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目前案件塞車,如有意諮詢或委任者,請務必先提供「完整」資料並「耐心」等候且持續電話及電郵洽詢,事務所會依委任誠意及案件緊急狀態進行安排。

 

喧騰一時的大學教授處理研究經費核銷不實案件即元霖案,在銷聲匿跡一段時間後,目前終於有了最新且讓涉案教授鬆了一口氣的發展,最高法院千呼萬喚通過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構)或民間之委託或補助,負責科學技術研究計畫,由學校出面簽約,受託或受補助之研究經費經撥入學校帳戶,其辦理採購事務」認無刑法上公務員身分,讓元霖案涉案教授至少免於貪污治罪條例七年以上之重罪處罰,然而,本案涉案教授恐仍難免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刑法詐欺或偽造文書等普通刑法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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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鴻典/連線報導

捲入學術論文造假風暴,教育部長蔣偉寧已在今(14)日主動向行政院長江宜樺請辭,蔣偉寧說,他在昨夜思考,為了維護名譽和讓政務持續推展,因此主動向江宜樺以及總統馬英九請辭。

受造假論文波及 蔣偉寧親上火線澄清


前屏教大副教授陳震遠有60篇研究論文被指違背學術倫理,遭「震動與控制期刊」(JVC)撤銷,當中包括教育部長蔣偉寧共同列名的5篇論文。蔣偉寧11日澄清,這5篇論文都是紮實的研究,涉案的陳震遠並未參與,他不知道為何陳震遠的名字會列在其中。蔣偉寧表示,科技部已著手調查,他與研究團隊也將聯繫該期刊,釐清審查過程,並希望當事人出面說明。
 


以上為昨天新聞頭版消息,連教育部長均被波及請辭,是教授友人知道我經常處理相關大專教授學術倫理案件,故特地傳給我看的,有關大學教授研究論文之學術倫理問題,筆者已寫過兩篇文章,但內容與本件新聞所指涉之學術倫理瑕疵類型不同,一般常見的是大學教授研究論文或文章,被指控為抄襲,但新聞報導的陳震遠副教授此種偽造人頭進行同儕審查之手法,應該歸類於新型態的學術倫理類型,連前中研院院長李遠哲都站出來說很丟臉且無法置信,以下我們來看這樣的行為牽涉哪些現行規定,以及其行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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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幫一位國立大學教授到院教評會陳述意見,到了現場準備入內向各位院教評會委員陳述意見前,我趁機會詢問院秘書說我們兩個禮拜前寄給 貴院的陳述意見書,與會各位委員事前是否都已經收到?不料,院秘書回答說,「剛剛」都已經給各位委員,委員們「正在看!」,天啊,我們準備的陳述意見書內文共計23頁,如果加上後附的證物37頁,全部陳述意見資料共計高達60頁,請問委員們如何在開會現場短短不到10分鐘內看完陳述意見書,更遑論委員們要在短短10分鐘去消化及理解陳述意見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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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騷擾一周3起!政治大學一名女大生於本月6日下午4時許,在校內「大勇樓」上完廁所準備洗手出來時,被一名男子推至洗手台限制女大生出入,另一名男學生9日也遭中年男子尾隨;更誇張的是,一名女學生竟在校園附近遭到襲胸,儘管目擊者立即報案,襲胸男孩在附近徘徊,直到警方抵達才離開。」,這是最近看到的校園性騷擾報導,顯見,校園性騷擾著實非常猖獗,前一篇文章已經說明校園性騷擾之性平調查應該要非常嚴謹,這次再來介紹一個案例,因為是有關性行為之性侵害案件,故其調查更需嚴格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一、案例:
喜洋洋為私立野狼科技大學副教授,100年間被一位網路認識未滿十六歲女學生美洋洋指控,其於99年12月間性侵害三次,並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提出檢舉,後經性平會調查認定性侵害成立,並建議學校將喜洋洋教授予以解聘,喜洋洋不服提起申訴被駁回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並要求學校提供本件性平調查過程之相關資料,請問喜洋洋教授之訴願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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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文章曾經介紹校園性騷擾,因為性騷擾定義較廣,所以被指控性騷擾的機會與成立可能性是很大的,實務上也發現很多人為了剷除異己或藉機報復他人,濫用性騷擾申訴,這次再來介紹一個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是國立大學副教授,100年10月1日其學生美洋洋向學校檢舉,喜洋洋於100年初在其研究室內緊抱美洋洋,更於100年初某日以備用鑰匙進入其校外租賃房間內,涉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經學校組成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結果,認定喜洋洋教授前述行為構成性騷擾,並建議學校懲處內容:「(1)5年內不得升等與晉薪;(2)若再犯性騷擾經調查決議屬實即不再續聘;(3)行為人應接受性別平等相關教育8小時之課程;(4)行為人應接受至少心理諮商10小時,以疏通其內在之情緒障礙,經諮商師評估後,若有需要得延長之」,學校教評會並依據性平會建議作出前述處分,喜洋洋不服,向學校提出申訴被駁回,後來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請問其訴願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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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實務上有關校園性騷擾的定義範圍非常廣,因此常有很多糾紛案例,這裡先來介紹一個大學性騷擾個案,希望能增加大家對於性騷擾的認識:

