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元霖企業教授浮報研究經費案件,這次來談談很重要的一個議題,就是涉案教授是否有刑法公務員資格,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在於,如有刑法公務員資格,則涉案教授會有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而且如果是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則最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被告將無法爭取緩起訴。以下就是引起爭議的新聞報導內容:
「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說,日前邀請相關一二審檢察長、檢察官開會研商,關於公立大學教授接受國科會補助,從事科學研究計畫並擔任採購職務時,其身分統一定調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其他依法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身分,如有以不實發票浮報、虛報補助經費情事,應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偽造文書罪論處。2012-05-27 01:09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fountain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先前文華曾經分享,國內公私立大學數百位教授被報導與元霖企業公司串通,以不實發票浮報研究費案件,過了幾個月,現在可以說所有學校教授或研究、採購人員,幾乎只要聽到元霖企業公司就非常敏感,而且報載元霖企業公司老闆已經轉為污點證人,(結論就是只要有跟元霖企業公司交易過就有可能被約談的,而且還有可能違反貪污重罪或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詐欺等罪),文華以前曾經協助幾位教授面對刑事偵查程序,擬以目前新聞已經揭露部分為基礎,有一些重要心得再來跟大家提醒:
fountain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問題緣起:
有關元霖疑似不實發票浮報研究經費案件,這次針對研究助理來談,很多研究助理帶著約談通知書來找我時,都會很緊張的問一個問題,就是為何通知書上的案由寫著「涉嫌貪瀆(污)」?
教授或研究計劃主持人是否構成貪瀆,先前已經寫過文章,這次針對為何研究助理也有可能構成貪污(通常是要有公務員身分)來談談:
fountain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00.10.21『中原大學』邀請,許文華律師應邀出席並主講【新創公司之法律保障】,分享許文華律師經驗豐富的辦案經驗與實務辯護心得:
現場精彩照片回顧:

fountain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