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華最近在一次餐敘中,聽商界友人有意投資買下一所私立大學,於是想到先前一件私立大學創辦人當然董事資格之糾紛,值得提出來討論分享,敬請指教:
一、案例:
喜洋洋為方登科技大學(下稱方登科大)創辦人,民國99年方登科大第9屆董事會改選,改選出9名董事,喜洋洋竟未當選,喜洋洋於是主張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創辦人即為當然董事,無需經過選舉即得當選為董事,是以方登科大第九屆董事會決議應予撤銷,試問,喜洋洋之主張是否有理?
二、方登科大主張:
(一)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喜洋洋擔任方登科大創辦人應有捐資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方登科大民國79年籌設當時之籌設計畫書中,並無捐資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喜洋洋擔任創辦人之同意書,所以喜洋洋並不具備方登科大創辦人之身分,據此喜洋洋並不具備方登科大董事會當然董事之資格。
(二)喜洋洋於方登科大籌設後歷次董事會改選,均參與改選並擔任一般董事,顯然喜洋洋有默示放棄其當然董事資格之意思表示。
三、法院見解:喜洋洋勝訴。
(一)雖然方登科大籌設計畫書中,目前的確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捐資人之同意書,但從當初教育部同意方登科大籌設之公函,以及籌設以來這將近二十年,喜洋洋均擔任方登科大董事會董事等情節來看,方登科大民國79年籌設時,喜洋洋擔任方登科大創辦人應是有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捐資人之同意,否則教育部怎會同意方登科大籌設,而且將近二十年並無任何捐資人異議喜洋洋之創辦人身分呢?
(二)私立學校法規定創辦人取得當然董事,目的即在於保障並鼓勵興學,所以除非喜洋洋有明確放棄當然董事資格,否則不得以其參與歷次董事改選,就說喜洋洋已經放棄當然董事資格。
四、心得:
(一)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私立大學董事會可遴聘該校大學校長,對於私立大學的辦學與經營,居於非常重要地位,因此有關私立大學董事會董事資格之取得與確保,值得各界深入思考如何賦予其公共性與自主性。
(二)私立大學創辦人原本即有大學董事會當然董事資格,為避免將來繼續發生爭議,建議私立大學創辦人無須參與歷屆董事會董事改選。
以上敬請卓參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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