洋洋發生關係的感覺很美好,藉以推翻美洋洋性騷擾及性侵害之申訴。

 

E.雖本件有閱卷取得美洋洋申請調查書及訪談記錄,但因認為喜洋洋容易緊張且不擅於表達,故許律師代理陪同國中生喜洋洋前往接受調查小組訪談,雖然一開始許律師試圖幫洗洋洋說話惹的調查小組委員很不高興,認為許律師只可以在場陪同不可以講話,但經過許律師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既然允許學生可委任代理人,並無隻字片語提及「代理人現場不可陳述意見」,而且教育部也有函示同意行為人(即行為學生)可以委請代理人到場接受訪談,學校承辦人員及調查小組委員聞訊即上網查此教育部函示,許律師亦表示可向教育部學特司主管性平人員高小姐或黃先生洽詢,這時才見調查小組委員態度逐漸和緩下來並同意許律師在場可「隨時」陳述意見

 

F.接著許律師就開始宣讀國中生喜洋洋親筆書寫之與美洋洋交往及互動過程之陳述內容(此陳述內容全部由國中生喜洋洋親筆書寫並簽名),以及與美洋洋分手原因,並推測美洋洋何以提出本件不實申訴,最後終於成功幫喜洋洋國中生此一性平事件認定不成立性騷擾及性侵害。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調查小組訪談當天,許律師也請喜洋洋媽媽莓洋洋到場陳述意見,因莓洋洋是小提琴老師講話和緩又有氣質,現場告訴調查委員莓洋洋從小對喜洋洋的家庭教育就是要尊重女性,所以不可能對美洋洋做出任何不尊重的言行,加上自本件調查以來莓洋洋一家與喜洋洋都承受相當巨大壓力,媽媽莓洋洋一時悲從中來哽咽落淚,調查小組兩位委員(看起來也是媽媽年紀)頻頻為莓洋洋遞衛生紙,似乎也是與媽媽莓洋洋感同身受,其中一位調查委員更是眼眶淚。

 

(四)案例心得:

A.校園性平事件閱卷很重要,可以調整資訊不對等劣勢,且要等到資訊完整後再進行策略擬定

B.因為擔心行為學生到場被調查委員誘導詢問或威脅恐嚇,加上喜洋洋國中生拙於言辭又容易緊張,許律師於是決定代理國中生喜洋洋到場接受訪談,並於訪談一開始就積極介入幫喜洋洋講話,以避免國中生喜洋洋說錯話

C.不要以為調查小組委員都很懂性平法或教育部函示,經許律師引經據典加上教育部函示,調查小組委員終於接受國中生喜洋洋可以委任許律師到現場陪同接受訪談調查,也終於接受許律師可以在場陳述意見,所以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校園性騷擾事件法規密度蠻高的,引經據典(性平相關法規、教育部函示、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等)是很關鍵的

D.性平法有規定未成年行為人接受調查時,法定代理人(父母)可陪同到場,雖然因行為人拙於言辭未到場接受訪談,但行為學生的父母一般許律師會建議到場幫自己的小孩說說話,特別是老實誠懇又擅於表達的父母,一般都是對行為學生會有加分的。

 

 

(五)成功案例參考: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10年協助一位研究生處理校園性平事件(網路傳送猥褻文字及圖片且不當追求前女友),父母擔心有刑事責任且影響在校名譽,經委任許律師處理,後來對方並未提告刑事,且學校僅給予行為學生一個小過,以勵自新。過程中除積極讓行為學生接受心理諮商外,亦讓調查小組瞭解學生改過向善的決心,除了兼顧行為學生的法律責任,亦讓學生有機會認識自己、面對自己並改正自己,此部分亦獲得行為學生母親的高度讚賞,此由對話中學生母親表示:「許律師,感謝您,我看了訪談記錄了,處理的很正向,所有細節也都幫我們顧到了,極好!經過這事,孩子也成長了很多,一切還好有許律師,真的非常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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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10年協助一位研究生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涉及嚴重妨害性自主即強制性交或約會強暴),最後學校調查結果為不構成妨害性自主(即性侵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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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09年協助一位大學生處理校園性平事件,該案雖涉及妨害秘密刑責(最嚴重可能被退學),但最終學校調查結果為「性騷擾情節輕微,建議不予懲處」:本件處理原則在於瞭解案件狀況後,建議學生誠懇認錯道歉,並娓娓道來因家庭學業關係(家人生重病、學校課業繁重),導致壓力過大鑄此錯誤,該名學生在訪談過程痛哭流涕,一度讓三名調查委員退出會議現場讓學生繼續放聲大哭,但也因為如此,博得委員同情並給予自新機會。所以不是所有案件都要否認到底,有時候是要看案件的狀況,這要聽從委任律師的專業判斷,再次提醒!

