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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校園性別事件之申復、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
(2)一個專業律師最有價值的是他的「經驗」與願意花時間「思考」
一、【重要前言】
沒錯,這篇文章
老師不看會後悔,因為內容主要是談【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一不小心沒處理好,老師工作不保!
如果你是老師,正被校方通知涉及校園性平事件(性騷擾或性侵害),請先不要急著聯絡任何同事、學生或寫任何說明,也不要沒準備就立刻配合調查訪談。
許律師處理過太多案件,當事人不是因為事情本身輸掉,而是輸在「第一時間說錯話」。最重要的不是「趕快把事情說清楚」,而是「不要在第一時間說錯話」。
這篇文章,是寫給「事情已經開始不對勁,但你還來得及補救」的人。
先說清楚一件事:
校園性平案件不是「把事情講清楚就好」,而是一個「第一步踏錯後面會步步錯」的過程。
如果你正在猶豫要不要先自己處理,請至少把這篇看完。
直接講「校園性平事件」的重點:
(一)
校園性平案件的「性騷擾」定義非常廣,不以你是否有惡意為判斷標準
(二)一旦被申訴,不要急著解釋、道歉或寫說明書,第一時間的「回應需極為謹慎」及準備充分
(三)很多教師處境惡化,不是因為行為本身,而是「第一時間回應不當」
(四)為了避免資訊不對稱及維護武器平等,調查過程教師應積極依法向學校「申請閱卷」
(五)調查過程中有時需「申請迴避」,將不利於教師的調查委員或學校處理人員予以迴避
(六)學校性平案件調查訪談不是聊天,你說的每一句話都「極有可能被誘導」(或被不正詢問所影響)並作為認定依據
(七)在調查程序尚未釐清前,「避免私下」與申訴人、同事或學生討論任何事情
(八)校園性平案件涉及專門程序與風險,及早諮詢具經驗的「專業人士(如律師)」,有助於避免不可逆的後果,而且「律師可陪同教師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性平會及教評會等,藉以維護教師權益
(九)調查訪談前,專業律師可與你「模擬調查委員可能詢問的問題」,讓你知道答題方向
(十)萬一老師被調查認定成立性騷擾或性侵害,要記得趕快委任律師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例如申復、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十一)如果校園性平事件中老師對學生有親吻、觸摸胸部、臀部及其他身體隱私處等親密行為或性行為,這時教師要特別注意尚有「刑事責任」問題
這篇文章接下來將說明校園性平事件的實際運作方式、常見的誤判風險、常見說錯話的狀況、重要的答辯或主張,以及教師在不同階段應注意的關鍵事項。
如果你剛被學校校長或學務主任告知涉及校園性平事件(性騷擾或性侵害),即將接受調查,非常急於知道「如何因應調查」,可先直接點選文章以下部分:
4.校園性平事件相關人員(如調查人員、性平會委員、教評會委員、考核會委員、校長、學務主任、生教組長等承辦人員)要如何申請迴避?
如果你現在非常急於「委任律師處理」,可先直接點選文章以下部分:
國立台灣大學校門口
二、【校園性騷擾之定義及適用對象】
(一)校園性騷擾之定義:
1.有關校園性騷擾之定義,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由此規定可知,性騷擾不問行為教師是明示或暗示,也不問行為教師是用說的還是用做的都算,只要行為教師的「言」、「行」有涉及「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使學生感到「不受歡迎」、致學生人格尊嚴、學習、工作機會或表現受到影響,就有可能構成校園性騷擾!簡言之,校園性騷擾就是三個主要要件:一是「性意味」,二是「不受歡迎」,三是「學生人格尊嚴、學習、工作機會或表現受到影響」。
2.師生戀雖不構成性騷擾但仍違反教師專業倫理!
如果是師生戀呢?因為兩廂情願所以不會有所謂不受歡迎之言詞或行為,所以並不構成性騷擾,但是依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所以一旦有發生師生戀,即有違反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之教師專業倫理問題,行為教師仍有可能遭學校解聘可能。
這裡還有個重要問題,如果女學生暗戀男老師,這時男老師知道以後應該如何處理?根據個人實際處理經驗,依據前述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意旨,這時男老師應該明確告知女學生基於師生關係,兩人不得發展戀人關係,如果女學生繼續表達愛意,此時則應告知學校相關主管進行處理。個人實務上常見學校老師因擔心女學生受傷而不敢直接拒絕,如果雙方後續仍過從甚密,或留下相關互動簡訊或通聯紀錄,這時如果有心人士提出校園性平事件(即校園性別事件)檢舉,這位不敢明白拒絕女學生的老師可能會很難全身而退(就違反教師專業倫理部分)。
許律師在修法前,曾處理過一件性平事件,當時調查委員就認為老師主動迴避不夠,應該要同時陳報予學校處理,但許律師根據舊法法規內容,向調查委員表示『老師只要有做到主動迴避「或者」陳報學校處理,其中一種方式即可』,意即,老師是有選擇權的。因為實務上有很多女學生有精神問題,一旦你陳報學校處理,她可能會因此尋短。結果,調查委員竟然還是當場質問老師為何沒有陳報予學校處理,這顯然逾越了舊法規定。而許律師前述對該條文(即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所為之法律見解,從現行法將該條文中,有關「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修正為「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並於立法理由中強調「非擇一辦理」可知,許律師是正確的!