一、案例:
民國99年間,芳燈大學資管系男助理教授喜洋洋,被女學生美洋洋檢舉,喜洋洋於上課教導學生打字時,會趁機撫摸學生雙手、肩膀、背部甚至大腿,有時生氣時還會罵學生「豬頭」,此事經芳燈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認定喜洋洋性騷擾成立,並建議學校應懲處喜洋洋五年內不得升等、應接受性別平等教育20小時,且應接受心理諮商至少20小時,嗣經芳燈大學校教評會同意前述性平會懲處建議,並對喜洋洋教授作出前述懲處後,喜洋洋不服,循序提出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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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再來介紹有關大專院校教授被資遣的案例,這個案例再次告訴我們,學校要資遣老師真的不是那麼容易的一件事:
 
一、案例:
喜洋洋是芳燈大學(下稱芳大)休閒管理系的助理教授,民國98年芳大以喜洋洋授課時數不足又不願轉任職員,所以就依規定召開系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將喜洋洋予以資遣,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喜洋洋不服,循序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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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少子化及國內大專院校設立過多,使得很多大專院校均有裁撤系所,甚至校際合併之倡議與行動,因此我們也不難想像很多大學、科技大學以及技術學院,不約而同+以各種評鑑(或名評量或評估)或先前文章所提到的六年(或七年或八年)限期升等條款等措施,藉以驅趕大學老師離開學校,本文就來介紹一個科技大學因為系所裁撤而資遣系上教授的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是芳燈大學(芳大)法律系專任副教授,芳大法律系因招生困難,自98年開始停止招生,100年正式停辦,期間喜洋洋教授經輔導轉任其他系所未成功,因此芳燈大學在101年將其資遣,喜洋洋不服,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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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再來探討一個大學教授學術倫理(抄襲)案件,這次構成抄襲的是向國科會申請研究計畫的內容,但是卻被法院認為,如果大學處理抄襲的規定並未「公告周知」或抄襲懲處規定並未「納入聘約」,則大學卻依其抄襲規定懲處被認定抄襲的老師,是有問題的,我們來看下面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是芳燈大學的正教授,99年間向國科會申請研究計畫,卻被國科會認定申請計畫內容涉及抄襲,此事經芳燈大學知悉後,召開教評會處理,最後亦認定喜洋洋教授有關國科會研究計畫內容抄襲成立,並決議懲處喜洋洋教授,5年內不得申請升等,5年內不得晉薪或晉年功薪及5年內不得申請校內各項補助,喜洋洋不服,提起申訴被駁回,後來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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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來聊聊有關大專教授升等過程,最常為人所詬病的研究著作外審委員名單之決定流程,筆者處理多所大學教師升等經驗發現,大部分學校均將外審委員名單最終決定權歸屬於學院院長或學校校長等少數一人手中,但問題是院長或校長必然都是擬升等教師研究著作所屬領域的專家嗎?恐怕在大部分情況下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這也就明顯違反大法官會議釋字462號所揭示的「專長審查原則」,我們來看下面這個案例:

 一、案例:
喜洋洋為芳燈大學心理系專任副教授,99年以其研究著作向心理系提出升等教授之申請,通過系初審後,理學院院長懶洋洋依照規定提供10名外審委員名單供校長淘汰郎圈選,詎料校長淘汰郎竟然自行增加委員名單6名,除自理學院名單中圈選4名外審委員,並自校長自己增加6名之名單中圈選2名外審委員,導致最終審查結果有3名外審委員評定不推薦升等(其中2位來自校長所自行增加並圈選之外審委員),未達規定應有外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推薦升等(即6名外審委員應有至少4名推薦升等),故喜洋洋得到升等教授不通過之結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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