學生性平事件調查報告marked_已標記密文.jp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09年協助一位高中生處理刑事被告妨害秘密罪刑事案件,最後取得法院「不付審理」裁定(也就是不會有任何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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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09年協助一位大學生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涉及刑事責任),最後學校調查認定雖成立,但因處理得宜,僅要求該名大學生上性平課程及心理輔導,並未有任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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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08年協助一位大學生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涉及嚴重妨害性自主即強制性交或約會強暴),最後學校調查結果為不構成妨害性自主(性侵害),僅構成輕微性騷擾記一個申誡(後來學生還去銷過)

感謝十個月來的幫助與辛勞.jpg

 

 

 

(六)諮詢及委任須知:

甲、來電或電郵告知「學生性平事件重點資訊」:

(1)學生及家長姓名(全名)、學生及家長電話(手機、市話及辦公室電話)、學生及家長電子郵件(學校電郵及私人電郵)、學生及家長LINE帳號
(2)就讀學校(全名而非簡稱)、就讀班級或系級(幾年幾班、科系)、學校性平承辦人員及人事主任(姓名、職稱、聯絡電話、電郵)、三位調查小組委員姓名。
(3)被行為人(即學生)姓名(全名)、班級或系級、與被行為人關係、平常與被行為人互動(互動方式:除口頭外有無肢體接觸?有無通訊軟體或社群軟體之互動?;互動內容:有無任何超越性別分際之虞者)
(4)目前所得知之申訴(申請調查)內容?(越詳細越好)如何及何時得知?目前上課狀態?(正常上課OR請假OR準備轉學)目前心情狀態?親友得知情況?(哪位親友得知?得知程度?得知後反應?得知親友對調查之意見為何?)
(5)有關性平事件之資料?(請提供與本案所有學校公文,如立案通知、訪談調查通知、訪談記錄、調查報告、懲處結果通知等,請將資料依照順序分別轉成PDF檔提供 → 將案件之相關資料轉成PDF檔之操作步驟及示意圖
(6)目前階段:調查階段(訪談前、第一次訪談、第二次訪談、調查結束等待調查報告)、懲處審議階段(學生獎懲會)、申復階段、申訴階段、訴願階段或行政訴訟階段等
(7)特殊事項說明:被行為人已提刑事告訴、何時閱讀許律師文章(是否已完整閱讀完畢)。
 

乙、來電或電郵告知「學生性平事件重點資訊範例以下資訊提供越完整(本所將予以保密),表示越有誠意諮詢或委任,本所將越快安排諮詢

許律師電郵:hwhlawyer@fountainlawfirm.com,來電郵時請一併副本予本所廖法務(plussign0929@gmail.com)及林法務(fountainyer@gmail.com)。

