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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校園霸凌之定義】
三、【校園霸凌之調查處理程序】
四、【校園霸凌事件與校園性平事件之差異】
五、【校園霸凌之法律效果】
六、【如何抗辯】

 

本文正式開始:

一、【前言】

近來因為高雄鳳山某高職少女遭四男五女潑飲料及打臉部之校園霸凌事件,使得校園霸凌再度成為新聞及社會大眾關注焦點,然而自從去年109721日教育部修正通過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將教職員工等對象納入規範,意即校園霸凌之加害者,已經不限於學生對學生為之,包括校長、老師、職員、工友均不得對任何學生有任何霸凌行為,因為霸凌行為定義非常廣泛,所以最近也開始接獲教師甚至學校職員委託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特針對此一專題介紹並提醒在校教師及相關職員,直接先講結論,以後在學校,「不、要、罵、學生,離他們遠一點!」

 

二、【校園霸凌之定義】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四、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五、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可以知道所謂校園霸凌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行為主體:

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而且不需同校,他校的教職員工生也可能對不同學校的學生造成霸凌。

(二)行為客體:

學生,被霸凌的對象只限於學生,所以老師霸凌老師學生霸凌老師,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管不著,要看看是否符合其他法規來處理。

(三)行為地點:

不限於校園內,也就是校園外的任何場所包括公共場所或私人場所均包括,說白一點,在月球上也可能發生校園霸凌。

(四)行為態樣:

言行均包括,所以罵幹等三字經或者比中指都可能構成霸凌,另為因應網路霸凌盛行,此次修正也納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的文字。行為態樣要特別指出需有「持續性」,所以突發一次性的言行,不會構成校園霸凌,這也是實務上經常用來認定不構成校園霸凌的理由。

(五)行為影響:

要有對學生造成「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使學生處於「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損害,貶抑就是你說學生不好,排擠就是差別待遇,欺負應該不用解釋吧,很少在法規看到這麼白話的詞語,騷擾就是別人不要你還一直做,戲弄就是你不能鬧學生,所以可能連開玩笑都不行,許律師處理很多性平事件發現性騷擾還要有性意味這個看似客觀的要件,即便如此,校園性平事件都很容易構成性騷擾,那你覺得校園霸凌容易成立嗎,講這麼多,說穿了,就是你不管對學生做什麼或說什麼,只要他覺得不舒服,可能就會構成霸凌,所以我才會一開始在前言先趕快先講結論不、要、罵、學、生,離、他、們、遠、一、點!」,解析完校園霸凌的定義,我可能必須建議老師,連對學生「開玩笑都不要!

 

三、【校園霸凌之調查處理程序】

各位如果有比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就會發現,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大部分都是移植校園性平事件之處理程序,所以本文有關性平事件之調查處理程序,大部分均有參考價值(如於調查訪談前越早委任律師處理越好),舉其要者,說明如下:

(一)申請調查或檢舉:

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另因校園霸凌事件屬公益事件,所以任何人均得依規定向學校提出檢舉。

(二)申請調查或檢舉方式:

言詞或電郵均可。

(三)調查處理基本原則:

學校權責人員有二十四小時通報義務。減少雙方互動機會。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原則上避免對質。保密原則。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仍得繼續調查處理。調查程序不因司法程序或行為人喪失原身份而中止。行為人及相關人應配合調查等。

(四)調查處理程序:

調查期限最長四個月(訓示期間)。處理程序最長兩個月(訓示期間)。學校告知處理結果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五)救濟程序:

可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學校受理申復後應於三十日內做成決定。「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不得擔任申復審議小組成員。申復有理由,學校應重為決定。

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小組會議開會通知單

校園霸凌事件開會通知單-_已標記密文.jpg

 

四、【校園霸凌事件與校園性平事件之差異】

校園霸凌事件除事件定義如前所述與校園性平事件(即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不同外,尚有以下差異之處:

(一)有無故意不同:

校園霸凌事件限於行為人故意時始成立,但過失則不算。

(二)組織不同:

校園霸凌事件由學校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處理,但校園性平事件由學校組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如校園霸凌事件屬高中階段,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更應有學生代表。

(三)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須提供之個資範圍不同:

為提高被霸凌人申請與檢舉人之檢舉意願,並降低渠等填具過多資料所產生的心理壓力,被霸凌人填寫申請調查書或檢舉人填寫檢舉書時,無須提供身份證字號及住居所地址,亦無須提供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只需提供姓名、電話等個資即可。

(四)調查過程注意事項不同:

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無須親自出席調查小組會議接受調查之限制。校園霸凌事件無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之限制。校園霸凌事件無事件管轄學校所屬人員不得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之限制。校園霸凌事件無不得私下調查之限制。

(五)申復有理由之效果不同:

校園霸凌事件倘經當事人申復有理由,學校僅得重為決定不得重新調查。但校園性平事件於一定條件下可於申復有理由時要求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

 

五、【校園霸凌之法律效果】

依據教師法規定,如果教師霸凌學生,並造成學生身心侵害,此種校園霸凌,最嚴重會終身解聘!此外一旦認定成立校園霸凌,依法必須啟動輔導機制,訂定輔導計畫,於計畫中明列懲處建議、輔導內容、分工、期程,並應建立輔導記錄,定期評估行為是否改善。

 

六、【如何抗辯】

說了這麼多,老師們應該很想知道碰到校園霸凌事件,該如何抗辯吧,以下提供一些經驗談:

(一)主張「非故意」:

因為校園霸凌限於故意行為,所以只要能夠證明不是故意,或僅有過失,那就有機會認定不是霸凌。

(二)主張「單一言行」:

如前所述,霸凌行為限於持續性言行,故如果只有單一一次言行,則不構成校園霸凌。

(三)主張「有正當理由」:

因教師有輔導管教學生之權利與義務,所以如果教師相關言行與輔導管教學生有正當關聯,即可阻卻霸凌。但這裡要注意是否有體罰或不當管教學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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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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