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1.12『朝陽科大人文社會科學學院』邀請,許文華律師應邀出席並主講【職場倫理與法律】分享許文華律師經驗豐富的實務心得,本次主講內容主要如下:
• 職場常見之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
• 妨害名譽。
• 勞資糾紛。
• 個資保護。
朝陽科大國際演講廳演講現場照片集錦:
一、人文社科院王院長為許律師引言:

104.11.12『朝陽科大人文社會科學學院』邀請,許文華律師應邀出席並主講【職場倫理與法律】分享許文華律師經驗豐富的實務心得,本次主講內容主要如下:
朝陽科大國際演講廳演講現場照片集錦:
一、人文社科院王院長為許律師引言:
104.10.12『台灣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邀請,許文華律師應邀出席並主講【一堂十億元的課 】分享許文華律師經驗豐富的實務心得,本次主講內容主要如下:
104.08.11及104.08.17兩日由『教育部』邀請,許文華律師應邀出席並主講【學校衛生法律實務案例探討】分享許文華律師經驗豐富的實務心得,本次主講內容主要如下:
• 學校護理人員執行職務過程應注意之個資法事項與案例探討。
• 學校衛生法律問題集錦
中臺科技大學國際會議廳演講現場照片集錦:
一、演講開始:
104.05.30『國立體育大學』邀請,許文華律師應邀出席並主講【從法律層面看霸凌事件課題】分享許文華律師經驗豐富的實務心得,本次主講內容主要如下:
• 校園霸凌種類
• 肢體霸凌
• 網路霸凌 (公然侮辱、毀謗、按讚等)
• 霸凌事件通報
• 有關教師校園霸凌之法律責任
• 教師權益(解聘不續聘、性別平等案例)
• 網路犯罪等
女作家林奕含輕生事件,引起社會對於補習班及校園師生戀問題一片討論聲,其中法律責任部分,又以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討論最多,這條罪的確對於林奕含的狀況很有討論的空間,為了別再有下個房思琪,這裡我來介紹一下大學校園的案例,讓校園師生瞭解,利用權勢性交罪的構成要件:
一、案例:
方登大學教授喜洋洋是玩樂所碩士生美洋洋指導教授及碩士生藍洋洋選修課程之老師,民國100年1月初至3月間,喜洋洋教授分別兩次於學生藍洋洋住所、北市某賓館內與藍洋洋碩士生發生性行為,喜洋洋另於100年2月間與美洋洋至MTV看電影時,要求美洋洋為其口交得逞,試問喜洋洋教授上述行為是否觸犯利用權勢性交罪?
104.05.07『國立宜蘭大學』邀請,許文華律師應邀出席並主講【大學生應注意的法律課題】分享許文華律師經驗豐富的實務心得,本次主講內容主要如下:
• 合約文字的重要性
• 網路犯罪
• 毒品防制
• 營業秘密的防護
• 專利侵權
• 競業禁止
國立宜蘭大學教穡大樓一樓演講廳演講現場照片集錦:
一、主持人介紹許文華律師:
大學教授遇到學術倫理案件(如論文造假、著作抄襲、引註失當等),最後會到教育部進行審議者,只限於兩種情況,一種是非授權自審學校(即部審學校)發現並進行處理個案,另一種是已經進入教育部審查教師資格個案,不論如何均限於部審學校教師涉及學術倫理個案,教育部才有實質審查權力,所以,教育部說已經組成專案調查小組要進行調查台大論文造假案,根據教育部自己的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教育部其實只有「備查」台大調查結果之權力,真不知教育部煞有其事大張旗鼓的說要調查台大論文造假案,到底是純粹虛晃一招,還是打算為本案再次背書?....唉
至於教育部真正有審議大學教授學術倫理案之情形,如同我先前寫過「大學教授學術倫理案件應注意事項」所說,教育部審議學術倫理案,一樣也是可以匿名檢舉就立案,一樣也是沒有時效問題,不論經過幾年都可以檢舉、追究、審議,一樣也是陳述意見非常重要(除書面陳述外,更應重視口頭陳述意見),以下依經驗特別提醒教育部審議學術倫理程序的「特點」:
文華最近在一次餐敘中,聽商界友人有意投資買下一所私立大學,於是想到先前一件私立大學創辦人當然董事資格之糾紛,值得提出來討論分享,敬請指教:
一、案例:
喜洋洋為方登科技大學(下稱方登科大)創辦人,民國99年方登科大第9屆董事會改選,改選出9名董事,喜洋洋竟未當選,喜洋洋於是主張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創辦人即為當然董事,無需經過選舉即得當選為董事,是以方登科大第九屆董事會決議應予撤銷,試問,喜洋洋之主張是否有理?
103.10.28國立體育大學舉辦【國立體育大學103年度創業與創新智財系列講座】,邀請許文華律師出席分享有關常見企業經營法律問題(技術股、BOT、勞資糾紛等)之實務經驗與心得:
國立體育大學演講現場照片集錦:
一、一堂十億元的課演講公告:
103.7.17『教改總體檢論壇』特邀許文華律師出席【為新部長開藥方:如何端正學術風氣記者會】分享保障教師權益(如教授升等、評鑑、不續聘)之實務經驗與心得:
一、記者會現場許文華律師發言之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