(1)學生姓名:喜洋洋、父親姓名:父洋洋、母親姓名:母洋洋;
電話:0922-222-222(手機)、0922-222-333(父母親手機)、02-2700-1666(家裡)、02-2700-2666#269(父母親辦公室);
電子郵件:hwhlawyer@ntu.edu.tw(學生電郵)、hwhlawyer@fountainlawfirm.com(母親電郵);
母親LINE帳號:ABC;學生LINE帳號:abc。
(2)就讀學校:台北市立文華國中;就讀班級或系級:8年1班(法律系二年級);
學校性平承辦人員(懶洋洋、學務主任、02-1234-1234、abc@gmail.com);人事主任(懶大洋、02-1234-1235、abc1@gmail.com);
三位調查小組委員姓名(懶一羊、懶二羊、懶三羊)。
(3)被行為人姓名:美洋洋;班級:8年1班;
與被行為人關係:同班同學且之前曾交往;平常與被行為人互動:偶爾開玩笑時會打美洋洋的頭跟肩膀、本人曾送美洋洋手機、雙方有使用line傳送訊息(請提供重要對話截圖,如果很多張截圖,請先歸納整理並命名)、打電話及視訊,內容有互表愛意之對話。本人與美洋洋實際上並有摸胸與性交之行為。
(4)目前得知性騷擾申訴(申請調查)之內容:美洋洋媽媽發現美洋洋手機中與本人互表愛意且有親密性行為之對話;
如何及何時得知:上星期四(即6月6日)校長王大明及輔導主任王小明(性平事件承辦人)通知我與喜洋洋父親到校後在校長室內告知我二人;
目前上課狀態:正常上課。
目前心情狀態:內心壓力大已失眠兩天,害怕到校面對同學。
親友得知情況:我與喜洋洋父親得知後擔心孩子接受調查時被誘導因此兩天睡不著覺,我與喜洋洋父親均相信喜洋洋願意支持喜洋洋進行調查(且已看過許律師文章,希望委任律師處理)。
(5)有關性平事件之資料:請提供與本案所有學校公文,如立案通知、訪談調查通知、訪談記錄或訪談逐字搞(如尚未取得,請憑記憶趕緊記錄,越詳細越好,最好連同調查委員的表情或語調都記錄下來)、調查報告(請註明何時收到)、懲處結果通知(請註明何時收到)、申復審議決定書(請註明何時收到)、申訴評議決定書(請註明何時收到)、訴願決定書(請註明何時收到)、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書(請註明何時收到)等(請將以上資料依照順序分別轉成PDF檔提供
(6)目前階段:已完成第一次訪談等待調查報告出爐(請註明何時訪談,此階段建議盡快與許律師安排諮詢,否則隨時調查報告出爐,就只能進行後續陳述意見或救濟了)、或調查報告已收到(請註明何時收到)、或懲處結果已收到(請註明何時收到)、或申復結果已收到(請註明何時收到)、或申訴結果已收到(請註明何時收到)、或訴願結果已收到(請註明何時收到)、或行政訴訟一審結果已收到(請註明何時收到)。
(7)特殊事項說明:被行為人已提刑事告訴:已於昨日收到方登分局偵查佐炭次郎(電話:02-1234-1236)來電要求明日前往分局製作筆錄;何時閱讀許律師文章:前天晚上並已完整閱讀完畢。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上述學生性平事件重點資訊如果不願意提供或提供不完整,是會被拒絕諮詢的喔(最近兩週已經因此拒絕至少十位來電者諮詢!)
1.雖有提供資料,但資料提供不完整,無法提供諮詢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諮詢_已標記密文.jpg

 

2.資料提供不完整,無法提供諮詢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煩請來電或電郵提供「校園性平事件重點資訊」_已標記密文.jpg
 

 

丙、需具備諮詢及委任誠意:

因目前常年處於案件塞車狀態,故當事人如欲委任(或諮詢)需表達充分誠意與積極度,除了尊重與信任專業外,尚有以下重點提醒

 

至於如何具備及表達委任誠意,我來舉個例子,最近因為台灣metoo運動甚囂塵上,所以許律師案件爆棚導致眾多當事人排隊等候委任,有一位心急如焚的家長為了孩子的性平事件,在不到十天內寄了多達25封電郵表達委任誠意,我將這位家長的電郵提供如下,我最後因為感受到他的委任誠意與對專業的尊重,因此接受委任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短短十天寄了多達25封電郵表達委任誠意(即便我多次回信表示婉拒)