沒錯,這篇文章 老師不看會後悔,因為內容主要是談【教師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一不小心沒處理好,老師工作不保!
許律師處理過太多案件,當事人不是因為事情本身輸掉,而是輸在「第一時間說錯話」。最重要的不是「趕快把事情說清楚」,而是「不要在第一時間說錯話」。
這篇文章,是寫給「事情已經開始不對勁,但你還來得及補救」的人。
校園性平案件不是「把事情講清楚就好」,而是一個「第一步踏錯後面會步步錯」的過程。
如果你正在猶豫要不要先自己處理,請至少把這篇看完。
最後忍不住要提醒學校老師,誰都能喜歡就是千萬不能喜歡學生,除了授課學生外,最好連同校學生都不要發展戀情,否則你一輩子命運就操控在這位學生身上,因為教育部嚴令禁止師生戀,所以校園內一旦發生師生戀,就算兩相情願,學校老師仍會遭學校解聘,而主管機關對於該解聘處分,也幾乎都是無條件同意照辦。實務上曾發生過,女大生與男教授交往過程中,因女大生懷疑男教授與另外一名女大生過從甚密,憤而提起校園性平事件申請調查,導致該名男教授遭到學校解聘。同理,師生戀即便是以和平分手收場,如女大生後續對於男教授在交往過程中之所作所為,越想越不爽,或任何一名厭惡男教授之學生、同事等知悉男教授曾與女學生發展師生戀,也有可能在事發十年後,遭女大生或其他人向學校提出校園性別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使該名男教授遭學校解聘。所以奉勸全臺灣的教師,千萬不要與學生發展師生戀,如果你有想要與學生發展師生戀的念頭,請立即來找許律師諮詢,讓許律師分享幾件活生生的慘痛案例給你,包準你打消念頭。
不過,師生戀也不是完全沒有解方,許律師就曾協助一名老師處理,結果是連調查都沒調查,就結案了...
3.不當追求行為:
防治準則第9條規定:「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所以,如前所述,老師不應該與學生發展師生戀。此外,如老師追求學生,遭學生明確表示拒絕後,老師仍對學生死纏爛打甚至利用自己師長之地位進行施壓,不斷公開對學生表達或暗示愛意、經常邀約學生出遊或聚餐、大量寄發追求訊息、電郵,大量向學生友人探詢學生行蹤或隱私等,都可能違反防治準則第9條規定所指「不當追求行為」(甚至同時違反防治準則第8條之教師專業倫理,因許律師認為,行為教師只要有追求學生之行為,就可能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了。不過,目前實務上常見的案例及爭議是:老師只是對學生表達好感或過度稱讚,但這是否構成追求行為或者違反專業倫理,常有個案的差異性)。
(二)校園性騷擾之適用對象:
1.校園性平事件適用對象乃事件「一方為學生」(不論為行為人或被行為人):
有關校園性騷擾事件,目前主要是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但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喔,比如說學生對老師性騷擾,這種情況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嗎?我們來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據此,性平事件當事人,必須一方是學生,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如果雙方都不是學生,就不是性平事件,這也是東華大學金牌教授為何其性騷擾的處分是僅凍薪一年的原因,因為受害人不是學校學生所以他不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而是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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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整理:
(1)「學生」對「學生」性騷擾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屬性平事件。
可點選參考文章:學生被申訴性騷擾怎麼辦?校園性平事件中,第一步做錯就來不及
(2)「教師」對「教師」性騷擾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視情況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即工作場所性騷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亦適用之)或「性騷擾防治法」(即一般場所性騷擾),非屬性平事件。
(3)「學校職員」對「教師」性騷擾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視情況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非屬性平事件。
(4)「學生」對「教師」性騷擾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屬性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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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謂「教師」、「職員」、「學生」?
至於前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所稱之「教師」、「職員」及「學生」,是否包括「代課教師」、「實習教師」、「學校教官」、「交換學生」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3、4目規定意旨,基於保障學生可在性別平等的教育環境下學習,因此應盡量將教育場域的相關人員納入規範的出發點,故可歸納如下:
3.不當追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