不到十天寄了25封電郵希望委任.pn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表達委任誠意電郵一:

電郵內容如下:

許律師您好,
 
打擾您了,我知道許律師平常都很忙甚麼南北奔波,但一日沒有爭取您同意委任便一日難安。
 
雖然常寫email給您常常是自說自話,但未嘗不是整理自己的更加堅定尋求您同意委任的決心。
 
在您文章中鉅細無遺的列舉答辯及主張,或者是常見抗辯,在在證明您的專業您的投入以及用心,這樣的態度及能力說服了我也震憾了我,因此在諮詢的當下便迫不及待想要當場請託接受我們的委任。
 
所以一旦您接受了我們的委任,我們願意配合您專業的指導及安排,無論結果如何我們都會接受,因為我們已經找到最好最專業的律師了,成功是必然的,若是失敗只能歸咎自己表現及天時地利人和了,坦然面對就是。
 
另外一點也請您見諒,在寫信爭取您委任的過程中不免會有擔憂焦慮及徬徨,即使已拜讀過您委任須知可能也會在不小心犯錯,真心請您見諒!
 
事情必須要一開始就做到對,做對的事就是選擇最專業最負責最有信譽的律師了,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
再次拜託您接受我們的委任,非常感謝您!
謝謝🙏
 

這樣的態度說服了我也震憾了我.pn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表達委任誠意電郵二:

電郵內容如下:

許律師早安,
 
這幾天得知您忙得沒進事務所,對於您勤於工作的專注更加佩服!
 
對於孩子的案子還請您施以援手,若沒有您的幫忙我們不知道後續如何處理。
 
以前人常說:先生緣主人福。是的,某種程度上來看好的律師如同醫術精湛的醫生,面對在病入膏肓的病人施展神乎其技的醫術救拯救其於水火,這有賴於病人對醫師高度的信任與種種的配合,在醫生高明的醫術施展下才能畢其功。
 
我們仍然在排隊候診等待治療,我常常上醫院陪診,診間的叫號有順號、過號、敬老號及檢驗回診,好的醫生更是大排長龍,往往只是在看上午診但聽說這些病人得到晚上才消化的完,但令人敬佩的是明明已經是精疲力盡的醫生在看到病人時仍然一付笑容詢問病人狀況絲毫沒有因此鬆懈對病人診治。
 
我認為您也是這樣的人,高明且專注服務於每位尋求幫助的委託人。只是排隊的病人要耐得住叫號前的等待,這也有幾分運氣,病人得要在進診間前不致病發,這也怪不得醫生,因為每個排隊的都是病人。
 
許律師,麻煩您了,請協助我們處理我們的案子!
 
謝謝🙏

好的醫生更是大排長龍、高明且專注服務於每位尋求幫助的委託人.pn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倘不具備以下諮詢及委任誠意是有很大可能性會被許律師拒於門外,以110年3月至4月兩個月期間,許律師已經因為以下未具備諮詢及委任誠意等原因而拒絕二十位來電者之諮詢或委任請求(照片中便利貼紙乃法務接聽諮詢來電後,貼在許律師電腦上作為提醒之用)

110年3-4月未接受諮詢或委任之案件.jp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越快表示委任意願者表示越有誠意,而表示委任意願係指電郵告知委任意願並提供身份證正反面掃描檔。

(1)尚未諮詢即表示要委任者: 最近有幾位當事人,僅僅看過本篇文章即表示欲委任,並依據諮詢及委任須知,直接把身份證正反面電郵給許律師,連諮詢都還沒諮詢,遇到如此有誠意且尊重專業的當事人,許律師自然跳過好幾位排隊諮詢及委任的當事人,先安排這種當事人諮詢並馬上進行委任,如果說這種當事人沒有尊重專業,那什麼才叫尊重專業呢?

A.110年4月間一位老師還沒諮詢就先記身份證表示要委任

尚未諮詢即表示欲委任並電郵身分證(隱去個資).jpg

B.110年5月間一位老師還沒諮詢就先電郵身份證及健保卡表示要委任

尚未諮詢即提供身份證與健保卡表示欲委任.jpg

C.110年11月間一位老師還沒諮詢就先電郵身份證正反面表示要委任

尚未諮詢即電郵身分證表示欲委任.png

 

(2)一開始來電即表示要委任(而非只是單純要諮詢):

因為性平事件之處理乃高度法律專業活動,不可能僅透過單純諮詢活動即可完成,因此倘學校老師來電僅表示欲諮詢相關問題,此時許律師助理會直言告知,許律師這篇網路文章已經寫得很詳細了,其實不用額外花時間跟費用來諮詢。其實這個部分也跟後面所寫的尊重專業有關,因為性平事件處理不僅倚靠法律專業,更是需要累積大量實務經驗(否則為何會有多位律師同道轉介案件給許律師),所以意圖透過單純諮詢來處理案件,是嚴重輕忽性平事件處理的複雜性。所以這裡也要再次強調,諮詢過程重點在於讓許律師瞭解案件細節,評估可行性,並告知相關流程,重點不在於討論訪談時應該如何回答,因為這個問題的複雜程度超過你的想像,所有重點在於爭取委任(因為委任後針對訪談應如何回答問題,如果時間允許至少需開三次會深入討論跟模擬訪談,而且每次開會討論都會針對不同層次跟課題去模擬訪談),如果你已經大老遠跑來諮詢,還在企求一個簡單的答案解決你所有的問題,那我只能說你的觀念跟態度都是錯誤的,我愛莫能助。

僅欲諮詢者無須耗費時間及金錢(隱去).jpg

(3)某位當事人因為太晚告知要委任本人(隔了一天)處理性平事件之申復,導致認為無委任誠意,因此婉拒委任: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懇請許律師協助申復_已標記密文.jpg

A.111年3月下旬有位老師想要委任但因為隔天才寄委任電郵,表示他不是非常積極,加上我的案件量已經很滿,所以就請他要說服廖法務同意委任才行,一開始他還沒抓到重點,只是打電話給廖法務表示希望委任,後來經過我再次電郵,這位老師才知道一定要廖法務口頭同意他委任(因為會增加廖法務的行政與法務工作量),並向我告知,我才會同意委任,從下列電郵內容可知,從委任階段除了瞭解當事人積極度外,我也已經開始在「教育當事人」了.....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諮詢委任階段就已經開始教導當事人.jpg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廖法務有同意,也說會跟您說一聲,許律師謝謝您的提點(標示).jpg

B.111年3月這位學生家長在諮詢過後「隔天」才電郵委任信件,顯示並不積極:因這位家長在諮詢時一再表示想要「當場」委任,但回去後卻到「隔天」才寄表示欲委任之電郵(先前想要諮詢跟委任已經先電郵家長身份證正反面了,而且有很多當事人是前腳離開事務所後腳就電郵欲委任信件了),顯示這位家長並不是非常積極,我要再次強調的是當事人應該對自己的事非常積極,越積極越好,因為這樣將來委任以後配合起來才會一個口令一個動作,這樣對案件也會比較好,所以這樣的判斷並非我太龜毛,因為我也是帶著這樣龜毛的態度在處理案件。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校園性平事件委任(學生).jpg

 

後續發展:前述學生家長,在因為一開始稍微不積極尋求委任(只多隔一天)就被本人婉拒委任,因為申訴期間在即,所以先行自己提出申訴後,仍積極與本人電郵聯繫,並多次強烈表達委任意願,本人念及其委任之堅定,是以於4月下旬接受委任處理。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校園性平事件委任(學生).jp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2.積極來電或電郵表示委任或諮詢意願者:

(1)別以為有電郵身份證表示有委任意願,就一定會獲得諮詢機會,最近就有一位老師雖電郵身份證表示委任意願,但因並未積極來電洽詢,亦因此錯過諮詢機會,請見電郵中許律師表示:「因為您都沒有再電郵或打電話洽詢,以為您已經沒有需求了...」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2)同樣的不要以為來事務所諮詢許律師過後,電郵身份證表示欲委任,就一定會得到委任,如果不能持續來電或電郵關心,也是會像下列情況,最後並未得到委任:

A.這位學生110年12月19日雖然諮詢過後有電郵身份證表示欲委任,但因並未積極來電或電郵詢問及瞭解進度,最後並未得到許律師同意委任:

1101219同學委任電郵.png

A.這位老師111年1月8日雖然諮詢過後有電郵身份證表示欲委任,但因並未積極來電或電郵詢問及瞭解進度,最後並未得到許律師同意委任:

1110108老師電郵欲委任.png

(3)如前所述,因目前案件大塞車,故僅針對尊重專業及有委任意願者進行委任程序,以下這位老師已經來電跟電郵表示委任至少七次以上,目前許律師尚未接受委任,請問其他打算委任者,你們有比這位老師有誠意跟積極嗎?

Fountain law firm 郵件 - 許律師您好,關於性平事件,希望能委託您協助處理。在此提出委託請求。.jp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3.不遠千里來諮詢者:

代表越有誠意,有部分來電欲諮詢者會問「許律師我人在台中,較不方便,可否與您以視訊方式諮詢?」,一般我會認為您沒有諮詢跟委任的誠意,因為許律師已經有多位遠從屏東、高雄或台東委任之當事人,他們都願意不辭辛勞來臺北當面諮詢與洽談,請問這樣是否顯示您的誠意不足,或者您對您的案件不夠重視。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當事人從「台東」來台北事務所開會

從台東出發.pn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亦有「屏東」委任之當事人

屏東當事人.pn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甚至有遠從美國洛杉磯打越洋視訊電話來諮詢並委任的當事人(老師)

從美國視訊諮詢並委任的老師.pn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4.不問勝算如何亦表示願意委任者:

(1)不是所有案件許律師都會接受委任,請參考「許律師拒絕接受委任的四種情況」,再者許律師也不喜歡輸的感覺,儘管如此,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28條,許律師是不能保證結果的。所以不要再問許律師這個案件的勝算有幾成?(這個問題,許律師當場只會有一個標準答案:「這個案件有幾項瑕疵,值得努力,但結果無法保證」)這是很不專業的問題,也是不夠尊重的問題,因為許律師不會只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不考慮當事人委任的利益的,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案件被許律師拒絕委任。再者,許律師處理案件採取的是「穩健」原則,縱使許律師認為勝算很高,許律師也不會明講,而且準備委任階段,許律師還會為了測試當事人是否真的對許律師有信心,還有委任是否有決心,甚至會對當事人說對此案件處理沒把握,但實際上,許律師看完資料就知道這個案子很有機會(如申復有理)。

(2)經常有當事人已經準備要委任了,終於忍不住,就問說許律師勝算有多少,抱歉,當你問這樣的問題,我是不會接受委任的!

(3)所以,如果你跟許律師開會諮詢時,許律師已經告訴你案件的策略跟方向,你還一直擔心案件結果或走向,例如提問:「那萬一調查委員不相信我的話怎麼辦?」或「萬一監視錄影畫面沒拍到怎麼辦?」或「萬一學校不提供監視錄影畫面怎麼辦?」或「萬一學校不提供閱卷怎麼辦?」或「萬一學校不讓我請假怎麼辦?」或「我這樣講會不會委員反而更相信對方?」,以上問題就是充分顯示對許律師沒信心,那其實我也懶得跟你廢話,請你另請高明吧!因為我不想花時間說服你相信我,我只想花時間去想案子要怎麼解決。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為測試當事人信心與決心,故意說沒有把握

IMG_9908其實你的案件難度蠻高的 許律師也沒有把握.jp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上述校園性平事件後來申復有理由,而且撤銷解聘處分回復教師身分

申復有理由...找對人的感覺真的很棒.jp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5.對委任條件不囉唆者:

(1)經常有當事人在諮詢階段就一直問委任費用,或者在準備委任時就只在乎委任費用,抱歉,僅在乎委任費用而不在乎服務品質與專業價值者,許律師是不會接受委任請求的。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像這位當事人,只想知道委任費用,只在乎委任總費用,許律師是不會接受委任的!

林老師要委任許文華律師.png

(2)另外,當事人於許律師報價後仍對委任條件有許多疑問,呈現三心二意,一般許律師就沒興趣接受委任。(相對的:對委任條件完全接受,因為別人可以接受,你為何不行,因許律師希望將時間花在案件上而非與當事人斤斤計較,故如當事人對委任條件有諸多疑問者,敬請另尋高明)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以下提供對委任條件及付款不囉唆的本所案例:

A.對委任條件及付款不囉唆的國中生家屬(109.12.15):訊息通知後不到三小時匯款

付款不囉唆的國中生家屬(不到三小時).png

B.對委任條件及付款不囉唆的高中生家屬(109.12.15):訊息通知後不到一小時匯款

匯款不囉唆(不到一小時).png

C.對委任條件及付款不囉唆的大學生家屬(110年):訊息通知後不到三小時匯款

匯款不囉唆.png

 

D.對委任條件及付款不囉唆的醫學系大學生(109年):訊息通知後不到兩小時匯款

匯款不囉唆的醫學系學生(不到兩小時).png

 

 

6.尊重專業者:

(1)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為了諮詢等待將近一年的王老師

因為忙中有錯,有位王老師去年六月曾來電事務所希望安排諮詢,後來王老師也親自到事務所提供資料,可能因為當時太忙而忘記聯繫王老師,王老師因為急著要申復,於是趕緊委任其他律師處理,但後續救濟成效不彰,王老師今年又來聯繫本人,因為知道去年忙中有錯沒有聯繫王老師,所以109年5月第一時間就約王老師來諮詢。(所以麻煩想諮詢或委任的老師一定要好好交代事務所助理提醒我或自行電郵告知我,我的電郵hwhlawyer@fountainlawfirm.com

老師等待諮詢將近一年.JPG

(2)曾有當事人為了委任許律師,足足等了許律師四個多月(案件比較不急所以許律師特別測試他的信心與執著度),當事人於電郵中表示:「對於您願意接受我們的委任,我們苦等多久都值得了」,所以只等了一個禮拜就不耐久候去委託其他律師,我只能說請便!

方登國際法律事務所郵件 - 委任訴訟事宜.jpg

(3)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曾有當事人以傳送「跪求」照片方式希望委任,經許律師提醒後,回收照片(收回訊息):雖不鼓勵跪求,但可顯示當事人的誠意

跪求許律師原諒.png

 

(4)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當事人未提供完整資料且於諮詢時有所遲疑,許律師是不會接受委任的:經常有當事人在諮詢時還問許律師說,「我需不需要請律師?請律師會不會顯示我心虛?」,如果當事人對於委請律師幫忙還有遲疑,那許律師是幫不上忙的。

不傳完整公文、諮詢時仍有遲疑.png

(5)全權委任者:

所謂尊重專業者,就是將案件全權委託給律師處理,包括陪同到校陳述意見、與學校或主管機關溝通、閱卷、撰擬書狀等,簡言之,就是許律師一個口令一個動作就對了。然而最近有老師說要委任許律師,但聽許律師說太忙,竟說只要許律師從旁給予意見即可,到學校陳述意見、撰擬書狀,老師都說要自己來,我就想說,既然這樣,法律活動的重點,你都要自己來,那何必花錢委任律師呢?

應委任律師全權處理.JPG

 

 

 

丁、如何委任:

在與許律師第一次開會諮詢完畢後,請回家與親友討論深思熟慮後,再電郵提供您的身份證正反面掃描檔(如果是要替小孩委任,則提供父母身份證正反面掃描檔及小孩身份證或戶口名簿掃描檔),並於電郵中表示為何委任許律師(因為什麼原因或者看到許律師什麼專業),並於完全閱讀許律師有關文章後,表達您委任的誠意,許律師將斟酌您的委任誠意,提供電郵報價,待您匯款委任後(請以line通知許律師即可,至於line,許律師會在電郵報價的同時加line),許律師將著手準備相關書狀、閱卷、訪談、申復、申訴、開庭、協商等事宜。

 

 

 

 

十一、【結論】

不知本文一開始十個性騷擾意識測試問題,您答對了幾個,知道十個行為學生言行都構成性騷擾,不知你受驚的程度有多少,相信看到現在同學應該對於校園中的異性同學應該如何互動,了然於心了吧。 由於性平教育法性騷擾的定義非常廣泛,加上實務上的運作又主要採取被害人主觀感受作為關鍵認定依據,因此本人衷心建議學校學生(不論大學生、高中生、國中生甚至小學生))要保持與同學間適當的互動份際(除了「男女性騷擾」外,也要特別注意「男男性騷擾」、「女男性騷擾」及「女女性騷擾」之問題),並避免有如下言行

1.與女同學勾肩搭背」、「攬腰」、「牽手」或「拍大腿」等易生爭議之行徑。

2.對女同學傳送「想抱妳」、「昨晚夢到跟你愛愛」、「你會不會很容易濕」的訊息。

3.對同學隨意講黃色笑話」

4.對女同學作出吹口哨」、「擦口水」、「靠近聞體香」或「靠近身體吹氣」等不適宜之舉止。

5.對同學說:「很想你」、「穿著很辣」、「來約會」、「美如天仙」等易生爭議之言詞。

6.對同學說:「娘娘腔」、「男人婆」、「女(男)生應該做的事..」等充滿性別歧視之言詞。

7.對男同學作出「拍胸膛」、「拍屁股」或「拍下體」等開玩笑之舉止。  

總結上述相關辦案心得,在學學生任何對同學言行只要有一點疑慮(不知道會不會造成同學不舒服),那就「不要說」也「不要做」!以上就是我處理學校性平案件經驗心得分享,希望大家看看就好,有機會拿來提醒有相關學校性平事件困擾的同學或家長友人即可,當然如果上述文章內容對您或朋友處理「學校性平事件」有幫助,也煩請撥冗來信告知,鼓勵一下作者。至於上述文章內容,如果對您或朋友處理「學校性平事件」問題沒有幫助或者甚至有反效果,更是希望您撥冗來信告知遭遇的困難(以提醒其他學生),畢竟,上述文章內容也是經過多位學生(包含大學生、高中生、國中生及小學生)實際經歷以及在下經年累積的資訊,有賴眾人齊心澆灌。

PS:本文章將由本人定期根據承辦案件及性平法規修正等情形進行增補修改,敬請各位學校學生或家長定期瀏覽本文以更新最新「學校性平事件」資訊

 

 

 

 

十二、【當事人肯定】:

支持我一路持續不斷努力精進的就是下面這些當事人的肯定,謝謝他們不吝鼓舞: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109年8月11日協助處理大學生性平事件(涉及刑事責任),最後學校調查結果為對行為學生無任何懲處

大學生性平事件(並無任何懲處).png

希望幫孩子找到最好的.jpg

全台灣我已經找不到任何一位律師像您一樣在這方面有雄厚實力跟經驗.png

 

不知如何說謝.png

 

 

 

律師您是真的超級厲害 我很幸運.pn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某大學生刑事妨害性自主案件不起訴

刑事妨害性自主不起訴.jpg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其他參考文章:

1.立志成為臺灣「校園權益」領域最優質的律師

2.【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3.「校園性平事件」、「學術倫理(抄襲)」、「教師升等」、「不續聘」等案件校內救濟成功經驗分享

4.「諮詢及委任須知」

5.「律師拒絕接受委任的四種情況

6.許律師至全省各學校出差照片

 

學生不看會後悔【學生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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